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業規程、安全措施管理製度
作業01manbetx
、安全措施管理製度
采掘作業01manbetx
1.01manbetx
的編製
(1)采掘工作麵作業01manbetx
應根據經批準的工作麵設計和生產實際需要,參照地質說明書,遵循《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進行編製。
(2)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中的生產組織方法應以正規循環作業為前提,合理選擇作業形式和循環方式,工序力求簡化、工時利用充分,達到安全生產目的。
(3)采煤列出作業規程的編製應以地質說明書為依據。
(4)規程由隊主管技術員負責編製,主管隊長審核簽字。
(5)規程編製前,應由隊主管技術員、隊幹部及隊裏的其他技術人員按照設計的要求,對施工或回采地點進行詳細調查並作好調查記錄,再由隊長召集區隊生產骨幹討論,經充分研究後,按照統一規定的規程格式要求,由技術員進行編製,不得缺項、漏項。采煤作業規程在生產前15天,掘進作業規程在開工前10天報礦生產技術科。
(6)采煤作業規程應按每個單項工程或每個區段、每個分層的工作麵單獨編製。掘進作業規程原則上應按一個掘進頭所施工的同一煤層(分層)、同一區段或單項工程有關的巷道、硐室編製單獨的作業規程。
(7)規程編製份數:規程編製應一式九份,審批後的作業規程由生產技術科負責編號、登記,然後分送分管礦長、分管副總、安檢科、通風科、機電科、區隊,生產技術科自留一份。
2、規程的審批
(1)生產技術科接到規程後,應在5天內召集有關部門的業務人員,在分管副總的主持下組織會審,並逐一簽字;審批意見力求統一,遇有意見不一致時,由總工程師負責裁定。
(2)新采區第一工作麵、新工藝開采的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必須上報公司審批,由生產科召集,礦總工程師主持會審後上報。
(3)采煤規程每月由生產技術科召集有關審查部門複審一次。報礦審批的作業規程,由生產技術科牽頭,召集有關部門業務人員會審並由分管副總簽字生效。
(4)參加規程會審單位:生產技術科、安檢科、通風科、機電科、區隊。
3、規程的貫徹
(1)作業規程批準後,區隊技術員必須向隊幹部和作業人員認真講解貫徹,達到人人皆知(輪休或請假人員必須補課);貫徹後,必須進行考試,考試合格者方可下井作業,並逐個簽字備查。
(2)采掘作業規程經批準立即生效,並按審批意見組織落實;任何人無權口頭修改規程規定;如需修改,必須履行編製和審批程序。
(3)采掘工程結束後,作業規程即行失效,其中生產科一份歸檔保存半年;新開工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另行編製作業規程,不得頂替代用。
4、規程的修改
采掘作業開工或投產後,作業規程與實際變化局部不符或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及時提出補充措施報礦審批後執行:
改變原作業規程的工藝過程或規程質量;
地質條件或特殊情況,需補充針對性技術安全措施;
改用特殊施工方法的工程。
修改規程的程序、貫徹與作業規程相同。
專項安全措施
1、需編製安全措施的項目
(1)一通三防:井下反風、局部通風係統的調整、通風設施的撤除與構築、礦井風量及區域風量的調整、瓦斯排放與老巷探險、煤層注水、工作麵注漿、電焊氣割、大巷衝塵等;
(2)機電安裝:設備的安裝與撤除,管路、架線、照明安裝撤除,井筒及斜巷設施的施工等;
(3)運輸:工作麵運輸超高、超寬、超長、超重等特殊設備運輸;炸藥、雷管運輸等;
(4)水文:防治水、探放水;
(5)巷道局部整修與舊巷大修;
(6)巷道貫通;
(7)巷道冒頂的處理。
2、措施的編製、審批與貫徹
(1)安全措施編製由施工單位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經單位生產骨幹研究後,由技術員執筆進行編製,或者由主管部門編製。
(2)編製出的規程複印後,由編製部門加蓋受控章及發放號並負責發放。
(3)貫通措施複印四份,分送生產科、安檢科、通風科;其它措施複印三份,分送生產科、機電科、安檢科;所有措施的原稿一律由各編製單位自己保存。
(4)所有的措施必須交有關部門會審。
(5)一般情況下,措施必須在施工前2天上報給分管副總或總工程師,總工程師在接到措施後24小時內召集安檢、生產、機電、地質等部門有關技術人員進行會審;遇特殊情況,應立即召集有關人員進行會審。
(6)施工單位必須將審批手續齊全的措施連同審批意見一起貫徹到每一位施工人員並簽字後,該工程方可施工。
(7)審批後的措施任何人不得隨意修改,如井下地質條件發生變化確需修改時,需另行編製措施,重新審批。
(8)電焊、氣割、一通三防等重要措施經總工程師組織會審簽字後方可生效。
(9)補充措施應確保先進性、可靠性、合理性,並突出針對性,對施工工藝、生產係統、勞動組織交待清楚,內容不得與三大規程相抵觸。
(10)措施會審完後一天內必須將措施複印件送到有關單位,以利於監督執行。
其它有關規定
1、規程措施的編製人必須具備井下工作滿一年以上、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工程技術人員,參加會審人員必須是各單位技術負責人。
2、審查人員必須對專業內容、條款進行審查,並提出修改補充意見,由分管副總或總工程師最終確定會審意見。
3、凡不按規程、措施施工或無規程措施施工的單位,一經發現應立即責令停止施工,掛紅牌,由安監部門組織追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