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電隊礦燈工操作規程
機電隊礦燈工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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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一般規定:
1、 礦燈充電和維修人員必須熟知礦燈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能獨立操作,持證上崗。
2、 統一著裝,上崗前嚴禁喝酒。
3、 文明用語,做好服務。
二、 接班前檢查:
1、 同上一班人員檢查燈架、礦燈及燈鎖是否完好,備用燈數量是否充足。
2、 交接上一班的礦燈借用和發放情況並做好記錄。
三、 工作程序:
1、 發放新礦燈:
接到由隊管理人員簽發的礦燈領用證明後,核對領燈人的姓名、單位,根據證明上標明的燈架號找到相應的礦燈並核對無誤後,發新礦燈並做好新礦燈發放記錄及檔案。
2、 借用礦燈:
收到有相關單位蓋章的借領礦燈證明後,填寫好借燈記錄並由借燈人員簽名,發放礦燈並將借燈證明存根,借燈人歸還礦燈後,將借燈記錄消除並將相應證明退回。
3、 礦燈應統一編號,實行專人專燈、固定充電架、集中管理。
4、 礦燈放置必須與充電架的編號相一致。
5、 礦燈完好標準規定,礦燈的燈線長度不得少於1m。
6、 礦燈上架順時針旋轉180度,充電指示為正常。
7、 日常充電電壓為5V±0.1V,每小時調整一次電壓,電流應低於0.1A,充電時間不得少於12小時。
8、 對停止使用一個月以上的礦燈每月進行一次均衡充電,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
9、 充電電源中斷應將燈頭逆時針旋轉90度,中斷充電電源。
10、 初充電礦燈,嚴格按說明書要求進行。
11、 遇有電氣設備著火時,應先切斷電源,然後再進行滅火。
12、 燈房和庫房內嚴禁煙火,並應備有滅火器材。
13、 嚴禁用力摔打和撞擊電池盒,嚴禁焚燒。
14、 礦燈使用人員發現礦燈有缺陷時,應及時報告燈房值班人員進行修理,否則不準入井使用。
15、 對於亮度不夠、電線破塤、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燈頭圈鬆動、玻璃破裂的礦燈,嚴禁發放。
16、 燈麵罩上的灰塵汙垢,可用清水清洗或用布擦洗,不要使用尖銳的硬物清理或用腐蝕性溶液擦洗,以免劃傷和損壞燈麵罩。
17、 礦燈使用報廢後,不得隨意丟棄,應將電池放電至0V,收集後交相關部門。
四、 交班
1、 同接班人員檢查燈架、礦燈及燈鎖是否完好,備用燈數量是否充足。
2、 交待本班的礦燈借用和發放情況並做好記錄。
3、 清掃燈架及工作場所的衛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