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順槽安全出口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1 21:31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兩順槽安全出口 主要責任人 綜采隊班長、綜采隊液壓支架工
直接管理人員 機電隊副隊長、綜采隊帶班隊長 監管人員 機電專檢人員、安監員
管理標準安全出口的寬度不得小於0.7m;高度不小於1.8米。
責任措施綜放液壓支架工(推溜)檢查兩安全出口寬度,安全出口的距離在0.7以上
綜采隊班長安排人員對上、下出口及時檢查維護
管理措施機電副隊長負責每班檢查安全出口寬度,發現距離不符合要求時,調麵進行整改;
綜采隊帶班隊長必須監督帶班班長檢查上、下順槽的安全出口進行;
綜采隊帶班隊長監督液壓支架工(推溜)。
監管措施1、機電專檢人員根據管理標準,對責任人落實管理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要及時要求整改,並按照《安家嶺一號井工礦處罰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2、安監員根據管理標準,對責任人落實管理標準的情況進行檢查,發現不合格的,要及時要求整改,並按照《安家嶺一號井工礦處罰規定》給予責任人相應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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