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通信聯絡係統管理規定
井下通信聯絡係統管理規定
恒源煤電股份公司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2
第二章設計與安裝 2
第三章 使用、維護與管理5
第四章 附 則 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井下通信聯絡係統,保障係統安全可靠,提高礦井抗災變能力,依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上級有關規定,結合礦區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礦井調度中心應配備通信聯絡係統負責人1人、係統安裝維修人員不少於4人,負責通信聯絡係統的設計、安裝、維護與管理工作。
第三條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通信聯絡係統管理機構責任製、管理及操作人員崗位責任製。
礦井必須建立健全通信聯絡係統值班製度、設計安裝驗收製度、使用維護管理製度、機房及設備管理製度、責任追究製度、人員培訓製度等。
第四條 礦井應編製應急通信保障預案,並根據具體情況及時修改。
礦井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通信演練。
第五條 礦井必須及時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井下通信係統圖。
第六條 推廣使用井下無線通訊係統、井下廣播係統。
第二章設計與安裝
第七條 所有井下通信設備必須采用防爆型,優先采用本質安全型,符合國家標準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要求。
第八條 礦井井下調度通信係統應與行政通信係統分開,行政通信係統與公共通信網絡聯網。
第九條 通信聯絡係統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通信聯絡係統應能對不同用戶設置不同的優先權和呼叫權限,應具有緊急呼叫功能。
(二)通信聯絡係統應具有自診斷和實時故障指示功能。當發生故障時,及時報警並指示故障位置。
(三)通信聯絡係統應具有錄音功能,多通道同時錄音,具備一個放音通道,可在線實時查詢錄音、監聽、回放、存儲等。
(四)井下固定電話和手持移動電話與礦井調度中心具有直通功能。
(五)調度交換機應可以隨時呼叫係統內的終端,可強拆、強插中繼或用戶線。
(六)調度交換機應配置可接收係統內終端緊急呼叫的設備,顯示緊急呼叫的終端號碼,發出聲光報警,並可進行語音錄音。
(七)調度交換機應具有全呼和組呼功能,同時處理多路呼叫。
(八)調度交換機應具有與地麵專網(公網)組網的功能。
(九)調度交換機宜能召開多方會議。
(十)無線通信係統應支持手持移動電話的自動漫遊、越區切換。手持移動電話應具有抗震、防水、防腐功能。
(十一)無線通信係統宜具有非法用戶禁用功能、短信功能、支持脫網呼叫功能。
(十二)井下廣播係統應具有緊急廣播功能,宜具有組播和選播功能。
第十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必須有可靠的接地裝置和防雷設施。
通信線路入井處必須裝設熔斷器和防雷電裝置。
第十一條 通信聯絡係統必須有備用電源,備用電源持續工作時間不小於2h。
第十二條 通信聯絡設備應有必要的備用,發生故障,應及時更換故障設備。
第十三條 調度交換機必須安設耦合器等預防雜散電流入井的裝置。
第十四條 調度交換機與井下基站之間的傳輸距離應不小於10km。
手持移動電話與基站語音通信距離:直巷斷麵小於13m2時不小於100m,大於等於13m2時不小於300m。
第十五條 在主副井絞車房、井底車場、運輸調度室、采區變電所、上下山絞車房、水泵房、帶式輸送機集中控製硐室等主要機電設備硐室和采掘工作麵以及采區、水平、礦井的最高點,應安設電話。
掘進工作麵距迎頭50m範圍內,應安設電話。采煤工作麵機、風兩巷端頭50m範圍內,應分別安設電話。采掘工作麵巷道長度大於1000m時,在巷道中部應安設電話。
第十六條 井下避難硐室(救生艙)、井下主要水泵房、井下中央變電所、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爆破時撤離人員集中地點、礦井地麵變電所和地麵通風機房等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中心的電話。
礦長、總工程師、副礦長、安全監察部(處)、救護隊、醫院、車隊等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中心的電話。
第十七條 井下通信設備應不受接觸網、高壓線、雷雨放電和雜散電流的影響。
井下基站、基站電源、電話、廣播音箱應設置在便於觀察、調試、檢驗、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位置。
第十八條 井下通信電纜應采用鎧裝或非鎧裝通信電纜、橡套電纜或MVV型塑力纜。
第十九條 嚴禁井下通信電纜與其他動力電纜、安全監控設備等電纜共用。嚴禁井下通信線路利用大地作回路。
第二十條 新建、改擴建、改造等礦井的通信聯絡係統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礦井建設進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必須安裝礦井通信聯絡係統。
通信聯絡係統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礦井,不得投產。
第三章 使用、維護與管理
第二十一條 通信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並在地麵通電運行24小時,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二十二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的備用電源在電網停電時,能立即切換和正常使用。
礦井應定期對通信聯絡係統的備用電源放電容量或備用工作時間進行測試。當備用電源不能保證設備連續工作2h時,應及時更換。
第二十三條 每年雨季前,必須由有資質的機構對調度交換機等接地電阻進行測試,並有測試報告。
第二十四條 礦井應建立通信設備維修室,配備相應的測試儀器和儀表。測試儀器和儀表應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檢定或校準。
礦井通信設備維修室應24小時有人值班,值班人員應填寫設備運行記錄。遇到異常情況或報警信息後,值班人員應立即向值班領導彙報,並采取應急處理措施,記錄備案。
第二十五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操作維護人員應培訓合格,持證上崗。
第二十六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應定期進行巡檢和維護。定期巡檢和維護應包括蓄電池的維護試驗、交換設備的除塵及測試、傳輸設備的除塵及各項參數(包括通道)的測試、傳輸線路的檢查等內容。
對易造成通信中斷的傳輸線路、通信設備的電源及接地線等重點部位,應加強巡檢和維護。
第二十七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故障必須由專業人員處理,並填寫處理記錄。
處理故障時,操作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有關規定,需操作儀器處理的應有安監員、瓦檢員現場監護。
第二十八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發生故障,必須在2小時內恢複正常運行,否則,斷電撤人。井下作業地點通信設備發生故障,必須在8小時內恢複正常運行,否則,立即更換。
第二十九條 通信設備的關鍵及易損件備件數量不少於應配備數量的20%。
第三十條 采掘工作麵生產過程中應製定通信設施保護措施。
嚴禁在井下擅自拆開通信設備。
第三十一條 井下使用移動通訊設備的礦井應製定相應的使用管理製度。
第三十二條 井下通信係統圖應標明設備名稱、型號、安裝地點、數量、線纜長度、芯線對數及型號、使用單位等,並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改,每季度末報礦井負責人審批簽字。
第三十三條 礦井應建立健全下列通信聯絡係統台帳記錄:
(一)設備、儀器台賬。
(二)線纜接線盒線位表。
(三)值班記錄。
(四)係統運行記錄。
(五)巡檢記錄。
(六)檢修記錄。
(七)設備故障記錄表。
(八)設備及線纜回收台帳。
第三十四條 礦井通信聯絡係統曆史數據應每月進行備份,備份數據保存1年以上。圖紙、台帳記錄等技術資料應保存3年以上。
第四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從2011年1月1日起執行,解釋權在公司調度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