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意打砸煤礦財物毆打工人 兩漏網之魚獲刑
中國法院網訊以煤礦低價向他人出賣廢鐵而不賣給當地村民為由,聚眾對煤礦進行打砸,因公安機關出警而逃離現場後,又聚眾持械打傷煤礦多名工人。後大多相關人員紛紛入獄,近日,雲南省鎮雄縣人民法院對該起案件公開宣判,兩漏網之魚受審領刑。
被告人李才英、廖國紅。
2009年,鎮雄縣塘房鎮胡家地煤礦因存在地質災害隱患,經相關部門決定,停止該煤礦上下一切作業。因該煤礦生產經營期間,差欠當地農民工工資等費用未兌現,縣政府領導於2009年5月13日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籌集資金,主要解決胡家地煤礦拖欠煤工工資等問題並成立工作組。在該煤礦變賣物資和設備的過程中,當地村民認為價格過低,不能解決好拖欠的民工工資,要求購買未果。
2009年5月16日下午1時許,曾在該煤礦務工的被告人汪宗品、鄧榮毅、鄧榮超、魯道等人以胡家地煤礦低價出售廢鐵為由,夥同塘房村鄧家坪子、岩腳組三十餘名村民到胡家地煤礦,將工人宿舍房頂砸爛,待塘房派出所出警,汪宗品等人和村民離開現場。當天下午四時許,被告人汪宗品、鄧榮毅、鄧榮超、鄧成彥、魯雲、魯鉞、郎維祥、廖天全、李才英、廖國紅等人又以胡家地煤礦保安吳瀟聲稱要邀約人“踏平鄧家坪子”為由,與鄧家坪、岩腳村民組一百餘名村民持木棒、鋤頭、鋼管等工具到胡家地煤礦毆打煤礦工人。經鎮雄縣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鑒定,胡家地煤礦工人林立斌、李定湖、林丙輝為輕傷,林允鶴、曾連弟、謝招通、蘇忠月為輕微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才英、廖國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其行為已構成尋釁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才英、廖國紅起次要作用,係從犯,依法應對其從輕處罰。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二十七條之規定,作出判決:被告人李才英、廖國紅犯尋釁滋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