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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碳鎖定”——發展低碳經濟的核心

作者:牛桂敏 2011-07-11 23:01 來源:天津日報

 1 發展低碳經濟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

  我國提出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已經30年之久了,將其正式列入“五年規劃”也已經有3次、長達15年了。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進一步明確:“十二五”時期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攻堅時期,並將“以科學發展為主題、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為主線”作為製定“十二五”規劃的指導思想。國家甚至以主動調低“十二五”時期的經濟發展速度指標(7%),來表明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決心和意誌。

  為應對全球氣候變暖,我國在哥本哈根全球氣候峰會上提出“碳減排目標”,在2020年前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今年,溫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正式提出:“十二五”單位GDP能耗下降16%,CO2排放降低17%,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上升至11.4%等目標。這標誌著我國將正式進入碳總量控製時代。

  所謂“低碳經濟”是相對於“高碳經濟”而言的,以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為目標,以低排放、低消耗、低汙染為特征的經濟發展模式。發展低碳經濟將促使能源消費方式、人們的生產和生活方式的革新,促使建立在化石燃料基礎之上的現代工業文明向工業生態文明轉變。這預示著新工業革命的到來,預示著發展低碳經濟是我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內在要求,是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主旋律和大方向。

  2 傳統高碳經濟的根源在於“碳鎖定”

  西班牙學者格利高裏·烏恩魯最早提出和使用了“碳鎖定”的概念。“碳鎖定”是指自工業革命以來,對化石能源係統高度依賴的技術,成為主導技術盛行於世,政治經濟、社會與其結成一個“技術——製度綜合體”並不斷為這種技術尋找正當性,為其廣泛商業化應用鋪設道路。結果形成了一種共生的係統內在慣性,導致技術鎖定和路徑依賴,阻礙替代技術(零碳或低碳技術)的發展。

  從我國現狀看,“碳鎖定”效應較為明顯,高碳經濟特征較為突出。一是已成為能耗和碳排放大國。二是對高碳能源過度依賴。我國是世界上唯一以煤炭為基本能源的大國。三是對高碳產業過度依賴。四是對高碳技術過度依賴。能源係統效率僅為33.4%,比發達國家低約10個百分點。

  3 發展低碳經濟的核心在於解除“碳鎖定”

  既然傳統高碳經濟的根源在於“碳鎖定”,那麼,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低碳經濟真正的核心就在於“解鎖”——即解除“碳鎖定”。盡管“碳鎖定”根深蒂固,“解鎖”難度極大,但是不“解鎖”又沒有出路,而且,越晚行動,陷於高“碳鎖定”越深,擺脫的困難和成本亦越大。

  “解鎖”並非不可能。從曆史上看,19世紀末以電力內燃機技術“解鎖”蒸汽內燃機技術等。從現實看,當前許多發達國家已經在不同程度上呈現出人均GDP與人均溫室氣體排放“脫鉤”(即人均GDP增長,人均溫室氣體排放減少或慢於人均GDP增速)的特征。從理論上看,“解鎖”存在三種途徑:一是不改變現有係統,隻處理排放 (即末端治理);二是改造一定的部件或流程,而維持整體係統構架不變(所謂連續性方法);三是替換整個技術係統 (所謂斷絕性方法)。人們最初傾向於使用末端治理的方法,盡可能維持整個技術係統的穩定。但是,隻關注末端治理,最終會趨於無法帶來增量的改變。然而,斷絕性方法又會伴隨極大的心理和財務障礙。所以,較為可行的是連續性方法,即:在現有能源係統的構架下,逐漸創新,最終實現技術係統的替代,擺脫高“碳鎖定”。從這個意義上講,發展低碳經濟絕對是一個長期複雜的係統過程。低碳經濟發展的道路,就是一個逐漸擺脫“碳鎖定”的過程。

  4 解除“碳鎖定”的著力點在於能源和產業低碳化

  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市化加速發展的關鍵階段,能源資源稟賦、能源使用結構、產業結構、現有的技術水平等因素,決定了在未來很長時期,我國低碳經濟發展目標還不可能是從根本上解除“碳鎖定”、減少碳總量,而應是減輕“碳鎖定”、降低碳強度。低碳經濟發展的技術路徑應重點著力於:在經濟係統的能源輸入端,優化能源結構,加快由以化石能源為主,向以清潔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為主轉變,從源頭減少對高碳化石能源的依賴,減少“碳鎖定”,這是發展低碳經濟的根本;在經濟係統的能源消費環節,針對產業能耗這個核心環節,著力於調整優化產業結構,通過產業低碳化,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碳排放強度,這是發展低碳經濟的關鍵所在。

  1. 著力於優化能源結構,實現能源低碳化,從源頭減少“碳鎖定”。

  能源是經濟發展的動力,經濟係統采用什麼樣的能源結構,是決定高碳經濟與低碳經濟的根本。同樣規模的經濟係統,如果基本能源為高碳的化石能源,或者能源結構中以高碳化石能源為主,則其經濟特征就會呈現出高碳特征;反之,如果基本能源為低碳的清潔和可再生能源,或者能源結構中以低碳的清潔和可再生能源為主,則其經濟特征就會呈現出低碳特征。從這個角度理解,低碳經濟應該是含碳燃料所排放的CO2顯著降低的經濟,是能源高效利用、清潔利用和低碳或無碳能源開發與利用的經濟。

  優化能源結構主要應通過發展可再生能源和對傳統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來實現。一是要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充分利用水電、沼氣、太陽能熱利用和地熱能等技術成熟、經濟性好的可再生能源,加快推進風力發電、生物質發電、太陽能發電的產業化發展,逐步提高其在能源結構中的比例,力爭到2015年達到11.4%,到2020年達到l5%左右。二是加強對傳統能源的清潔高效利用。加大原煤入洗比重,減少原煤運輸和直接燃燒,這樣既可節約10%至15%的能源,又可從源頭上控製燃煤汙染物( SO2、CO2、煙塵等)的排放;加快發展清潔煤發電、熱電聯產、煤炭高效轉化(氣化、液化、製氫、製甲醇、製二甲醚、製烯烴)等,降低煤炭消費強度,減少轉化過程中的汙染物排放。

  2. 著力於優化產業結構,實現產業低碳化,攤薄“碳鎖定”。

  我國是產業能耗型國家,2008年,三次產業能源消費量為259549.97萬噸標準煤,占總量的89.06%(其中工業為209302.15萬噸標準煤,占71.81%)。而且,三次產業單位GDP能耗強度差別較大,分別約為0.18、1.43、0.38噸標準煤/萬元。因此,優化產業結構,實現產業低碳化,對減輕我國經濟發展對高碳產業的依賴程度,發展低碳經濟,攤薄“碳鎖定”強度的作用尤其重要。

  據測算,按照目前產業結構,如果第三產業增加值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第二產業相應降低1個百分點,萬元GDP能耗和碳排放強度可降低1個百分點;如果高新技術產業、輕工業增加值比重提高1個百分點,而高耗能行業、重化工業比重相應下降1個百分點,萬元GDP能耗和碳排放強度也可降低1個多百分點。這就為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指明了方向。我國的產業結構調整,應通過加強增量控製和存量優化,使產業結構“減工業化”、“降重工業化”,來逐漸減輕其高“碳鎖定”效應。

  加強增量控製,是從源頭“淨化增量”,使之符合低能耗、低碳排放的要求,以有效地避免或減少新增產業被高碳鎖定,打造低碳產業鏈。一是產業增量向第三產業傾斜,特別是向現代金融、科技服務、現代物流、信息服務、創意產業、休閑旅遊、服務外包、會展及總部經濟等現代服務業傾斜,促進第三產業加快發展,逐步增加其比重,“減工業化”,減輕產業的高“碳鎖定”。二是工業增量向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傾斜,重點支持電子信息、高端裝備製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醫藥等產業,逐步“降重工業化”,減輕經濟發展對高碳的重化工業的依賴,攤薄工業的碳強度。三是嚴格限製新增高耗能產業項目,避免新增的高“碳鎖定”和沉沒成本,逐步降低高耗能產業的比重,降低工業的平均碳成本。

  加強存量調整,是對產業存量中高能耗、高碳排放的落後產能進行調整、改造、淘汰,“解鎖”高“碳鎖定”,推動高碳產業低碳化。一是加快產業鏈升級。以加強自主創新為動力,激勵自主品牌、核心技術、關鍵技術研發,驅動現有產業鏈向“微笑曲線”兩端的研發設計和銷售服務環節延伸,從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提高產業存量的產出效率,攤薄其“碳鎖定”效應。二是加快用低碳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提高其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其能耗和碳排放強度。三是加快淘汰高碳的落後產能,逐漸減少被“碳鎖定”的產業存量。

  5 解除“碳鎖定”的支撐點在於技術和製度創新

  高碳經濟“碳鎖定”的核心在於它是一種“技術——製度綜合體”,即依賴化石能源的技術和技術係統與各種社會組織和製度形成一種密不可分的利益共生關係,滲透於整個社會經濟體之中。因而,發展低碳經濟、解除“碳鎖定”也應主要依賴於技術和製度創新作為支撐。

  1. 以技術創新支撐低碳經濟發展

  技術創新無疑是擺脫依賴化石能源的技術和技術係統的關鍵因素。正如政府間氣候變化專門委員會所強調的:在解決未來溫室氣體減排和氣候變化的問題上,技術進步是最重要的決定因素,其作用超過其他驅動因素之和。

  低碳技術創新的主要方向:一是加快無碳能源技術,即核能、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潮汐能、地熱能、氫能等可再生能源技術以及智能電網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二是加快減碳技術,包括:高耗能高排放領域的節能減排技術(如火電減排、新能源汽車、節能建築、工業動力係統節能等技術);清潔煤技術(IGCC)、油氣資源和煤層氣的勘探等技術的開發與應用。三是加快去碳技術,即碳捕獲與封存技術(CCS),以及溫室氣體的資源化利用技術開發與應用。四是加快對國際先進低碳技術的引進、消化、吸收與推廣。

  2. 以製度創新推動低碳經濟發展

  發展低碳經濟,需要改變原有製度下的利益規則,依靠製度創新激勵或引導經濟主體的行為。在現有製度體係基礎上,發展低碳經濟的製度創新思路是:

  在法律製度層麵:一是按照發展低碳經濟的總體要求,完善能源有關的立法,如:製定國家《能源法》,修訂《可再生能源法》、《節約能源法》、《電力法》、《煤炭法》等。二是抓緊研究製定《發展低碳經濟指導意見》、《加快推進合同能源管理促進節能服務業發展的意見》等法律法規。三是抓緊完善已有法律的相關配套法規標準。形成完善的低碳經濟法律保障體係。

  在政策製度層麵:一是財政政策創新。在經常性預算中,增設低碳經濟發展支出科目,並規定其增長幅度。加大對重點節能環保工程、企業從事低碳技術研發投資和建設、消費者使用節能環保產品的財政補貼力度。增加政府優先采購節能和低碳產品的強製性規定。加大對地方政府開發可再生能源、發展低碳產業、推進節能減排等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二是稅收政策創新。企業所得稅方麵,對低碳產品生產企業,給予稅收優惠;對低碳、環保節能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再投資退稅和遞延納稅等優惠;加大低碳設備、產品研發費用的稅前扣除比例。增值稅方麵,對高碳化石能源和可再生清潔能源分別按17%和13%的稅率征稅;對利用清潔能源生產的無汙染產品實行減免或即征即退政策。消費稅方麵,對不同能耗和碳排放的產品實行差別稅率;開征成品油消費稅。資源稅方麵,開征環境類稅種,首先開征碳稅。三是產業政策創新。完善產業增量控製引導製度,鼓勵低碳產業、限製高碳產業發展;完善產業存量優化調整製度,鼓勵對高碳產業、設備、產品實行低碳化改造,鼓勵加快淘汰高碳的落後產能。四是技術政策創新。完善降低技術創新成本的技術推動政策和提高技術創新收益的需求拉動政策(如:知識產權保護,稅收抵免和新技術的消費抵免,政府采購,技術授權,管製標準等)。五是管理製度創新。製定碳排放考核標準、能效標準及其審計製度,製定地方政府和企業的低碳經濟評價指標體係,製定能源合同政策,實行自願減排協議製度,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六是其他政策製度創新。完善能源價格形成機製;完善碳金融政策,鼓勵開發碳金融衍生品,拓寬低碳產業和項目的融資渠道;完善碳交易市場機製,製定碳交易、碳預算和碳分配標準,推動碳券、碳排放權、碳期貨市場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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