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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電隊吊掛檢修工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7-19 17:07 來源:本站原創

機電隊吊掛檢修工01manbetx 01manbetx
一、 一般規定:

1、吊掛工應由熟知《煤礦安全01manbetx 》對立井提升的有關規定,並經技術培訓合格者擔任。

2、吊掛工應保持相對穩定,明確分工,落實責任。

3、吊掛檢修工應經過機械維修工、高空作業、起重等基礎作業培訓。

4、吊掛工作業時不應少於2人。

5、吊掛工應熟知所檢查和維修的鋼絲繩及各種井筒裝備設施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與安裝、檢修、質量要求、完好標準安全技術措施,並了解井筒淋水、井壁狀況的變化情況。

6、吊掛工必須熟知井筒作業及驗繩的各種聯絡信號。

7、吊掛工班前嚴禁喝酒。

8、多人(2人以上)從事一項井筒作業時,要設作業負責人和安全員,統一指揮作業及檢查安全狀況。進行井筒維護、檢修檢查作業時,不得上、下方多組人員平行作業,隻能自上而下的順序作業;因情況特殊,需多層同時作業時(如更換罐道)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9、井筒維修工作需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製定相應的燒焊安全措施,並經上級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後方可進行。

二、作業前的準備:

10、鋼絲繩檢查作業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⑴、了解並掌握所負責的鋼絲繩及其提升係統的技術參數和質量標準

⑵、應對所使用的量具、工具和檢驗儀器進行認真檢查和校驗。

⑶、在檢查之前應做好起始標誌和計算長度的標誌,在同一根繩上每次檢查的起始標誌應一致。

⑷、檢查工作開始前要與提升機司機、監護人員及信號工共同確定好檢查聯係信號,檢查期間不得同時進行井筒和提升機的其它檢修作業。

11、井筒維修作業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⑴、由施工負責人向參加井筒維修作業的全體人員講明本次作業對象作業環境、作業程序及質量要求,由施工負責人和技術員一起向作業人員貫徹安全措施

⑵、由作業負責人和安全監護人負責檢查所用的工具、設備、器材是否齊全合格,安全帶及工具上的綁繩是否牢靠。

⑶、由施工負責人與井上、下信號工、把鉤工和絞車司機聯係好,確定提升速度、作業內容、時間和約定信號等。

⑷、上下井口應設警戒,20米範圍內不準有無關人員,清理幹淨井口附近的浮煤、雜物等。

⑸、作業人員需站在罐籠或箕鬥頂上作業時,必須遵守以下事項:

Ⅰ、罐籠或箕鬥頂上必須設護欄和保護傘(棚)。

Ⅱ、作業人員必須佩帶保險帶和安全帽。

Ⅲ、提升容器的速度一般為0.3—0.5米/秒,最大不能超過2米/秒。

Ⅳ、同一井筒的另一套提升設備不準運行。

Ⅴ、作業所用工具、量具必須用繩拴牢,繩的另一端應固定在可靠的位置,以防墜落。

三、驗繩作業:

12、對使用中鋼絲繩的日常檢查應采用不大於0.3米/秒的驗繩速度,用肉眼觀察和手捋摸的方式進行。

13、驗繩時禁止戴手套或手拿棉布,用手直接撫摸可能發生的斷絲和繩股凹凸等變形情況。

14、驗繩時,應每次驗繩的全長,在井口驗繩時應係安全帶。

15、應利用深度指示器或其它提前確定的起始標誌,確定斷絲、鏽蝕或其它損傷的具體部位,並及時記錄。對斷絲的突出部位應立即剪下、修平。

16、對容器停車位置的主要受力段和斷絲、鏽蝕較嚴重的區段,均應停車詳細檢查。

17、若檢查時發現鋼絲繩出“紅油”、說明繩芯缺油內部已經鏽蝕,應特別注意,仔細檢查。

18、對使用中的鋼絲繩日檢時,除包含日檢全部內容外,還應詳細檢查提升容器在上井口和井底時,鋼絲繩從滾筒到天輪段,詳細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用遊標卡尺測量直徑。

19、不得用汽油、煤油等揮發性油類清洗鋼絲繩。

四、井筒維修作業:

20、檢查井筒裝備時,隻允許從上往下檢查(包括天輪平台和井架),並隨時清掃浮在罐道梁上的碎石、木塊、浮煤和其它雜物。

21、檢查罐道和各部件間隙或清除間隙中浮物時,應采用工具,不能直接用手,以防擠傷。

22、進行更換罐耳、換繩、緊固罐道螺釘等項作業時,應注意配合,工具應栓保險繩,傳遞零部件時要等對方拿穩後再鬆手。

23、在更換罐道、井筒電纜、風水管路等大型維修項目需分班分組作業時,應按施工進度表及程序順序作業,在交接班時必須做到:

⑴、核對工程進度。

⑵、臨時懸掛緊固裝置應可靠,並一一交待清楚。

⑶、對入、出井筒的工具、零配件一一點清交接。

⑷、交接的安全帶必須由安全負責人逐條檢查,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⑸、工作時工具的保險繩應逐一檢查,確認栓綁牢固可靠後方可再次入井使用。

五、收尾工作:

24、鋼絲繩檢查結束後,應將檢查結果逐項填入鋼絲繩檢查記錄簿,並將檢查情況向提升機司機通報,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立即向有關領導彙報。

25、井筒裝備檢修結束後,應清理施工現場,清點工具、材料、配件等,及時通知並配合司機、信號把鉤工進行試運行,試運一個循環後才能正式提升,並將檢修內容及發現的問題如實填寫檢修記錄,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所發現的問題。

26、檢查、檢修項目結束後,應由專人負責進行質量檢查,確認無問題後,才能投入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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