軌道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0 15:41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軌道 主要責任人 端頭維護工
直接管理人員 綜采隊帶班隊長 監管人員 安監站安監員、機電隊管理人員
管理標準軌道質量達到合格品,不得有雜拌道(異型軌道長度小於50m為雜拌道)。
責任措施端頭維護工發現不合格的軌道嚴禁使用,必須標記清楚。
管理措施由安監處、帶班隊長負責監督檢查,發現不合格軌道,必須立即責令其整改。
監管措施安監站安監員和機電隊管理人員發現帶班隊長、端頭維護工未履行職責,應及時要求落實,並按照《安家嶺一號井工礦處罰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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