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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知識學習題庫

在線文檔 2011-07-12 0
軟件名稱: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知識學習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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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時間: 2011-0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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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知識學習題庫

1、 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區域防突措施、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區域驗證 ,局部綜合防突措施包括內容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工作麵防突措施、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 。

2、 防突工作堅持區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補充的原則。突出礦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頭、不采突出麵。未按要求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的,嚴禁進行采掘活動,區域防突工作應當做到多措並舉、可保必保、應抽盡抽、效果達標。

3、礦井有煤層有瓦斯動力現象的、相鄰礦井開采的同一煤層發生突出的、煤層瓦斯壓力達到或者超過0.74MPa的情況之一的,應當立即進行突出煤層鑒定,鑒定未完成前,應當按照突出煤層管理。

4、 突出煤層和突出礦井的鑒定由煤礦企業委托具有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鑒定單位應當在接受委托之日起120天內完成鑒定工作,鑒定單位對鑒定結果負責。

5、煤礦發生瓦斯動力現象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經事故調查認定為突出事故的,該煤層即為突出煤層,該礦井即為突出礦井。

6、突出煤層鑒定應當首先根據實際發生的瓦斯動力現象進行,當動力現象特征不明顯或者沒有動力現象時,應當根據實際測定的煤層最大瓦斯壓力P、軟分層煤的破壞類型、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和煤的堅固性係數f等指標進行鑒定。瓦斯放散初速度△p≥10、堅固性係數f≤0.5、瓦斯壓力(相對壓力)P(MPa)≥0.74、破壞類型Ⅲ、Ⅳ、Ⅴ,確定為突出煤層。

7、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及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突專項設計。設計應當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順序、采區巷道布置、采煤方法、通風係統、防突設施(設備)、區域綜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等內容。

8、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滿足防突工作要求的地麵永久瓦斯抽采係統。

9、 突出礦井的巷道布置應當符合下列要求和原則:運輸和軌道大巷、主要風巷、采區上山和下山(盤區大巷)等主要巷道布置在岩層或非突出煤層中、減少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次數、井巷揭穿突出煤層的地點應當合理避開地質構造破壞帶、突出煤層的巷道優先布置在被保護區域或其他卸壓區域。

10、突出煤層頂、底板岩巷掘進時,地質測量部門提前進行地質預測,掌握施工動態和圍岩變化情況,及時驗證提供的地質資料,並定期通報給煤礦防突機構和采掘區(隊),遇有較大變化時,隨時通報。

11、突出礦井開采的非突出煤層和高瓦斯礦井的開采煤層,在延深達到或超過50m或開拓新采區時,必須測定煤層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

12、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針是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

13、突出煤層的任何區域的任何工作麵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前,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

14、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15、所有突出煤層外的掘進巷道(包括鑽場等)距離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小於10m時(在地質構造破壞帶為小於20m時),必須邊探邊掘,確保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5m。

16、在同一突出煤層正在采掘的工作麵應力集中範圍內,不得安排其他工作麵進行回采或者掘進。具體範圍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但不得小於30m。

17、突出煤層的掘進工作麵應當避開鄰近煤層采煤工作麵的應力集中範圍。

18、在突出煤層的煤巷中安裝、更換、維修或回收支架時,必須采取預防煤體垮落而引起突出的措施。

19、突出礦井、有突出煤層的采區、突出煤層工作麵都有獨立的回風係統。采區回風巷是專用回風巷 。

20、在突出煤層中,嚴禁任何兩個采掘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

21、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采區回風巷及總回風巷安設高低濃度甲烷傳感器;

22、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回風側不得設置調節風量的設施。

23、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24、煤(岩)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時,必須停止突出煤層的掘進、回采、鑽孔、支護以及其他所有擾動突出煤層的作業。

25、清理突出的煤炭時,應當製定防煤塵、防片幫、防冒頂、防瓦斯超限、防火源的安全技術措施。

26、突出孔洞應當及時充填、封閉嚴實或者進行支護;當恢複采掘作業時,應當在其附近30m範圍內加強支護。

27、施工防突措施的區(隊)在施工前,負責向本區(隊)職工貫徹並嚴格組織實施防突措施。

28、采掘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防突措施的規定並有詳細準確的記錄。由於地質條件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執行所規定的防突措施的,施工區(隊)必須立即停止作業並報告礦調度室,經礦井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人員到現場調查後,由原措施編製部門提出修改或補充措施,並按原措施的審批程序重新審批後方可繼續施工;其他部門或者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突措施;

29、煤礦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技術負責人應當每季度至少一次到現場檢查各項防突措施的落實情況。

30、煤礦企業、礦井的防突機構應當隨時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實施情況,並及時將檢查結果分別向煤礦企業負責人、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和礦長、礦井技術負責人彙報,有關負責人應當對發現的問題立即組織解決;

31、煤礦企業、礦井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檢查綜合防突措施的編製、審批和貫徹執行情況。

32、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工並隨時檢查瓦斯;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有權停止作業,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並報告礦調度室。

33、在突出煤層中,專職爆破工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

34、 突出礦井的管理人員和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突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作業。

35、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防突基本知識和規章製度等內容。

36、突出礦井的區(隊)長、班組長和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的培訓包括突出的危害及發生的規律、區域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防突的規章製度等內容;

37、 突出礦井應當對突出煤層進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經區域預測後,突出煤層劃分為突出危險區和無突出危險區,未進行區域預測的區域視為突出危險區。

38、區域預測分為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的區域預測和新采區開拓完成後的區域預測。

39、 突出煤層區域預測的範圍由煤礦企業根據突出礦井的開拓方式、巷道布置等情況劃定。

40、 新水平、新采區開拓前,當預測區域的煤層缺少或者沒有井下實測瓦斯參數時,可以主要依據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前區域預測。

41、 開拓後區域預測應當主要依據預測區域煤層瓦斯的井下實測資料,並結合地質勘探資料、上水平及鄰近區域的實測和生產資料等進行,開拓後區域預測結果用於指導工作麵的設計和采掘生產作業。

42、對已確切掌握煤層突出危險區域的分布規律,並有可靠的預測資料的,區域預測工作可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實施;否則,應當委托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性鑒定資質的單位進行區域預測。

43、 經評估為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建井期間,以及突出煤層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新水平、新采區開拓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必須采取區域綜合防突措施並達到要求指標。

44、經開拓前區域預測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新水平、新采區開拓、準備過程中的所有揭煤作業應當采取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45、 經開拓後區域預測為突出危險區的煤層,必須采取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經效果檢驗仍為突出危險區的,必須繼續進行或者補充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46、經開拓後區域預測或者經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後為無突出危險區的煤層進行揭煤和采掘作業時,必須采用工作麵預測方法進行區域驗證。

47、 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優先采用開采保護層。

48、突出礦井首次開采某個保護層時,應當對被保護層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及保護範圍的實際考察。如果被保護層的最大膨脹變形量大於千分之三,則檢驗和考察結果可適用於其他區域的同一保護層和被保護層;否則,應當對每個預計的被保護區域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保護效果檢驗、保護範圍考察結果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

49、 突出危險區的煤層不具備開采保護層條件的,必須采用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區域措施效果檢驗。

50、 區域預測一般根據煤層瓦斯參數結合瓦斯地質分析的方法進行,也可以采用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

51、 區域防突措施是指在突出煤層進行采掘前,對突出煤層較大範圍采取的防突措施,區域防突措施包括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兩類。

52、開采保護層分為上保護層和下保護層兩種方式。

53、預抽煤層瓦斯可采用的方式有:地麵井預抽煤層瓦斯以及井下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順層鑽孔或穿層鑽孔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等。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按上述所列方式的優先順序選取,或一並采用多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措施。

54、在突出礦井開采煤層群時,如在有效保護垂距內存在厚度0.5m及以上的無突出危險煤層,除因突出煤層距離太近而威脅保護層工作麵安全或可能破壞突出煤層開采條件的情況外,首先開采保護層,有條件的礦井,也可以將軟岩層作為保護層開采。

55、當煤層群中有幾個煤層都可作為保護層時,綜合比較分析,擇優開采保護效果最好的煤層;

56、當礦井中所有煤層都有突出危險時,選擇突出危險程度較小的煤層作保護層先行開采,但采掘前必須按規定要求采取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

57、優先選擇上保護層。在選擇開采下保護層時,不得破壞被保護層的開采條件。

58、 保護層和被保護層開采設計依據的保護層有效保護範圍等有關參數應當根據試驗考察確定,並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59、采取各種方式的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時,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當控製區段內的整個開采塊段、兩側回采巷道及其外側一定範圍內的煤層,要求鑽孔控製回采巷道外側的範圍傾斜、急傾斜煤層巷道上幫輪廓線外至少20m,下幫至少10m;其他為巷道兩側輪廓線外至少各15m。

60、穿層鑽孔預抽石門(含立、斜井等)揭煤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應當在揭煤工作麵距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7m以前實施(在構造破壞帶應適當加大距離)。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是: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12m(急傾斜煤層底部或下幫6m),同時還應當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到巷道輪廓線(包括預計前方揭煤段巷道的輪廓線)的最小距離不小於5m,且當鑽孔不能一次穿透煤層全厚時,應當保持煤孔最小超前距15m;

61、順層鑽孔預抽煤巷條帶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鑽孔應控製的條帶長度不小於60m。

62、當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麵在預抽防突效果有效的區域內作業時,工作麵距未預抽或者預抽防突效果無效範圍的前方邊界不得小於20m。

63、厚煤層分層開采時,預抽鑽孔應當控製開采的分層及其上部至少20m、下部至少10m(均為法向距離,且僅限於煤層部分)。

64、 預抽煤層瓦斯鑽孔應當在整個預抽區域內均勻布置,鑽孔間距應當根據實際考察的煤層有效抽放半徑確定,預抽瓦斯鑽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5m,順層鑽孔的封孔段長度不得小於8m。

65、應當做好每個鑽孔施工參數的記錄及抽采參數的測定,鑽孔孔口抽采負壓不得小於13kPa。預抽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當采取改進封孔的措施,以提高封孔質量。

66、 對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應當根據經試驗考察確定的臨界值進行評判,在確定前可以按照如下指標進行評判:可采用殘餘瓦斯壓力指標進行檢驗,如果沒有或者缺少殘餘瓦斯壓力資料,也可根據殘餘瓦斯含量進行檢驗,並且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小於0.74MPa或殘餘瓦斯含量小於8m3/t的預抽區域為無突出危險區,否則,即為突出危險區,預抽防突效果無效。

67、當采用煤層殘餘瓦斯壓力或殘餘瓦斯含量的直接測定值進行檢驗時,若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的指標測定值達到或超過了有突出危險的臨界值而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時,則此檢驗測試點周圍半徑100m內的預抽區域均判定為預抽防突效果無效,即為突出危險區。

68、穿層鑽孔或順層鑽孔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區段寬度(兩側回采巷道間距加回采巷道外側控製範圍)未超過120m,以及對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進行檢驗時若回采工作麵長度未超過120m,則沿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布置1個檢驗測試點;若預抽區段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區段寬度或預抽回采區域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的回采工作麵長度大於120m時,則在回采工作麵推進方向每間隔30~50m,至少沿工作麵方向布置2個檢驗測試點。

69、 當區域驗證為無突出危險時,應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後進行采掘作業。但若為采掘工作麵在該區域進行的首次區域驗證時,采掘前還應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

70、隻要有一次區域驗證為有突出危險或超前鑽孔等發現了突出預兆,則該區域以後的采掘作業均應當執行局部綜合防突措施。

71、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是預測工作麵煤體的突出危險性,包括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煤巷掘進工作麵和采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等。工作麵預測應當在工作麵推進過程中進行。

72、采掘工作麵經工作麵預測後劃分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和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未進行工作麵預測的采掘工作麵,應當視為突出危險工作麵。

73、 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並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經檢驗證實措施有效後,即判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當措施無效時,仍為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采取補充防突措施,並再次進行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74、無突出危險工作麵必須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並保留足夠的突出預測超前距或防突措施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煤巷掘進和回采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預測超前距均為2m。

75、工作麵應保留的最小防突措施超前距為煤巷掘進工作麵5m,回采工作麵3m;在地質構造破壞嚴重地帶應適當增加超前距,但煤巷掘進工作麵不小於7m,回采工作麵不小於5m。

76、在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m之前,應當至少打兩個穿透煤層全厚且進入頂(底)板不小於0.5m的前探取芯鑽孔。

77、在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揭煤工作麵掘進至距煤層最小法向距離20m之前必須布置一定數量的前探鑽孔,以保證能確切掌握煤層厚度、傾角變化、地質構造和瓦斯情況。

78、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距突出煤層底(頂)板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到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2m(最小法向距離)的過程均屬於揭煤作業。

79、 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必須在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 m(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應適當加大法向距離)前進行。

80、在經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可掘進至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前的工作麵位置,再采用工作麵預測的方法進行最後驗證。若經驗證仍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則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條件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穿煤層;否則,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

81、當工作麵預測或措施效果檢驗為突出危險工作麵時,必須采取或補充工作麵防突措施,直到經措施效果檢驗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

82、 石門和立井、斜井工作麵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5m開始,必須采用物探或鑽探手段邊探邊掘,保證工作麵到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不小於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前要求的最小距離。

83、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時,要求石門、斜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2m,其他煤層1.5m。要求立井揭煤工作麵與煤層間的最小法向距離是急傾斜煤層1.5m,其他煤層2m。

84、 在揭煤工作麵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突出煤層後,若未能一次揭穿至煤層頂(底)板,則仍應當按照遠距離爆破的要求執行,直至完成揭煤作業全過程。

85、當石門或立井、斜井揭穿厚度小於0.3m的突出煤層時,可直接用遠距離爆破方式揭穿煤層。

86、 在實施局部綜合防突措施的煤巷掘進工作麵和回采工作麵,若預測指標為無突出危險,則隻有當上一循環的預測指標也是無突出危險時,方可確定為無突出危險工作麵,並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保留足夠的預測超前距的條件下進行采掘作業;否則,仍要執行一次工作麵防突措施和措施效果檢驗。

87、 石門揭煤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預測應當選用綜合指標法、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或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進行。

88、 采用綜合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應當由工作麵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鑽孔測定煤層瓦斯壓力P。近距離煤層群的層間距小於5m或層間岩石破碎時,應當測定各煤層的綜合瓦斯壓力。

89、測壓鑽孔在每米煤孔采一個煤樣測定煤的堅固性係數f,把每個鑽孔中堅固性係數最小的煤樣混合後測定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Δp,則此值及所有鑽孔中測定的最小堅固性係數f值作為軟分層煤的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堅固性係數參數值。

90、采用鑽屑瓦斯解吸指標法預測石門揭煤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由工作麵向煤層的適當位置至少打3個鑽孔,在鑽孔鑽進到煤層時每鑽進1m采集一次孔口排出的粒徑1~3mm的煤鑽屑,測定其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91 、可采用鑽屑指標法、複合指標法、R值指標法、其他經試驗證實有效的方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

92、 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時,在近水平、緩傾斜煤層工作麵應向前方煤體至少施工3個、在傾斜或急傾斜煤層至少施工2個直徑42mm、孔深8~10m的鑽孔,測定鑽屑瓦斯解吸指標和鑽屑量。

93、鑽孔應盡可能布置在軟分層中,一個鑽孔位於掘進巷道斷麵中部,並平行於掘進方向,其他鑽孔的終孔點應位於巷道斷麵兩側輪廓線外2~4m處。

94、鑽孔每鑽進1m測定該1m段的全部鑽屑量S,每鑽進2m至少測定一次鑽屑瓦斯解吸指標K1或△h2值。

95、各煤層采用鑽屑指標法預測煤巷掘進工作麵突出危險性的指標臨界值應根據試驗考察確定,在確定前可暫按下表的臨界值確定工作麵的突出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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