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井下機車運輸的補充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6-19 22:21
來源:本站原創
關於井下機車運輸的補充規定
根據我礦的井下大巷的現實軌道鋪設情況,在采用機車運輸實際工作中有幾處不能滿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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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條《采用機車運輸,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的前端》的規定,需調車。為了保證調車
安全,特製定以下
安全防範
措施:
調車段:1、三煤軌道暗斜井平台至副井底繞道北口;
2、軌道暗斜井平台至副井道繞道北口;
3、井底南大巷及井底北頭至軌道暗斜井平台;
4、副井底繞道需推車;
一、 機車司機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二、 機車司機必須按信號的指令開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在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司機離開座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手把取下,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三、 機車的燈、閘、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必須保證完好。
四、 調車前,跟鉤工必須對列車前的環境情況,軌道線情況進行檢查,檢查是否有人或障礙物,確認無誤後方可向司機發送開車信號。
五、 在調車時,必須有兩人進行作業,嚴禁一人進行調車。
六、 在推車時,必須將車輛用合格的連接裝置(銷子、鏈環)可靠的連接起來。需要向前調車時,要使用完好的鋼絲繩套(繩套繩徑不小於¢12.5mm)和合格的銷子將機車與列車連接起來,並且保證一列車的全部車輛都連接在一起(用繩套兜列車時,各車之間必須連接)。
七、 調車時,機車運行速度要慢穩,不允許忽快忽慢,以防列車掉道。
八、 調車時,跟鉤工、機車司機必須密切配合。確保運輸
安全。
九、 在調車時,跟鉤工、機車司機必須嚴格遵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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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機電科:
安檢科:
總
工程師:
機電礦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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