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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車駕駛員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09 20:21 來源:本站原創

防爆車駕駛員的管理標準管理措施

管理對象
防爆車駕駛員
主要責任人
防爆車駕駛員
直接管理人員
跟班班長、井口檢身工、安監員
監管人員
運輸隊隊長、運輸隊副隊長
工作任務
車輛接送人員、車輛運送貨物、防爆車輛的防爆檢查
所需工具
防爆車輛
管理標準
1、 防爆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國家發的駕照,和礦內駕駛證;防爆車駕駛員應熟悉車輛狀況;
2、 防爆車駕駛員開車前必須檢查車輛的轉向係、製動係、傳動係、燈光電器裝置、發動機、底盤部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寫好維修記錄,後方可駕駛;
3、 防爆車駕駛員檢查車輛無漏油、漏氣、漏水、漏電情況,並確保其充足後方可駕駛;
4、 防爆車駕駛員必須寫好入井車輛日常記錄。
5、 防爆車駕駛員出車前必須檢查滅火器壓力,發現不完好後時,及時更換後方可出車。
6、 防爆車駕駛員駕車入井前,必須按車輛要求人數拉人,嚴禁超員。
7、 駕駛員在行駛中前後車距不少於50米,嚴禁強行、強會。會車時關遠光,開近光;
8、 車輛在行駛中發生故障,駕駕員應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車輛停在右側,同時在來車方向50—100米,設置警示標誌,不得影響其它車輛通過;
9、 車輛在井下主巷內行駛速度不超20KM/H;其它巷道不超10KM/H;會車速度不超5KM/H;在巷道交會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不清時,都必須鳴笛減速,不超10公裏/小時。
10、 防爆車駕駛員在拉送大型材料時,不得貨物超重、超高、超寬、超長運行,發現違章按情節給予處分;
11、 防爆車駕駛員在拉送材料時,把貨物捆綁牢固,行駛時要勻速,確保運送材料無損壞;
12、 駕駛員在拉送材料時,行駛時要勻速,不得緊急製動,確保運送材料無損壞;
13、 在巷道口、硐室、彎道口、岔道口、坡度大或噪聲大、視現不明、路況不好的地方時速不準超過5km/h;
14、 嚴禁人貨混裝。
15、 會車時,減速靠右,在會車硐室或指定地點會車,有障礙的一方讓對方先行,司機要變換燈光;
16、 超車時,向前車發出信號在對方同意後方可超車,在路況差,視線不好、有會車可能的地方嚴禁超車;
17、 井下一般不允許停車,停車時,要通知調度。在準許停放的地方,在車前後10m的地方設置標誌,車燈打開。
18、 掉頭或倒車在確保空間足夠大的地方進行,需專人指揮。
19、 防爆車駕駛員將車停在平坦處,熄火,拉緊手製動,變速杆在一擋位置,方可卸貨;
20、 防爆車駕駛員在出車前必須檢查防爆車輛電器設備的各種開關,纜線、燈光、儀表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寫維修記錄後方可駕駛;
21、 防爆車駕駛員前必須檢查車輛隔爆接合麵,陰火器,水洗箱、空氣關斷閥,等是否完好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寫維修記錄後方可駕駛。
管理措施
1、 運輸隊班前會對駕駛員進行車輛安全操作與技術培訓;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知識培訓和演練;
2、 運輸隊跟班班長隨時檢查駕駛員車輛記錄填寫情況,如發現駕駛員車輛檢查記錄不完整與車輛情況不符,每發現一次,對駕駛員進行處罰;
3、 運輸隊跟班班長隨時對車輛滅火器進行抽查,每發現一次滅火器不完好,對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罰;
4、 井口檢身工對坐車人員進行清點,杜絕車輛超員;
5、 安監員、運輸隊跟班班長隨時對下井接人車輛進行抽查,發現超員車輛,對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理;
6、 運輸隊跟班班長隨時對下井接人車輛進行抽查,發現違章車輛,對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理;
7、 井下路線發生變化時,要及進對駕駛員員對行車路線進行培訓;
8、 運輸隊跟班班長隨時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有貨物超重、超高、超寬、超長貨物的,對駕駛員進行處分。
監管措施
1、 運輸隊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車輛安全操作理論與技術培訓;必須每年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不少於一次的消防知識培訓和演練;
2、 每班班前會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車輛安全教育及安全操作的培訓;
3、 隨機檢查機動車駕駛員點檢記錄填寫情況,如發現機動車駕駛員點檢記錄填寫不完整或與車輛實際情況不符時,每發現一次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罰;
4、 隨機對車載滅火器進行抽查,每發現一次滅火器不完好時,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相應的處罰;
5、 隨時對井下載人車輛進行抽查,發現超載對機動車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罰;
6、 對車輛進行檢查,發現有拉運超高、超寬、貨物者,對車輛駕駛員進行相應處罰;
7、 隨機對車輛進行檢查,對不按規定行駛人員視情節嚴重者給予警告或進行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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