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安全生產管理獎罰實施細則
2007.8
一、總則
1、各有關施工生產單位必須認真組織每周一的安全自查活動,並在平衡會前書麵報礦安檢站,未組織檢查、弄虛作假者每次罰款200元。礦組織的周二安全檢查及每員月的安全大檢查(包括上級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有關單位必須安排人員參加(至少一名領導和一名電工),未參加檢查,每次罰款20—100元。
2、崗位工或特殊工種不持證上崗,按20元/人次處罰。
3、井口檢身人員工作失職,造成職工攜帶煙火下井或酒後下井,罰檢身人員50元,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工作籍。
4、礦召開的各種安全會議、專題會議及其它會議無故不參加的單位罰款50元/次,遲到罰款20元/次。
5、發生02manbetx.com
不及時彙報或不積極組織搶救的,罰責任者10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將根據情節輕重由礦研究處理。
6、01manbetx
措施必須嚴格執行會審製度,對不組織會審的部門主管每次罰款100元,對無措施指揮生產的責任者每次罰款100元,造成02manbetx.com
的由礦研究處理。
7、職工變更工種,新工人入礦未按規定組織安全技術培訓或未建立師徒合同,罰責任者50元。
8、井人員不穿工作服、不戴安全帽、不佩帶礦燈入井者罰款50元。
9、工人違反勞動紀律、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罰款50--100元.
⑴脫崗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⑵在崗上或井下睡覺者(情節嚴重者取上限,其它按下限)。
⑶在崗上或井下打架鬥歐者(取上限)。
⑷在崗上打毛衣、打牌、看小說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者。
⑸未經有關領導同意,自找他人代崗者。
⑹酒後上崗者。
⑺不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者(要害工種取上限)。
⑻作業人員不聽從安全生產指揮者。
10、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井下路標和各種安全設備設施者,除對責任者按經濟損失的兩倍賠償外,還執行100--200元的罰款,屬於有意破壞者,一經查實,將給予降級,情節嚴重者開除工作籍。
11、安檢員、瓦檢員、班組長、區隊長不認真執行“一班三彙報”製度者,罰款20元/人、次。
12、對敢於堅持安全生產、抵製“三違”的人和事進行打擊報複者,一經查實,將給予100—500元罰款,情節嚴重者追究刑事責任。
13、采煤、掘進等施工生產單位,不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施工,當安監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作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頭(麵)整改一次,罰款100--1000元。
14、有關施工單位對於礦臨時安排的工作未完成或未落實的,視情節每次按100—1000元處罰,二次安排在規定的時間未完成的,將按第一次的罰款金額加倍處罰。
二、采煤施工
1、凡作業01manbetx
規定必須使用超前支護的工作麵未按規定進行超前支付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回采過程中采煤工作麵留有傘沿的,每發現一處罰當班跟班隊長和班長各50元,施工人100元。
3、
二、掘進施工
1、凡作業01manbetx
規定必須使用點柱作迎頭臨時支護的掘進工作麵未按規定設臨時支付的,每次罰款200—500元。
2、井巷開挖基礎、擴幫、挑頂過程中,未按規定采取臨時支護措施的,每次罰款100—500元。
3、巷道開門及巷道貫透未按措施要求加強支護的,每次罰施工單位200—1000元,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當班指揮施工的班長罰50元、當班參加作業的工人每人罰款20元。
4、架棚巷道不按規定支設撐木或拉杆、空幫空頂,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工人每人罰款20元,因材料不到位造成上述情況的,罰負責人50元、技術員30元。
5、錨噴巷道不按規定正確布置錨杆的密度、角度、深度錨噴、噴漿厚度不夠,頂板破碎帶未鋪網護頂者,對施工單位處以30元/m罰款,每差一根錨杆罰款20元,連接不好的網每塊20元(以規程、措施規定為準)。凡將錨杆鋸短或砸扁使用的,一經發現,罰款500元/根,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工作籍。
6、溜子機頭機尾必須打上穩固可靠的壓柱,否則缺一處罰溜子司機及當班班長各50元。
7、使用扒裝機作業的掘進工作麵,有下列情況時處以罰款:
(1)扒裝機無專用操作手把而用其它材料代替時,罰司機和當班班長各30元/次,罰負責人50元/天,直至停止使用。
(2)扒裝機鋼絲繩打結而繼續使用時,按每個結20元累加處罰責任者。
(3)扒裝機距迎頭的距離超過規程規定的,對當班班長、跟班隊長各罰款30元,對該區負責人罰款50元/天。
(4)扒裝機運行過程中,扒鬥行走區間有人逗留或工作時,罰當班班長100元。並對耙裝機司機及逗留人員分別罰款150元。
(5)耙裝機導向輪拴在幫頂支護錨杆上使用的,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次。
8、錨杆眼和爆破眼打幹眼的,每次罰責任人200元。
9、 掘進工作麵炮後不灑水降塵就出貨的,對當班班長罰款50元/次,對參加作業人員每人罰款30元/次,瓦檢員監督停止施工。
三、放炮及火工品管理
(一)、采掘工作麵空頂距超過作業規程規定而不進行支護的,嚴禁從事打眼工作,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米。
(二)、無爆破證人員不準從事爆破工作,否則對無證上崗人員及安排其上崗的值班幹部各罰款200元。
(三)、放炮員不使用專用背具和雷管箱,而使炸藥、雷管混裝的,罰放炮員50元/次,對無專用背具和雷管箱的放炮員發放炸藥的藥庫發放員,每查出一次罰款50元。
(四)、采掘工作麵無專用的炸藥、雷管箱或毀壞未及時修理更換的,罰負責人100元;兩箱齊全完好而放炮員沒有上蓋加鎖或將炸藥雷管混裝入同一箱內,罰放炮員100元。
(五)、未經允許從井下攜帶炸藥出井者,除按治安管理規定處罰外,對偷盜者按所盜火工品原值的20倍罰款,罰被盜單位主要領導200元/次。造成嚴重後果的另外追究刑事責任。
(六)、出現下列違章放炮情況之一者,均處以罰款:
1、未執行“一炮三檢查”(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均要認真檢查作業地點瓦斯及進風情況)的,罰瓦檢員、班組長及放炮員各50元/次。放明炮、糊炮者,罰100元/次,造成02manbetx.com
,由礦研究處理意見。
2、放炮不實行正向裝藥或不使用水炮泥的,罰放炮員50元/次;炮泥裝填結構不合理的(未按從眼底往外:底藥→引藥→黃泥→水炮泥→黃泥填滿眼),罰放炮員20元/次。
3、掘進頭不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罰放炮員50元/次。
4、放炮母線不掛在腰線位置或母線之間出現明接頭、母線與雷管腳線之間不用絕緣膠布包紮的,罰放炮員50元/次;母線明接頭罰放炮員50元/個。
5、放炮前未按規定發出警號或采掘工作麵所有人員未達到指定地點就響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並追究瓦檢員、安檢員、班組長責任,同時追究放炮員的責任。
6、井下使用非放炮器放炮或同一工作麵使用兩台及以上放炮器放炮的,罰放炮員和當班班長各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直至開除工作籍。
7、短母線放炮者,每少1m罰放炮員5元。
8、毫秒雷管煤巷頭按串聯之外的其他方式聯接的,罰責任者30元/次。
9、放炮員不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或非放炮員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的,罰責任者30元/次。
10、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製度,罰瓦檢員、放炮員、班組長各50元/次。
11、炸藥箱放置位置不當或裝配引藥未避開電氣設備的,罰班組長、放炮員各30元/次。
12、打眼、裝藥平行作業的,罰打眼工、放炮員50元/人次。
13、在井下擅自拆裝放炮器或用放炮方法檢查母線故障、放炮器故障者,罰責任者50元/次,並追究瓦斯檢查員的責任。
14、使用非專用木、竹質炮棍或用力衝擊搗實藥卷的,罰裝藥者10元/孔。
15、當班放炮完畢,剩餘炸藥雷管未及時退還藥庫消帳或轉交下一班放炮員並記錄清楚者,罰當班放炮員50元/次;炸藥庫保管員不認真清點消帳的,罰保管員30元/次,拒絕回收的罰藥庫保管員100元/次,並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16、炸藥雷管及其他設備未移至安全地點就放炮的,罰放炮員100元/次。
17、工作麵停風或風量不足時放炮的,罰瓦檢員、班長及放炮員各100元/次。
18、炮未放響,班(組)長、瓦檢員和放炮員必須待足30分鍾後同時巡視工作麵進行檢查,否則罰班(組)長、瓦檢員、放炮員各50元。
(七) 處理瞎炮時,有下列違章行為的,處以罰款:
1、無專人(班組長)指揮處理瞎炮的,罰班組長30元/次,罰擅自處理者20元/次。
2、用手鎬等工具挖或硬拽瞎炮雷管腳線的,罰班組長及操作者各50元/次。
3、在瞎眼上用打眼的方法掏出藥卷或雷管的,罰責任者50元/次。
4、用高壓風力吹瞎眼或殘眼內的炸藥雷管的,罰責任者40元/次。
5、瞎炮未處理完畢,在有瞎炮的地點附近進行與處理瞎炮無關工作或圍觀的,罰違章者20元/人次。
6、當班處理瞎炮未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的班長和放炮員交待清楚的,罰責任者50元。
(八)銷毀失效的炸藥雷管無專門措施或不按措施落實的,罰責任者50元/次。
(九)地麵、井下用車輛運輸炸藥雷管無專人押送者,罰物資供應部負責人或經警隊長50元/次。
四、 “一通三防
(一) 通風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因巷道布置不合理,造成不必要串聯通風,罰技術科主要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並采取措施,盡量杜絕串聯通風。
2、係統風量達不到作業規程和《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罰通風負責人100元,技術負責人50元,並責令立即製定措施對係統風量調整,做到以風定產。
3、調整和改變通風係統時,無總工程師批準的調整和改變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按總工程師批準的通風係統調整和改變方案進行通風係統調整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100元,並且追究責任給予處分。
4、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主扇運轉者,罰有關責任人300元,對主要責任按“一通三防”管理規定中第五十一條執行。
5、掘進作業規程或施工措施中無局部通風設計者,罰編製和審批人員各50元。
6、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安裝單位行政、技術負責人各100元;通風工區不予監督而使局扇投入運轉的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
7、局扇未落實人員看管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
8、在有風筒處進行施工不采取保護措施而影響掘進頭正常通風的,罰施工單位當班現場負責人50元,當班施工人員20元/人,並包賠被影響掘進頭施工人員工資。
9、巷道貫通前,無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貫通後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罰通風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各50元,並按重大02manbetx.com
追究。
10、巷道維修或老巷回收沒有製定落實通風措施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11、供風地點風筒口到迎頭距離超過規定者,罰當班負責延接風筒負責人每超1m罰20元。
12、凡發生局扇吸循環風的,罰通風工區500元,負責人150元,技術主管100元,其餘250元由測風員及當班瓦檢員承擔。
13、風筒有一處破口漏風罰責任者3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罰責任者5元,以此類推。
14、在通風巷道內堆放物料堵塞巷道斷麵1/3以上者,罰堆放者50元;測風站前後20m內堆放雜物者罰堆放者30元。
15、隨意打開風門不立即關閉或將兩道風門同時打開導致風流短路罰責任者100元,罰看風門工50元。
16、被損壞的通風設施不及時修複,造成風流失控者,罰通風負責人150元,技術負責人100元,並且要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7、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的,罰責任者50元/人,罰看風門工30元。
18、損壞通風設施者除按該設施原值的兩倍進行賠償外,對主要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直至開除礦籍。
19、利用擴散方式通風距離超過6m者,罰責任者30元。
20、無計劃停電造成主扇或局扇停風影響安全者,罰責任者50元;導致無計劃排放瓦斯的,對責任者罰200元,並另行追究責任,特殊情況係統停電除外。
21、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100元,情節嚴重的給予處分。
22、主扇或局扇停風後,井下任何地點風流未恢複正常且未證實瓦斯濃度在1%以下即擅自送電者,除對責任者罰款200元外另行嚴肅追查處理。
23、測風員不按規定及時測風或填寫測風牌板者,罰測風員15元/天。
(二)瓦斯管理有下列情況者,執行罰款:
1、瓦斯檢員漏檢、假檢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罰100元/天,情節嚴重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彙報者,罰施工單位現場責任人50元,瓦檢員不彙報、不撤人工作失職給予降級直至開除。
3、超過6m的盲巷不及時處理的,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30元; 4、除瓦檢員進入柵欄內檢查瓦斯外,其他無關人員擅自進入的,罰責任者30元;
5、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和瓦斯報警斷電儀探頭不及時檢查校正,造成指示偏差時,罰責任者50元/台件;
6、瓦斯日報表不及時送交礦有關領導和有關單位的,罰責任者20元/次;
7、回采工作麵上隅角(落山角)瓦斯超限不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者,罰責任者50元/次;
8、老巷、盲巷或采掘工作麵回收完畢不及時封閉者,罰通風負責人50元,技術負責人20元。
9、瓦斯抽放係統漏氣不及時處理或管內存水不及時排放者罰責任者50元/處。
(三) 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製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須從重追查處罰,直至開除工作籍。
(四) 局扇及其啟動設備安設不合理,造成循環風、串聯風的,罰責任者100元。
(五)采掘工作麵正常開工,沒有及時安裝瓦斯自動報警斷電儀或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嚴肅追查從重處罰。斷電儀發生故障必須立即修複或更換,每拖延一個班,罰款500—5000元,依此類推。
(六)損壞安全監測設備的,除按設備原價兩倍賠償外,按“一通三防”十項規定進行處罰。未按規定設置瓦斯傳感器報警值、斷電值或閉鎖裝置不靈敏可靠的,每次罰款200—1000元。
(七)防塵管理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責任者50元。
2、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責任者50元。
3、采掘工作麵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50元。
4、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責任單位30元。
5、測塵員不及時測塵或報送測塵報表者,罰15元/次。
6、采煤機、掘進機無水割煤(岩)罰責任者100元/次,正常出煤時回風巷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掘進頭放炮時其回風道內噴霧設施不開啟罰責任者50元/組,運輸機巷道出煤(矸)時轉載點噴霧不正常開啟(稀煤除外)罰責任者20元/組。
(八)構築通風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罰款。
1、采麵結束後一個月內有關單位不及時回收完畢而影響采空區封閉的,罰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100--200元。
2、密閉周邊不進硬幫硬底,罰施工的班排長50元,其他施工人員30元/人。
3、通風工區無通風設施安裝設計、質量驗收記錄,罰通風工區單項工程通風設施20元/項。
4、密閉等通風設施前後20m範圍內雜物堆積不清理運出的,罰責任者50元。
5、封閉巷道或采空區時,未經有關礦領導認可,把設備、材料封閉在巷道內的,除按損失價值的兩倍賠償外,並對責任者罰款100元(根據情況進行追究)。
6、在使用巷道內或備用巷道內構築風門、風牆等設施時,不設計和施工電纜管線孔的,罰責任者20元。
7、啟封密閉和火區或在車輛過往頻繁的巷道內構築通風設施時,無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或不兌現措施者,罰責任者100元。
8、構建密閉時,不按設計安設測定密閉內氣體的導管或留泄水孔等時,罰責任者20元。
9、對通風設施不建立台帳和牌板管理,罰通風工區技術負責人200元。
(九)井下防滅火出現下列情況的予以罰款:
1、井下主要運輸機巷、機房、硐室及炸藥庫等要害場所無齊全完好的防滅火器材者,罰管理、使用單位主要負責人50元/處;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而損壞或丟失者,除按原價賠償外,並罰款50元。
2、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其內不得用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元罰款。
3、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和電爐取暖,否則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開除礦籍處分。
4、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01》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元。
6、井下火區封閉後,通風區和救護隊要經常檢查火區內有害氣體的濃度並取樣化驗,建立台帳,否則,罰責任者20元/處。
7、井下電氣設備著火時,必須首先切斷電源,並隻準用不導電的滅火器材滅火,否則,罰責任者50元。
8、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9、井下電氣設備的過流保險大於規定值時,按失爆性質予以罰款。
10、每月井下由通風牽頭,地麵由保衛科組織一次防火工作檢查,不組織者罰50元/次,不參加者50元/次。
11、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50元/次。
(十)井下路標牌板管理中出現如下情況時予以處罰:
1、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麵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或責任者20元/處。
2、塗抹路標或破壞牌板者,對責任者降一檔工資的處分。
3、塗抹或破壞路標牌板的責任者所在單位主要領導負連帶責任,處以罰款50元/次。
(十一) 其它有關處罰按礦“一通三防”十項管理製度執行。
五、巷道維修
(一)、巷道失修嚴重危及安全而不及時采取措施維修加固的,由安全經理牽頭組織追查,對責任者處以至少100元罰款。
(二)、獨頭巷道維修時,不執行由外往裏逐棚修複順序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三)、其他參照采掘的規定執行。
六、運輸提升
1、電機車司機離開操作位置時沒有切斷電動機或沒有將控製手把取下、扳緊車閘,罰電機車司機30元。
2、無電機車司機合格證操作電機車的,對責任者罰款50元。
3、電機車的燈、鈴、閘、連接器以及撒砂裝置必須經常檢查維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均罰責任者20元/次。
4、列車在過道岔、拐彎道、出硐口、調車場及地麵工業廣場運行時不減速、不鳴笛者,罰機車司機20元。
5、列車在行駛時沒有前照明或後尾紅燈的罰司機或押車工 20—50元。
6、機車與礦車及礦車與礦車之間的聯結,使用非專用插銷和三環扣聯結的,罰押運工30元,司機20元。
7、礦車聯結處缺碰頭或鎖口及礦車嚴重變形不及時修複的,罰款10元/個。
8、違章爬、蹬、跳車的每次罰款50—200元/人
9、機車違章捎帶非本機車人員的,對機車司機、押車工和乘車者各罰50元。
10、機車司機和押車工不聽從運輸調度指揮,擅自改變行車路線,罰司機、押車工各100元,造成事故的從重處罰直至開除。
11、使用期限較長的小絞車沒有打固定基礎或四壓兩戧柱不牢固,絞車無護板,罰使用單位負責人100元。
12、非絞車司機操作絞車或絞車司機信號不明開動絞車的,罰責任者50元,無提升信號裝置罰責任單位100元。
13、掛鉤工沒有認真使用正規插銷或插銷不到位,不掛保險繩或直接用保險繩代替鉤頭提放車以及掛車數超出措施規定的,不管造成事故與否,罰掛鉤工100—200元,情節嚴重者開出工作籍。
14、掛鉤工在操作時使用鎖口圈變形,沒有碰頭的礦車、不合格的三環和插銷,罰責任者50元/個。
15、主提升井筒或斜巷變坡點、甩車道的地輥天輪不齊全、不運轉的,罰責任單位50元/個。
16、裝車超高、超寬的,罰責任單位20元/車。
17、提升絞車的各類保護裝置不完備、不可靠者,嚴禁開車使用,並罰責任單位50元。
18、絞車使用中或礦車在半道而司機擅自脫離崗位的,罰絞車司機50元,造成嚴重後果的另行追查處理。
19、小絞車鋼絲繩斷絲或磨損超過規定或鋼絲繩嚴重扭曲變形以及垛繩處連接固定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50元。
20、絞車滾筒上最後剩餘的鋼絲繩纏繞數不符合規定的,罰責任單位負責人50元,罰操作絞車者30元。
21、絞車司機在開車前沒有事先檢查絞車零部件齊全完好情況的,罰司機20元。
七、對管理人員的處罰
(一) 副總及以上礦領導出現下列情形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50元/次,造成重傷及以上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2、對分管範圍內由於中層幹部違章指揮造成的安全事故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罰50元/次,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並參與分管範圍內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處理意見。
3、在現場發現的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罰100元/次,重傷事故罰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 研究處理。
4、在現場發現的不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通報並督促落實處理而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不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或當班未處理完不在現場向下一班帶班領導交待清楚就離開的,罰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6、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2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7、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必須認真對待,給予明確答複,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本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處罰。
8、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現象及人員不製止,不處理的,罰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礦 研究處理。
9、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呼,違者報礦 處理。
10、必須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和安全辦公會議,並對本身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作出詳細的安排、部署,無故不參加者,罰款50元/次。
(二) 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出現以下情況予以處罰: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罰3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礦研究處理。
2、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驗收;同時向礦分管領導彙報,並通知施工單位。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進行處理,並及時彙報礦調度。否則,罰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4、業務部門主管,因自己或下屬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罰30元/次,對造成一般事故的罰50元/次,造成重傷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研究處理。
5、在井下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要立即給予製止,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站執行,並向違章者所在單位領導通報。否則,罰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6、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7、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導致事故隱患不能得到及時發現和排除的,罰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8、業務部門追查事故時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的,罰款100元/次。
9、業務部門不派人參加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的,罰部門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員不聽安排或無故不參加的,罰責任者50元/次。
10、每項工程開工前,由施工單位提出申請,礦工程部組織有關部門按措施要求對該項工程的前期準備工作進行驗收,符合規定的由工程部簽發開工合格證方可開工。工程部不組織,罰100元/次;有關部門不派人參加的罰100元/人次;不符合開工條件而強行開工的罰同意開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檔工資。
11、政工部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組織培訓或有關部門不參加的,對責任單位和主管罰100元。
(三) 生產、輔助工區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予以處罰:
1、嚴於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原則,如失職,不堅持原則,發現一次罰50元;由自身原因當月出現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級工資。
2、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必須按要求安排落實處理。不落實處理的罰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罰100元/次,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3、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所轄範圍內存在的不安全隱患。如對自己轄區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每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4、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幹不加製止,發現一次罰款100元。
5、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編製在安全上要有針對性,並做到字跡清晰、圖文並茂;每份措施必須傳達到所有施工人員並履行簽字手續。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者罰50元/次,“規程、措施”簽字依據,及時送一份到安檢站,否則,每份罰20元,並限期送達。
6、對本單位的“三違”人員不得縱容、包庇,更不得幹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查處,必須積極協助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否則,罰責任者200元/次,並追究領導責任。
7、主管負責人和技術員必須參加礦組織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及時組織整改,當班處理不完的,現場移交下一班處理,並把處理情況及時反饋到有關業務科室和礦分管領導,否則,罰責任者50元/次。
8、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的罰50元/次。
9、負責人、書記對調入本區(隊)實習期未滿的工人必須簽訂師徒合同。不訂的,罰負責人、書記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級工資。
八、附 則
(一)、發生本細則未列舉的“三違”現象或危及安全生產的現象,根據情節輕重,參照本細則相近的條款進行處罰,涉及法律犯罪的“三違”行為由上級或司法部門根據法律裁決。
(二)、凡因“三違”罰款無法落實到人頭的,罰款金額落實到責任單位,由責任單位落實到人頭,勿推諉、扯皮。
(三)、特殊情況或情節嚴重的“三違”人員對其處罰意見應根據當時情況來追查,由礦領導研究決定。
(四)、機電設備、運輸方麵的處罰按《〈礦機電運輸管理處罰條例〉》執行。
(五)、獎勵
1、施工單位當月未發生重傷以上人身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模範遵守國家有關政策法令,認真貫徹執行《煤礦01manbetx
》和各項安全措施,在安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給予單位獎勵200—2000元。
2、發生事故征兆,立即采取措施或及時報告上級,以及製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避免了重大事故,或顯著減輕事故危害程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3、搶救事故有功人員或減輕事故危害程度者,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4、在安全技術管理、安全設施、安全裝備方麵有發明創造、有重大改革或推廣新技術有卓越成績的,給予個人獎勵200—2000元。
5、對安全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的,給予個人獎勵50—500元。
6、抓獲破壞或盜竊安全設施、生產設備、器械、工具等嫌疑人或舉報屬實的,給予個人獎勵100—1000元。
7、施工單位對於礦安全檢查的安全隱患能按時整改並能及時完成礦領導和有關部門安排的工作任務,給予單位適當獎勵。
(六)本細則自2007年8月1日起施行。
(七)、本細則解釋權屬於大寨煤礦。
200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