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煤廠電動葫蘆操作工操作規程
選煤廠電動葫蘆操作工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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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規定
第1條 應經過國家規定的部門進行專業技術培訓和安全技術教育,通過考試取得資格證後,持證上崗。
第2條 嚴格執行《選煤廠安全01manbetx
》、崗位責任製、交接班度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3條 應掌握行車(電動葫蘆)的構造、工作原理、技術和一般故障的處理方法。
第4條 上崗時,按規定穿戴好勞保用品。
二、工作前的準備
第5條 了解工作現場的情況及其他工作條件。
第6條 按《選煤廠機電設備檢查通則》要求對設備做一般查,並進一步做好如下檢查:
1.軌道應平直、牢固,兩軌接頭高差不得超過規定,軌距,無卡軌現象。
2.行車(電動葫蘆)各部螺栓、零部件齊全、可靠、完好。
3.檢查滾筒、鋼絲繩及卡子、導繩器、止退塊齊全、可靠,無裂紋,鋼絲繩無過度磨損和斷絲現象。
4.鉤頭無嚴重鏽蝕、變形及銷子拉脫等現象,滑輪轉動靈活。
5.檢查安全製動裝置靈敏、可靠。
6.電氣設備,如限位開關,滑觸線和各種儀表應正常。
7.應裝設漏電保護裝置。
第7條 待檢查無異常情況後,即可按開車程序進行試車,試車時由慢到快。對各終端限位開關,在試車時要檢查是否完好,位置是否正常,否則要及時調整。三、正常操作
第8條 在經以上檢查、試運行後,確認軌道和行車(電動葫蘆)附近無人和其他障礙時,即可發信號開車。
第9條 操作時精力集中,隨時觀察設備運行情況與工作場地附近人員。操作人員所站位置應處在觀察到整個吊裝工作現場的位置。發現問題和不正常聲響,應立即停車,切斷電源檢查處理。檢查或加油時,不可站在鉤頭活動範圍內。
第10條 鋼絲繩固定繩頭的夾子數不得少於3副。鋼絲繩不得扭轉工作,不得用鉤頭斜線提升或帶動其他設施。
第11條 行車(電動葫蘆)在接近終點時應慢速行駛,各限位裝置必須靈敏,嚴禁用反轉方法停止運轉。
第12條 以下幾種情況嚴禁起吊:
1.無專人指揮。
2.物件超過起重噸位。
3.吊具不合格、物件捆紮不牢靠。
4.吊物上有人。
5。製動安全裝置失靈。
6.掩埋物件、帶電設備。
第13條 嚴禁斜拉、斜吊物件。
第14條 嚴禁物件下及活動範圍內站人。
四、特殊情況的處理
第15條 當行車(電動葫蘆)有故障需要檢修時,必須斷電掛牌,及時檢修。
第16條 在吊裝過程中,設備出現故障時,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措施,彙報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五、操作後應做的工作
第17條 工作完畢後,行車(電動葫蘆)應停在適當位置,斷開電源,將組合控製按鈕存放好,方可離開。
六、安全注意事項
第18條 嚴格執行“三不吊”,即信號不明不吊、重量不明不吊、重心不明不吊。
第19條 在吊運過程中,嚴禁在吊物上進行電焊、氣割作業。
第20條 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操作,對緊急停車信號,不論何人發出均應立即執行。
第21條 吊運物件時,不準同時操作升降、小車、大車3個運行手柄。
第22條 吊運過程中突然停電,必須將開關恢複到零位。
第23條 操作中不準用倒車代替製動、限位代替停車、緊急開關代替普通開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