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委副書記(副礦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
作者:佚名
2011-07-12 10:52
來源:本站原創
黨委副書記(副礦長)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
1.協助書記(礦長)做好黨風廉政建設的全麵工作;
2.對直管科室、分管區隊負責人中出的違法、違紀案件負有直接領導責任;
3.負責監督直管單位領導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的落實;
4.指導直管單位、部門製定廉政勤政措施和製度;
5.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主管的工作同布置、同檢查、同考核、同總結;
6.支持和指導紀檢監察工作,幫助解決工作中的困難;
7.傾聽群眾意見,密切幹群關係,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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