電氣設備安全措施
電氣設備安全措施 1、防爆電氣設備入井前應檢查其“產品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及安全性能,檢查合格並簽發合格證後,方可入井。
2、礦井必須備有井上、下供電係統圖、井下電氣設備布置示意圖和通訊係統圖,並隨情況變化定期填繪。
3、井下供電係統必須采取漏電保護、過流保護和接地保護。
4、接地網上任一保護接地接地點的接地電阻值不得超過2Ω,每一移動式和手持式電氣設備至局部接地極之間的保護接地用的電纜芯線和接地連接導線的電阻值,不得超過1Ω,並且每季度進行一次測定。
5、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性能檢查,必須每月檢查一次,配電係統繼電保護裝置檢查整定,每半年進行一次,主要設備絕緣電阻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檢查。
6、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檢修或搬遷前必須切斷電源,檢查瓦斯,在其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低於1.0%時。再用與電源電壓相適應的驗電筆檢驗,檢驗無電後,方可進行導體對地放電。
7、電氣設備的檢查、維護和調整,必須由電氣維修工進行,並執行“一人工作、一人監護”的規定。
8、高壓停、送電的操作,可根據書麵申請或其它可靠的聯係方式,待批準後由專職電工執行,並嚴格執行誰停誰送的製度,嚴禁有約時送電現象。斷開的隔離開關的操作機構必須鎖住,並在操作手把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的標誌牌,停電處必須設專人監護。
9、所有電氣設備開關閉鎖裝置必須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電、防止擅自開關操作,開關把手在切斷電源時必須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不準送電”寫樣的警示牌,隻有執行這項工作的人員有權取下此牌送電。
10、操作井下電氣設備應嚴格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四百四十六條規定。
11、井下高壓電動機、動力變壓器的高壓控製設備應具有短路、過負荷、接地和欠壓釋放保護,井下采區移動變電站及配電點引出的饋電線上,應裝設短路、過負荷和漏電保護裝置,低壓電動機的控製設備應具備短路、過負荷、單相斷線、漏電閉鎖裝置和遠程控製裝置。
12、正確選擇和安裝使用電氣設備及供電線路,並應在運行中加強維護檢修。另外還應裝設相應的過電流保護裝置,進行合理整定,並應在可能發生電火災的地方,采取相應的防火措施。
13、對電氣設備的防爆采取以下三種措施:
①采用防爆外殼:電氣設備內部發生瓦斯爆炸時,其壓力不能使外殼變形,而且從間隙逸出外殼的火焰,應受到足夠冷卻,不足以點燃殼外的瓦斯和煤塵,即把爆炸限製在殼內。
②采用安全火花電路:適用於信號、通訊、測量儀表、遙控的自動控製係統。
③采用超前切斷電源:有必備可靠出現故障即自行切斷電源,使熱源不至與瓦斯、煤塵接觸,從而達到防爆的目的。
14、煤電鑽必須使用設有檢漏、漏電閉鎖、短路、過負荷、斷相、遠距離起動和停止煤電鑽的綜合保護裝置,每班使用前必須對煤電鑽綜合保護裝置進行一次跳閘試驗。
15、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帶電體及機械外露的傳動和傳動部分必須加裝護罩或遮欄等防護設施。
16、采掘工作麵配電點的位置和空間,必須能滿足設備檢修和巷道運輸及其它設備安裝要求,並且使用不然性材料支護。
17、掘進工作麵供電時,所有局部通風機都應裝設“三專兩閉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