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壓的管理標準與管理措施
作者:佚名
2011-07-11 22:09
來源:本站原創
管理對象 水壓 主要責任人 綜掘機司機
直接管理人員 綜掘隊帶班隊長 監管人員 機電隊隊長
管理標準綜掘機水壓要求最小/最大為18/35bar,用水量(水噴霧+集塵器用水)為120+40(升/分鍾)。
責任措施1、打開綜掘機水閥,水流量、壓力不夠時,截割電機運轉時間不得超過15分鍾;
2、進水壓力必須滿足綜掘機用水要求,如水壓不夠,檢查進水過濾器是否堵塞,進水管路是否堵塞或泄露,檢查加壓泵壓力是否達到工作麵所需壓力要求。
管理措施
監管措施凡因檢修不到位造成設備損壞的,機電隊長對包機人進行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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