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燈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0 15:50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礦燈 主要責任人 充燈工
直接管理人員 礦燈使用人員 監管人員 安監員、瓦斯檢查員、井口檢身員
管理標準礦燈各零部件齊全,閉鎖螺栓(封鉤)緊固可靠,燈泡、開關接觸良好、不滅燈;
燈碗玻璃不鬆動、無破損現象,燈線無破損,出線口密封良好,長度不少於1m,使用線鼻子接線;
燈盒、鎖蓋絕緣良好,燈盒無變形、無破損;充電達到額定容量
責任措施充燈工對所有收回的礦燈進行檢查、維修,保證礦燈完好;對所有礦燈按充電要求進行充電,確保礦燈電量充足;
充燈工不發放不完好的礦燈。
管理措施礦燈使用人員要對所領用的礦燈進行檢查,發現不完好,立即要求更換;
在使用過程中損壞或有故障的礦燈要立即升井進行更換。
監管措施安監員發現入井人員使用的礦燈不完好,對入井人員進行相應處罰;
瓦斯檢查員發現入井人員使用的礦燈不完好,對入井人員進行相應處罰;
井口檢身員在入井人員入井前,進行嚴格的入井檢身,發現入井人員攜帶不完好的礦燈,不準其入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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