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Q1048---2007)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與管理規範
1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安裝、使用、維護與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井工煤礦,包括新建和改擴建礦井。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T 2887電子計算機場地通用規範
AQ6201煤礦安全監控係統通用技術要求
AQ 6210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通用技術條件
MT 209煤礦通信、檢測、控製用電工電子產品通用技術要求
MT/T 1004煤礦安全生產監控係統通用技術條件
MT/T 1005礦用分站
MT / T 1007礦用信息傳輸接口
MT / T 1008煤礦安全生產監控係統軟件通用技術要求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 1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
監測井下人員位置,具有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重點區域出/入時刻、限製區域出/入時刻、工作時間、井下和重點區域人員數量、井下人員活動路線等監測、顯示、打印、儲存、查詢、報警、管理等功能。
3. 2 識別卡
由下井人員攜帶,保存有約定格式的電子數據,當進入位置監測分站的識別範圍時,將用於人員識別的數據發送給分站口
3.3 位置監測分站
通過無線方式讀取識別卡內用於人員識別的信息,並發送至地麵傳輸接口。
3. 4 傳輸接口
接收分站發送的信號,並送主機處理;接收主機信號、並送相應分站;控製分站的發送與接收,多路複用信號的調製與解調,並具有係統自檢等功能。
3. 5 主機
主要用來接收監測信號、報警判別、數據統計及處理、磁盤存儲、顯示、聲光報警、人機對話、控製打印輸出、與管理網絡聯接等。
3.6 並發識別數量
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同時通過識別區時,係統能正確識別的最大數量。
3.7 漏讀率
攜卡人員以最大位移速度和最大並發數量通過識別區時,係統漏讀和誤讀的最大數量與通過識別區的識別卡總數的比值。
3.8 工作異常人員
未在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的人員。
3. 9 識別區域
係統能正確識別識別卡的無線覆蓋區域。
3. 10 重點區域
采區、采煤工作麵、掘進工作麵等重要區域。
3. 11 限製區域
盲巷、采空區等不允許人員進入的區域。
3. 12 最大位移速度
識別卡能被係統正確識別所允許的最大移動速度。
4 技術要求
4.1係統組成
4. 1.1 係統一般由主機、傳輸接口、分站、識別卡、電源箱、電纜、接線盒、避雷器和其他必要設備組成。
4. 1. 2 中心站硬件一般包括傳輸接口、主機、打印機、UPS電源、投影儀或電視牆、網絡交換機、服務器、防火牆和配套設備等。中心站均應采用當時主流技術的通用產品,並滿足可靠性、開放性和可維護性等要求。
4.1.3 軟件
操作係統、數據庫、編程語言等應為可靠性高、開放性好、易操作、易維護、安全、成熟的主流產品。軟件應有詳細的漢字說明和漢字操作指南。
4.2 一般要求
4. 2, 1 係統及其軟件、識別卡、分站、傳輸接口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符合MT 209, MT/T 1004,MT/T 1005,MT/T 1007,MT/T 1008.AQ 6201,AQ 6210等標準的有關規定,係統中的其他設備應符合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的規定,並按照經規定程序批準的圖樣及文件製造和成套。
4. 2. 2 係統應工作穩定、性能可靠,嚴禁由於設備在設計、製造中的隱患引起瓦斯、煤塵爆炸等事故或危及人身安全。為確保產品質量,係統應符合有關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取得“MA安全標誌”。
4. 2. 3 用於爆炸性環境的設備應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應為本質安全信號。
4.2.4 係統產品生產單位應負責產品的終身維修、備件供應、軟件升級和技術支持。
4. 3 功能要求
4. 3. 1 係統應具有位置監測功能:
a) 係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出/入限製區域時刻等監側功能;
b) 係統應具有識別攜卡人員出/入巷道分支方向等功能;
c) 係統應能對乘坐電機車等各種運輸工具的攜卡人員進行準確識別;
d) 係統應能識別多個同時進入識別區域的識別卡。
4.3.2 係統應具有管理功能:
a) 係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入井總數及人員、出/入井時刻、下井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並具有超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b) 係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入重點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並具有超時人員總數及人員、超員人員總數及人員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c) 係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出/入限製區域總數及人員、出/入限製區域時刻、滯留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d) 係統應具有特種作業人員等下井、進入重點這域總數及人員、出/入時刻、工作時間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具有工作異常人員總數及人員、出/入時刻及工作時間等顯示、打印、查詢、報警等功能;
e) 係統應具有攜卡人員下井活動路線顯示、打印、查詢、異常報警等功能;
f) 係統應具有攜卡人員卡號、姓名、身份證號、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每月下井次數、下井時間、每天下井情況等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g) 係統應具有按部門、地域、時間、分站、人員等分類查詢、顯示、打印等功能.
4.3.3 係統應具有存儲、報警、顯示、打印、查詢等功能。
4. 4 主要技術指標
4. 4. 1 最大位移速度
最大位移速度不得小於5 m/s。
4.4.2 並發識別數,
並發識別數量不得小於80。
4. 4. 3 漏讀率
漏讀率不得大於10。
4. 4. 4 識別卡電池壽命
不可更換電池的識別卡的電池壽命應不小於2年。可更換電池的識別卡的電池壽命應不小於6個月。
4.4.5 識別卡電池工作時間
采用可充電電池的識別卡,每次充電應能保證識別卡連續工作時間不小於7 d。
4. 4. 6 最大傳輸距離
最大傳輸距離應滿足下列要求:
a) 識別卡與分站之間的無線傳輸距離不小於10 m;
b) 分站至傳輸接口之間最大傳輸距離應不小於10 km;分站至傳輸接口之間可串入可靠的中繼器(或類似產品),但所串的中繼器(或類似產品)最多不超過2台。
4. 4. 7最大監控容量.
最大監控容量應滿足下列要求:
a) 係統允許接入的分站數量宜在8,16,32,
64,128中選取;被中繼器等設備分隔成多段的係統,每段允許接入的分站數量宜在8,
16,32,64,128中選取;
b) 識別卡數量應不小於8000個。
4. 4. 8 最大巡檢周期
係統最大巡檢周期應不大於30 s。
4.4.9 存儲時間
存儲時間應滿足下列要求:
a) 攜卡人員出/入井時刻、出/入重點區域時刻、出/入限製區域時刻、進入分站識別區域時刻、出/入巷道分支時刻及方向、超員、超時、工作異常、卡號、姓名、出生年月、職務或工種、所在區隊班組、主要工作地點等記錄應保存3個月以上。當主機發生故障時,丟失上述信息的時間長度應不大於5 min;
b) 分站存儲數據時間應不小於2h,
4. 4. 10 雙機切換時間
從工作主機故障到備用主機投入正常工作時間應不大於5 min。
4.5 環境條件
4. 5. 1 係統中用於機房、調度室的設備,應能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15℃---30℃;
b) 相對濕度:40%---70%:
c) 溫度變化率:小於10℃/lh,且不得結露;
d) 大氣壓力:80 kPa---106 kPa;
e) GB/T 2887規定的塵埃、照明、噪聲、電磁場幹擾和接地條件。
4. 5. 2 除有關標準另有規定外,係統中用於煤礦井下的設備應在下列條件下正常工作:
a) 環境溫度0℃一40℃;
b) 平均相對濕度:不大於95% (+25℃);
C) 大氣壓力:80 kPa---106 kPa;
d) 有爆炸性氣體混合物,但無顯著振動和衝擊、無破壞絕緣的腐蝕性氣體。
4. 6 供電電源
4. 6.1 地麵設備交流電源:
a) 額定電壓:380 V/220 V,允許偏差-10%---+10%.
b) 諧波:不大於5%;
c) 頻率:50 Hz。允許偏差+5%。
4.6.2 井下設備交流電源:
a) 額定電壓:127 V/380 V/660 V/1140 V,允許偏差:
-----專用於井底車場、主運輸巷:-20%----+10%;
-----其他井下產品:-25%---+10%.
b) 諧波:不大於10%.
c) 頻率:50 Hz,允許偏差士5%.
5 安裝、使用與維護
5.1 安裝與維護
5.1.1 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製區域等地點應設置分站,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員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製區域的要求。
5. 1. 2 巷道分支處應設置分站,並能滿足監側攜卡人員出/入方向的要求.
5.1.3 下井人員應攜帶識別卡。
5. 1. 4 識別卡嚴禁擅自拆開。
5.1.5 工作不正常的識別卡嚴禁使用。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經常下井人員的總數多10%。不固定專人使用的識別卡,性能完好的識別卡總數至少比每班最多下井人數多110%。
5.1.6 礦調度室應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位置等。
5.1.7 各個人員出入井口應設置檢側識別卡工作是否正常和唯一性檢測的裝置,並提示攜卡人員本人及相關人員。
5.1.8 分站應設置在便於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
5. 1. 9 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並在地麵通電運行24 h,合格後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5. 1. 10 設備發生故障時,應及時處理,在故障期間應采用人工監測,並填寫故障登記表。
5.1.11 安全監測工應24 h值班,應每天檢查設備及電纜,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中心站。
5.1.12 當電網停電後,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1h時,應及時更換.
5.1.13 入井電纜的入井口處應具有防雷措施。
5. 2 中心站
5. 2. 1 係統主機及係統聯網主機應雙機或多機備份,24 h不間斷運行。當工作主機發生故障時,備用主機應在5 min內投人工作。
5.2. 2 中心站應雙回路供電,並配備不小於2h的在線式不間斷電源。
5.2.3 中心站設備應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裝置。
5. 2. 4 中心站應配置防火牆等網絡安全設備。
5. 2. 5 中心站應使用錄音電話。
5. 2.6 中心站應24 h有人值班。值班員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詳細記錄係統各部分的運行狀態,填寫運行日誌,打印監測日(班)報表,報礦長和有關負責人審閱。接到報警後,值班員應立即通知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生產調度及值班領導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結果應記錄備案。
5. 3 技術資料
5. 3. 1 應建立以下賬卡及報表:
a) 設備、儀表台賬;
b) 設備故障登記表;
c) 檢修記錄;
d) 巡檢記錄;
e) 中心站運行日誌;
f) 監測日(班)報表;
g) 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
5. 3. 2 煤礦應繪製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並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5. 3. 3 中心站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5.3.4 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
5. 4 管理機構
5. 4. 1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負責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的安裝、使用、調校、維護與管理工作。小型煤礦可將安裝、調校、維護工作委托維護中心完成。
5.4.2 煤礦安全監控管理機構應製定崗位責任製、操作規程、值班製度等規章製度。
5.4.3 監測工和中心站操作員應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5.5 報廢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以報廢:
a) 設備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
b) 通過修理雖能恢複性能及技術指標,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值80%以上的;
c) 失爆不能修複的;
d)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
e) 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規定的;
f) 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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