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星煤業爆破作業安全操作規程
登封市金星煤業有限公司爆破作業
安全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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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有爆破人員,包括爆破、送藥、裝藥人員,必須熟悉爆炸材料性能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規定。
2、井下爆破工必須由專職爆破工擔任,必須固定在同一工作麵工作,必須執行“一炮三檢”。
3、爆破說明書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㈠炮眼布置圖必須標明采煤工作麵的高度和打眼範圍或掘進工作麵的巷道斷麵尺寸,炮眼的位置、個數、深度、角度及炮眼編號,並用三視圖表示。
㈡炮眼說明表必須說明炮眼的名稱、深度、角度,使用炸藥、雷管的品種,裝藥量,封泥長度,連線方式和起爆順序。
㈢必須編入采掘作業01manbetx
,並及時修改補充。
爆破工必須依照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
4、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5、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並遵守下列規定。
㈠必須使用安全等級不低於三級的煤礦許用含水炸藥。
㈡必須使用煤礦許用毫秒期電雷管,最後一段的延期不得超過130ms。
㈢不同廠家生產的或不同品種的電雷管,不得摻混使用。
6、嚴禁在一個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
7、爆破工必須把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的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嚴禁亂扔、亂放。爆炸材料箱必須放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機械、電氣設備的地點。爆破時必須把爆炸材料箱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
8、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電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後,必須將其腳線扭結成短路。
9、裝配起爆藥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的爆破工作地點附近進行。嚴禁坐在爆炸材料箱上裝配起爆藥卷。裝配起爆藥卷數量,以當時當地需要的數量為限。
㈡裝配起爆藥卷必須防止電雷管受震動、衝擊,折斷腳線和損壞腳線絕緣層。
㈢電雷管必須由藥卷的頂部插入,嚴禁用電雷管代替竹、木棍紮眼。電雷管必須全部插入藥卷內。嚴禁將電雷管斜插在藥卷的中部或捆在藥卷上。
㈣電雷管插入藥卷後,必須用腳線將藥卷纏住,並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成短路。
10、裝藥前,首先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炮眼內的煤粉或岩粉,再用木質或竹質炮棍將藥卷輕輕推入,不得衝撞或搗實。炮眼內的各藥卷必須彼此密接。有水的炮眼,應使用抗水型炸藥。裝藥後,必須把電雷管腳線懸空,嚴禁電雷管腳線、爆破母線與運輸設備、電氣設備以及采掘機械等導電體相接觸。
11、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無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實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裸露爆破。
12、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長度應符合下列要求:
㈠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爆破;在特殊條件下,如挖底、刷幫等確需淺眼爆破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於0.6m,但必須封滿炮泥。
㈡炮眼深度為0.6—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炮眼深度的一半。
㈢炮眼深度超過1.0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5m。
㈣炮眼深度超過2.5m時,封泥長度不得小於1.0m。
㈤光麵爆破時,周邊光爆炮眼就用炮泥封實,且封泥長度不得小於0.3m。
㈥工作麵有2個或2個以上自由麵時,在煤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5m,在岩層中最小抵抗線不得小於0.3m。澆眼裝藥爆破大岩塊時,最小抵抗線和封泥長度都不得小於0.3m。
12、裝藥前和爆破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嚴禁裝藥、爆破:
㈠采掘工作麵的控頂距離不符合作業01manbetx
的規定,或者支架有損壞,或者傘簷超過規定。
㈡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0%。
㈢在爆破地點20m以內,礦車、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物體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
㈣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
㈤采掘工作麵風量不足。
13、爆破前,必須加強對機器、、液壓支架和電纜等的保護或將其移出工作麵。爆破前班組長必須親自布置專人在警戒線可可能進入爆破地點的所有通路上擔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員必須在安全地點警戒。警戒線處應設置警戒牌、欄杆或拉繩。
14、爆破母線和連接線應符合下列要求:
㈠煤礦井下爆破母線必須符合標準。
㈡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電雷管腳線和連接線、腳線和腳線之間的接頭必須相互扭緊並懸掛,不得與軌道、金屬管、金屬網、鋼絲繩、刮板輸送機等導電體相接觸。
㈢巷道掘進時,爆破母線應隨有隨掛。不得使用固定爆破母線,特殊情況下,必須采取安全措施。
㈣爆破母線與電纜、電線、信號線應分別掛在巷道的兩側。如果必須掛在同一側,爆破母線必須掛在電纜的下方,並應保持0.3m以上的距離。
㈤隻準采用絕緣母線單回路爆破,嚴禁用軌道、金屬管、金屬網、水或大地等當作回路。
㈥爆破前,爆破母線必須扭結成短路。
15、爆破後,等工作麵 的炮煙被吹散,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拒爆、殘爆等情況。如有危險情況,必須立即處理。
16、通電後拒爆時,爆破工必須先取下把手或鑰匙,並將爆破母線從電源上摘下,扭結成短路,再等一定時間(至少等15分鍾),才可沿線路檢查,找出拒爆的原因。
17、處理拒爆、殘爆時,必須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並應在當班處理完畢。如果當班未能處理完畢,當班爆破工必須在現場向下一班爆破工交接清楚。
處理拒爆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㈠有於連線不良造成的拒爆,可重新連線起爆。
㈡在距拒爆炮眼0.3m以外另打與拒爆炮眼平行的新炮眼,重新裝藥起爆。
㈢嚴禁用鎬刨或從炮眼中取出原放置的起爆藥卷保從起爆藥卷中拉出電雷管。不論有無殘餘炸藥嚴禁將炮眼殘底繼續加深;嚴禁有打眼的方法往外掏藥;嚴禁用壓風吹拒爆(殘爆)炮眼。
㈣處理拒爆的炮眼爆炸後,爆破工必須詳細檢查炸落的煤、矸,收集未爆的電雷管。
㈤在拒爆處理完畢以前,嚴禁在該地點進行與處理拒爆無關的工作。
本製度從製定之日起開始執行
登封市金星煤業有限公司
201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