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礦集團葛亭煤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淄礦集團葛亭煤礦礦井“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第一章 組織機構及專業隊伍
第1條 礦井設置通防隊,並配置通防隊長、書記、副隊長、技術員。各生產區隊要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本單位所轄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礦井的“一通三防”技術管理工作由總工程師負責。通防副總工程師具體負責組織開展全礦井的“一通三防”工作。
第2條 通防隊的業務範圍:具體組織實施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即: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連續不斷的供給井下足夠的新鮮空氣,衝淡和排除有毒有害氣體和礦塵,創造適宜的氣候條件,杜絕通風、瓦斯、煤塵、火災02manbetx.com
的發生。
第3條 通防隊必須根據上級有關規定和礦井規模配備足夠的專業工種人員。如: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安全監測人員、儀器儀表維修員、儀器儀表發放人員、密閉工、通風工、防塵工、維修工、木工等,保證完成礦井“一通三防”相關工作。
第4條 測風員、測塵員、瓦斯檢查員應由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並接受專門培訓和實習,經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上述人員必須做到持證上崗,沒有合格證者不準擔任上述工作。全礦至少配備2名測風、測塵人員,瓦斯檢查人員按需要進行配備。
第二章 礦井通風
第一節 礦井通風係統
第5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實行分區通風。新水平延深設計,必須包括通風內容並同時報批;新采區設計,必須同時設計通風內容;回采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中對風量計算、通風係統、防塵係統、防滅火係統、避災路線要有明確規定,並經通防隊簽字。改變全礦井通風係統時,必須按規定報集團公司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第6條 采掘工作麵、峒室及其它獨立通風的工作地點的供風量必須符合集團公司《礦井需要風量計算細則》的有關規定。礦井通風能力滿足生產需求,堅持以風定產的原則。礦井的需要風量至少在每年初進行一次計算,並根據現場生產情況每季度進行修改後,按季報集團公司。同時根據生產布局和通風係統的具體情況與機電部門配合進行風機工況點的調節,使礦井總進風量與需要風量之比不低於100%,不高於110%。
第7條 礦井有效風量率不得低於86% ,計算礦井有效風量率應以主要通風機實際排風量(包括礦井外部漏風量)為準。計算時應以進風或回風的同口徑為依據,計入有效風量的地點包括:
1.獨立通風的回采工作麵(串聯摻新通風工作麵隻算一個麵的風量)。
2.獨立通風的掘進工作麵。
3.獨立通風的峒室。
4.獨立通風的人行道及其它巷道,專為衝淡瓦斯而獨立供風的其它巷道供風量均可算為有效風量。
第8條 通風係統中,嚴禁出現老塘通風和不合理的擴散通風、串聯通風。礦井通風係統要作到合理、穩定、安全、可靠,保證正常生產時和生產不均衡期間的需要風量。
第9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嚴禁采用擴散通風。掘進工作麵開工前首先安設通風設備,在正常通風的前提下方可施工,采煤工作麵不準采用擴散通風帶采煤柱。掘進巷道在有條件的情況下必須盡早形成通風係統,縮短串聯通風的時間和單巷長距離通風的長度。采煤工作麵應布置局部反風係統,使工作麵能夠達到進風巷、回風巷風流方向互換。
第10條 炮掘巷道在貫通前20m 、機掘巷道在貫通前50m,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由技術人員負責編製專題貫通措施,內容應包括:通風、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並報請技術、通防、安監、總工程師逐級審批。通防隊要製定好貫通前後的調整係統方案,做好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確保貫通後風流不發生短路02manbetx.com
並按需要配足風量。
貫通時,必須有專人在現場統一指揮,停掘的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態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停止在掘工作麵的工作,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2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0%以下時,掘進的工作麵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2個工作麵入口必須有專人警戒。
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一切工作,立即調整通風係統,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工作。
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聯絡巷貫通,也必須遵守上述規定。
第11條 井下各地點的風速必須符合《01manbetx
》101條的規定。
第12條 礦井的風量分配必須嚴格按照按需分配和風量自然分配的原則執行,最大限度的減少角聯通風,嚴禁在進風流中任意增加礦井通風阻力。
第13條 礦井主要通風機裝置外部漏風每季至少要測定一次,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15%。
第14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至少10天進行一次全麵測風。采掘工作麵根據實際需要隨時進行測風,每次測風結果都必須填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測風牌上應包括測風地點、測風時間、巷道斷麵、平均風速、風量、溫度、瓦斯、二氧化碳、大氣壓力及測風人等內容。通防隊要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每次測風結果,按旬報礦總工程師,按月(次月5日前)報集團公司通防處。
第15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繪製通風係統圖嚴格按集團公司通防處下發的圖例繪製。通風部門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開采幾個煤層時,必須備有礦井通風係統圖和分層通風係統圖。礦井通風係統圖由通防隊、礦調度室、礦安監處、礦山救護隊各保存一份,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防處一份。礦井通風部門還應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礦井通風網絡圖。通防隊必須有指導生產的通風係統圖牌板,由技術員或測風員繪製,並及時填圖。
第16條 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必須引入總回風巷或主要回風巷中。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在采區內開掘巷道,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可將此種回風引入采區的進風中。上述風流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00條規定,並製定安全措施上報審批。
第17條 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
1.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完整的通風、排水係統後,方可回采。
2.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
3.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18條 采煤工作麵和掘進工作麵都應實行獨立通風。
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用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2.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3.串聯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包括串聯摻新)中被串聯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吸風量要小於串聯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吸風量,杜絕發生循環風。
4.在有瓦斯噴出或煤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煤層,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上述各種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在此種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 ,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都應符合《01manbetx
》第101條的規定。
5.掘進工作麵的回風串入采區、水平、一翼等必須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6.一次串聯指一個采煤或掘進工作麵回風串入一個工作地點或串聯摻新到風流中進入其它地點;兩個采掘工作地點的回風進入到同一工作地點為二次串聯(對新開拓水平、新采區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不在此限)。
第19條 礦井回風巷失修率不高於7% ,嚴重失修率不高於3% ,同時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巷道普查,繪製到1∶2000的工程平麵圖上,並製定巷道維護擴修計劃,每季度進行檢查考核。
第20條 礦井反風設施齊全、有效,遇災變需進行反風時,必須在10分鍾內改變巷道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給風量,不應小於正常風量的40% 。反風設施由礦長組織有關部門每季度至少檢查1次;礦井每年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當礦井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也應進行1次反風演習。
特殊情況下反風確有可能造成危害時,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本年度暫不進行反風演習,但必須對反風設施完好情況進行檢查,並製定安全措施。
第21條 礦井必須裝備兩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一台工作,一台備用,備用風機必須能在10 min內開動。主要通風機至少每月由礦井機電部門檢查1次。改變通風機轉速或風葉角度時,必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裝有主要通風機的出風井口應安設防爆門,防爆門每6個月檢查維修一次。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一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一次性能測定。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22條 掘進作業規程中要有局部通風設計,並由通防科(隊)長簽署意見,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局部通風設計應包括:掘進巷道總長度,所需風量、局部通風機型號、風筒直徑、局部通風機及電氣設備安裝位置、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防治瓦斯、防治粉塵、防滅火措施,並要符合集團公司局部通風質量標準。通防隊接到局部通風設計後,按照設計內容及審批意見安設局扇並進行管理。
第23條 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裝使用,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局部通風機必須指定人員實行掛牌管理,牌版上應填明地點、局扇型號、功率、風筒長度、風筒直徑、供電地點及管理人員等,並使用低燥聲局部通風機或安設消音器。局扇必須保證正常運轉,嚴禁隨意停電停風。對於有計劃停電停風的地點,必須由有關單位提出申請,經礦調度值班人員同意後,方可實施。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在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排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由救護隊負責實施。
2.局部通風機部件齊全,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高壓部位(包括電纜接線盒)有襯墊,不漏風。局部通風機安裝必須吊掛或墊起,離地麵高度大於0.3 m,距鐵路寬度大於0.5m。
3.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設備要設在進風巷中,距回風口不小於10m,不發生循環風。
4.局扇和掘進工作麵中的電器設備必須裝有風電閉鎖裝置,當局部通風機停風後,能夠切斷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保證在恢複通風後隻能人工複電。礦井采掘供電要分開。局部通風機要每班進行一次換開和風電閉鎖實驗。
5.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扇同時向兩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風筒末端到工作麵的距離:岩巷不得超過10米,煤和半煤岩巷不得超過8米。風筒出口風量符合《礦井需要風量計算細則》和作業規程有關規定要求。
6.使用的風筒必須阻燃、抗靜電,並用煤安標誌。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不得擠壓或損壞。風筒接頭嚴密(手據接頭0.1m處感到不漏風),無破口(末端20m除外)。無反接頭,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硬質風筒接頭要加墊,上緊螺絲。風筒實行編號管理。
7.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接頭要用過渡節,先大後小,不準花接。
8.掘進通風方式要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
9.風筒必須安設風筒壓力傳感器,並實現風筒壓力電閉鎖;當風筒風壓不足時,能立即切斷該掘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所有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電源。
第三節 通風設施
通風設施建築質量及管理除嚴格按照集團公司《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及檢查評定辦法》執行外,再做如下規定:
第24條 永久和臨時風門每組不少於兩道,嚴禁單道風門。過風門時要開一道關一道,嚴禁同時打開或敞開風門。行車風門門扇下邊緣不得高於鐵路15mm。主要入排風巷道之間,采區入排風巷道之間需設風門處同時設反向風門,其數量不少於兩道。同時要裝有閉鎖裝置。通車風門要實現自動化,並設置透視窗。
第25條 風門牆體應刷白,門扇要進行防腐處理,同時要有明顯標注“風門前後5米嚴禁堆放雜物”的字樣。
第26條 調節風門應設在回風巷道側,主要進風巷嚴禁設置調節風門(窗)。調節風窗的大小由通風隊技術員或測風員根據生產的需要調節。調節風門的質量應符合永久風門質量要求。調節窗應設在風門的上方,由調節板調節。
第27條 永久密閉應刷白,並寫有明顯的“密閉前5m內嚴禁存放物料”的字樣。
第28條 通防科(隊)長每月組織有關人員對全礦井的通風設施檢查一次,按集團公司質量標準評分定級,並建立通風設施檢查記錄。
第29條 井下通風設施要建立台帳,進行編號,建立牌板進行管理,並做到現場、台帳、牌板“三對口”。
第30條 通風設施的拆除必須有通風部門或救護隊進行,拆除密閉必須有專題措施,並有救護隊負責進行。
第31條 礦井總進、總回、采區進回風巷道內必須設置測風站,測風站應進行刷白,有明顯的標誌;並設有測風記錄牌,其設置建築按《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質量標準執行。其它通風地點設置測風點,並懸掛測風牌板。
第32條 風筒穿過風門牆體時必須在牆上安設與膠質風筒等徑的硬質風筒。
第33條 密閉距巷道口不得大於6米,並按標準設置柵欄(距門口小於3m的可不設)、揭示警標、檢查箱、說明牌(內容包括密閉厚度、使用材料、建築的時間、施工負責人)。
第34條 廢棄巷道及采空區必須自報廢之日起24小時內密閉完畢。
第35條 各地點的通風設施由使用單位每班指定兼管人員,確保風門不被同時打開和通風設置不被破壞。
第36條 井下風門的規格尺寸要統一規格,以便門扇能夠調換使用。永久風門的門扇厚度不低於3cm ,臨時風門的門扇厚度不低於2cm。
第三章 防治瓦斯
第一節 瓦斯治理責任製
第37條 礦井建立瓦斯治理責任製:礦長是瓦斯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礦總工程師對瓦斯治理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製定治理瓦斯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負責資金的安排使用;安監處長對瓦斯治理工作負監督檢查責任;其他行政副職負責分管領域內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通防部門具體負責礦井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現場落實;各采掘區隊要明確一名副職負責分管領域內瓦斯治理方案、措施的落實。
第38條 礦值班負責人對當天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麵責任,必須掌握當班下井人數,發現瓦斯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處理。
第39條 嚴禁瓦斯超限作業。發現瓦斯超限作業的,按照一類02manbetx.com
03manbetx
處理。
第40條 必須每年核定礦井通風能力,保證以風定產,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41條 必須加強對放頂煤工作麵的管理。放頂煤開采必須製定防火、防塵、防瓦斯、頂板控製等安全技術措施,並根據煤層地質特征編製放頂煤開采設計;大塊煤(矸)卡住放煤口時,嚴禁爆破處理。有瓦斯或者煤塵爆炸危險時,嚴禁挑頂煤爆破作業。
第二節 瓦斯檢查人員配備規定
第42條 瓦斯檢查人員要選擇責任心強,從事井下采掘工作不少於1年,並經專門培訓和實測氣體、考試合格的人員擔任。
第43條 瓦斯檢查人員的配備要符合《規程》149條規定。專職瓦斯檢查員人數的配備由礦總工程師確定,以滿足巡回檢查為目的,做到每班檢查不少於2次,其間隔時間不低於3小時,不大於5小時。
第二節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及檢查標準規定
第44條 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製度。瓦斯檢查點的設置應由通防隊技術員提出、報通防科(隊)長審查後,由礦總工程師確定,列入每月的作業計劃中,檢查點的增加由值班隊長負責安排,檢查點的減少報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能執行。礦井必須繪製瓦斯檢查點巡回路線圖。
第45條 瓦斯檢查點的設置原則:
礦井總回風道、一翼回風道、采區回風道,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和可能湧出或可能積聚瓦斯、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等,其檢查點的設置、檢查次數、檢查周期、檢查方式由礦總工程師決定。
1.采煤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⑴采煤工作麵風流、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設置瓦斯檢查點(瓦斯湧處較大的工作麵,要設置回風流瓦斯檢查點);
⑵串聯通風的采煤工作麵,須在被串聯麵的進風中加設瓦斯檢查點,並有記錄牌;
⑶對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高冒處、密集處等其它地點,瓦斯檢查員要隨時檢查;
2.掘進工作麵瓦斯檢查點的設置:
⑴掘進工作麵風流(瓦斯湧處較大的工作麵,要設置回風流瓦斯檢查點);
⑵高冒處、躲避所(有瓦斯噴出地點);
⑶串聯通風時,被串聯局部通風機吸風口外20m範圍的風流中。
3.其它須設的地點:
包括回風流中的機電硐室、回風流中使用的機電設備設置地點、臨時停風地點、擋風牆外、有人作業的地點都應納入檢查範圍,其中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每天至少檢查一次,擋風牆外的瓦斯濃度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第46條 瓦斯檢查點的測定標準。
1.礦井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
2.測定瓦斯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上部,測定二氧化碳濃度應在巷道風流的下部。
巷道風流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旋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3.采區回風巷、采掘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瓦斯濃度與二氧化碳濃度,在巷道內的測定部位和巷道風流的劃定與2相同。
4.采區回風流中的瓦斯與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回合後的風流中測定,每班一次。
5.采煤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應在距采煤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麵回巷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並填在工作麵的牌板上。
6.單巷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的測定,在風筒口至進入全風壓風流間進行,並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
7.采煤工作麵風流劃定為距煤壁、頂(岩石、煤或假頂)、底(煤岩石或充填材料)各為200mm(小於1m厚的薄煤層采煤工作麵距頂、底各為100mm)和采空區的切頂線為界的采煤工作麵工作空間的風流。在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以及一段未放頂的巷道空間至煤壁線的範圍內空間,都按采煤工作麵處理。
8.掘進工作麵風流是掘進工作麵到風筒出風口這一段巷道的風流,巷道風流的劃定為:有支架的巷道,距支架和巷道底各為5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無支架或用錨噴、砌旋支護的巷道,距巷道頂、幫底各為200mm的巷道空間內的風流。
9.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為沿工作麵煤壁方向的兩端各20m範圍內的采煤工作麵風流。壁式采煤工作麵采空區內頂板未冒落時,還應測切頂線以外(采空區一側)不少於1.2m範圍內的瓦斯濃度。在采空區側打鑽放炮放頂時,也應測定采空區內的瓦斯濃度,測定範圍應根據采高、頂板冒落程度、采空區內通風條件和瓦斯積聚情況等因素而定,並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10.掘進工作麵放炮地點為放炮的掘進工作麵向外20m範圍內的巷道風流,並包括本範圍內盲巷的局部瓦斯積聚。
11.硐室內的瓦斯測定應在回風口及高冒處進行,取最大製為處理標準。
12.在有發火危險的煤層,采掘工作麵必須每天檢查一氧化碳、氣體溫度等的變化情況,已密閉的采空區每周至少檢查一次。
第47條 瓦斯檢查牌板的位置。采煤工作麵瓦斯牌應設在距工作麵煤壁20m內的回風巷道中,回風流牌板應設在距工作麵回風出口以裏10—15m處;掘進工作麵應設置在距迎頭50m以內的巷道中;硐室設置在調節風門處;回風道設在測風站處;其它地點設置在有人工作的位置;並懸掛於頂幫完好、無滴水的醒目地點,書寫要清晰、準確。
第48條 瓦斯檢查嚴格執行 “三簽字”製度(瓦斯員、班組長、放炮員)和“三對口”製度(瓦斯檢查員手冊、記錄牌板和瓦斯日報表)。
第49條 嚴格執行井下交接班製度,執行盯頭、盯麵瓦斯檢查的在本頭麵瓦斯牌處交接班,執行巡回檢查的在井下指定地點交接班,並有記錄可查。
第50條 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製度,“一炮三檢”由施工單位當班班長負責執行。
第51條 瓦斯檢查員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報告製度,發現問題立即彙報值班隊長和調度室。
第52條 瓦斯員必須每班測定一次炮眼內的瓦斯含量,以便掌握前進方向煤岩層中的瓦斯變化情況。
第53條 瓦斯檢查員應配備光學瓦斯檢定器、一氧化碳檢測儀、溫度計、檢查手杖、記錄本、筆等,特殊地點可裝備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54條 瓦斯濃度按《煤礦01manbetx
》135條、136條、137條、138條、139條、140條、141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節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
第55條 瓦斯日報表的審批規定如下:
1.瓦斯檢查日報表、安全監測日報表、通風情況日調度表,束管監測日報表、通風日覆蓋表,每天早上調度會時間由瓦斯員負責報送礦長、總工程師審閱簽字,簽字的日報表呈送礦總工程師、安監處、調度室、通防隊,報表保存一年以上。
2.瓦斯檢查日報表有瓦斯員填寫,數字真實有效,嚴禁偽造、塗改數據。簽字程序為瓦斯檢查員、通防隊值班隊長、總工程師、礦長。當主要領導不在時,由主持工作的領導代簽。
3.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發現瓦斯超限或積聚時,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撤出人員,並報告礦調度室值班人員或通防隊值班人員請求采取措施處理。
第四節 獨頭盲巷的管理規定
第56條 臨時停工地點不準停風。對臨時停風地點,要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其柵欄位置應在距巷道門口不大於5m的地方全斷麵設置,柵欄孔規格不大於200mm,要牢固可靠。停工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0%或其他有害氣體濃度超過《煤礦01manbetx
》第100條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和停風在24小時以上的必須封閉,封閉一律用磚砌築,厚度不低於0.24m,在封閉前必須將外部連接的鐵道、架線、管路、電纜切斷,避免雜散電流引爆瓦斯。對密閉或打柵欄的盲巷,都要編號並建立台帳,填入通風係統圖和盲巷管理牌板,並按規定定期進行檢查,發現問題限期整改。
第五節 排放瓦斯的管理規定
第57條 恢複已封閉的停工區或采掘工作麵接近這些地點時,必須事先排除積聚的瓦斯。排除瓦斯工作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內容包括:
1.采取控製排放瓦斯的措施,要計算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製訂控製排放瓦斯的方法,嚴禁“一風吹”,確保排出的風流在同全風壓風流彙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要在排放瓦斯風流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安設甲烷報警斷電儀或懸掛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的位置,各種電器設備的位置,通訊電話位置,瓦斯探頭的位置,必須作到文圖齊全,並在圖上注明。
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和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人停止作業,指定人員警戒,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4.排放瓦斯流經巷道內的電器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在采區變電所和配電點兩處同時切斷電源,並設警示牌和設專人看管。
5.瓦斯排完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係統和供電設備必須完好,隻有排放瓦斯巷道內的CH4不超過1%及局部通風機前後20m範圍內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準指定專人恢複供電。
6.明確排放瓦斯負責人和組織分工人員名單,落實責任。
第58條 瓦斯排放要實行分級管理:
1.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29條開啟局部通風機的條件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濃度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0%時,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中瓦斯濃度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0%時,必須製定安全排放瓦斯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2.排放瓦斯風流途徑路線短,直接進入回風係統,不影響其它采掘工作麵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由礦總工程師簽字批準,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3.掘進巷道瓦斯積聚或貫通已封閉的停工區,瓦斯濃度超過3%,排放瓦斯路線長,影響範圍大,排放瓦斯風流切斷采掘工作麵的安全出口,其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共同審查報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
4.批準的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必須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貫徹實施,由安監處負責監督排放瓦斯安全措施的落實,並由安監人員在現場監督檢查,由救護隊負責排放瓦斯工作。
第六節 掘進安全技術裝備係列化管理規定
第59條 局部通風機保證連續可靠運轉,並執行本細則第23條的規定。
第60條 加強瓦斯檢查和監測:要有訓練合格的專職瓦斯檢查員跟班檢查瓦斯,並對接風筒、局扇管理、裝藥放炮等有關安全問題進行監督檢查。礦井要裝備安全監控係統(傳感器安裝位置按“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執行)。班組長要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
第61條 實行綜合防塵:掘進巷道實行濕式打眼。要有完善的灑水、除塵供水係統,每隔100m(皮帶運輸巷50m)設一個三通閥門,做到放炮噴霧、裝煤灑水、淨化通風、衝洗岩幫、使用水炮泥和轉載點噴霧。爆破、轉載、支架、主要進風大巷水幕要實現自動化;采掘機組要實現水電閉鎖。
第62條 防爆和防火:安設防爆型及安全火花型電氣設備,防爆合格率達100%。局部通風機、裝岩機和其它機電設備都要裝設電機綜合保護裝置。煤電鑽要設綜合保護裝置。移動式或手持式電氣設備必須使用不延燃性橡套電纜。照明、通風、信號和控製用的導線,都必須使用橡套電纜。
第63條 安全爆破:使用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乳化炸藥和電雷管。專職放炮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實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員負責按《煤礦安全規程》及操作規定嚴格作好裝藥及放炮工作,由專職瓦斯檢查員(或安監員)對此進行監督檢查。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每個工作麵必須有不少於0.2m3的黃泥儲備,以作好炮眼的封堵工作。
第64條 隔爆與自救:下井人員必須攜帶過濾式自救器。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煤層要裝備隔爆設施。
第八節 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和二氧化碳鑒定的規定
第65條 瓦斯鑒定工作的原則:
1.礦井每年必須進行一次瓦斯和二氧化碳等級的鑒定工作,報上級部門審批和備案。鑒定時間選擇在瓦斯湧出最大的月份。
2.礦井瓦斯等級鑒定工作在正常條件下進行。按每一井口、煤層、一翼、水平和采區分別測定平均日產1噸煤的瓦斯相對湧出量和礦井的絕對湧出量,並取其中的最大值來確定礦井的瓦斯等級。要以礦井總回風巷作為礦井瓦斯鑒定定級點。
第66條 瓦斯鑒定方法:瓦斯等級鑒定,必須在所鑒定月的上、中、下旬各取一天(間隔十天)分三班進行。在井口、煤層、一翼、水平、采區和回采工作麵的回風巷道中,分別測定風量和瓦斯、二氧化碳濃度、溫度、大氣壓力。每一工作班的測定工作應在生產正常時進行。測定地點應在測風站內進行,如果附近無測風站時,可選取斷麵規整並無雜物堆積的一段平直巷道作為測風站。檢測儀器必須進行校正。在鑒定地點同時取氣樣進行色譜03manbetx
,確保數據的準確性。
第67條 瓦斯鑒定的步驟:在礦井瓦斯鑒定之前,應首先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編製礦井鑒定方案報送集團公司審查。礦井瓦斯鑒定選點按井口、煤層、一翼、水平、采區和采煤工作麵順序安排編號。礦井瓦斯鑒定工作結束後,要填齊規定表格並附總結報送集團公司審查。
第68條 上報瓦斯鑒定材料、規定及要求:
1.彙總表及表一至表七共八張表格。
2.瓦斯鑒定工作總結。
3.標明瓦斯鑒定點情況的礦井通風係統圖。
4.所有上報的表格材料應用微機處理並核對無誤。
5.鑒定總結要有編製人簽字,礦長、總工程師及有關部門要閱簽並加蓋單位公章。
6.鑒定總結的內容應包括:
⑴礦井概況;
⑵瓦斯鑒定時間及鑒定結果;
⑶鑒定前的準備工作;
⑷測定內容、方法和測點布置;
⑸確定礦井瓦斯等級;
⑹確定有無高瓦斯區;
⑺礦井瓦斯來源03manbetx
;
⑻瓦斯變化原因03manbetx
;
⑼存在的問題及今後意見。
第四章 礦井安全監控裝置使用管理製度
第69條 必須建立完善的瓦斯監測裝置(包括監測係統及各種傳感器或斷電儀、風電瓦斯閉鎖、便攜式甲烷報警儀等)。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和風電閉鎖裝置。采煤工作麵必須裝備甲烷斷電儀。
第70條 監測人員(包括區隊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專業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工作。安全監測人員的調動必須征得礦總工程師同意,方可執行。
第71條 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礦井通風安全監測裝置使用管理規定》規定安裝和使用各種甲烷監測裝置。
1.采煤工作麵設置有關規定:
⑴ 采煤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T——采煤工作麵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8%CH4;
瓦斯斷電濃度:T≥1.5%CH4;
斷電範圍: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8%CH4。
⑵ 采煤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被串工作麵的進風巷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T——進入被串采煤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範圍:被串工作麵及其回風巷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5%CH4。
⑶ 采煤機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2.掘進工作麵設置有關規定:
⑴ 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設置甲烷傳感器。
T——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8%CH4;
瓦斯斷電濃度:T≥1.5%CH4;
斷電範圍:掘進工作麵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8%CH4。
⑵ 沿空掘進巷道還應在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T——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8%CH4;
瓦斯斷電濃度:T≥1.0%CH4;
斷電範圍:掘進工作麵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8%CH4。
⑶ 高瓦斯區的煤巷、半煤岩巷和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
T1——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T2——掘進工作麵回風流中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1≥0.8%CH4;T2≥0.8%CH4;
瓦斯斷電濃度:T1≥1.5%CH4;T2≥1.0%CH4;
斷電範圍:掘進工作麵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8%CH4。
⑷ 掘進工作麵采用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茶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前設甲烷傳感器。
T——進入被串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範圍:被攢入掘進巷道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5%CH4。
⑸ 掘進機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
3.其它地點設置情況:
在回風流中的機電設備硐室的進風側必須設置甲烷傳感器。
T——機電設備硐室進風流中的瓦斯傳感器;
瓦斯報警濃度:T≥0.5%CH4;
瓦斯斷電濃度:T≥0.5%CH4;
斷電範圍:急電設備硐室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
複電濃度:T<0.5%CH4。
第72條 凡應安設監控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電源斷電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
第73條 需要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由使用單位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提出《安裝申請單》分送通風、機電部門。通風部門接到《安裝申請單》後,負責監控裝置的安裝、調試和使用維護工作。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根據斷電範圍要求,提供斷電條件,並接通井下電源及控製線。安全控製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製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製開關的負荷側。
拆除或改變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必須報告礦調度室,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執行。
第74條 采掘工作麵安裝的甲烷斷電儀,當超過規定的瓦斯濃度數值時,都必須立即切斷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如瓦斯監控裝置不健全或不具備斷電功能,不準生產。
第75條 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
防爆型煤礦安全監控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未投入正常運行或故障時,必須切斷該監控設備所監控區域的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並閉鎖;當與閉鎖控製有關的設備工作正常並穩定後,自動解鎖。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小時;係統必須具有防雷電保護;係統必須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監控、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中心站主機不少於2台,1台備用。
第76條 安裝斷電控製係統時,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儀器下井使用。
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鑒定。
第77條 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定期進行調試、校正,每月至少一次。甲烷傳感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等采用載體催化元件的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用標準氣樣和空氣氣樣調校一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調試應使用標準氣樣,每個探頭每次調試標校不低於3遍,調試、校正完畢後,必須認真填寫調試、校正、維護記錄。
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必須及時處理,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有安全措施。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果需戰士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麵批準。
第78條 井下裝置發生故障時,由施工單位或瓦斯檢查員向科(隊)、調度室彙報,接到故障通知後,斷電裝置必須及時維修,在井下無法處理時,應在24小時內更換,在處理故障期間必須采用人工監測等安全措施,並填寫故障登記表,否則必須停產修複。
在井下處理故障時,必須嚴格執行《規程》規定,嚴禁擅自甩掉裝置不用,如確需暫時停止裝置運行時(包括檢修更換與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書麵批準。
第79條 瓦檢員、安監員、采掘班組長每班至少對所管轄範圍內監控設備及電纜進行一次外觀檢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通通防隊並協助處理。
瓦斯檢查員、監測工必須每天使用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進行對照,並將記錄和檢查結果報監測值班員;當兩者讀數誤差在0.1%範圍內,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以確保安全。當兩者讀數誤差超過0.1%,采取安全措施並在8小時內對兩種設備調校完畢。
第80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采煤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
礦井每一個采區、一翼回風巷及總回風巷的測風站應設置風速傳感器;主要通風機的風硐應設置壓力傳感器;開采自燃煤層時,應設置一氧化碳傳感器和溫度傳感器;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應設置設備開停傳感器,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被控設備開關的負荷側應設置饋電狀態傳感器,風筒應設置壓力傳感器。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監測日報表必須報礦長、礦總工程師審閱。
第81條 監控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第82條 凡屬於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電源線、控製線均由管轄範圍的機電維護人員負責維護,在拆除或改線時,必須與通防隊聯係現場共同進行。
因故障檢修與檢測裝置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第83條 使用監控裝置斷電的工作麵、井巷等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規程》規定以下,方準人工複電工作。
第84條 監控中心站必須配備經安全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24小時值班;值班人員發現井下瓦斯超限報警時,必須立即彙報通防隊值班隊長和礦調度室。監控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2年以上,對井下02manbetx.com
的記錄,應長期保存;並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
第85條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電纜,隻許監測工、瓦斯檢查員或生產單位的班長按規定進行移動。其他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檢測裝置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第86條 對井下電源斷電箱、傳感器、電纜等由所在采區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保護,如有損壞應及時向通防隊彙報。對故意損壞、盜竊者,按照“一類事故”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罰。
第87條 安全監測人員應按以下標準配備:
1.井下按在籍傳感器每4-5個配1人。
2.中心站機房應配備具有通風、監測基本知識,並會使用計算機的值班員至少4人。
3.維修人員(除便攜式儀器以外)按2-3人配備。
第88條 安全監測機構應建立帳、卡及報表:
1.設備、儀表台帳。
2.監控裝置故障登記表。
3.檢修記錄。
4.巡檢記錄。
5.中心站運行日誌。
6.礦井安全監測重點日報表。
7.礦井通風安全監控裝置使用情況月報、季報表。
第89條 安全監測機構必須繪製監控設備布置圖接線圖,圖上標明傳感器、電源斷電箱、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按季度繪製並按實際布置及時修改,每季度報集團公司通風處一份。
第90條 監測維修室要配備維修儀器、儀表、工具和應有的配件,以便及時檢查維修。傳感器每年要定期送集團公司安全儀表站進行計量檢定。
第91條 監測維修人員應配齊萬用表、便攜式頻率計、流量計、氣瓶、氣袋、小螺絲刀及電工常用工具、材料等,確保工具齊全。
第五章 防治煤塵
第92條 通防隊必須設有專門防塵隊伍,其它區隊設置兼職防塵人員。
綜合防塵工作必須實行齊抓共管,礦總工程師對礦井防塵工作負責。各生產區隊和輔助區隊隊長對本單位的防塵工作負責,並明確一名副隊長分管綜合防塵工作。
第93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靜壓供水時,井下、井上供水水池容量均不得小於200m3。采用水源孔供水時,其水量必須滿足防塵用水的需要。防塵用水水質要達到下列要求:
1.懸浮物含量不得超過150mg/L。
2.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於0.3mm。
3.水的PH值在6—9.5 範圍內。水質必須每季測定化驗一次。采掘工作麵巷道管路中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洗一次過濾設施。
第94條 井下防塵管路的管徑選擇,要滿足生產防塵用水的需要。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上山與下山、采區運輸巷與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與回風巷、掘進巷道、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卸載點等地點都必須敷設防塵管路並安設支管和閥門,皮帶巷和皮帶斜井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其它管路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閥門。防塵管路要吊掛或墊起,達到平直,並進行防鏽處理。
第95條 采煤工作麵防塵措施:
1.采煤工作麵必須輔設完善防塵管路,三通閥門設置符合規定。衝刷煤塵必須遵守“葛亭煤礦礦井煤塵衝刷製度”,嚴禁巷道煤塵堆積。
2.采煤工作麵兩順槽距麵30m內安裝一道水幕,並要靈敏可靠,使用正常,覆蓋巷道全斷麵。
3.采煤機必須有內外噴霧裝置,噴嘴完好不堵塞。割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與機型相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4 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采煤機應有二次負壓降塵裝置,並正常使用。采煤機必須實現水電閉鎖。
4.各運輸轉載點必須設置噴霧裝置,位置恰當,使用正常,並逐步推廣使用自動化防塵設施。
5.支架噴霧必須確保噴嘴完好不堵塞,並能正常使用。支架必須安設使用自動噴霧和放頂煤、移架噴霧聯動。
6.如遇放炮,打眼必須采用濕式打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並有灌水炮泥的注水器,注水器必須設在安全出口50m內。
采煤工作麵各種防塵設施在工作麵投產前必須一步到位,安裝齊全。要根據礦井情況製定使用、維修、移挪以及塤壞處罰製度,並認真落實。
第96條 掘進工作麵防塵措施:
1.掘進工作麵防塵管路達到完善,鋼管接到距迎頭30m以內,三通閥門齊全。管路吊掛平直不漏水。
2.掘進工作麵必須實行濕式打眼、放炮噴霧、衝刷巷幫、裝岩(煤)灑水、淨化通風、放炮使用水炮泥等綜合防塵措施。
放炮噴霧裝置安設在距掘進頭10—15m處,噴霧能覆蓋巷道全端麵。炮掘工作麵必須使用自動高壓遠程噴霧裝置,放炮時能噴到迎頭。
灌水炮泥設施距掘進頭不得大於75m。每個炮眼內使用水炮泥數量不少於一塊。
衝刷巷幫應在放炮前後對掘進頭20m範圍內巷道周邊進行衝洗。淨化水幕安設在距掘進頭50m內,並使用正常,能覆蓋全端麵。
裝岩(煤)灑水使矸石不產生岩(煤)塵為限。
3.錨噴巷道必須采用潮料噴漿。拌好的料應當手捏成團,打開即散、嘴吹無灰。錨噴巷道使用除塵風機或水射流除塵器。
第97條 主要進風巷道、主要回風巷道、輔助進風巷道、輔助回風巷道、采區進風巷道、采區回風巷道必須安設淨化水幕(進風巷推廣應用自動水幕),數量可根據空氣的濕度(濕度達到95%時,可不設水幕)、巷道的長度而定,但至少安設一路水幕。所有水幕必須保證完好,使用正常。主要進風巷道水幕必須實現自動化。
第98條 厚度在1.3m以下的煤層暫不執行煤層注水、炮采工作麵暫不執行濕式打眼,厚度大於1.3m的煤層實施煤層注水(特殊情況不注水須經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炮采麵實行濕式打眼。
第99條 實行好個體防護措施,采掘工作麵內的作業人員、回風流中的作業人員及在有粉塵產生點工作的人員必須佩戴防塵口罩,進行個體防護。
第100條 各裝載點、卸載點、溜煤眼及風速大易產生防塵的運輸大巷等均應設置自動防塵設施。
第101條 定期衝刷積塵,主要運輸大巷、運輸斜井,主要進、回風巷和采區內的巷道都要定期進行衝刷,衝刷周期由礦總工程師決定,並要有衝刷製度。井下任何巷道不得有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寬度2m以上的煤塵堆積(手捏成團的不在此限)。主要進風巷道每年要刷白一次。
第102條 礦井每延深一個新水平的各煤層,或新揭露的煤層都要進行煤塵爆炸性鑒定。
第103條 凡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在礦井、水平、一翼、采區、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及煤和半煤岩掘進工作麵必須按規定安設隔爆設施:
1.以上巷道必須設置主要隔爆水棚,每組水棚用水量按巷道的斷麵積計算不得小於400L /m2,棚區長度不得小於30m ,水棚排間距為1.2—3m。采區隔爆水棚在采區巷口以裏50m左右處安設,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大巷的隔爆設施安設地點由礦總工程師根據現場情況確定。
2.采掘工作麵的輔助隔爆設施用水量按巷道斷麵麵積計算不得小於200L/m2。排間距應為1.2—3m ,棚區長度不得小於20m 。在距掘進頭或采煤工作麵安全出口60—200m內安設。
3.當水袋采用易脫鉤的布置方式時,掛鉤位置對正,每對掛鉤的方向要相向布置(鉤尖與鉤尖相對),掛鉤使用4—8 mm的圓鋼,掛鉤角度為60±5度,彎鉤25 mm。
4.實行掛牌管理,牌板標明:地點、水袋個數、棚區長度、水量、斷麵、棚距等參數。水棚要每周檢查一次,要經常保持水袋的完好和規定的水量。
第104條 粉塵測定:
1.必須配備專職測塵員和測塵儀器,測塵人員不少於2人,測塵儀器不少於3台。必須建有專門粉塵化驗室,並配備有分析天平、幹燥器、烘幹器、配件及維修工具等。
2.井下每個測點粉塵每半月測定一次,並同時測定全塵和呼吸性粉塵。測塵點的選擇和布置按原煤炭部MT79-84《粉塵濃度和分散度測定方法》規定執行。
3.粉塵分散度每季測定一次,粉塵中遊離二氧化矽含量沒半年測定一次。按規定采集試樣後,送山東省煤礦粉塵監測中心分析化驗,分析資料要保存完好。
4.粉塵測定結果要每月上報礦長、礦總工程師、通防隊和集團公司通防處各一份。
第105條 礦井每月都要有詳細的防塵作業計劃和工作總結。並備有:
1.防塵係統圖;
2.防塵設施牌板;
3.測塵台帳;
4.防塵管路台帳;
5.采掘工作麵防塵措施台帳;
6.防塵設施、防塵管路檢查記錄;
7.巷道衝刷記錄;
8.隔爆設施台帳。明確人員進行管理。
第106 礦每月對礦井綜合防塵管理製度的執行情況質量達標進行檢查驗收。對不合格的單位,按礦有關規定處罰。
第六章 防滅火
第107條 礦井的防滅火長遠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礦長和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製定,並指定好井上、下防火措施。礦井防滅火規劃和計劃包括以下內容:
1.防止井口地麵火災危害井下安全的措施;
2.各種外源火災的防滅火措施;
3.自燃煤層開采的防滅火措施;
4.現有火區的管理和滅火措施;
5.在火區周圍進行生產活動的安全措施;
6.發生火災時的通風應變措施;
7.發生火災時的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防止災情擴大的措施;
8.發生火災時的礦工自救和救災措施。
第108條 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要製定防火措施和製度,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對已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第109條 必須按《規程》的要求設計和建立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並在水平、采區投產時投入使用,並保證供到用水地點時,管中的水壓不低於4kg/m2,水量不小於0.6m3/min。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水的措施。
消防管路的下列地點必須設置三通和閥門:
1.所有立井井口;
2.井底車場附近底主要硐室內;
3.井底車場、主要進回風大巷、采區上、下山、工作麵順槽等每隔100m處;
4.帶式輸送機每隔50m處,皮帶機頭、機尾附近15m以內;
5.其他易發生火災的地點。
三通和閥門的位置應便於使用和檢修,必須有明顯易辨的標誌,其出口禁止射向電機車架線及其它電氣設備。
第110條 礦井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定期維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和使用燈泡、電爐取暖。
回采工作麵、回風巷口以及可能發生自燃的巷道或硐室必須預先砌築防火門套,並在其附近貯放足夠數量的防火牆材料。
第111條 必須建立井下消防材料庫,庫存物品的種類和數量有礦長確定,並遵守下列規定:
1.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並應裝備消防列車。
2.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作他用。
第112條 礦井延伸新水平時,必須對所有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建立相應的礦井防滅火係統,並納入礦井生產和建設計劃,與礦井生產、建設計劃同時進行,生產中必須對采空區和冒落孔洞等空隙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束管檢測、均壓等措施,並編製相應的防滅火設計,防止自然發火。
第113條 采用防滅火灌漿係統,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灌漿材料一般可選擇粘土、砂、電廠粉煤灰、不可燃岩粉等,並必須滿足下列要求:
⑴不含可燃或不助燃材料。
⑵粒度直徑不能大於2mm,細小粒子(粒度直徑小於1mm)要占75%。
⑶主要物理性能指標:比重2.4—2.8;塑性指數9—14;膠體混合物25—30%;含沙量25—30%。
⑷易脫水又要具有一定的穩定性。
2.灌漿係統必須配套,包括製漿、輸漿和灌漿以及供料、供水等設備。輸漿管路應直到灌漿地點,並形成足夠的、有效的灌漿能力。
3.灌漿係統的布置方式應適應防滅火灌漿的具體要求。
4.應有防止跑水、跑漿和疏水、防凍等安全技術措施。
第114條 采用阻化劑防滅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選用的阻化劑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
2.必須在設計中對阻化劑的種類和數量、阻化效果等參數作出明確規定。
3.應采取防止阻化劑腐蝕機械設備、支架等金屬構件的措施。
第115條 采用凝膠防滅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選用的凝膠和促凝膠材料,不得汙染井下空氣和危害人體健康,使用時井巷空氣成分必須符合《規程》第100條的規定。
2.編製的設計中應明確規定凝膠的配方、促凝時間和壓注量等參數。
3.壓注的凝膠必須充填滿全部空間,其外表應予噴漿封閉,並定期觀測,發現老化、幹裂時,應予重新壓注。
第116條 采用均壓技術防滅火時,應遵守的有關規定:
1.應有完整的區域風壓和風阻資料以及完善的檢測手段。
2.必須有專人定期觀測與分析采空區和火區的漏風量、漏風方向、空氣溫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等的狀況,並記錄在專用的防火記錄簿內。
3.改變礦井通風方式、主要通風機工況以及井下通風係統時,對均壓地點的均壓狀況必須及時進行調整,保證均壓狀態的穩定。
4.應經常檢查均壓區域內的巷道中風流流動狀態,應有防止瓦斯積聚的安全措施。
第117條 開采自燃發火煤層時,要開展自然火災的預測預報跟蹤工作,建立束管檢測係統,通過人工取樣和束管抽氣檢測工作麵的氣體變化情況,每周至少觀測預報一次。
觀測地點:采區防火牆、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及回風巷、其他可能發熱地點。
觀測內容:氣體成分、氣溫、水溫等。
束管安設位置:采煤工作麵回風隅角和回風巷距工作麵10—15m處各安設一個水份過濾式氣體檢測探頭,沿路管路要做到吊掛平直、不漏氣。
第118條 必須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繽紛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
第119條 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永久防火牆的管理應遵守下列有關規定:
1.每個防火牆附近必須設置柵欄、警標,禁止人員入內,並懸掛說明牌。
2.應定期觀測和分析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3.必須定期檢查防火牆外的空氣溫度、瓦斯濃度,防火牆內外空氣壓差以及防火牆牆體,發現封閉不嚴或有其它缺陷或火區有異常變化時,必須采取措施及時處理。
4.所有測定和檢查結果,必須記入防火記錄簿。
5.礦井做大的風量調整時,應測定防火牆內的氣體成分和空氣溫度。
6.井下所有永久性防火牆都應編號,並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中注明。
第七章 井下放炮管理製度
第120條 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放炮員必須是經過專門培訓,有2年以上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並持有主管部門發給的放炮合格證。
第121條 每個放炮員使用的雷管必須是專人專號,不得轉借,不得在工作地點存放,必須是當班領用,用不完的當班交回庫房。
第122條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炮藥箱內,並加鎖。
第123條 井下放炮必須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銅芯導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線頭。放炮器鑰匙要有放炮員隨身攜帶。
第124條 放炮員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三聯單手續。每班在采掘工作麵實際消耗炸藥量,要由當班班(隊)長負責核實簽字。剩餘炸藥要在當班全部退交火藥庫,做到領取、消耗、退回三對口,工作地點不得存放炸藥。變質硬化炸藥不得出庫,也不得使用。
第125條 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座在炮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結。嚴禁斜插管、半腰管和雷管綁在引藥外麵。
第126條 裝藥時,首先必須用掏勺掏淨煤粉,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眼內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用炮泥封實炮眼。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
第127條 放炮母線、連接線和電雷管腳線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同軌道、金屬管、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放炮母線隨用隨掛,嚴禁使用固定放炮母線。放炮母線應采用銅芯絕緣線,嚴禁使用裸線和鋁心線。嚴禁明火、普通導爆索或非電導爆管放炮和放糊炮。
第128條 放炮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製度,“一炮三檢”即裝藥前、放炮前和放炮後檢查瓦斯。“三人連鎖”即準備進行放炮時,放炮員將警戒牌交給班長,由班長派人警戒和檢查放炮地點及附近的頂板與支架情況,確認無問題後,再將自己攜帶的放炮命令牌交給組長;組長接到放炮命令牌後,檢查放炮地點附近的瓦斯、煤塵,確認不超過規定後,再將自己攜帶的放炮牌交給放炮員;放炮員在接到放炮牌後,開始進行放炮;放炮工作結束後,三個牌子各歸原主。
隻有當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瓦斯濃度低於1.0%和局部瓦斯積聚體積小於0.5m3時,才準裝藥放炮。
“一炮三檢”由施工單位班組長負責檢查,每次放炮必須將檢查瓦斯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牌板上。嚴禁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
第129條 放炮母線長度的規定:
1.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低於1m時,母線拉夠30m放炮。
2.采煤工作麵煤層厚度低於2m大於1m時,母線拉夠50m放炮。
3.掘進工作麵放炮母線拉夠75m並在有掩護的地點放炮。
第130條 放炮嚴格執行“三級信號”製度,一聲撤人站崗,二聲放炮,三聲放炮解除,所有信號有放炮員檢查好後發出。
第131條 裝放炮嚴格執行“三保險”製度:即拉繩、掛牌、站崗。裝藥前將工作麵與裝放炮無關的人員全部撤離到安全位置,在能通往裝放炮地點的巷道內設好警戒,安排專人站好崗,嚴禁人員進入。拉繩的高度在1.1—1.3m掛上警戒牌,白底紅字上寫“放炮”二字,警戒牌規格不低於250 x200x10mm,字跡要標準醒目。
第132條 放炮員應配備放炮器、母線、打線、哨子、火藥箱、雷管箱、竹簽、繩、警戒牌、筆、便攜儀等。
第133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二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在采掘工作麵,必須采用煤礦許用毫秒延期電雷管。使用煤礦許用毫秒電雷管時,最後一段的延期時間不得超過130毫秒。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不得使用導爆索或普通導爆索,嚴禁使用火雷管。
在有瓦斯或煤塵爆炸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應用毫秒爆破,在掘進工作麵必須全斷麵一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麵,可采用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嚴禁在一個采煤工作麵實用2台放炮器同時進行放炮。
第134條 放炮後發現瞎炮時,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1.首先將瞎炮雷管的兩腳末端扭結,並以明顯標誌保護;
2.處理瞎炮,應視作一次放炮,同樣要先除靜浮煤再聯響瞎炮;
3.由於連線不良造成的瞎炮,可重新連接放炮。
4.在距瞎炮至少0.3m外另打同瞎炮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放炮。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引藥或從引藥中拉出雷管。
5.處理瞎炮的炮眼爆炸後,放炮員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和炸藥。
6.在瞎炮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同處理瞎炮無關的工作。
7.發現瞎炮必須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處理完畢,放炮員必須同下一班放炮員在現場交接清楚。
第135條 用放炮法處理卡在溜煤眼中的煤、矸時,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采用取得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的用於溜煤眼的煤礦許用剛性被筒炸藥或不低於該安全等級的煤礦許用炸藥。
2.每次爆破隻準使用一個煤礦許用電雷管,最大炸藥量不得超過450克。
3.爆破前必須檢查溜煤眼內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空間的瓦斯。
4.爆破前必須灑水降塵。
5.在有威脅安全的地點必須撤人停電。
第136條 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灑水降塵設施,並嚴格執行放炮前、後灑水滅塵製度。無水時不準裝藥放炮。
第137條 排除放炮母線故障,可采用導通法。不得采用短路法進行試驗。
第138條 堅持一個放炮員,配備一台放炮器,一條母線的標準,嚴禁同一工作麵、同一條巷道前後多頭作業,固定母線和多台放炮器放炮。
第139條 放炮器必須有專人維修、更換電池、放炮器保證完好、杜絕失爆,每次維修均要實驗放炮器放電時間,均不得大於6毫秒,毫秒開關每月檢查一次清洗擦油。放炮器在工作中損壞時,禁止在井下檢修。放炮器的使用必須固定到人,編號登記集中統一管理。
第140條 高瓦斯區的放炮聯線方法,隻能用串聯法、嚴禁采用並聯等其他方法。
第八章 安全儀器儀表
第一節 光學瓦斯檢定器管理製度
光學瓦斯檢定器,主要用於測定煤礦井下空氣中的甲烷、二氧化碳等氣體濃度。
第141條 光幹涉型甲烷測定器是精密光學儀器,使用時必須注意維護,避免儀器受到較大振動或衝擊,以防止內部零件發生變位。注意防潮,注意清潔,防止外界汙物、灰塵等由氣路和縫隙進入儀器,否則應進行清洗。若儀器發生故障,必須停止使用,立即修理。
第142條 光學甲烷檢定器必須固定到使用人員,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配備量按每人一台加20%的備用量。光學甲烷檢定器使用年限在10—15年,超期的必須有集團公司計量站出據報廢通知書予以報廢。
第143條 必須固定人員負責維修和更換藥品,每天檢查一次,並統一管理發放,嚴禁個人存入換衣箱內。
第144條 光學甲烷檢定器,必須每年送集團公司安全儀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
第145條 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100%光學瓦斯檢定器。
第二節 風速表管理製度
風速表是測量風流平均風速的儀表。主要用於礦井、坑道等風流平均風速的測量。
第146條 礦井必須配備一定數量的高、中、低速風表,並固定專人使用,統一編號,集中管理,建帳建卡。
第147條 入坑前首先對風速表進行檢查,工作中防止劇烈撞擊震動。不要隨意鬆動螺絲與打開護蓋等。不要碰觸或撥動翼片,防止因變形而改變性能致使測值不準。用後擦淨,放入盒內,置於幹燥處保存。
第148條 風速表必須每半年送集團公司安全儀器儀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與校驗。當儀器經過非正常碰撞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及時送檢。礦井進行瓦斯等級鑒定和反風演習時所用風表,必須統一有集團公司安全儀器儀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
第三節 便攜式瓦斯檢測報警儀管理製度
第149條 必須設置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發放室,“裝置”維修室、保管庫房等場所。儀器必須統一編號,建帳建卡,集中管理,憑牌領取。
第150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設專職人員負責充電、收發及維護。每班要清理隔爆罩上的煤塵,發放前必須檢查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的零點和電壓值或電源欠壓值,不符合要求的嚴禁發放使用。
第151條 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應固定專人使用,使用時要嚴格按照產品說明書進行操作;嚴禁擅自調校和拆開儀器,違者按礦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第152條 儀器使用前必須先充電,充電時間不小於7小時,每天使用時間不超過10小時。
第153條 儀器零點調節。開機預熱15分鍾,在新鮮空氣中觀察顯示器是否為零,若有偏差,用小螺絲刀緩慢調節調零電位器,使其為零。
第154條 儀器精度標校。礦井要配備足夠的標準氣瓶、流量計、減壓器等標校維修工具,定期標校。對儀器的定期調校、儀器維修,都應作好記錄並存檔。
非維修調試人員嚴禁隨意拆開儀器或調整電位器。嚴禁使用中猛烈摔打、碰撞。當欠壓指示燈亮時或當甲烷濃度和硫化氫含量超過規定值後儀器應停止使用。
第155條 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長、流動電鉗工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瓦斯檢查工必須攜帶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安全監測工必須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
第156條 便攜式儀器的維修人員按在籍台數每100台配1人;便攜式儀器的專職收發人員應不少於4人。
第157條 儀器到貨後,礦供應部門應及時會同通防隊共同開箱驗收,發現與訂貨品種不符,有損壞、性能指標不符合要求及同裝箱清單不一致時,應立即與供貨單位聯係解決。
進口的“裝置”到貨後,必須認真驗收,及時安裝調試和投入使用,發現問題應在索賠期內提出索賠。
暫不使用的“裝置”,必須妥善維護保管,防止日曬、雨淋、鏽蝕和拆套,並做好防火、防盜工作。
第158條 便攜式儀器,必須每年送集團公司安全儀器儀表計量站進行計量檢定。儀器更換主要元器件、經過非正常振動或對示值有懷疑時應隨時送檢。
第159條 對於丟失或無故損壞的按有關規定進行罰款。
第四節 自救器管理製度
第160條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礦長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人員管理,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161條 礦井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應按下井人員每人一台計算,並保持5%--10%的備用量。
第162條 對新到自救器,必須在一個月內由專管人員配合供應部門對外觀(銘牌是否牢固、出廠日期和標重的永久性字跡是否清晰),氣密性和稱重進行驗收,到礦日期與製造出廠日期相差最長不超過四個月,發現產品不符合標準時,應及時與廠家聯係。
第163條 自救器應逐步建立台帳,記錄自救器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使用姓名、開啟原因、作用效果等。對到期或開啟過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並補充。
第164條 自救器由礦集中管理,實行專人專用。自救器發放室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在0—45℃範圍內,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和自救器專用稱重儀等檢測維修工具並備有一定數量的保護罩和配件。
第165條 自救器的專管人員,要負責自救器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過濾式自救器每季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檢查。氣密檢查要求在500Pa壓力以上保持15秒壓力下降值不大於80Pa為合格;稱重檢查應采用專用的自救器稱重儀,增重不大於10克為合格。
第166條 在倉庫中保管的自救器,應避免放在日光直射或其它熱源直接輻射的地方,自救器不得和易燃易爆品放置在同一庫房內,庫房必須通風良好,整潔幹燥,不得有腐蝕性氣體或蒸汽。
第167條 對自救器攜帶人員的要求:
1.入井前要與發放人員一起進行外觀是否完整、有無損傷的檢查。發現損壞時,應讓維修室修複或更換。升井後立即交還發放室,發放人員應認真檢查有無損傷,並擦拭幹淨,放回原處。
2.過濾式自救器必須隨身攜帶。
3.平時不準扳動自救器的開啟扳手和任意將自救器打開。隻有在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或火災等事故時,才允許使用自救器,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
4.攜帶自救器的人員必須熟悉自救器的構造、性能,正確地掌握自救器的使用方法,佩戴時必須沉著、敏捷,嚴格按產品的要求操作。自救器在使用中發熱是正常現象,要忍耐短暫的不舒適感。行走時不要驚慌,呼吸要均勻,嚴防碰掉鼻夾,在未到達安全地點嚴禁取下鼻夾。
5.攜帶中要避免碰撞,嚴禁敲擊、當座墊,無故開啟使用或損壞自救器的人員,按礦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168條 礦通防隊和安全培訓中心負責對井下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與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秒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礦井每年進行一次避災演習。
第五節 粉塵采樣器管理製度
粉塵采樣器是測定空氣環境中浮遊粉塵的常規儀器。根據測塵點由測塵員負責按標準進行測定工作。
第169條 粉塵采樣器的配備、化驗室的裝備按第98條規定執行。
第170條 粉塵采樣器的維護:
1.入坑前,要檢查儀器是否合格,所帶工具是否齊全。
2.上井後應將儀器擦淨,進行充電。儀器內部一旦出現故障,應由專職修理技工負責檢修。
3.工作中嚴禁碰撞、摔打,要倍加愛護。
4.在井下或其他易爆炸環境測塵采樣,粉塵采樣器在現場工作時如出現故障,嚴禁打開儀器後蓋進行現場修理。
第171條 粉塵采樣器為計量器具,根據國家計量法規,每年必須送計量部門進行周檢。
第九章 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第172條 礦井必須建立通風調度,在通防隊設通風調度站,配備專(兼)職通風調度人員,並由一名隊長分管通風調度工作。通風調度人員必須由責任心強,有一定通防專業知識,熟悉礦井通防情況的人員擔任。
第173條 通風調度的主要內容包括瓦斯超限和瓦斯異常情況、發生的獨頭盲巷、巷道貫通情況,以及日覆蓋檢查的主要問題等“一通三防”方麵的情況。
第174條 通風調度人員每天將24小時內的主要調度內容進行彙總後,於下午3—5時同時向礦總工程師和上級管理部門彙報,若發生通防事故或嚴重問題必須立即向調度室和上級管理部門彙報。
第175條 通防隊每天對通風調度的主要問題向有關領導進行彙報,並及時傳達貫徹領導指示精神。通風調度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傳達上級的指示,並及時掌握落實情況,向公司管理部門進行彙報。
第176條 通風調度站要建立通風調度彙報記錄,詳細記錄調度的主要情況和彙報結果。要做到數字清楚,記錄要保存半年以上。
第177條 由通防隊隨時對礦井的通風調度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並對彙報不及時或隱瞞情況不彙報的責任者進行通報批評和處罰。
第十章 日覆蓋檢查製度
第178條 必須建立通防日覆蓋檢查製度,由礦總工程師貫徹落實。實行日覆蓋檢查的人員有通防隊的隊長、支部書記、副隊長、技術員、測風員、測塵員及班組長組成。每天必須將井下通防全貌檢查一次,將查處的問題填入記錄表中。
第179條 每天下井的人員由隊長統一安排,專業工作與覆蓋檢查兼顧;值班隊長負責落實解決查處的問題,並將整改情況填入記錄表中。暫不能解決的逐級彙報處理。
第180條 每天覆蓋檢查安排不嚴,出現漏檢的由隊長負責;安排後檢查人員不認真檢查,查不出問題的,由檢查人負責;查出問題後而不安排、不處理的由值班隊長負責。查出的主要問題由調度人員或值班隊長向分管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彙報。檢查記錄需保存一年以上。
第十一章 通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
第181條 必須建立“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製度,由總工程師負責組織有關人員每月對本單位的“一通三防”情況進行一次全麵分析,將分析出的事故隱患情況分類分項逐條登記,將事故隱患的處理措施、解決時間、項目負責人落實好,並準備好有關資料、圖紙、表格,由總工程師帶隊在每月的5日前到公司通防處彙報,彙報內容包括上月隱患完成情況、本月通風係統檢查情況及“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情況。
第182條 安監處要緊密配合,認真監督檢查事故隱患的整改情況,並及時進行跟蹤複查。對到期達不到整改要求的,要認真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及時消除隱患。
第183條 對通防事故隱患要分類、編號,建立台帳,因不及時排查隱患或整改措施不當造成事故的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184條 “一通三防”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內容包括:
1.通風:
⑴地麵扇風機必須安裝2套主要通風機裝置,備用通風機必須能在10分鍾內開動,主、備通風機必須都能滿足礦井風量需要。扇風機性能良好,按規定時間換機檢修。反風係統齊全有效,能在規定時間內實現礦井反風的目的。
⑵礦井(包括采區、采掘工作麵)的生產能力要與通風能力相匹配。礦井的通風能力(包括抽排瓦斯風機增加的風量)必須大於或等於生產能力,井下各采區、采掘工作麵、硐室等用風地點的實際風量滿足安全生產的需要。
⑶礦井的通風能力與通風網絡的通風能力相匹配,井下通風巷道必須經常維修,保證設計斷麵,降低通風阻力,縮短礦井通風流程。
⑷嚴格把好巷道的設計施工關,井下各采掘巷道的布置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和“一通三防”有關規定,達到合理、穩定、可靠的通風要求,作到采掘係統合理、通風網絡簡單,避免角聯支路。
⑸新采區的開拓,必須首先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施工其他巷道。采煤工作麵必須在構成全壓通風係統後,方可回采。
⑹采區進、回風巷道必須貫穿整個采區的長度和高度,嚴禁一條上山、下山或盤區的風巷分為兩段(或多段),其中一段為進風巷,另一段為回風巷。
⑺高瓦斯區、容易自然煤層、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巷道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一條專用回風巷。
⑻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卻需進行串聯通風的作業地點,必須製定和落實各項安全技術措施,嚴格審批製度。杜絕違犯《規程》規定的串聯通風、老塘通風。
⑼礦井回風巷道嚴重失修率不超過3%,一般巷道失修率不超過7%;煤倉上方有獨立的通風係統。
⑽提高通風設置質量。凡為采掘服務的通風設施必須按永久設施進行構築管理,井下風門實現閉鎖,所有連通采空區的航道必須及時進行永久密閉,嚴密不漏風。礦井有效風量率達86%以上。
2.防治瓦斯:
⑴井下瓦斯湧出異常區域進行重點管理。掘進工作麵實現采掘供電分開和工作麵的所有非本質安全設備實現風電閉鎖。
⑵按《規程》規定設置齊全通風專業人員(瓦斯員、測風員、測塵員、監測人員等),按規定設置齊全瓦斯檢查點,明確瓦斯檢查的次數,嚴禁空班、漏檢、假檢現象的發生。
⑶炮眼內瓦斯濃度達到10%以上的地點要編製防治瓦斯專題措施,並嚴格落實各項措施,工作麵回風流中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能處於臨界狀態和時常報警,回風隅角處瓦斯不超過1.5%,工作麵無瓦斯積聚。
⑷礦井安全監控係統,地麵監測室主備機能夠相互備用,數據存儲一年以上。井下瓦斯監測短點裝置的設置符合《規程》的有關規定,並保證安設數量充足、顯示報警準確、斷電功能齊全有效。
⑸各類安全儀器配備、使用符合規定要求。
⑹停風24小時以上的巷道要正式密閉。啟封密閉、排放瓦斯和巷道貫通地點要有專題措施,並按規定執行。
⑺采煤麵回風隅角瓦斯濃度達1.5%及以上時,必須安裝抽排瓦斯風機進行抽排瓦斯。
3.防治粉塵:
⑴防塵係統健全、有效,管路安裝符合規定,水量、水壓充足。
⑵實施綜合防塵措施,井下作業環境粉塵濃度符合國家規定,並按規定進行粉塵濃度測定,無煤塵堆積。
⑶設置齊全防塵設施、隔爆設施。
4.防滅火:
⑴井下采區或工作麵無自燃發火現象。開采容易自燃或自燃煤層時,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進行永久性封閉。
⑵束管監測、注漿、注氮係統要完善、可靠。
⑶按規定建立消防材料庫,消防器材按規定配備齊全。
⑷凡具有自然發火傾向性的煤層開采時,巷道要按防火要求布置施工。
5.放炮及火藥管理:
⑴井下火藥庫及火藥發放硐室火藥雷管儲存數量不超過有關規定。
⑵火藥管理和裝放炮管理按有關製度執行。
第十二章 其它
第185條 上報的各種報表、圖紙、資料等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時間和內容,認真進行填寫上報。月報必須在次月5日前報集團公司管理部門,季報必須在次季第一個月10日前報集團公司。
第186條 通防隊每月要做業務總結,總工程師每月要召集一次通防專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通防方麵的問題。
第187條 礦每月要對礦井通風質量進行一次全麵檢查,評定等級,並將檢查評定結果上報集團公司。
第188條 各類通防安全儀器儀表由集團公司通防處負責訂貨,安全儀器儀表的配件由集團公司安全儀表計量站負責統一訂購。
第189條 關於通防專用(噸煤一元錢)資金使用管理規定:
1.用於防治瓦斯、煤塵的專項資金,必須按年計劃產量提足,噸煤不得少於一元錢,用於通防工程和儀器、儀表裝備等。
2.年初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人員,針對通防裝備情況,依據《煤礦安全規程》和企業標準及上級有關規定,編製出“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計劃,報集團公司審查同意後,按計劃進行實施。
3.通防專用資金的使用標準:
⑴地麵扇風機裝置及機房土建工程。
⑵局部通風機及消音裝置。
⑶安全監測係統的完善;便攜儀器、抽出式風機及伸縮風筒等。風電瓦斯閉鎖裝置等。
掘進安全技術裝備係統化補套。
⑸防塵係統完善:防塵水池及防塵水源孔;2寸以上防塵供水管路;防塵自動化裝置;隔爆設施、測塵儀器等。
⑹防滅火設備及有關材料。
⑺自救器裝備。
⑻通防安全儀器儀表、配件及維修標校費。
4.由礦長組織有關人員,每季對通防安全技措工作進行一次全麵分析。必須提足資金,確保資金到位,按計劃實施,並將完成情況書麵報集團公司通防處。
5.在計劃落實過程中,如有工程項目需變更時,必須寫出變更原因報集團公司,經批準後,方可調整。
6.必須按計劃在12月份以前將礦“一通三防”安全技措工程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