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有限公司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整體利益,保障集團股東權益,完善集團法人治理結構,強化集團內部約束機製,提高資產運營質量,增強企業贏利能力,經董事會研究決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團本著“產權明確、集約調控、精簡高效、分級管理、加強協作”的管理思想,旨在通過本辦法達到對集團統一調控、優化結構、規範管理,充分發揮集團整體優勢,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健康發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及下屬各煤礦、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體製
第四條 集團設立總部,行使對各煤礦、子公司的管理、考核、指導、協調、服務等職能,承擔集團總體經營規劃、投融資計劃、資產處置、項目開發、文化建設、利潤分配、財務預決算、經營實體設立與解散等方案的擬訂。以及集團董事會、監事會決議的貫徹執行等任務。
集團總部在集團董事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日常工作由總經理直接領導,具體落實集團董事會下達的經營任務和經營目標。
第五條 為使集團總部的作用和職能得以有效發揮,總部根據集團發展需要,本著精幹、高效的原由設立部門。總部職能部門的設置方案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擬定,集團董事會決定。
總部各職能部門協助總經理對集團公共資源進行管理,對各煤礦、子公司進行歸口管理、監控、指導和服務。各職能部門的職能、職責劃分及工作製度另行製定。
第六條 集團各煤礦、子公司是集團歸根總體戰略規劃、產業發展需要建設,是接受集團統一管理下的經營實體,是集團的利潤支撐點,承擔著具體的生產經營任務。
第七條 各煤礦、子公司可根據實際需要,按有關規定增加或減少內部職能機構,具體機構設置和人員總數變化情況要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
附:集團組織機構圖
第三章 經營管理
第八條 集團各煤礦、子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策,依照集團的總體發展規劃,落實企業章程中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努力開拓經營、增加效益、增強集團整體形象和社會影響力。
第九條 集團依法享有各煤礦、子公司的資產收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下屬煤礦、子公司在集團總體發展規劃和經營計劃指導下,自主經營、自我發展。
第十條 創造利潤是下屬和煤礦、子公司存在的本質意義,各煤礦、子公司必須對集團的投資負責,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一條 各煤礦、子公司依照集團總體發展規劃和經營目標撰寫本企業發展目標和編製年度財務預算,經集團董事會考核批準後執行,並製定有效措施,確保各項工作完成。
第十二條 集團按照《公司法》,執行人事、財務、審計直線監管製度,同時根據各煤礦、子公司的經營情況,在資源配置上,按照經濟效益最大化的原則向先進企業、優勢項目傾斜,盡力扶持成長,培育集團新的利潤增長點。
第十三條 各煤礦、子公司主要負責人要及時以書麵形式向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彙報本企業重要工作的進展情況,內容包括完成年度各項經營指標的進度、企業經營發展的內外中環境03manbetx
、重點工作的建設情況,以及需要集團協助解決的問題等。每月要詳細彙報一次其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集團各部門應經常與各煤礦、子公司溝通,了解企業生產經營情況,並及時幫助協調、解決問題。
第十五條 各煤礦、子公司必須建立嚴格的文書檔案管理製度,各煤礦、子公司的章程、營業執照、年檢報告書、各部門有關批件等複印件必須及時報集團備案。
第四章 人事管理
第十六條 下屬各煤礦、各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指,各煤礦礦長、副礦長、總工程師,各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以及集團規定的其他管理人員。
第十七條 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人選由集團董事會集體議出、依法推薦,由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後聘任,實行聘期目標責任製。各煤礦礦長、各子公司總經理向上對集團負責,向下對其管理的企業負責。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未經集團董事會同意,不得在集團外企業兼職。
第十八條 各煤礦、子公司部門負責人由本企業聘任,報集團總部備案。從集團外調入的,必須脫離原工作崗位,做到專職。
第十九條 下屬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一律實行崗位聘任製,一般聘期為 年。
第二十條 下屬煤礦、子公司根據其機構設置及人員情況編製的企業勞資計劃(包括職工人數和工資總額),需要報集團人力資源部備案。按時向集團人力資源部報送“全部職工的人數和工資”月報和季度統計報表。
第二十一條 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包括礦長、副礦長,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工資的確定、晉升、獎懲等,由集團董事會研究確定。
第二十二條 各煤礦、子公司其他人員工資標準可根據企業生產經營及職工勞動技能,參照國家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及集團總體工資水平在集團人力資源部核準的工資總額內自主確定。
第二十三條 各煤礦、子公司要按國家有關政策和法規以及集團製度的有關01manbetx
,建立和完善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險、養老保險等各項社會保障製度。
第二十四條 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1、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一律實行聘任製,由集團統一管理。
2、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由集團直接委派或由本企業推薦,經集團人力資源部考核後,由集團董事會批準。
3、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請求辭職或調離,由本人提前一個月提出辭職或調離書麵申請,由集團董事會審批。
4、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離職,需經離任審計,並在集團派指監交人的監督下辦理工作交接手續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第二十五條 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權力。
1、生產經營決策指揮權:負責生產經營計劃和宏觀指揮工作,並負責召集相關管理人員對重要事項及時03manbetx
,做出決策。
2、管理人員任命權:決定本企業部門負責人、中層管理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3、組織機構設置權:決定本企業組織機構設置的模式和層次。
4、用人用工分配權:決定本企業管理人員的任免、用工人數的控製、工資資金的分配。
5、技改投資決定權:在集團董事會授權額度內,決定本企業技改投資方案。
第二十六條 各煤礦、子公司必須建立嚴格的人事、檔案管理製度,正式聘用人員,均需填寫履曆表,其人事檔案由集團人力資源部負責建檔管理。
第五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七條 集團和各煤礦、子公司執行統一的會計製度和集團製定的各項財務管理製度,所有財產實行建帳核算、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集團每年12月份要認真編製下一年度財務預算、管理費用預算,並采取積極措施保證預算得以貫徹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煤礦、子公司在每年12月份要認真編製下一年度的財務預算,財務預算內容包括生產成本預算、管理費用預算、財務費用預算、銷售費用預算、資金預算和預計利潤等。各煤礦、子公司財務預算在報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後,要積極認真的實施,千方百計的完成。特別要嚴格控製包括管理費用在內的非生產性支出。對在執行預算過程中出現的偏差,要及時03manbetx
原因、反饋信息,並采取必要措加以解決。
第三十條 各煤礦、子公司購置金額超過 萬元的固定資產或辦公用品須事先寫出請示報告,說明原因和用途,報集團總經理辦公會審議批準後再行購置,並報集團備案。
第三十一條 各煤礦、子公司須定期向集團上報會計報表。於月度終了 天內上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費用明細表”、“應上交款項情況表”;季度終了 天內上報“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費用明細表”、“應上交款項情況表”並需要附編說明;半年報表在季度報表的基礎上,增報上半年財務03manbetx
;上報年度報表時應在報送上述報表的同時,附上年度決算報告,報告應包括:預算執行情況、產生差異的原因;對企業生產經營情況、效益情況、資金運轉情況、財產物資變動情況的分析。
第三十二條 各煤礦、子公司在爭取和利用銀行貸款資金的同時,應以盤活現有資產、增強現在資產的變現能力為主,對貸款規模要有適度的控製。
第六章 投資管理
第三十三條 各煤礦、子公司對外投資的決策權歸集團,集團對各煤礦、子公司的對外投資實行統一管理。
第三十四條 各煤礦、子公司需要對外投資或進行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必須向集團提出申請,經集團董事會研究同意後方可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煤礦、子公司需對外融資,需向集團提出申請,經總經理辦公會批準後,方可辦理融資手續。辦理的融資手續及向金融機構提交的各項材料需經集團審查同意後方可上報。
第三十六條 各煤礦、子公司均不得對外提供擔保。特殊情況確需對外擔保的需經集團董事會批準。
第七章 審計製度
第三十七條 集團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對各煤礦、子公司進行定期和不定期審計,可根據各煤礦、子公司具體情況,確定重點審計單位和一般性審計單位。
第三十八條 審計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對國家和集團有關法律和製度的執行情況;財務收支情況;經營管理情況;高層管理人員的任職經濟現任 各煤礦、子公司的經營業績。
第三十九條 各煤礦礦長、子公司總經理調離集團時,必須履行審計程序,本人必須在審計報告上簽字。
第四十條 各煤礦、子公司相關人員必須配合對本企業的審計工作,提供審計所需資料要真實可靠,不得敷衍和阻撓。
第四十一條 具體審計實施細則,由集團審計部門另行製定。
第八章 考核與獎罰製度
第四十二條 集團根據各煤礦、子公司所占用的資產規模、實現的經濟效益,結合簽訂的目標責任書以及集團高管人員薪酬管理辦法進行考核,落實對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的獎懲。高層管理人員薪酬管理辦法另行製定,具體考核辦法將由企管部製定。
第四十三條 各煤礦、子公司可參照集團考核辦法自行擬定本公司的考核製度,並報集團企管部備案。
第四十四條 集團提倡和鼓勵各煤礦、子公司樹立金陽集團整體意識,模範執行各項規章製度;在主導產品或高新技術開發上有所創新和突破;要求各煤礦、子公司在日常經營活動中做到規範管理,有效規避風險,合理控製費用,確保企業資產保值增值,創造良好的經濟效益。集團對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和個人視情況給予獎勵。
第四十五條 對不能認真執行集團有關規章製度,不能及時完成集團布置的各項工作,或缺乏全局意識,不貫徹執行集團董事會決議,不維護集團利益,或在集團的經營活動中,違反國家有關政策,給集團造成不良影響的煤礦、子公司負責人和直接責任,集團將視其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限期整改、直接停職解聘等處罰。
第四十六條 對於受聘的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凡事業心不強,或業務能力差,或道德素質不高,不能履行其相應的責任和義務,給企業、集團經營活動和經濟利益造成不良影響的,集團將按照有關規定,給當事者以相應處分、處罰、解聘。
第四十七條 各煤礦、子公司高層管理人員,對於不能代表集團利益充分履行職責的,集團將隨時改派;對損害、侵犯集團或本企業利益的,要按國家法律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各煤礦、子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結合本辦法製定具體的實施細則,並報集團審批。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由集團董事會負責解釋,修改亦同。
第五十條 本辦法在實施過程中如遇衝突或未盡事宜,經集團董事會討論後調整。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有關條款如與國家政策、法令、法規不相一致進,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經集團董事會批準後執行,終止亦同。
*******有限公司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