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管理對象 機動車 主要責任人 機動車司機
直接管理人員 帶班隊長 監管人員 運輸隊隊長、安監員
工作任務 車輛接送人員、車輛運送貨物
所需工具
管理標準機動車司機必須持有國家頒發的駕駛執照及礦發放的入井車輛操作證;
機動車司機在行車中,保持不低於30米的安全車距,嚴禁強行強會,要禮貌行車,會車時要關閉遠光燈,改用近光燈或視寬燈;
機動車司機在井下主要運輸巷道內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0Km/h,其他巷道車速不得超過20Km/h,會車速度不得超過5Km/h;行駛到巷道交叉點、轉彎及前方有車輛、人員或視線有障礙時,都必須鳴號減速,速度不得超過10Km/h。經過巷道施工地段或遇有行人時,將遠光燈改用近光燈,並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在施工人員指揮下或靠巷道右側停車,確認安全後方可通行;
車輛在行駛途中發生故障時,機動車司機應立即打開危險報警閃光燈,並將車輛停靠在巷道右側進行修複,同時在來車方向50—100米設置危險警示牌,不得妨礙其它車輛通行;
防爆與非防爆車輛駕駛員必須按規定路線駕駛車輛,非防爆車輛隻能在進風巷道中行駛,不得駛入回風巷、掘進頭或旺采麵。機動車司機必須在觀察頂板、巷幫支護情況,將車輛停靠在頂幫無離層、無磷皮、無活矸,支護完好的地點。
機動車司機應熟悉車輛狀況;
駕駛員開車前必須檢查車輛的轉向係、製動係、傳動係、燈光電器裝置、發動機、底盤部分,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填寫維修記錄;
檢查車輛無“四漏”(漏油、漏氣、漏水、漏電)情況,並確保“四足(油足、氣足、水足、電足)”後方可駕駛;5.機動車司機必須每日填寫入井車輛日常點檢記錄。
管理措施1、帶班隊長:招聘人員時要嚴格把關,嚴格審查應聘者是否具有國家頒發的駕駛;執照、縣級以上醫院的體檢報告,並經過礦安監站的入井前72小時以上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2、帶班隊長:每班班前會對駕駛員進行車輛安全操作理論與技術培訓;
3、帶班隊長:當井下巷道發生變化時,必須及時對駕駛員進行行車路線的培訓;
4、帶班隊長:要求駕駛員必須在觀察頂板、巷幫支護情況,將車輛停靠在頂板、巷幫完好的地點。
監管措施1、運輸隊隊長:對井下運輸車輛隨時檢查,發現違章者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2、運輸隊隊長:對駕駛員進行監察,對不按規定停車的駕駛員進行相應的處罰並追究帶班班長的責任;
3、安監員:安監員對井下運輸車輛隨時檢查,發現違章者對其進行相應處罰;
4、安監員:對駕駛員進行監察,對不按規定停車的駕駛員進行相應的處罰並追究帶班班長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