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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作者:佚名 2011-07-06 21:54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軌道運輸管理實施細則

礦屬各單位: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煤礦安全01manbetx 》,進一步搞好礦井運輸技術管理和現場安全管理,使全礦的軌道運輸管理製度化、標準化,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製定本細則。
各單位在貫徹本細則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反饋到機電管理部門,以便進一步完善。

第一章 礦井軌道運輸管理
第一條 機電副礦長主管全礦的軌道運輸管理工作,並有一名副科長分管全礦軌道運輸的技術工作。
第二條 在機電副礦長直接領導下,機電科負責統一管理全礦礦井運輸業務,對運輸及各采、掘、開等的軌道運輸負業務領導、督促檢查責任。
第三條 軌道運輸管理包括軌道運輸設備、安全裝置、信號係統、安全標誌和人員管理等。
第四條 主要運輸巷道和集中運輸,斜巷軌道由機運隊負責管理,各采、掘、開拓的軌道運輸由各單位自行管理,並設專職軌道工。
第五條 運輸02manbetx.com 責任的劃分:由機電科管轄的地區由機運隊和機電礦長負責,各采、掘、開拓及其它地區由各分管礦長和區隊負責。
第六條 軌道運輸每月由機電副礦長負責組織一次安全質量大檢查,平時由業務人員負責檢查質量和隱患,落實整改情況。每月總結一次。
第七條 采區、開拓、掘進軌道敷設是質量驗收中的一項主要驗收內容,必須與經濟責任製密切掛鉤。
第八條 機電科自查和上級檢查,軌道運輸存在的問題,要下發、整改通知、落實責任單位,記錄要齊全完整,存檔保管。
第九條 對軌道、鋼絲繩、小絞車、安全設施的檢查、維修、試驗工作,應由機電副礦長及各分管副礦長負責逐級落實到人,同時做好記錄。
第十條 檢查方法和標準除按頒布的《礦井軌道質量標準01manbetx 》檢查外,必須對全部軌道進行檢查,發現有“五種道”的軌道按不合格論處。(注:五種道:無眼道、無道釘、無道板、無螺絲、雜拌道)。
第十一條 需要在大巷(斜巷)維修、軌道、電纜、照明、管路等,及其它施工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作業。
第十二條 機電科製訂軌道運輸獎罰製度,做到有獎有罰,獎懲兌現。
第二章 平巷軌道運輸
第一條 每個推車人員必須熟悉推車路線坡度大小、彎道半徑大小情況,熟悉信號規定,推車前一定要檢查軌道是否合格,車有無問題、車輛裝載是否符合規定,沿線有無障礙物,如有問題必須及時處理。
第二條 推車時必須時刻注意前方,在開始推車、停車、掉道時,發現前方有人或有障礙物,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推車人必須及時發出警號。
第三條 同方向推車時,兩間距不得小於10m,坡度大於7‰時,嚴禁人力推車。
第四條 在車場推車時,推車工必須聽從掛鉤工指揮,在機械運輸巷道推車時,嚴禁同一區段機動車輛與人力車同時行駛,必須經過運輸調度允許。
第五條 正常推車時,腳站在道外離道軌0.15m,手握礦車扶手,推花車時,手握直框架,同時要集中精力,耳聽後方,不準談笑、打鬧,隨時防止後麵突然來車。
第六條 多人多輛推車時,必須設一名現場指揮人員,在推車時,要手持打掩棍,以便緊急時停車。
第七條 在任何情況下,禁止放飛車、蹬車、扒車,隨時注意棚梁或兩側碰傷或擠傷。
第八條 在推車至地點後,將車輛按規定支擋好,以防車輛自溜。
第三章 斜巷運輸
第一條 傾斜巷道符合設計要求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無空幫、空頂、淋水現象,無矸料等雜物堆積,清潔整齊,底板平整、無積水泥濘,達到高、寬、平、直、淨。
第二條 每個采區必須有人行道,坡度在13°以上必須有台階,25°以上加設扶手。礦車一側距巷幫突出部分的距離不小於300mm,人行道寬度不小於0.7m,步距合適,通風良好,與每個工作麵上下平巷暢通。
第三條 主要軌道上下山禁止兼作人行道,實行封閉管理,禁止行人;各通道口掛“禁止行人”牌板。
第四條 提升任務不大的軌道斜巷兼作人行道時,要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的製度,並有警示牌板,上下車場及中間甩道口必須使用行車聲光報警裝置,未經把鉤工同意,任何人不得上下,不準在作業區內休息或逗留。
第五條 斜巷提升設備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配齊動力製動,否則不能提升。
第六條 把鉤工在發出開車信號之前,必須檢查牽引車數、連接裝置裝載情況、保險裝置和主繩餘繩情況,當主繩餘繩較多、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高、超長、超寬、超重或偏載嚴重有翻車危險時,都不準發出開車信號。
第七條 斜巷上下口及中間各甩道摘掛車地點要設置標誌牌,標明限定的提升車輛數,巷道斜長、傾角等參數,嚴禁超掛車輛,嚴禁非把鉤工擅自操作。
第八條 有水的傾斜巷道必須有正規的水溝,蓋板齊全(設計無蓋板除外),流水暢通,不衝刷道心。
第九條 軌道上、下車場的長度、坡度及調車設備,均符合設計規範,車場長度不得小於一次提升串車總長的3倍,摘掛鉤的上部平車場的坡度應不大於7‰。
第十條 地輥的安裝
1.在車場變坡點處,應裝設直徑不小於250mm,寬度不小於200mm,軸徑不小於40mm的地輥。
2.傾角在25°以下,安裝地輥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20m;傾角在25°以上,安裝地輥的間距最大不得超過25m,地輥直徑不得小於200mm,寬度不小於250mm,軸徑不小於25mm。
3.如巷道傾角不一致,在變坡點處應加設地輥。
4.在巷道轉彎處應安裝能轉動的立輥,尺寸可以參照以上規定,長度根據需要而定。
5.嚴禁鋼絲繩與道板、軌道和巷幫及支架、頂梁摩擦,禁止使用不轉動的各種物品代替地輥。
第十一條 傾斜井巷的軌道
1.行駛斜巷人車的軌道及道岔必須達到優良品,其它應達到合格品。
2.軌型:絞車滾筒直徑1.6m及以上的提升斜巷軌道軌型不得低於22kg/m,其它斜巷軌道軌型不得低於18kg/m。
3.使用插爪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必須使用木質軌枕,道碴要埋沒軌枕的2/3,搗固均勻,無吊板。
4.使用抱軌式人車的斜巷絞車道,接頭應錯接,相對錯距不小於2m。
第十二條 斜巷內的管線吊掛應按標準敷設,達到照明一條線、電纜一條線、管路一條線。
第十三條 擋車裝置的設計與安裝
1.設計部門在設計運輸斜巷的同時,必須同時設計相應的擋車裝置。
2.絞車滾筒直徑1.2m及以上串車提升的斜巷,在水平上車場距變坡點1~2m處必須裝有靈活、有效、自動複位的阻車器。
在水平上車場入口處安設能夠控製車輛進入摘掛鉤地點的阻車器。
變坡點以下略大於一列車長度處裝設常閉擋車欄,變坡點前0.5~0.8m處裝設擋車門,擋車欄可與絞車實現聯鎖,也可進行機械聯動。
擋車欄以下至起坡點止,根據具體條件裝設若幹個擋車器,每道保險杠必須用鋼絲繩牽引,嚴禁在軌道上手動操作,並能可靠保持該保護區段內的行車。
3.絞車滾筒直徑1.2m以下串車提升斜巷(參照2執行)。
4.擋車裝置的設置,不得影響正常的提升作業和各種大型設備、材料和人車的安全通過,最突出部分與軌道外緣的距離不小於0.5m。
5.擋車裝置安裝後必須堅持使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棄之不用或隨意拆除,凡未裝設擋車裝置的提升斜巷不得作業。
6.把鉤工交接班時,除按相應規定交接外,還要對擋車裝置的運行情況交接,擋車裝置發生故障要及時向所在單位領導彙報,在隱患未消除之前,不得發出開車信號。
7.專業廠家生產的擋車裝置,其安裝、使用、維護、試驗要嚴格按使用說明書及有關規定進行,自行設計的各種擋車裝置都必須進行現場試驗,同一種擋車裝置當使用條件發生改變時,要重新試驗,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以上試驗要做好記錄並保存。
8.下山掘進時,除上車場按上述規定設置擋車裝置外,在工作麵的上方必須設置堅固可靠的常閉擋車裝置,下放車輛時方可打開,擋車裝置應隨掘進工作麵前進而移動,擋車裝置距工作麵的最大距離,在作業規程中必須明確規定,擋車裝置要指定專人操作。
第十四條 傾斜井巷上下變坡點處的軌道不得有接頭,應根據變坡點的實際坡度,將軌道變成彎道(垂直彎道)。
第十五條 在混合提升的傾斜井巷提人時,要將跑車防護裝置全部鎖定,以防誤動作造成意外02manbetx.com
第十六條 斜巷內運輸車輛脫軌後複位正軌時,必須根據具體情況,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摘鉤處理,不得用提升繩強拉硬拽。
第十七條 具備條件的斜巷下部車場應安裝調度絞車,不準以過放牽引繩的方法調度車輛,以防鬆繩過多造成02manbetx.com
第四章保險裝置
第一條 斜巷各車場必須安設能夠防止帶繩車輛誤入非運行車場或區段的阻車器,斜巷中部要嚴格按要求加裝超速捕車器(自動防跑車裝置),對較長的斜巷應設多擋防跑車裝置。
第二條 斜坡道必須具備“四保險”“三固定”。四保險”即保險閘、保險硐、保險杠、保險繩;“三固定”即開車司機固定、彎道工固定、信號工固定。
第三條 各種防跑車裝置能保證攔截礦車外,並能攔截阻擋材料車和平板車,各種防跑車裝置與各種車輛撞擊部位不得小於200mm。
第四條 各偏口及下車場應設置保險硐,高度不得低於1.8m,寬度不得小於1.2m,深度不得不小於0.7m,信號操作按鈕應裝在保險硐內。
第五條 常落式保險杠及自動防跑車裝置的保險杠一律為梯型,梯型中間淨寬為300~400mm,長度為吊掛高度的1.5倍(用鋼軌或工字鋼加工製做),梯型保險杠上端應有固定點與軌道垂直,防止落杠後發生偏斜。
第六條 自動防跑車裝置,梯型保險杠和小保險杠之間應用鋼絲繩,不準用鐵絲代替,更不準使用破股鋼絲繩。
第七條 所有保險杠、保險閘、保險門、阻車器應經常處於關閉狀態,采掘區隊使用的單杠必須加滑輪,用鋼絲繩牽引,隻有在礦車通過時才能由彎道工拉起,鬆手自動落下,不準用手搬動在軌道上操作,嚴禁提前或同時拉起保險設施,更不允許不使用保險設施。
第八條 各種保險裝置均應專責到人,懸掛責任牌,每班開車前由當班彎道工進行一次試驗,不合格不準使用,礦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並做記錄保存。
第九條 采用門式保險杠時,也必須是常落式門框固定牢靠,埋入深度在堅硬的岩石上不得小於0.4m,上頂頂板並有戧柱。
第十條 每條斜坡道運輸必須有長度合適的保險繩,保險繩要用新繩,不得生鏽和斷絲,不準用主繩串長代替保險繩,並專責到人,每班有彎道工負責進行檢查。
第五章 信號和照明
第一條 斜巷提升運輸必須設立提升信號,信號統一規定為:一下停、二下提、三下鬆、四下慢提、五下慢鬆,亂鈴為緊急信號,一條斜巷有數個偏口時,信號要有明顯區別,並寫在信號盤上。
第二條 斜巷要用聲光兼備與按鈕為一體的綜合電鈴。
第三條 信號盤要裝在硐室的適當位置,便於信號工操作,同時要落實專人負責,並懸掛責任牌。
第四條 斜巷信號要由下彎道發至上平道,再由上平道發到絞車房,嚴禁由下彎道直接發至絞車房,上平道需要下放車輛時,要先向下彎道發信號,得到允許後才能向車房發信號,嚴禁司機兼任信號工。
第五條 主要運輸大巷的人車停車點,兩端應設置閉鎖信號,以防在上下人期間其它車輛進入,碰頭和追尾。
第六條 信號裝置的設置,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警告信號:
1.水平大巷各交叉口和彎道兩端必須設置能同時發出聲和光的行車預報警信號。
2.水平大巷的道岔應使用道岔位置顯示器和警衝標,關鍵部位的道岔必須使用道岔位置指示器和警衝標。
二、警戒信號:
1.大巷施工作業地點前後40m處必須懸掛紅色警戒信號燈。
2.斜巷上、下車場及中間通道口、風門處必須使用聲光行車報警裝置或語言信號裝置。
3.每條斜巷、變坡點及偏口,必須設警戒紅燈。
三、指示信號:
1.大巷各車場必須設置機車停車位置指示燈(牌)。
2.大巷各交叉口必須設置列車去向指示燈(牌)。
3.巷道中接近彎道和車場40m處必須設列車限速標誌牌。
第七條 要經常教育職工懂得使用礦燈發送緊急信號規定:亂擺燈—緊急停車,非特殊情況,任何人不準使用緊急停車信號。
第八條 跟車工、掛鉤工及其它需要指揮電機車司機的人員必須用口哨與司機聯係,口哨規定:一聲停、二聲前進、三聲後退。
第九條 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送開車信號,必須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係判斷,以確保發送信號準確無誤。
第十條 井底車場的信號應經過井口信號工轉發,嚴禁越過井口信號工,由井底車場直接向絞車司機發送信號,發送緊急停車信號,不受此限。
第十一條 信號工發出開車信號後,不準廢除本信號,特殊情況需要改變時,應先發停車信號後,再發其它種類信號。
第十二條 正常情況下,隻準使用主信號係統,隻有在其發生故障時,才準使用備用信號係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員修複,修複後應立即恢複使用主用信號係統。
第十三條 井下下列地點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1.井底車場及其附近。
2.機電硐室、調度室、機車庫、候車室、裝載站、卸載站等。
3.主要運輸巷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絞車道。
4.主要巷道的交叉點和采區車場。
5.小絞車硐室及上下車場:其間距視照明燈亮度而定,燈具安裝必須整齊、統一,成一條線。
第六章 小絞車和電瓶車
第一條 小絞車指用於軌道運輸的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1.2m(不含1.2m)以下的絞車。
第二條 小絞車的安裝:
1.25KW及以上小絞車安裝在專用硐室內,硐室符合設計要求,工程質量達到合格品,絞車一律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25KW以下小絞車使用期三個月以上的必須采用混凝土固定,使用期在三個月以下的臨時性小絞車,可采用壓柱、戧柱或錨杆固定(特殊情況,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
a.采用混凝土基礎固定時,混凝土應打在巷道底板上,其深度不得小於1m,用25mm的地腳螺絲4條進行固定。
b.采用壓柱、戧柱固定的絞車,應設四根壓柱、兩根前戧柱,但柱不得妨礙司機視線和操作,柱必須采用木柱,並直徑不得小於180mm。
c.采用錨杆固定絞車時,錨杆要固定在堅硬的底板上,杆體直徑不得小於20mm,深度不得小於1.8m,地基螺栓應用雙帽緊固。
2.小絞車嚴禁使用金屬支柱固定。
3.絞車最突出部位與礦車最突出部位的最小距離不得小於400mm,絞車最突出部位與巷道幫最小距離不得小於250mm,絞車司機操作側應有1m2空間,絞車硐室高度不得小於1.8m。
4.絞車的中心線與軌道中心相一致(特殊情況,必須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絞車鋼絲繩要纏繞整齊,嚴防上垛。
5.小絞車的提升設計與安裝,必須經機電科審定。
第三條 小絞車使用
1.小絞車使用要做到“八不準”:①絞車安裝後,未經組織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不準使用;②未明確使用單位和維護包機人不準使用;③安全設施不到位或存在隱患不準使用;④小絞車司機未持“兩證”上崗不準使用;⑤在使用前未對防護設施(鋼絲繩、保險繩、鉤頭、信號、製動閘和聯接裝置等)認真檢查記錄,不準使用;⑥非絞車司機不準使用;⑦鋼絲繩在20m以內有2個或2個以上接頭不準使用;⑧安裝地點不滿足設備、檢修、操作要求,不準使用。
2.小絞車司機要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絞車固定不牢不開;鋼絲繩有死彎、斷絲、磨損超限,上垛現象不開;信號不清不開;超掛車輛不開;安全設施不全不開;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
3.多部絞車接力運輸時,各絞車信號係統不得串聯,嚴禁同一軌道線路作業區間兩部絞車同時進行運輸作業。
4.嚴禁一部絞車雙向提升。
5.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準把斜坡作為停(存)車場。
6.采用小絞車對拉方式運輸時,必須有專項安全措施
7.鋼絲繩長度不得超過絞車最大容繩量。
8.絞車安裝地點不得有淋水和積水,嚴禁閘上有油水和其它雜物,周圍要清潔,閘下方不得有任何物品。
9.嚴禁用調度絞車代替回柱絞車回柱。
10.小絞車司機必須經專門技術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持證上崗,規範操作。
第四條 小絞車管理
1.嚴格執行領用審批製、安裝驗收製、使用非本單位的小絞車執行“申請”製。
2.各隊必須建立正規的小絞車日常檢查、維護和定期檢查、檢修製度
3.小絞車實行掛牌管理,牌板上標明巷道名稱、地點、型號、編號、規格、容繩量、拉車數、使用單位、維護人,同時要張掛01manbetx 和崗位責任製。
4.小絞車更換管轄單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由原管轄單位通知機電科,機電科負責牽頭辦理。
5.小絞車不用時,要及時拆除回收。
第五條 電瓶車使用管理
1.小電瓶車運輸必須落實崗位責任製,由專人負責維護確保設備在完好狀態下運行。
2.小電瓶車必須實行定期計劃性檢修,檢修周期為六個月。
3.小電瓶車牽引車數,應按技術說明書規定執行,通常可參照以下規定:2.5t機車牽引1t礦車時為5輛,5t機車牽引1t礦車時為10輛。
4.小電瓶車運輸必須在規定區域內運行,正常情況下,不得進入架線機車運行區域。
5.小電瓶車要嚴格按照01manbetx 操作,做到“七不開。即:無證不開;燈鈴閘失效不開;巷道和軌道質量不合格不開;無司機棚室不開;超掛車輛不開;電瓶過放電不開;有失爆現象不開。
6.井下小電瓶車不用時,應及時升井。
第七章 鋼絲繩及連接裝置
第一條 新繩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驗收合格證等原始資料,並妥善保管,否則不準使用。
第二條 保存期超過一年的鋼絲繩,在懸掛前必須再進行一次試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三條 直徑在18mm以下,出廠證書齊全而外觀檢查又無鏽蝕和損傷的,可以不經試驗。
第四條 升降人員或兼作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個六個月實驗一次。
第五條 升降物料的鋼絲繩自懸掛時起,每隔一年試驗一次,以後每隔六個月試驗一次。(第四、五條摩擦式絞車不受此限)
第六條 各種鋼絲繩在一個撚距之內,斷絲麵積與鋼絲繩總麵積之比,達到下列規定時必須更換:
1.升降人員或兼作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5%。
2.專為升降物料用的鋼絲繩為10%。
第七條 鋼絲繩直徑縮細10%必須更換。
第八條 鋼絲繩受到猛接力時(如掉落、突然停車),應立即停車檢查,發現有死彎、破股、擠傷、鏽蝕、點蝕有麻坑形成鉤紋等均不得使用。
第九條 鋼絲繩必須由維護工每天檢查一次全繩,把鉤工負責檢查繩頭15m保險繩及聯接裝置,並認真做好記錄。
第十條 傾斜巷道運輸時,礦車之間、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都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器,傾角超過4°時,應加保險繩。
第十一條 礦車的聯接裝置,必須使用經試驗合格具有生產合格證的廠家的產品,安全係數符合《規程》規定,並每隔一年進行一次兩倍於最大靜荷載的拉力試驗。
第十二條 礦車的聯接裝置不得使用其它非專用連接器代替。
第十三條 連接車輛時,必須對連接器進行認真檢查,發現裂紋變形超限,嚴重外傷和鏽蝕等現象,必須及時更換。
第十四條 所有鋼絲繩必須用桃型環,根據鋼絲繩直徑和載荷,規定繩卡數量,40KW的絞車不得少於5個,25KW的絞車不得少於4個,25KW的絞車以下不得少於3個。
第十五條 連接器檢驗後,應出據正式檢驗報告,存入檔案,妥善保管。
第八章 礦車管理
第一條 礦車(包括材料車)管理,要嚴格執行完好標準及檢修標準,禁止帶病運轉。
第二條 建立牌板管理製度,實行帳、卡、物、牌板四對照,統一由礦車管理組設專人負責,對礦車的檢查、檢修記錄要詳細建帳,每輛礦車要編號、建卡、設台帳,以便隨時掌握車輛狀況。
第三條 礦車要由掛鉤工負責,發現不完好礦車要作記號,在指定地點由專人負責挑出,不準繼續運行。
第四條 嚴格執行礦車檢查周期,定期檢查檢修製。1t礦車每月一次小修,半年一次中修,一年一次大修;對矸石山翻鬥車,每日都要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對各種礦用車輛參照1t礦車檢修製度執行。
第五條 定期檢查按日檢和月檢兩類:
日檢內容有:
1.鉚釘、螺栓、銷子、墊圈、油堵及開口銷是否齊全、完整、緊固。
2.碰頭:彈簧有足夠的彈性(橡膠碰頭)使碰頭與鴨嘴平行,碰頭伸長10~30mm,嘴變形不超10mm,鉤環銷子和銷孔磨損不超過原尺寸的15%。
3.車廂:上對角線長度誤差不大於35mm,各部位凸凹深度不大於50mm,無破洞、無鏽蝕脫層。
4.底盤:是否絞楞、扭曲,車輪應無鬆動、以及缺油等。
月查內容有:
1.檢查車輪曠量,轉動是否靈活,磨損是否超限。
2.檢查車輛磨損情況,車輛彎曲情況。
3.檢查碰頭、插銷、車廂底盤及輪對變形情況。
第六條 定期檢修包括大修和小修兩種內容。
1.對礦車全部鉚釘(損壞和鬆動的)螺栓、銷子、墊圈、油堵等進行檢修。
2.校正變形的車廂,並焊補漏洞和破裂車縫。
3.更換不轉動的車輪及損壞的碰頭。
4.輪軸組與車架固定點上擋箍與軸座的間隙不大於5mm,兩軸垂直於車架縱向中心線,其平行度偏差不大於軸距的0.5%。
5.檢修磨損的車軸軸頸和彎曲的車軸,其彎曲不超過0.5mm,修複後的車輛最大彎曲不得超過1mm。
6.車箱底盤與車箱中心線在車輛兩端偏差不得超過15mm,大修後不大於8mm。
7.滾動軸承最大徑向磨損不得超過0.5mm,新舊軸承不得混合使用,軸承使用期為一年半時間,逾期應及時更換。
8.定期注油:每半年要全部注油一次。
第九章 軌道質量標準
一、一般線路
1.接頭平整度允許偏差:軌麵及內側錯差不大於5mm。
2.方向符合標準,目視直順,不得有硬彎。
3.軌麵前後高低,目視平順,明顯變坡點處不得用接頭變坡、應製做成垂直彎道。
4.軌距允許偏差不大於10mm,不小於5mm。
5.鋼軌軌型無雜拌道、無夾眼道。
6.水平允許偏差不大於10mm。
7.軌縫不大於5mm。
8.軌枕質量合格,接頭處軌枕無失效、無三根以上軌枕連續失效,軌枕與軌道垂直。
9.扣件齊全、密貼、緊固。
10.道釘齊全有效,不浮離。
11.軌枕間距為1m,誤差不大於±50mm。
12.道碴、充填不超過枕麵,不低於枕麵1/3;軌枕長度範圍全部充填,無空板、吊板。
13.繩輪齊全、有效、靈活。
14.水溝:排水暢通,道心內無淤泥、積水。
二、主要運輸線路
1.軌道中心線符合設計,偏差±50mm。
2.坡度與標高:軌麵的實際標高偏差為±50mm;坡度誤差50m內不超過1/00,高差不超過50mm。
3.接頭平整度:軌麵及內側錯差不大於2mm,無硬彎。
4.方向:直線段,目視直順,用10m弦量不超過10mm;
  曲線段,目視圓順,用2m弦量相鄰正矢差半徑50m以下不超過3mm。
5.軌麵前後高低允許偏差用10m弦量不超過10mm。
6.軌距:允許偏差,直線段+5mm、-2mm;
      曲線段加寬後+5mm、-2mm。
7.鋼軌:同一線路無雜拌道,鋼軌磨損不超過規定。
8.水平:直線段兩股鋼軌誤差不大於5mm;曲線段加高後誤差不大於5mm。
9.鋼縫:允許偏差,井下不大於5mm;地麵:夏季不大於7mm;冬季不大於10mm。
10.軌枕:數量及規格符合設計要求,軌枕無失效(腐朽、損壞、斷裂、不起作用者為失效)。
11.接頭方式:接頭應采用懸接,直線段應對接,錯距不大於5mm,曲線段應錯接,相對錯距不小於2m。
12.扣件:尾板、螺栓、彈簧墊與軌型配套,規格符合要求,數量齊全、密貼、緊固有效。
13.道釘:規格與軌型配套,數量齊全,浮離不大於2mm,混凝土軌枕螺栓、壓板緊固齊全、浮離不大於2mm。
14.軌枕間距,誤差為±50mm。
15.搗固:道碴搗固堅實,無空板、吊板(軌底於軌枕間隙不大於2mm者為吊板)。
16.路基:無嚴重塌坡、地鼓、沉降現象。
17.道床:
①道碴厚度:井下不小於100mm(個別處不小於50mm);地麵不小於150mm。
②道床整潔:道碴不埋沒軌枕,無積水、淤泥,地麵無雜草。
③道碴應埋沒軌枕2/3,軌枕必須露出1/3。
④軌道鋪設困難時,可采用固定道床和其它措施
18.水溝:排水暢通,水麵應低於路基,井底車場及行人巷道水溝蓋板齊全、牢固。
19.托繩輪:數量齊全,轉動靈活,鋼絲繩不磨軌枕及扣件。
道岔部分按《煤礦窄軌道岔標準》執行。
第十章 掉道處理
第一條 機車、車輛發生掉道後,必須立即停止運行,以防02manbetx.com 擴大,待機車、車輛停穩後,立即做到:
1.機車運輸:機車司機必須立即用電話通知各運行機車司機和運輸調度;立即到列車尾部50m以外截尾;掉道的列車影響雙軌運輸時,分別攔截兩方來車,以防車輛側撞和追尾。
2.其它運輸:立即發出掉道停車信號,並對掉道車輛采取防跑車措施,而後向運輸調度彙報。
第二條 處理機車、車輛掉道時,必須做到:
1.設專人指揮:指揮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確定上道方案及防範措施,備齊上道所需工具、材料後,方可作業。
2.在掉道地段,實行區間封閉,嚴禁其它人員通行。
第三條 在斜坡上處理掉道時,不準摘下老鉤,不準鬆繩,處理順序應由上向下;暫時不處理的車要用鋼絲繩固定在道上,或打上保險杠;抬掉道時,人員隻準站兩側,不準站在車的下方。
第四條 在串車提升發生掉道時,應采取下列方式進行上道作業:
1.將下方防跑車裝置進行關閉。
2.若最下方車輛發生掉道,應先對該車輛實施可靠的支掩,而後處理掉道,該車上方車輛影響上道作業時,可摘鉤牽引至合適的安全地點,再將鋼絲繩與下方車輛連接可靠,而後處理掉道。
3.若最上方車輛發生掉道,應先對下方各車輛固定牢靠,而後處理掉道。
4.若中間車輛發生掉道,應先對上、下方各車輛固定牢靠,而後處理掉道。若上方車輛影響作業時,可按下方車輛掉道處理方式進行。
第五條 在機車運輸的水平大巷處理掉道時,若列車掉道嚴重,不能解體,同時有礙複軌時,允許用機車稍作牽引,以能摘連接裝置為宜,牽動列車時,人員必須站在安全地點,嚴禁牽動車輛附近站人。
第六條 機車牽動列車時,由指揮人員用規定的信號指揮。
第七條 處理重型、大型貨載和煤矸車輛掉道時,應卸載優先采用空車上道方式處理掉道。
第八條 上道作業時,要有防止車輛傾倒措施。
第九條 采用倒鏈或手動千斤頂上道作業時,其噸位應與實物相符,嚴禁使用不完好的設備作業。
用千斤頂作業時,每次抬起高度不得大於150mm,並及時用枕木墊好、墊穩,千斤頂上端有防滑物支墊。
用倒鏈作業時,應先檢查周圍支架、頂板情況,確認無危險後,方可作業。
第十條 在有牽引網絡地點處理掉道時,應先停電,掛好接地線,防止觸電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 嚴禁長距離(10m以上)拉掉道車輛。
第十二條 本《細則》由*****煤礦負責解釋。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主題詞:考核 管理 運輸 安裝
主送:礦屬各單位
主辦:*****煤礦機電科 2011年5月29日印發
(共印2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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