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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鑽爆法掘進施工專項安全方案

作者:佚名 2011-06-20 22:10 來源:本站原創
隧道鑽爆法掘進施工專項 安全方案

1、一般規定
1.1. 施工場地應作出詳細的部署和安置,出碴、進料及材料堆放場地應妥善布置,棄碴場地應設置在不堵塞河流、不汙染環境、不毀壞農田的地段。對風、水、電等設施作出統一安排,並在進洞前基本完成。
1.2.進洞前應先作好洞口工程,穩定好洞口的邊坡和仰坡,作出天溝、邊溝等排水設施,確保地表水不致危及隧道的施工 安全
1.3. 隧道施工的各 班組間,應建立完善的交接班 製度,並將施工、 安全等情況記載於交接班的記錄簿內,工地值班負責人應認真檢查交接班情況。
1.4. 所有進入隧道工地的人員,必須按規定配帶 安全防護用品,遵章守紀,聽從指揮。
1.5. 遇有不良地質地段施工時,應按照先治水、短開挖、弱爆破、強支護、早襯砌的原則穩步前進。如 設計文件中指明有不良地質情況時,必要時應進行超前鑽孔,探明情況,采取預防 措施
2.開挖、鑿孔及爆破
2.1 開挖及鑿孔
2.1.1開挖人員到達工作地點時,應首先檢查工作麵是否處於安全狀態,並檢查支護是否牢固,頂板和兩幫是否穩定,如有鬆動的石、土塊或裂縫應先予以清除或支護。
2.1.2人工開挖土質隧道時,操作人員必須互相配合,並保持必要的安全操作距離。
2.1.3機械鑿岩時,宜采用濕式鑿岩機或帶有捕塵器的鑿岩機。
2.1.4站在碴堆上作業時,應注意碴堆的穩定,防止滑坍傷人。
2.1.5風鑽鑽眼時,應先檢查機身、螺栓、卡套、彈簧和支架是否正常完好;管子接頭是否牢固,有無漏風;鑽杆有無不直、帶傷以及鑽孔堵塞現象;濕式鑿岩機的供水是否正常;幹式鑿岩機的捕塵設施是否良好。不合要求者應予修理或更換。
2.1.6帶支架的風鑽鑽眼時,必須將支架安置穩妥。風鑽卡鑽時應用板鉗鬆動拔出,不可敲打,未關風前不得拆除鑽杆。
2.1.7在工作麵內不得拆卸、修理風、電鑽。
2.1.8嚴禁在殘眼中繼續鑽眼。
2.2爆破
2.2.1裝藥與鑽孔不宜平行作業。
2.2.2爆破器材加工房應設在洞口50m以外的安全地點。嚴禁在加工房以外的地點改製和加工爆破器材。隧道施工必須在洞內加工爆破器材時,其加工硐室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的《爆破 01manbetx 01manbetx 》(GB6722-86)的有關規定。
2.2.3爆破作業和爆破器材加工人員嚴禁穿著化纖衣物。
2.2.4進行爆破時,所有人員應撤離現場,其安全距離為:
⑴獨頭巷道不少於200m;
⑵相鄰的上下坑道內不少於100m;
⑶相鄰的平行坑道,橫通道及橫洞間不少於50m;
⑷全斷麵開挖進行深孔爆破(孔深3—5m)時,不少於500m。
2.2.5洞內每天放炮次數應有明確的規定,裝藥離放炮時間不得過久。
2.2.6裝藥前應檢查爆破工作麵附近的支護是否牢固;炮眼內的泥漿,石粉應吹洗幹淨;剛打好的炮眼熱度過高,不得立即裝藥。如果遇有照明不足,發現流砂、泥流未經妥善處理,或可能有大量溶洞湧水時,嚴禁裝藥爆破。
2.2.7洞內爆破不得使用黑色火藥。
2.2.8火花起爆時嚴禁明火點炮,其導火索的長度應保證點完導火索後,人員能撤至安全地點,但不得短於1.2m。
一個爆破工一次點燃的根數不宜超過5根。如一個點炮超過5根或多人點炮時,應先點燃計時導火索,計時導火索的長度不得超過該次被點導火索中最短導火索長度的1/3。當計時導火索燃燒完畢,無論導火索點完與否,所有爆破工必須撤離工作麵。
2.2.9為防止點炮時發生照明中斷,爆破工應隨身攜帶手電筒,嚴禁用明火照明。
2.2.10采用電雷管爆破時,必須按國家現行的《爆破 01manbetx 01manbetx 》(GB6722-86) 的有關規定進行,並應加強洞內電源的 管理,防止漏電引爆。裝藥時可用投光燈、礦燈照明。起爆主導線宜懸空架設,距各種導電體的間距必須大於1m。
2.2.11爆破後必須經過15min通風排煙後,檢查人員方可進入工作麵,檢查有無“盲炮”及可疑現象;有無殘餘炸藥或雷管;頂板兩幫有無鬆動石塊;支護有無損壞與變形。在妥善處理並確認無誤後,其他工作人員才可進入工作麵。
2.2.12當發現“盲炮”時,必須由原爆破人員按規定處理。
2.2.13裝炮時應使用木質炮棍裝藥,嚴禁火種。無關人員與機具等均應撤至安全地點。
2.2.14兩工作麵接近貫通時,兩端應加強聯係與統一指揮。岩石隧道兩工作麵距離接近15m(軟岩為20m),一端裝藥放炮時,另一端人員應協調放炮時間。放炮前要加強聯係和警戒,嚴防對方人員誤入危險區。
土質或岩石破碎隧道接的貫通時,應根據岩性適當加大預留貫通的安全距離,此時隻準一端掘進,另一端人員和機具應撤離至安全地點。貫通後的導坑應設專人看管,嚴禁非施工作業人員通行。
3.洞內運輸
3.1各類進洞車輛必須處於完好狀態,製動有效,嚴禁人料混載。
3.2進洞的各類機械與車輛,宜選用帶淨化裝置的柴油機動力,燃燒汽油的車輛和機械不得進洞(如通風良好,可以達到本章“通風及防塵”要求者除外)。
3.3所有運載車輛均不準超載、超寬、超高運輸。運裝大體積或超長料具時,應有專人指揮,專車運輸,並設置顯示界限的紅燈。
3.4進出隧道的人員應走人行道,不得與機械或車輛搶道,嚴禁扒車、追車或強行搭車。
3.5裝碴
3.5.1人工裝碴,應將車輛停穩製動。漏鬥裝碴時,應有聯絡信號,裝滿時應發出停漏信號,並及時蓋好漏碴口。接碴時,漏鬥口下不得有人通過。
3.5.2人工卸碴,應將車輛停穩製動,嚴禁站在鬥車內扒碴。
3.5.3機械裝碴時,坑道斷麵應能滿足裝載機械的安全運轉,裝碴機上的電纜或高壓膠管應有專人收放,裝碴機械操作時,其回轉範圍內不得有人通過。
3.6洞內運輸
3.6.1有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洞內平曲線半徑不應小於車軸距的7倍;洞外不應小於10倍;
⑵雙線運輸時,其車輛錯車淨距應大於0.4m,車輛距坑壁或支撐邊緣的淨距不應小於0.2m。
⑶單線運輸時,在一側應設寬度不小於0.7m的人行道,並在適當地點設錯車道,其長度應能滿足最長列車運行的要求;
⑷運輸線路應有專人維修、養護、線路兩側的廢碴和餘料應隨時清理。
3.6.2動力牽引的有軌運輸作業,可參照《 煤礦安全 01manbetx 》(煤炭部[86]煤安字91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3.6.3無軌運輸應遵守下列規定:
⑴洞內運輸的車速不得超過:人力車5km/h;機動車在施工作業地段單車10km/h,有牽引車時15km/h;機動車在非作業地段單車20km/h,有牽引車時15km/h,會車時10km/h;

⑵車輛行駛中嚴禁超車;
⑶在洞口、平交道口及施工狹窄地段設置“緩行”標誌,必要時應設專人指揮交通;
⑷凡停放在接近車輛運行界限處的施工設備與機械,應在起外緣設置低壓紅色閃光燈,組成顯示界限,以防運輸車輛碰撞;
⑸在洞內倒車與轉向時,必須開燈鳴號或有專人指揮;
⑹洞外卸碴地段應保持一段的上坡段,並在堆碴邊緣內0.8m處設置擋木;
⑺路麵應有一定的平整度,並設專人養護;
⑻洞內車輛相遇或有行人通行時,應關閉大燈光,改有近光或小燈光。
3.7爆破器材運輸
3.7.1在隧道工程外部運輸爆破器材時,應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爆炸物品 管理條例》。
3.7.2在任何情況下,雷管與炸藥必須放置在帶蓋的容器內分別運送。人力運送時雷管與炸藥不得由一人同時運送;汽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必須分別裝在二輛車內運送,其間距應相隔50m以上;有軌機動車運輸時,雷管與炸藥不宜在同一列車上運送,如必須用同一列車運送時,裝雷管與炸藥的車輛必須用三個空車廂隔開。
3.7.3人力運送爆破器材時必須有專人護送,並應直接送到工地,不得在中途停留;一人一次運送的炸藥數量不得超過20kg或原包裝一箱。
3.7.4汽車運送爆破器材時,汽車排氣口應加裝防火罩,運行中應顯示紅燈。器材必須由爆破工專人護送,其他人員嚴禁搭乘。爆破器材的裝載高度不得超過車廂邊緣,雷管或硝化甘油類炸藥的裝載不得超過二層。
3.7.5有軌機動車運送爆破器材時其行駛速度不得超過2m/s,護送人員與裝卸人員隻準在尾車內乘座,其他人員嚴禁乘車。硝化甘油類炸藥或雷管必須放在專用帶蓋的木質車廂內,車內應鋪有膠皮或麻袋並隻準堆放一層。
3.7.6嚴禁用翻鬥車、自卸汽車、拖車、拖拉機、機動三輪車、人力三輪車、自行車、摩托車和皮帶運輸機運送爆破器材。
4.支護
4.1隧道各部(包括豎井、斜井、橫洞及平行導洞)開挖後,除圍岩完整堅硬,以及 設計文件中規定的不需支護者外,都必須根據圍岩情況、施工方法采取有效的支護。
4.2施工期間,現場施工負責人應會同有關人員對支護各部定期進行檢查。在不良地質地段每段每班應設專人隨時檢查,當發現支護變形或損壞時,應立即整修和加固;當變形或損壞情況嚴重時,應先將施工人員撤離現場,再行加固。
4.3洞口地段和洞內水平坑道與輔助坑道(橫洞、平行導坑等)的連接處,應加強支護或及早進行永久襯砌。洞口地段的支撐宜向洞外多架5~8m明廂,並在其頂部壓土一穩定支撐,待洞口建築全部完工後方可拆除。
4.4洞內支護,宜隨挖隨支護,支護至開挖麵的距離一般不得超過4m;如遇石質破碎、風化嚴重和土質隧道時,應盡量縮小支護工作麵。當短期停工時,應將支撐直抵工作麵。
4.5不得將支撐立柱置於廢碴或活動的石頭上。軟弱圍岩地段的立柱應加設墊板或墊梁,並加木楔塞緊。
4.6漏鬥孔開挖時應加強支護,並加設蓋板;供人上下的孔道應設置牢固的扶梯。
4.7采用木支撐時應選用鬆、柏杉等堅硬且富有彈性的木材,其梁、柱的梢徑不得小於20cm,跨度大於4m時不得小於25cm;其它連接杆件稍徑不得小於15cm,木板厚度不得小於5cm。木支撐宜采用簡單,直立、易於拆、立的框架結構,並應保證坑道的運輸淨空。
4.8鋼支架安裝,宜選用小型機具進行吊裝,並應遵守本 01manbetx “起重吊裝”的規定。
4.9噴錨支護時,危石應清除,腳手架應牢固可靠,噴射手應配戴防護用品;機械各部應完好正常,壓力應保持在0.2Mpa左右;注漿管噴嘴嚴禁對人放置。
4.10當發現已噴錨區段的圍岩有較大變形或錨杆失效時,應立即在該區段增設加強錨杆,其長度應不小於原錨杆長度的1.5倍。如噴錨後發現圍岩突變或圍岩變形量超過 設計允許值時,宜用鋼支架支護。
4.11當發現測量數據有不正常變化或突變,洞內或地表位移值大於允許位移值,洞內或地麵出現裂縫以及噴層以及噴層出現異常裂縫時,均應視危險信號,必須立即通知作業人員撤離現場,待製定處理 措施後才能繼續施工。
5.通風及防塵
5.1隧道作業環境 標準
5.1.1粉塵允許濃度:每立方米空氣中,含有10%以上遊離二氧化矽的粉塵必須在2mg以下。
5.1.2氧氣不得低於20%(按體積計,下同)。
5.1.3瓦斯(沼氣)或二氧化碳不得超過0.5%。
5.1.4一氧化碳不得超過30mg/m3。
5.1.5氮氧化物(換算成二氧化氮)濃度應在5 mg/m3以下。
5.1.6二氧化硫濃度不得超過15 mg/m3 。
5.1.7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10 mg/m3 。
5.1.8氨的濃度不得超過30 mg/m3 。
5.1.9隧道內的氣溫不宜超過28 ℃ 。
5.2隧道內空氣成分每月應至少取樣 03manbetx 一次;風速、含塵量每月至少檢測一次。
5.3隧道施工時的通風,應設專人 管理。應保證每人每分鍾供給新鮮空氣1.5~~3m3。
5.4無論通風機運轉與否,嚴禁人員在風管的進出口附近停留,通風機停止
運轉進任何人員不得靠近通風軟管行走和在軟管旁停留,不得將任何物品放在通風管或管口上。
5.5施工時宜采用濕式鑿岩機鑽孔,用水炮泥進行水封爆破以及濕噴混凝土噴射等有利於減少粉塵濃度的施工工藝。
5.6在鑿岩和裝碴工作麵上應做好下列防塵工作:
⑴放炮前後應進行噴霧與灑水;
⑵出碴前應用水淋透渣堆和噴濕岩壁;
⑶在吹如式的出風口,宜放噴霧器。
5.7防塵用水的固體含量不應超過50mg/L,大腸杆菌不得超過3/1。水池應保持清潔,並有沉澱或過濾設施。
6.照明、排水及防火
6.1照明
6.1.1隧道內的照明燈光應保持亮度充足、均勻及不閃爍,應根據開挖斷麵的大小、
施工工作麵的位置選用不同的高度。
6.1.2隧道內用電線路,均應使用防潮絕緣導線,並按規定的高度用瓷瓶懸掛牢固。不得將電線掛在鐵釘和其他鐵件上、或捆紮在一起。開關外應加木箱蓋,采用封閉式 保險盒。如使用電纜亦應牢固地懸掛在高處,不得放在地上。
6.1.3隧道內各部的照明電壓應為:
⑴開挖、支撐及襯砌作業地段為12~36v;
⑵成洞地段為110~220v;
⑶手提作業燈為12~36v。
6.1.4隧道內的用電線路和照明設備必須設專人負責檢修 管理,檢修電路與照明設備時應切斷電源。
6.1.5在潮濕及漏水隧道中的電燈應使用防水燈口。
6.2排水
6.2.1在有地下水排出的隧道,必須挖鑿排水溝,當下坡開挖時應根據湧水量的大小,設置大於20%湧水量的抽水機具予以排出。抽水機械的安裝地點應在導坑的一側或另開偏洞安裝,並用柵欄與隧道隔離。

6.2.2抽水設備宜采用電力機械,不得在隧道內使用內燃抽水機。抽水機械應有一定的備用台數。
6.2.3隧道開挖中如預計要穿過湧水地層,宜采用超前鑽孔探水,查清含水層厚度、岩性、水量、水壓等,為防治湧水提供依據。
6.2.4如發現工作麵有大量湧水時,應即令工人停止工作,撤至安全地點。
6.3防火
6.3.1各洞、井口施工區,洞內機電硐室、料庫、皮帶運輸機等處均應設置有效而數量足夠的消防器材,並設明顯的標誌,定期檢查、補充和更換,不得挪做他用。
6.3.2洞口20m範圍內的雜草必須清除。火源應距洞口至少30m以外。庫房20m範圍內嚴禁煙火。洞內嚴禁明火作業與取暖。
6.3.3洞內及各硐室不得存放汽油、煤油、 變壓器油和其它易燃物品。清洗風動工具應在專用硐室內,並設置外開的防火門。
7.瓦斯防治
7.1隧道施工發現瓦斯時,應加強通風,采取防範 措施,當隧道內的瓦斯濃度經通風後仍超過本規程第5.1條規定時,應遵守本節的各條規定。
7.2瓦斯防治主要是消除瓦斯超限和積存,斷絕一切可能引燃瓦斯爆炸的火源。
7.3隧道內嚴禁使用油燈、電石燈、汽燈等有火焰的燈火照明。任何人員進入隧道必須接受檢查,嚴禁將火柴、打火機及其他可能自燃的物品帶入洞內。
7.4電燈照明
7.4.1電壓不得超過110V;
7.4.2 輸電線路必須使用密閉電纜;
7.4.3燈頭、開關、燈泡等照明器材必須采用防爆型,開關必須設置在送風道或洞口。
7.5礦燈照明
7.5.1每個洞口常備的完好礦燈總數,應大於經常用燈總人數的10%。
7.5.2礦燈均需編號,常用礦燈的人員應固定燈號。
7.5.3礦燈如有電池漏液、亮度不足、電線破損、燈鎖不良、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和膠殼破裂等情況,嚴禁發出。發出的礦燈,最低限度應能連續正常使用11小時。
7.5.4使用礦燈人員應嚴禁拆開敲打和撞擊礦燈。出洞或下班時,應立即將礦燈交回燈房。
7.6掘進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時,必須停止電鑽打眼;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放炮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時,嚴禁裝藥放炮。電動機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行。掘進工作麵的局部瓦斯積聚濃度達到2%時,其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
7.7因超過瓦斯濃度規定而切端電源的電氣設備,必須在瓦斯濃度降低到1%以下時方可開動;使用瓦斯自動檢測報警斷電裝置的掘進工作麵隻準人工複電。
7.8隧道爆破作業
7.8.1嚴禁用火花起爆和裸露爆破;
7.8.2爆破時,宜使用瞬發電雷管,若采用毫秒雷管時,其總的延時時間不得超過130ms。嚴禁使用秒和半秒延時電雷管;
7.8.3使用 煤礦安全炸藥;
7.8.4短隧道放炮時,所有人員必須撤出隧道洞外;長隧道單線應撤出300m以外,雙車道上半斷麵開挖撤至400m以外,雙車道全斷麵開挖應撤至500m以外。
7.9瓦斯隧道中的機具,如電瓶車、通風機、電話機、放炮器等,必須采用防爆型。
7.10必須嚴格采用濕式鑿岩,洞內使用的金屬錘頭必須鑲有不產生火花的合金。裝碴使用的金屬器械,不得猛力與石碴碰擊,鏟裝前必須將石碴澆濕。
7.11洞內裝設及檢修各種電氣設備時,必須先切斷電源。電纜互接或分路進必須在洞外進行錫焊和絕緣包紮並熱補。嚴禁在洞內電纜上臨時接裝電燈或其他設備。電纜在洞內接頭時,應在特製的防爆接線盒內或有防爆接線盒內進行連接。
7.12有瓦斯的隧道,每個洞口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一般情況下每小時檢測一次,並將結果記入記錄簿。檢測瓦斯的檢定器應每季校對一次。
7.13通風必須采用吹入式。通風主機應有一台備用機,並應用兩路電源供電。通風機停止時,洞內全體人員必須撤至洞外。
7.14隧道內嚴禁一切可以導致高溫與發生火花的作業。
7.15隧道施工時必須配合必要的急救和搶救的設備和人員。施工人員必須具有防止瓦斯爆炸方麵的 安全知識

8、電工安全 01manbetx

8.1電氣操作人員嚴格執行電工安全 01manbetx ,對電氣設備工具要進行定期檢查和試驗,凡不合格的電氣設備、工具要停止使用。
8.2電工人員嚴禁帶電操作,線路上禁止帶負荷接線,正確使用電工器具。
8.3電氣設備的金屬外殼必須做接地或接零保護,在總箱、開關箱內必須安裝漏電保護器實行兩級漏保護。
8.4電氣設備所用 保險絲,禁止用其金屬絲代替,並且需與設備容量匹配。
8.5施工現場內嚴禁使用塑料線,所用絕緣導線型號及截麵必須符合臨電 設計
8.6電工必須持證上崗,操作時必須穿戴好各種絕緣防護用品,不得違章操作。
8.7當發生電氣火災時應立即切斷電源,用幹砂滅火或用幹粉滅火,嚴禁使用導電的滅火劑滅火。
8.8凡移動式照明,必須采用安全電壓。
8.9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施工,必須遵守施工組織設計和安全 01manbetx

8.10開關箱必須嚴格實行“一機一閘一漏電開關”製,嚴禁用同一個開關直接控製二台及二台以上用電設備(含插座)。開關箱內禁止存放什物,門應加鎖及應有防雨、防潮 措施

9.焊工施工 安全技術交底

9.1電焊工
9.1.1焊工必須經 安全技術 培訓、考核,持證上崗。
9.1.2作業時應穿戴工作服、絕緣鞋、電焊手套、防護麵罩、護目鏡等防護用品,高處作業時係安全帶。
9.1.3焊接作業現場周圍10m範圍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
9.1.4雨、雪、風力六級以上(含六級)天氣不得露天作業。雨、雪後應清除積水、積雪後方可作業。
9.1.5作業前應檢查焊機、線路、焊機外殼保護接零等,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9.1.6嚴禁在易燃易爆氣體或液體擴散區域內、運行中的壓力管道和裝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內以及受力構件上焊接和切割。
9.1.7焊接曾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時,應根據介質性質進行多次置換及清洗,並打開所有孔口,經檢測確認安全後方可作業。
9.1.8在密封容器內施焊時,應采取通風措施。間歇作業時焊工應到外麵休息。容器內照明電壓不得超過12V。焊工身體應用絕緣材料與焊件隔離。焊接時必須設專人監護,監護人應熟知焊接 01manbetx 和搶救方法。
9.1.9焊接銅、鋁、鉛、鋅等合金金屬時,必須佩戴防護用品,在通風良好的地方作業。在有害介質場所進行焊接時,應采取防毒措施,必要時進行強製通風。 10.施焊地點潮濕,焊工應在幹燥的絕緣板或膠墊上作業,配合人員應穿絕緣鞋或站在絕緣板上。應定期檢查絕緣鞋的絕緣情況。
9.1.11焊接時臨時接地線頭嚴禁浮搭,必須固定、壓緊,用膠布包嚴。
9.1.12工作中遇下列情況應切斷電源:改 變電焊機接頭;移動二次線;轉移工作地點;檢修電焊機;暫停焊接作業。
9.1.13高處作業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與電線的距離不得小於2.5m;必須使用 標準的防火安全帶,並係在可靠的構架上;必須在作業點正下方5m外設置護欄,並設專人值守。必須清除作業點下方區域易燃、易爆物品;必須使用盔式麵罩。焊接電纜應綁緊在固定處,嚴禁繞在身上或搭在背上作業;必須在穩固的平台上作業。焊機必須放置平穩、牢固,設良好的接地保護裝置。
9.1.14焊接時二次線必須雙線到位,嚴禁用其他金屬物作二次線回路。
9.1.15焊接電纜通過道路時,必須架高或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9.1.16.焊把線不得放在電弧附近或熾熱的焊縫旁。不得碾軋焊把線。應采取防止焊把線被利器物損傷的措施。
9.1.17清除焊渣時應佩戴防護眼鏡或麵罩。焊條頭應集中堆放。
9.1.18下班後必須拉閘斷電,必須將地線和把線分開。
9.2氣焊工
除遵守9.1.1~9.1.4的規定外,還應遵守如下規定:
9.2.1點燃焊(割)炬時,應先開乙炔閥點火,然後開氧氣閥調整火焰。關閉時應先關閉乙炔閥,再關閉氧氣閥。
9.2.2點火時,焊炬口不得對著人,不得將正在燃燒的焊炬放在工件或地麵上。焊炬帶有乙炔氣和氧氣時,不得放在金屬容器內。
9.2.3作業中發現氣路或氣閥漏氣時,必須立即停止作業。
9.2.4作業中若氧氣管著火應立即關閉氧氣閥門,不得折彎膠管斷氣;若乙炔管著火,應先關熄炬火,可用彎折前麵一段軟管的辦法止火。
9.2.5高處作業時,氧氣瓶、乙炔瓶、液化氣瓶不得放在作業區域正下方,應與作業點正下方保持在10m以上的距離。必須清除作業區域下方的易燃物。
9.2.6不得將橡膠軟管背在背上操作。
9.2.7作業後應卸下減壓器;擰上氣瓶安全帽;將軟管盤起捆好,掛在室內幹燥處;檢查操作場地,確認無著火危險後方可離開。
9.2.8冬天露天作業時,如減壓閥軟管和流量計凍結,應使用熱水(熱水袋)、蒸汽或暖氣設備化凍,嚴禁用火烘烤。

9.3電焊設備
9.3.1電焊設備的安裝、修理和檢查必須由電工進行。焊機和線路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切斷電源,並通知電工修理。
9.3.2使用電焊機前,必須檢查絕緣及接線情況,接線部分不得腐蝕、受潮及鬆動。
9.3.3電焊機必須安放在通風良好、幹燥、無腐蝕介質、遠離高溫高濕和多粉塵的地方。露天使用的焊機應設防雨棚,焊機應用絕緣物墊起,墊起高度不得小於20cm,按要求配備消防器材。
9.3.4電焊機的配電係統開關、漏電保護裝置等必須靈敏有效,導線絕緣必須良好。
9.3.5電焊機必須設單獨的電源開關、自動斷電裝置。電源開關、自動斷電裝置必須放在防雨的閘箱內,裝在便於操作之處,並留有安全通道。
9.3.6電焊機的外殼必須有可靠的保護接零。必須定期檢查電焊機的保護接零線。
9.3.7電焊機電源線必須絕緣良好,長度不得大於5m。
9.3.8電焊機焊接電纜線必須使用多股細銅線電纜,其截麵應根據電焊機使用要求選用。電纜外皮必須完好、柔軟,其絕緣電阻不小於1MΩ。焊接電纜線長度不得大於30m。
9.3.9電焊機內部應保持清潔,定期吹淨塵土。清掃時必須切斷電源。
9.3.10電焊機啟動後,必須空載運行一段時間。調節焊接電流及極性開關應在空載下進行。直流焊機空載電壓不得超過90V,交流焊機空載電壓不得超過80V。
9.3.11嚴禁用拖拉電纜的方法移動焊機,移動電焊機時,必須切斷電源。焊接中途突然停電,必須立即切斷電源。
9.3.12使用交流電焊機作業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操作:多台焊機接線時三相負載應平衡,初級線上必須有開關及熔斷保護器。電焊機應絕緣良好。焊接 變壓器的一次線圈繞組與二次線圈繞組之間、繞組與外殼之間的絕緣電阻不得小於1MΩ。電焊機必須安裝一、二次線接線保護罩。電焊機的工作應依照設計規定,不應超載運行。作業中應經常檢查電焊機的溫升,超過A級60℃、B級80℃時必須停止運轉。

9.3.12使用矽整流電焊機作業應按照下列要求進行操作:使用矽整流電焊機時,必須開啟風扇,運轉中應無異響,電壓表指示值應正常。應經常清潔矽整流器及各部件,清潔工作必須在關機斷電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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