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一通三防、通風係統管理製度
第一章 通 風
一、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必須按季繪製礦井通風係統圖,按月補充修改,多煤層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煤層通風係統圖。各礦的礦井通風係統圖每季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交換圖),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審查後統一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直管礦井直接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下同)
二、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包括主要通風機的改造)時,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及安全措施,報區域公司批準。礦井開拓新水平和準備新采區的回風,在未構成通風係統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可以將此種回風引入生產水平的進風中,但此種回風中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都不得超過0.5﹪。調整改變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其安全技術措施由各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三、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準備采區,必須在采區主要準備巷道(皮帶巷、軌道巷、專用回風巷)構成通風係統後,方可開掘其它巷道。在構成通風係統時,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四、高瓦斯礦井的采區或低瓦斯礦井中高瓦斯采區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礦井的每個采區和開采容易自燃煤層的采區、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凡不按要求設置專用回風巷道的采區,采煤工作麵不得組織回采工作。專用回風巷內不得用於運料、安設電氣設備,在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不得行人,專用回風巷通往其他巷道的聯絡巷都要設置柵欄、警標、管理規定等。
五、按要求應布置專用回風巷的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
六、采掘工作麵應實行獨立通風,布置采區和工作麵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審核通風係統設計,不合理的通風係統不得使用。當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需要串聯通風時,必須按《01manbetx
》的規定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並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嚴禁二次,多次串聯。
八、高瓦斯采區的采煤麵首次采用新的通風方式時,必須上報區域公司進行會審。
九、沒有完整通風係統的采煤麵嚴禁進行安裝和回采工作,嚴禁“魚刺”采煤法(巷采)等淘汰采煤法。
十、各礦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按《煤礦通風能力核定辦法》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嚴禁超礦井通風能力生產。
十一、嚴禁超通風能力生產。超通風能力生產的礦井、采區、工作麵必須立即減少產量,重新調整生產布局及通風係統,把產量降到核定通風能力範圍內。
十二、礦井內各地點的風速應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相關規定,嚴禁無風、微風作業。煤巷或半煤岩巷內的風速不低於0.25m/s,掘進岩巷內的風速不低於0.15m/s。
十三、在井下各巷道交岔口必須設置瓦斯、火災,水災02manbetx.com
避災路線標誌牌,並標明避災撤退的方向和距安全出口距離。
十四、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一個聯絡巷中,必須砌築永久性的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通車風門應實現自動化。永久風門應安設傳感器。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一道風門長時間不關。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十五、對於壓力較大、單人難以開啟的風門,必須設有風門減壓裝置,保證單人通過風門時的安全。
十六、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每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結果報公司通風部門。
十七、通風巷道必須由專業隊組及時維修。回風巷失修率不得高於7﹪,嚴重失修率不得高於3﹪。技術改造礦井失修巷道必須遵循主要巷道、采區巷道、回采巷道的順序全麵開展維修工作,達到設計標準後,方可投入使用。
十八、各礦應根據實際製定並不斷完善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風時的預處理措施及應急救援預案,控製無計劃停風。一旦發生礦井主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情況時,能夠按預處理措施和礦井停風應急救援預案迅速處理。
十九、各礦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組織追查,並有記錄可查。
一、主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改變主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
二、主要通風機因檢修、停電或其它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主要通風機計劃外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礦井是否停止生產。主通風機停止運轉期間,必須打開防爆門和有關風門,利用自然風壓通風。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一周內無法正常運行時,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報區域公司備案。
三、裝有主要通風機的井口必須封閉嚴密。無提升任務的出風井其外部漏風率不得超過5﹪、有提升任務的出風井不得超過15﹪;每6個月檢查維修1次出風井口的防爆門,至少每月檢查1次主通風機。改變主要通風機轉數或葉片角度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每月更換兩台主要通風機運轉工作,因故不能按月更換風機運轉,要經過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四、新安裝的、進行過技術改造的和連續運轉5年未進行性能測定的主要通風機,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
五、井下不應安設輔助通風機。確需安裝的,要製定措施和報告報區域公司、總公司審批。
六、通風機房內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還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並有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01manbetx 。主要通風機的運轉應由專職司機負責,司機應每小時將通風機運轉情況記入運轉記錄簿內;發現異常,立即報告。
第三節 礦井反風製度
一、礦井應每年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反風前提前編製礦井反風演習方案以及實施反風的安全技術措施,反風後要編製反風演習報告,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及措施在反風前半月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反風演習報告在反風完成後1月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備案,區域公司彙總後統一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
二、每季度應至少檢查一次反風設施。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或主要通風機改造後)投入運行後以及通風係統有較大變化時,應及時進行一次礦井反風演習。多台主要通風機運轉的,做聯合反風演習,並可以根據礦井需要做單台反風演習。
三、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每一季度檢查一次反風實施,並建立檢查記錄備查。礦井主要通風機能在10 min內改變巷道中的風流方向;當風流方向改變後,主要通風機的供風量不應小於正常供風量的40%。
四、井下所有永久風門都要有反風門,經常檢查反向風門的完好性,確保反風效果。
一、局部通風機產品裝置要求:
(一)淘汰JBT係列局部通風機,推廣使用低能耗對旋局部通風機。
(二)局部通風機吸風口有風罩和整流器,11kw以上功率的風機還要安裝消音器。
(三)局部通風機產品要有防爆合格證、產品合格證和MA標誌。二、局部通風機安裝要求:
(一)井下局部通風機要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主風機要實現“三專”供電,或者兩台風機電源兩路分別來自同時帶電的不同母線段的相互獨立的電源。雙風機必須同等能力,不應以對旋通風機的前後極作為雙風機。
(二)如果礦井為低瓦斯礦井,井下采區設計有專電源的,可以采用單台局部通風機,但必須實現“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
(三)按規定敷設風機供電線路的電纜。為風機供電的電纜必須自礦井、采區變電所或者配電點引出,經過進風流接到風機饋電開關上,電纜不得自本掘進工作麵回風側引入。
(四)風機以及開關必都須安裝在距離回風口10米以外的新鮮風流中。“風電、瓦斯電”兩閉鎖裝置齊全。
(五)風機要吊掛或者墊高,保證距離地麵300mm以上。風機安裝地點如果巷道高度寬度不能滿足要求的,應當施工風機硐室。風機處應當接風機饋電開關(距離變電所比較近可以不接饋電開關)。風機開關,風電閉鎖開關,監控分站,瓦斯斷電儀等設備集中在硐室中整齊擺放或懸掛。監控分站的電源應當取自風機開關的電源側。
(六)不得使用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作業地點供風,也不得使用3台以上風機(含3台)向一個掘進頭供風。使用兩台風機向一個掘進頭供風的,兩台風機都要有風電閉鎖,任意一台風機停止運轉時,掘進頭能斷電,實現停產。
(七)雙風機功率在11kw以上的,應使用鐵製分風器。風筒必須有MA標誌,采用抗靜電、阻燃風筒。必須使用直徑500mm(含)以上風筒。淘汰直徑500mm以下小直徑風筒。
三、局部通風管理規定
(一)實行局部通風機安裝審批驗收製度。凡安裝局部通風機,必須有申請,經過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安裝完以後,還要有通風、機電、監測、安檢等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啟動局部通風機。
(二)局部通風機由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因檢修等原因要停局部通風機時,必須提前征得通風部門的同意,並且要製定停風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三)無計劃停風時要將人員撤出並切斷電源,巷道口打上柵欄,揭示警標。並組織03manbetx 追查,嚴肅處理。需排放瓦斯時,必須嚴格安排放瓦斯管理製度嚴格執行。
(四)風機排放瓦斯時,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地點附近10米內風流中的瓦斯不超過0.5%時方能人工啟動局部通風機向工作地點送風。
(五)局部通風機運轉過程中,檢查員必須經常檢查局部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完好運轉情況,發現問題立即彙報給通風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六) 風筒要編號管理。風筒無破口,發現破口要及時更換或修補,風筒接頭嚴密,雙反壓邊,風筒吊掛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拐彎處要設彎頭或緩慢拐彎,不準拐死彎,異徑風筒要設過渡節。風筒出風口風量不低於作業01manbetx 規定,無瓦斯超限或積聚,並保證巷道內風速不低於《規程》規定。
(七)風筒出風口到工作麵的距離不超過5米,且風流能引射到迎頭,保證不積聚瓦斯,能吹散炮煙。
(八)采用雙風機供風的,局部通風機每1天要試驗倒台一次。
每7天一次作瓦斯超限斷電實驗;每10天至少進行一次風電閉鎖實驗。
(九)完善局部通風方麵的監控係統。要安設風機開停傳感器,風電閉鎖開關狀態傳感器,掘進工作麵應安設工作麵、回風流兩個瓦斯傳感器。
第五節 井下局部通風機安裝使用管理製度
一、建立局部通風機安裝審批製度。局部通風機安裝前,應由使用單位提出申請,礦通風,機電,安檢等部門審批。
二、局部通風機安裝運轉前,必須調整安裝地點的全負壓供風量,隻有全負壓供風量大於局部通風機吸風量並保證巷道最低風速時方可安裝運轉。嚴防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
三、局部通風機安裝後,必須組織通風,機電,監控,安檢等部門現場驗收並在驗收單上簽字,沒有經過驗收的風機,任何人不得開啟。
四、局部通風機必須由專人進行管理,保持24小時正常運轉,每天要做一次主副風機倒台切換試驗,並做好記錄。
五、設置局部通風機管理牌板。管理牌板上要有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時間、型號、功率、局部通風機處的瓦斯濃度、全壓風量、入口風量、出口風量、測風時間、風筒直徑、風筒長度和管理人員等內容。
六、臨時停電或因更換局部通風機、風筒需要停風的地點,必須斷電撤人,在巷口設置柵欄,揭示警標,在巷道新鮮風流中設警戒,禁止人員進入停風區。停風區瓦斯或者二氧化碳濃度達到3%不能立即處理的,24小時內必須及時進行封閉。
七、局部通風機在井下連續運轉時間達到6個月時,必須升井進行檢修。
第六節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一、各礦通風部門負責井下通風設施的技術業務管理,建立礦井通風設施管理台帳和通風設施管理牌板,通風設施要及時標入礦井通風係統圖中。
二、各礦要建立專門隊伍進行通風設施的建築和拆除。未經通風部門允許,不得任意建築、拆除、損壞通風設施。
三、通風設施的建築要符合《礦井通風質量標準化標準》的要求。永久風門和密閉要用不燃性材料構築,臨時風門,臨時密閉要采用厚度15mm以上木板魚鱗搭接,並用黃泥勾縫,臨時設施使用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一個月,否則要構築永久設施。嚴禁風簾,風障等淘汰設施。要求如下:
(一)永久密閉: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嚴密不漏風,牆體厚度不小於0.5米(最薄處);
2.密閉前5米內支護完好,無片幫、冒頂;
3.密閉前5米內無雜物、積水、淤泥、電器設備;
4.密閉周邊要掏槽見實幫實底,掏槽深度岩巷不小於0.3m,煤巷不小於0.5m(砌镟巷道要破镟後掏槽),見硬底硬邦與煤岩接實,並抹有不小於0.1m裙邊;
5.密閉內有水的要在下部設反水池或反水管;密閉還應要設置灌漿孔、觀測孔。
6.密閉前要設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牌;
7.進回風之間擋風牆按密閉標準施工,擋風牆可設置小通風孔,保證巷道最低風速。
(二)永久風門:
1.每組風門不少於2道且要有2反門,通車門間距不小於一列車長度,行人風間距不小於5m;
2.風門能自動關閉並裝有聯鎖裝置;
3.門框要包邊沿口,有襯墊,四周接觸嚴密(以不透光為準,通車門底坎除外),門扇平整不漏風,門扇與門框不歪扭;
4.風門牆垛要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厚度不小於0.5m(最薄處),嚴密不漏風(手觸無感覺,耳聽無聲音);
5.牆垛周邊要掏槽見實幫實底,掏槽深度不少於0.3m。
6.風門水溝要設反水池,或擋風簾,通車門要設底坎、電纜、管路孔要堵嚴。
7.風門前後5米內巷道支護完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三)永久調節風窗:
1.用不燃性材料建築,風窗內嚴禁穿過管線,風窗能調節,設置說明牌;
2.調節風窗的調節位置要設在設施的上方,風窗的調節板要水平左右設置;
3.風窗前後5米巷道支架良好,無雜物、積水、淤泥;
4.設調節窗的牆體要掏槽,掏槽深度不小於0.3米。設有調節窗的風門,風門應當不漏風。
四、通風設施建築完成後要經驗收,不合格的通風設施要拆掉重新建築,並建立驗收記錄。
五、通風設施前後5m內不得堆放雜物。嚴禁單道風門,兩道風門有需要翻修的,要采取臨時封堵一道的措施,懸掛禁止通行牌。
六、礦通風部門每月組織1次通風設施的檢查工作,檢查出的問題要及時處理,保證通風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七節 測風製度
一、各礦通風部門必須每月編製礦井,采區,采掘工作麵的配風計劃,配風要按照人數,瓦斯,溫度,炸藥用量等計算並用風速效驗。配風計劃要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二、每一礦井都必須建立測風製度,配備足夠的測風員,每10天對礦井、采區的進、回風量,采掘麵以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進行一次全麵的測風。因井下風量調整或主要通風機工況變化等原因,使井下風量發生較大的變化時,要安排測風員及時進行全麵測風。
三、采煤工作麵測定進、回風巷道的風量,掘進工作麵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
四、安裝局部通風機前測定局部通風機前的全壓供風量;更換局部通風機後及時測定局部通風機的全壓供風量、出口風量、入口風量及全壓總回風量。
五、瓦斯湧出異常的采、掘麵以及通風巷道的風量,礦通風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測風次數。
六、所有測風結果要及時填寫到測風地點的記錄牌板上和台帳上,數據要求真實可靠,嚴禁弄虛作假。測風員在測風過程中如發現通風係統有問題,要立即查明原因並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待通風係統穩定後重新測定風量。
七、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必須建立正規的測風站,采掘工作麵及其它巷道的測風點可建立臨時測風站,測風站必須掛測風牌。測風時將巷道風量、風速、斷麵、溫度、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測定時間、測風員姓名等內容填寫到測風牌和測風記錄本上。
八、風量測定結果每旬報礦技術負責人。月末編製通風月報。各礦通風月報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後於每月3號前報區域公司通風部門(2份),區域公司彙總各礦通風月報後於5日前上報總公司通風部門。當礦井風量發生較大異常變化時,應及時向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彙報。
第八節 巷道貫通製度
一、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地測部門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書麵通知通風部門,並必須停止一個工作麵的作業,由通風部門做好調整通風係統的準備工作。
二、掘進巷道與其它巷道進行貫通作業時,必須編製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生產、通風、安監、機電、地測等有關部門審查批準;要統一組織集體貫通,由通風部門負責人在現場統一指揮。
三、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並報區域公司審批。一般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現場指揮,現場還應有救護隊員參加。
四、巷道貫通措施中必須繪製貫通巷道兩端附近的通風係統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並預計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明確貫通時現場負責人。
五、貫通前,一般巷道貫通相距20m,煤巷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時,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及警標,經常檢查風筒的完好狀況和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立即處理。
高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與煤層巷道相距60米前,被貫通巷道要施工過貫通點5米以上,並對貫通點前巷道和貫通點後10米巷道進行加強支護,按照預定的貫通中心線方向,打3—5米深的探眼,填入標記物後,被貫通巷道停止施工,撤出人員,切斷電源,在該巷道回風巷口設置柵欄及警標,但不得停風,保持正常通風。
六、炮掘貫通每次裝藥爆破前,掘進工作麵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該工作麵及其回風流的瓦斯濃度。瓦斯濃度超限時,必須先停止掘進工作麵的作業,然後處理瓦斯,隻有在兩個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掘進工作和裝藥爆破。每次爆破前,在兩個工作麵入口都必須設置柵欄和警戒。
七、間距小於20m的平行巷道的掘進和聯絡巷貫通,執行巷道貫通作業的安全措施。其中一個巷道進行爆破時,兩個工作麵人員都必須撤至安全地點。
八、巷道貫通後,必須停止采區內的一切工作,通風部門要立即調整通風係統,待風流穩定後,方可恢複正常工作。
九、各區域公司通風部門必須每月對各礦的巷道貫通工作有計劃,部署,安排。嚴禁各礦隨意貫通,防止誤貫通。
第九節 盲巷管理製度
一、因臨時檢修或更換風筒等原因,掘進工作麵需要臨時停風的,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必須明確專人在通往停風區外的新鮮風流中設警戒,任何人不得進入停風區。
二、所有停風區必須立即斷電、同時在距離巷道口不超過5m的地方設置密閉,同時必須切斷盲巷內鋼管、軌道等金屬物體,防止雜散的電流引入盲巷。
三、當停風區瓦斯或二氧化碳超過3%或其它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能立即處理時,必須在24小時內封閉盲巷。密閉時應根據盲巷瓦斯湧出狀況和密閉時間選擇永久密閉或臨時密閉。
四、臨時停風巷道恢複通風前,首先必須檢查瓦斯,證實停風區中瓦斯濃度不超過1.0%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由當班瓦檢員負責指揮就地排放;當瓦斯濃度超限時,嚴格執行實行分級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五、拆除密閉要製定專門措施,組織通風,安監,機電,礦山救護隊等單位參加,礦技術負責人擔任井下總指揮。拆除密閉時使用銅製工具並撒水濕潤。
六、所有盲巷密閉都必須建立台賬,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盲巷密閉牆內、外的氣體情況,並將鬆果結果記入盲巷管理台賬。密閉牆損壞和牆外瓦二氧化碳濃度超限,要及時處理。
七、盲巷必須定期檢查:已密閉處理的盲巷,每周至少檢查一次密閉和柵欄的質量。臨時停風設置柵欄的盲巷,每班至少檢查柵欄的質量及柵欄內1m處至巷道口段內的瓦斯、二氧化碳的濃度。
八、所有盲巷都必須及時填到采掘工程平麵圖上,采掘工作麵距離盲巷20m以外時,必須排除盲巷內積聚的瓦斯,並保持正常通風,每班至少檢查一次瓦斯濃度,直到安全貫通為止。
第二章 防 瓦 斯
第一節 瓦斯管理製度
一、礦井必須設置瓦斯管理機構,瓦斯檢查員配備符合要求,配齊瓦斯檢測的各類儀器儀表及工具,滿足瓦斯管理的需要。
二、礦井各井巷、采掘工作麵、硐室、爆破地點、電氣設備附近20m以內等風流的瓦斯濃度應符合規定,否則,必須按規定進行處理。
三、礦井應製訂局部瓦斯管理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現象。一旦局部瓦斯超限或積聚,附近20m範圍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進行處理。
四、臨時停工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禁止人員進入,並向礦調度室報告。嚴禁在停風或在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
五、建立瓦斯超限記錄製度,嚴格對瓦斯超限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03manbetx ,製訂防範措施,落實責任。
六、礦井每年必須進行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鑒定工作,及時上報鑒定結果,鑒定工作一般放在7,8,9月份進行。
七、高瓦斯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治理方案及措施必須報區域公司備案,沒有按措施實施瓦斯治理工程,抽采率達不到要求,預抽期不夠的不得進行采掘作業。
第二節 瓦斯檢查製度
一、各礦必須按規定配齊瓦斯檢查員。瓦斯檢查員經過培訓持特種作業資格證上崗,攜帶合格的瓦斯檢定器,如實檢查記錄瓦斯檢查結果,做到現場交接班和檢查結果“三對照”。嚴禁空班漏檢,嚴禁虛報、高值低報瓦斯濃度。
二、礦井必須每月製定瓦斯測點檢查計劃並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瓦斯檢查員要認真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示彙報製度,每班班中至少彙報一次,上下班各彙報一次,遇有特殊情況必須及時向礦調度室進行彙報。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瓦斯檢查員有權責令現場人員停止工作,組織撤到安全地點。
三、所有采區、采掘工作麵、硐室、機電設備處、停風地點(柵欄外)和有人作業的地點及瓦斯變化異常區域,都應納入檢查範圍。瓦斯檢查結果必須及時記入瓦斯檢查員的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瓦斯記錄牌上要至少保留兩個班的檢查結果,做到檢查手冊,班報,記錄牌三對照。
四、采煤工作麵進、回風流中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麵30m的進回風巷內;掘進工作麵懸掛在距迎頭不大於60m處;硐室瓦斯牌板懸掛在硐室進口明顯的值班人員處;總回風設在回風巷口5m處;臨時停工的掘進工作麵,密閉盲巷等懸掛在柵欄前;局部通風機和機電設備附近懸掛在其5m的範圍內。
五、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突出礦井的采掘工作麵必須設專職瓦斯檢查員,其他地點可以設置巡回瓦斯檢查員。
六、低瓦斯采掘工作麵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2次;高瓦斯采掘工作麵礦井中每班至少檢查3次;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本班未生產的采掘工作麵、可能湧出或積聚瓦斯或CO2的硐室和巷道,每班至少檢查一次;停風地點柵欄外每天檢查一次;密閉外每周一次;采用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麵,應在被串工作麵前的進風巷道內進行檢測,每班至少檢查1次。
七、礦井總回風巷或一翼回風巷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均應在測風站內測定,連續測定三次,取其平均值;采區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在該采區全部回風流彙合後的風流中測定;連續測3次,取其平均值;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在距工作麵煤壁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麵回風巷風流中測定,每測點測定3次,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采煤工作麵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分別選工作麵前切口測點、工作麵前半部測點、工作麵後半部測點、輸送機中央距回風口15處測點、隅角測點,每測點測3次,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采煤工作麵進風巷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應在距工作麵煤壁線10m以外的采煤工作麵進風巷風流中測定,每測點測3次,取其中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掘進工作麵風流及其回風流中的瓦斯或CO2濃度測點,分別在工作麵風流中和回風流中測定,取其最大值作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檢查掘進工作麵瓦斯或CO2濃度時,還應檢查局部通風機、工作麵內電動機及開關附近(10m以內)內的瓦斯濃度;停風區內和密閉外的瓦斯或CO2濃度測定,應在柵欄外測定;取其最大值為測定結果和處理標準。
八、檢查時要避開風流彙合處不穩定的區段,以保證測值的準確性;測定風流瓦斯濃度時,要盡量避開瓦斯湧出量較大或變化異常的局部地點(如高頂、舊巷、火區或斷層等),而測定瓦斯積聚或局部瓦斯湧出時,應靠近這些地點。
九、由瓦斯檢查員負責對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處每班要檢查1次,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檢驗對照,如有問題及時彙報處理,並按顯示數值較大的執行。
十、瓦斯檢查員必須堅持“一炮三檢”製度,要注意記錄采掘工作麵放炮後的瓦斯濃度變化,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十一、井口20m範圍內及井下進行電氣焊、割作業必須有瓦斯檢查員現場經常檢查作業地點的瓦斯濃度。作業地點5m範圍內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隨時檢測瓦斯變化。
十二、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工程技術人員、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班長、爆破工、流動鉗工、監測人員下井時,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監測儀。
第三節 通風瓦斯日報審閱製度
一、礦井必須由通風部門每天彙總井下瓦斯檢查結果及存在的主要通風、瓦斯問題,編製通風瓦斯日報。日報必須填寫三班內各地點瓦斯、二氧化碳濃度的最大值,通風瓦斯日報還要有重點采掘頭麵的風量,溫度等參數。
二、通風部門負責人或值班人員必須每一天審閱瓦斯班報、瓦斯日報、監測報表及瓦斯台帳,掌握瓦斯變化,發現異常情況,積極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並向礦技術負責人彙報。
三、通風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審批,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
四、安檢科負責將領導批示意見,通知有關單位,並督促落實。
五、監測值班員每天要打印瓦斯監測日報表,並注明瓦斯超限、斷線故障等情況,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審批。
第四節 瓦斯排放製度
一、礦井要製定瓦斯排放製度。對於瓦斯濃度超過1%(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以上但瓦斯濃度1.5%以下超限,礦可製定就地排放措施,由瓦斯檢查員實施就地排放。對於超過1.5%的瓦斯超限排放,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製定專項措施。瓦斯排放措施要有停風區域和排放所影響區域供電示意圖,停電方案,撤人警戒位置,參加排放人員等內容。
二、瓦斯排放設立井上下指揮部,凡瓦斯超限,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在調度室擔任井上總指揮,統一指揮瓦斯排放工作。對於井下因故造成瓦斯超限的巷道,執行按照瓦斯超限濃度大小分級排放製度:3%以下的瓦斯排放必須由通風科隊長擔任井下總指揮,超過3%的瓦斯排放必須由礦級負責人擔任井下總指揮,井下總指揮到井下現場統一指揮排放工作。
三、局部通風機因故停止運轉,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和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並且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米範圍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由現場瓦斯檢查員和跟班負責人負責恢複送風。
對於停風區中瓦斯濃度超過1%但在1.5%以下,由瓦斯檢查員負責,跟班區隊長按照就地排放措施規定,執行就地排放,但是排放前後必須通知地麵調度部門。
四、瓦斯排放要按照撤人,斷電,限量原則組織,排放應有救護隊員參加,組織瓦斯超限排放必須提前向區域公司調度彙報。超過3%的瓦斯排放要提前向總公司調度室彙報。
五、在排放瓦斯過程中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CH4和CO2濃度都不得超過1.5%,且回風係統內必須撤人停電,其他地點的停電撤人範圍應在措施中明確規定。
六、隻有恢複通風的巷道風流中瓦斯和CO2濃度不超過1%時,方可人工恢複局扇供風,並恢複巷道的電氣設備的供電和采區回風係統內的供電。瓦斯排放結束,所有排放人員要在瓦斯排放措施上簽字並向調度室彙報。瓦斯排放措施要存檔備查。
第五節 瓦斯超限責任追究製度
一、凡計劃外瓦斯超限和采掘工作麵生產過程中瓦斯超限,要按02manbetx.com 追查,及時召開02manbetx.com 追查03manbetx 會,深入03manbetx 瓦斯超限的原因並製定出防範措施和處理意見。
二、當發現瓦斯傳感器報警時,首先由礦調度室(或檢測部門)初步調查(立即通知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就近的監測人員或可以聯係的管理人員現場查看),做好詳細記錄,並及時彙報情況。屬於監控線路,供電等原因,要立即安排監測管理人員下井處理。
三、當瓦斯超限濃度在1.5%以下時,由區域公司和礦級負責人組織,安檢部門牽頭,其他有關單位參見分析追查,追查結果要有事故經過、原因、責任人、防範措施、處理結果等內容,追查報告要報總公司。凡是沒有及時組織追查瓦斯超限事故,造成相同原因重複超限的,加倍處罰,並追究組織追查部門責任。
四、1.5%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總公司組織追查。凡是瓦斯事故的責任者,要視其承擔責任情況給予經濟處罰,黨紀政紀處分。
第六節 瓦斯監測管理製度
一、礦井必須安全監測管理機構和相應的有具有安全監測和計算機專業知識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監測裝置的管理工作。
二、煤礦安全監控係統必須按《規程》規定對甲烷濃度、CO濃度、風速、風壓、溫度、煙霧、饋電狀態、風門狀態、局部通風機開停、主要通風機開停等參數或狀態進行監測監控。監控係統要具備:對井下監測地點監測數據超限和故障異常具有井上下同步聲光報警功能與故障斷電閉鎖功能;具有瓦斯斷電儀和瓦斯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具有斷電狀態和饋電狀態檢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具有互聯網功能,實現內外部網絡互聯。
三、監控中心主機應不少於 2 台,1 台工作,1 台備用.監控中心主機及聯網主機必須雙機備份或多機備份,主機及備用機必須配置不間斷電源,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 2 小時;監控中心交流電源應有過壓、欠壓、避雷和漏電保護的配電櫃,雙路電源供電。安全監控設備的供電電源必須取自被控開關的電源側,嚴禁接在被控製開關的負荷側。
四、凡應安設監測裝置的地點,必須在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對傳感器的安設種類、數量、位置和主機、聲光箱、動力開關的安設地點,控製電纜和電源線的敷設,控製區域、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建立維護使用人員的責任製。
五、應安設裝置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作業地點,開工前必須根據已批準的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安裝。甲烷傳感器應當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 200mm;掘進工作麵的甲烷傳感器,不得懸掛在風筒的同一側,禁止用新鮮風流直接吹甲烷傳感器。
六、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回風巷以及掘進巷道等處安裝的瓦斯傳感器,凡要求超限斷電的,超過規定瓦斯濃度數值時,都應立即切斷控製範圍內一切非本質安全電氣設備的電源,控製開關也必須安設傳感器,對斷電試驗不能動作的,應立即處理。隔爆兼本質安全型防爆電源宜設置在采區變電所,嚴禁設置在下列區域:(一)斷電範圍內;(二)低瓦斯和高瓦斯礦井的采煤工作麵和回風巷內;(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的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四)掘進工作麵內;(五)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采煤工作麵、進風巷和回風巷;(六)采用串聯通風的被串掘進巷道內。
七、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MA),裝置必須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在入井前,經過48小時通電運行,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八、井下裝置要定期維護調試(每隔7天進行一次巡回檢查調試);調試各項技術指標應符合規定,調試時必須攜帶標準氣樣、空氣樣進行校正;每隔7d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閉鎖和甲烷風電閉鎖功能進行測試。甲烷超限斷電功能的測試工作必須在被控開關帶電狀態下進行,斷電控製測試內容包括斷電控製功能是否完好和饋電狀態傳感器狀態轉換是否正常。調校人員必須與監控中心核對調校結果,若存在問題,要重新調校。調試完畢後,要認真填寫調試維護記錄。
九、如裝置監測與人工監測出現誤差時,在測值的±0.2%範圍內,應以測值大的瓦斯濃度為準,以確保安全。如人工監測平均值與裝置監測值誤差超過0.2%時,監測人員應及時下井進行校對。
十、監測裝置在井下連續運行六個月以上,井下部分應按計劃分批運到井上進行全麵檢修、清掃、調試、校正。
十一、因故障檢修與監測裝置關連的電氣設備,需要停止裝置運行時,須製定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同意後,在監測人員配合下進行檢修工作。
十二、監測中心站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保存,對井下事故的記錄,應長期保存。甲烷、溫度、風速、負壓、一氧化碳等重要測點的實時監測數值存盤記錄應保存3個月以上,模擬量統計值、報警/解除報警時刻及狀態、斷電/複電時刻及狀態、饋電異常報警時刻及狀態、局部通風機、風筒、主要通風機、風門等狀態及變化時刻、設備故障/恢複正常工作時刻及狀態等記錄應當保存 1年以上。當係統發生故障時,丟失上述信息的時間長度應當不大於 5 分鍾。每 3 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備份數據的時間應當不少於 2 年。
十三、監控中心應 24 小時連續正常工作,值班人員發現瓦斯超限報警,必須立即通知礦值班礦長組織處理,采取停止作業、撤出人員、進行處理等措施,並在 10 分鍾之內將現場情況和采取的措施及時上報區域公司,要求以電話或傳真上報;要在處理過程中每半小時上報一次,警報消除後的處理結果必須由礦值班領導簽字後及時上報區域公司備案。
第三章 防 塵
第一節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一、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鑒定結果必須報公司備案。各礦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二、在產生粉塵和受粉塵威脅的所有地點都必須采取防塵措施。沒有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和防塵設施不得生產。地麵永久性水池容積應不小於200m3,主管路直徑應不小於75mm,幹管路直徑不小於50mm,支管路直徑不小於25mm。防塵用水管路應鋪設到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需要用水衝洗和噴霧的所有巷道和地點。所有防塵管路和設施必須指定專人管理,至少每月巡檢一次,管路不得通過封閉區域。防塵管路統一標準色為消防紅。管路要吊掛平直、不拐死彎、接口不花接不漏水。
三、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麵進回風巷、開掘巷道、裝煤點和井上下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都必須安設風流淨化水幕並正常使用,運輸巷內還應設自動水幕。水幕要吊掛平直,噴霧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井上下煤倉和溜煤眼放煤口,篩選點、破碎點、及所有轉、裝、卸載點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並正常使用(必要時封閉)。所有皮帶轉載點還要設自動噴霧,噴霧要安裝穩固,能封閉塵源,霧化效果好。轉載點落差宜≤0.5m,否則安裝溜槽或導向板。井下所有轉、裝、卸載點總粉塵的降塵率應≥85﹪。煤倉和溜煤眼都應保持一定的存煤。
四、各礦每季度年填製一次防塵係統圖,標明水池位置及容量,管路布置長度及管徑,設施布置及類別,水量水壓測定位置及數據,並報區域公司。
五、所有巷道防塵管路每100米(皮帶巷運輸50米)設置三通閥門。必須定期衝刷巷道積塵,衝洗前要先清淨浮煤,衝洗時要做到無死角、無粉塵堆積,特別是如瓦排巷、專回、各類聯絡巷、通風峒室等處,各礦要製定相關措施進行及時清掃衝洗。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隨時進行衝洗,巷道內嚴禁出現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六、 采煤工作麵應采取安設水幕,定期衝塵等粉塵綜合治理措施。采麵注水的,打鑽注水的技術參數和要求要在作業規程中明確,工作麵正在作業的鑽孔和注水孔要掛牌編號並注明相關孔徑、孔深和封孔深度、流量、壓力等參數,注水前後要進行煤體水份測定,水份增加率應≥1.5﹪。當采用陷落法分層開采厚煤層時,可以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七、炮掘工作麵應采取粉塵綜合治理措施。必須采取濕式鑽眼,使排出的煤粉呈糊狀;炮眼內應填塞自封式水炮泥;放炮時必須在距工作麵10-15m處安裝使用噴霧,霧幕覆蓋全斷麵,放炮前後對工作麵30m的範圍衝洗巷道和落煤,出煤時噴霧、灑水。
八、接塵作業人員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具。各礦應當及時發放職工防護用品。
九、堅持測塵製度,生產作業地點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半年測定1次,粉塵的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每月對全塵測定2次,每季度對呼吸粉塵測定1次。每一個測點每月至少全麵測定一次,並及時填製測塵報表。
第二節 隔爆棚安設管理製度
一、對有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要采取預防性和隔爆的措施。礦井要采用隔爆棚(水棚或岩棚),隔爆棚分為主要隔爆棚和輔助隔爆棚。
二、主要隔爆棚安設位置如下:(一)礦井兩翼與井筒相連通的主要運輸大巷和回風巷,(二)相鄰采區之間集中運輸巷道和回風巷道,(三)相鄰煤層之間的運輸石門和回風石門。
三、輔助隔爆棚安設位置如下:(一)采煤工作麵進風,回風巷,應距離采煤工作麵60-200米之間,(二)采區內的煤巷,半煤岩巷,應距離掘進工作麵迎頭60-200米之間,(三)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巷道。
四、水棚用水量按照巷道麵積計算,主要水棚水量不小於400l/m2,輔助水棚水量不小於200l/m2,岩粉棚用岩粉量按照巷道麵積計算,主要岩粉棚岩粉量不小於400kg/m2,輔助岩粉棚岩粉量不小於200kg/m2,隔爆棚要掛牌管理,及時補充水量(岩粉)。
五、集中式主要水棚的棚區長度應不小於30米,輔助水棚棚區長度應不小於20米。吊掛水棚的掛鉤,應采用60°±5°斜鉤,相向吊掛。
六、隔爆水棚應掛牌管理,牌板應標明位置,數量,管理單位,責任人等內容。
第四章 防滅火
第一節 防外因火災製度
一、生產和在建礦井必須製定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場等處的防火措施和製度,必須符合國家有關防火的規定。木料場、矸石山、爐灰場距離進風井不得小於80m。木料場距離矸石山不得小於50m。不得將矸石山或爐灰場設在進風井的主導風向上風側,也不得設在表土10m以內有煤層的地麵上和設在有漏風的采空區上的塌陷範圍內。
二、新建礦井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為中心的聯合建築,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對現有生產礦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築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須製定防火措施。
三、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應每隔100m設置支管和閥門,但在帶式輸送機巷道中應每隔50m設置支管和閥門。地麵的消防水池必須經常保持不少於200m3的水量。如果消防用水同生產、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應有確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四、開采下部水平的礦井,除地麵消防水池外,可利用上部水平或生產水平的水倉作為消防水池。
五、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
六、井下嚴禁使用燈泡取暖和使用電爐。
七、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措施要由礦長審批,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指定專人在場檢查和監督。
(二)電焊、氣焊和噴打焊接等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的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三)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四)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地點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五)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h,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六)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嚴禁進行一切電、氣焊等工作。
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八、井上、下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井上消防材料庫應設在井口附近,並有軌道直達井口,但不得設在井口房內。
(二)井下消防材料庫應設在每一個生產水平的井底車場或主要運輸大巷中。
(三)3.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材料、工具不得挪做他用。
(四)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必須建立材料、設備台賬及更新、使用記錄。台賬必須與庫房相一致。消防材料庫內的設備、材料不經礦井災害應急處理指揮部同意,不得挪用。
九、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設備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的巷道中,應備有滅火器材,其數量、規格和存放地點,應在各礦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確定。
十、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滅火器材的使用方法,並熟悉本職工作區域內滅火器材的存放地點。
十一、積極推廣以錨網為主的巷道支護技術,若錨網支護困難時,必須采用金屬支架巷道支護,嚴禁采用木支護方法,巷道背設材料應采用短圓木+荊芭或金屬網。
十二、加強電器防爆檢查,及時更換老化的電纜;定期檢查各電纜接頭,電纜吊掛必須按照標準進行管理,防止因電纜著火而引燃附近的易燃物。
十三、井下嚴禁使用柴油空壓機及油侵式變壓器等淘汰的電器設備。
十四、井下使用的易燃物品(如:油脂、棉紗等),必須存放於密封的容器中,長期不用的必須及時升井。井下不準存放氧氣瓶、乙炔氣瓶,使用完畢後必須及時升井。
第二節 防內因火災製度
一、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二、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采取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廢已建立的防滅火係統時,必須報區域公司審批。
三、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必須編製專項防滅火設計並嚴格執行。在開采厚及特厚煤層時,必須有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應當沿頂開采,不能留頂煤。采用前進式回采,必須有防滅火專門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四、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正常的生產過程中,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火區動態和采空區自然發火動向。每周的報表要由通風部門簽字審核,每月要有一份火情分析報告。
五、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主要回風巷、采煤工作麵上隅角及回風巷必須安設CO、溫度傳感器,瓦斯員檢查內容中加入CO、溫度的檢查內容,安設位置及檢查次數同瓦斯相同。
六、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在巷道掘進過程中如出現冒頂區必須及時進行預防自燃處理,並定期檢查。
七、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對采空區必須有防止自然發火的專項技術設計。
八、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瓦斯員檢查井下各采掘麵、主要回風巷、采煤工作麵上隅角時,要檢查CO、CO二、O二、T等相關內容,與瓦斯報表一起上報,如發現有異常變化時,要立即上報調度室及相關負責人。
九、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的礦井通風部門每日要對自燃發火觀測點的相關檢測內容進行分析,一旦發現有自燃發火征兆,立即上報相關領導,采取措施,進行處理,以防火災事故的擴大。
十、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十一、有自然發火傾向的生產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工作麵,必須製定防火措施報區域公司審批。
十二、各礦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必須及時用不燃性材料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十三、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礦井,必須建立以地麵灌漿(粉煤灰)為主的礦井防滅火係統,井下灌漿係統管路必須鋪設到各采掘工作麵,灌漿係統主管路的管徑不得低於¢75,支管路的管徑不得低於¢50;礦井灌漿能力不得低於30m3/h;並堅持正常使用。
第三節 火區管理製度
一、井下火災不能直接滅火時,必須封閉火區,礦技術負責人負責領導封閉火區的工作。封閉火區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應盡量縮小封閉火區的範圍,並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氧氣、一氧化碳、煤塵、其它有害氣體和風流、風量的變化,還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
二、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將編製好的《火區下或鄰近火區下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區域公司審批。
三、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先向區域公司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四、由內因外因火源引起的井下火災,統稱礦井火災事故。凡發生礦井火災事故,均須進行事故統計與分析,並按規定向上級呈報事故報告。
五、井下由於火災無法直接撲滅而封閉的區域稱為火區。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地點都必須在火區位置關係圖上注明。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火區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由礦通風部門永久保存。
六、井下火區必須采用永久防火牆封閉,所有永久防火牆都必須統一編號,防火牆的管理和啟封都必須嚴格執行《規程》有關規定。
七、在火區附近進行采掘工作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一)在已熄滅注銷的火區內及其下方鄰近煤層開采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二)在同一煤層、同一水平的火區附近進行采掘時,必須留有足夠寬度的煤柱隔離火區,並編製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四節 火區啟封管理製度
一、封閉的火區,隻有經過取樣化驗分析證實,並且具備啟封條件時,方可認為火區已經熄滅。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必須先製訂措施,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執行。
二、啟封火區報告內容包括:火區位置、發火日期及其原因;火區鑒定資料及依據;啟封前進入火區偵察的程序和打開密閉的程序;啟封安全措施(包括重新封閉方案);啟封火區圖(注明火區位置,防火牆位置,通風係統圖等)。
三、啟封火區前應做好下列準備工作:
(一)做好把火區的回風直接引入回風巷的準備。火區回風所通過的巷道內不準有人員或停留,要切斷電源。
(二)在有瓦斯和煤塵爆炸危險的礦井中,與火區相連的巷道內應仔細撒布岩粉,采取隔爆措施。
(三)準備好足夠的啟封火區和重新封閉火區所需的一切材料設備和滅火器具。
(四)火區啟封前,應先在防火牆外修築帶門的鐵風牆,啟封時把門關閉,不使大量新鮮空氣流入封閉區,以防止可能尚未熄滅的火源複燃或引起瓦斯爆炸。
四、啟封火區時,由礦山救護隊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啟封工作。
五、在啟封火區時,要逐段恢複通風,並認真檢查各種氣體濃度和溫度,如有複燃危險時,必須立即停止通風並封閉火區。
第五章 防 突
第一節 防突基礎管理製度
一、所轄有突出礦井的區域公司設專人負責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管理工作,研究製定防突抽放工作計劃和技術指導,檢查督促各單位嚴格執行防突措施和瓦斯抽放管理製度,收集各礦防突抽放技術資料,開展防突科研,搞好瓦斯抽放工作。
二、突出礦井應當做好防突工程計劃和實施,將防突的預抽煤層瓦斯、保護層開采等工程與礦井采掘布置、工程接替等統一安排,使礦井的開拓區、抽采區、保護層開采區和突出煤層(或被保護層)開采區按比例協調配置,確保在突出煤層采掘前實施區域防突措施。
三、突出礦井要成立防突科室並要組建防突、打鑽、抽放施工隊伍,配備3~5名管理技術幹部。防突施工隊按需分配一定數量的參數測試工、打鑽工、瓦斯抽放工、打鑽驗收工、抽放係統巡檢工和設備抽放管路安裝維修等工種。有突出預兆的礦井,可在通風部門設專職防突技術管理人員,開展防突工作。
四、突出礦井由防突科負責每天編報防突日報,礦長、技術負責人每天簽閱批示。突出礦井要編製季、月防突工作計劃、總結,填製防突季、月報表,於每月5號前報送區域公司。
五、在突出區域施工的采掘工作麵由礦編製防突技術措施,經過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後執行。
六、突出礦井要加強瓦斯地質內業管理,防突科(隊)必須具備的圖紙及表格和卡片。
(一)礦井分煤層瓦斯地質圖每年填繪、修改一次。
(二)采區瓦斯地質交換圖每年填繪、修改一次。
(三)回采工作麵瓦斯地質說明書。
(四)建立有關台帳和表格
1.礦井瓦斯壓力測試卡片,台帳;
2.礦井瓦斯含量測試台帳;
3.煤的突出參數測試台帳;
4.預測(校檢)報告單:測試人和現場施工單位簽字。預測(校檢)台賬,防突科存檔。
5.防突措施報告單:措施施工人和現場施工單位簽字。防突措施管理台賬,防突科存檔。
6.煤與瓦斯突出卡片,突出管理台賬。
第二節 綜合防突措施管理製度
一、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一)突出采掘工作麵按《防突規定》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本礦和工作麵具體情況,選擇預測指標做為突出采掘工作麵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
(二)各預測指標的臨界值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防突部門積累資料,摸索研究本礦某一突出煤層的臨界值,在此之前,按《規定》相應規定執行。各礦確定采用的預測指標經過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上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後使用。
(三)采掘工作麵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的具體操作按《規定》相應規定執行,保證預測孔的數量、布孔位置、孔深等符合要求,以保證測值的準確性。
(四)測試儀器使用前,應認真檢查各部件的完好性,保證儀器的測定精度。
(五)測試工必須經專業知識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做到持證上崗。
(六)防突采掘工作麵開工前,配備“防突管理牌板”和“防突措施管理牌板”,並加強管理,由礦防突部門如實認真填寫各參數。
二、防突技術措施
(一)當預測指標超標或工作麵符合《規定》規定時必須認真貫徹執行已批準的防突技術措施,從鑽孔的布置、方位角度、孔深、孔徑把好關,達到措施均勻控製工作麵前方及掘進工作麵周邊煤體2~4米處的要求,並如實認真填寫“措施終孔報告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二)不同的防突技術措施及在不同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麵運用時孔數的確定,要以現場實際測定的排放半徑為依據,不得隨意確定。
三、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
(一)采掘工作執行防突技術措施後,必須進行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否則不準生產。
(二)防突技術措施的效果檢驗按《規定》執行,保證留有不小於2米的超前距,嚴防超掘超采,並填寫預測(效驗)報告單,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四、安全防護裝備的管理
(一)井巷揭穿突出煤層或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時,都必須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非突出煤層工作麵由礦技術負責人根據工作麵情況(突出預兆、瓦斯等)確定。
(二)在突出危險區中的采掘工作麵必須具有獨立的回風係統,其中掘進工作麵要建立堅固的防逆流反向風門和設置可靠的過風筒逆止閥。
(三)進入突出采麵的所有工作人員必須佩帶隔離式自生氧氣自救器。
四、防突采掘工作麵設置壓風自救係統的規定:
(一)采煤工作麵風巷距上出口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機巷放炮處安設1—2組壓風自救袋。掘進工作麵距迎頭25—40米設置1—2組壓風自救袋;每處壓風自救袋的數量按工作麵人數最多確定。
(二)采掘工作麵末組以後每隔50m安設一組,每一組可供5-8人使用,且不少於5個袋,末組壓風自救裝置不得少於13個袋,且符合質量標準要求。
(三)壓風自救袋的安裝位置必須是支架完好、無空幫空頂、地點寬敞的人行道側。壓風自救係統實行掛牌管理,保證連續供風。
五、采掘工作麵遠距離放炮規定執行。
(一)采煤工作麵放炮地點原則上為采麵下出口機巷往外50米,且最小距離不得小於100米。工作人員躲炮在機巷壓風自救袋處,嚴禁在工作麵內部放炮。躲炮時間不少於30分鍾。
(二)掘進工作麵放炮時,放炮員、瓦檢員應在避難室或防突措施批準的放炮處(要有壓風自救係統)放炮外,且最小距離不得小於300米,其它人員一律撒到反向風門以外新鮮風流中。
(三)具體放炮撤人距離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編製工作麵防突措施時批準後,方可執行。
六、避難硐室構築及裝備:硐室寬度不小於1.5m,高度不低於2m,長度根據工作麵人數確定,且每人使用麵積不得小於0.5m2,並能滿足15人避難。構築材料必須是料石,硐室隔離門門軸應在工作麵一方。硐室內支護良好,有直通調度室電話,並有壓風自救裝置。
第三節 石門揭煤工作麵的防突管理製度
一、各礦要優化設計,突出煤層工作麵應避免在下列情況下揭煤:
(一)避免石門與煤層小角度、長距離揭煤。
(二)避免地質構造複雜、地質構造破壞帶、應力集中帶揭煤。
(三)避免煤層瓦斯壓力大,經評價具有嚴重突出危險性的區域揭煤。
二、做好瓦斯地質探測。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0米前(地質構造複雜、岩石破碎的區域,最小法向距離20m),采取物探和鑽探手段,準確掌握煤層位置、距離、賦存狀況和瓦斯地質情況
三、經區域預測具有突出危險性時,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7米之前采取區域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並進行效果檢驗,直到效果有效為止。
四、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後進行區域消突評價。由礦按照評價內容和要求提出評價報告,並確認效果評價結論和是否允許進行石門揭煤作業。
五、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5米前進行區域措施驗證(效檢),驗證(效檢)有突出危險時,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並進行工作麵措施效果檢驗,直到措施有效。
六、區域驗證無突出危險或在采取工作麵防突措施並效檢有效時,邊探邊掘至距突出煤層最小法向距離1.5米時,再次進行工作麵驗證(效檢)。驗證(效檢)有突出危險時,再次實施工作麵防突措施,直到驗證為無突出危險。
七、效果評價有效和驗證為無突出危險後,經礦、區域公司組織進行兩級現場檢查驗收合格後,在采取安全防護措施的前提下,采用遠距離爆破揭開煤層。
八、各礦石門揭煤施工必須統一組織,並有礦防突部門科隊長現場指揮,相鄰區域人員要撤離或停止工作,待安全揭煤後方可恢複正常施工。未能一次揭穿煤層時,繼續執行揭煤安全技術措施並直至進入煤層頂板或底板5m以上,揭煤全過程結束。
九、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預報
(一)低瓦斯礦井開拓工程首次揭煤前;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的非突出煤層每延伸50米或開拓新采區時;突出礦井突出煤層、經評估認為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在石門揭煤前進行突出危險性預測。
(二)區域突出危險性預測指標必須采用揭煤點的實測煤層瓦斯壓力和瓦斯含量。
十、石門揭煤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
(一)石門揭煤工作麵采取穿層鑽孔區域預抽煤層瓦斯區域防突措施。
(二)預抽鑽孔的最小控製範圍:石門和立井、斜井揭煤處巷道輪廓線外至少15m(經評價突出危險性嚴重時按照30米控製),同時保證控製範圍的外邊緣上的任意一點到揭煤巷道(包括尚未掘進的巷道部分)輪廓上任意一點的直線距離不小於5m
(三)區域預抽鑽孔盡可能一次性控製揭煤全過程,工作麵鑽孔不能控製全過程時,采取“輔助巷道法”進行控製和區域打鑽抽采;輔助巷道長度根據瓦斯壓力和整個揭煤全過程長度確定,在具體設計及防突措施中進行明確並實施。
十、 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
(一)必須采用實測殘餘瓦斯壓力和殘餘瓦斯含量指標法。瓦斯含量采用間接法和直接法分別測定並取最大值。
(二)檢驗鑽孔信息判定法:檢驗期間揭煤單位必須觀察、記錄在煤層中進行鑽孔等作業時發生的噴孔、頂鑽及其他突出預兆。
(三)區域防突措施效果檢驗前,由專業技術人員首先分析、並現場實際檢查預抽區域內鑽孔的分布等是否符合設計要求,不符合設計要求的,不準進行效果檢驗。
(四)任何一個檢驗測試點超標或檢驗鑽孔異常有突出預兆時,必須重新執行區域預抽防突措施。
(五)區域措施效果檢驗至少布置4個檢驗測試點,並且至少有1個檢驗測試點位於要求預抽區域內距邊緣不大於2m的範圍;區域措施效果檢驗孔孔深必須與檢驗附近點的措施孔孔深相同或小於措施孔孔深2米。
十一、石門揭煤區域防突措施消突效果評價
(一)石門揭煤工作麵區域防突措施實施後,必須進行消突效果評價,評價報告報區域公司業務保安部門。沒有按規定進行評價的,嚴禁進行石門揭煤作業。
(二)消突評價指標規定如下:揭煤工作麵直接測定的煤層殘餘瓦斯壓力和殘餘瓦斯含量指標;測試鑽孔異常信息指標;瓦斯抽采率指標;瓦斯抽采率不低於45%。
十二、局部預抽瓦斯防突措施鑽孔的控製範圍:石門的兩側和上部輪廓線外至少15m,下部至少12m。
十三、揭煤工作麵輔助防突措施
(一)對於厚煤層在揭煤、特別是過煤過程中對於掘過的巷道頂部煤體要采取煤體固化措施。煤體固化措施在采取區域預抽瓦斯防突措施有效後方可實施。
(二)金屬骨架超前支護措施在揭煤前和穿過煤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金屬骨架超前支護長度根據煤層厚度、穿煤段長度、煤層傾角等確定,至少進入頂(底)板0.5m,當不能一次進入頂(底)時,進入煤層的長度不小於15m。
十四、揭煤施工的技術監督和組織管理
(一)石門揭煤地點工作麵從掘進至距突出煤層的最小法向距離10m開始,必須在本單位調度室掛比例1:100的施工圖;施工單位必須采用鑽探手段邊探邊掘,探測結果及時上圖,防止誤揭煤層。
(二)石門揭煤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後和揭煤前,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帶隊組織現場檢查驗收並提出申請驗收報告,由區域公司組織現場檢查驗收。否則,不準揭煤。實施石門揭煤工作必須提前通知區域公司。
十五、 石門揭煤通風係統和安全防護有關要求
(一)石門揭煤執行區域防突措施前必須建立獨立可靠的通風係統,防突設施齊全。否則,不準進行打鑽施工。
(二)石門揭煤巷道內必須按規定設置避難所或壓風自救裝置。避難所必須符合《防治煤與瓦斯突出規定》標準,防突設施、水源、壓風自救、通訊、自救器、食品等配備齊全。
(三)避難所的位置根據現場實際情況確定;避難所位置必須設置醒目標示或掛醒目警示牌;巷道交叉點位置必須設置醒目標示或掛醒目警示牌。
(四)打鑽施工期間除打鑽人員外巷道內不準有其他作業人員。
十六、石門揭煤措施審批程序
(一)突出煤層所有平均煤厚超過0.3m的石門揭煤工作必須編製揭煤專項防突設計和綜合安全技術措施。
(二)經區域預測無突出危險性的煤層石門揭煤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報區域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三)經區域預測有突出危險性的煤層石門揭煤措施進行會審。經礦、區域公司會審後報總公司公司業務保安部門,由公司主管領導牽頭組織進行會審,提出批複意見,經總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後貫徹執行。
第六章 瓦斯抽放
第一節 瓦斯抽放係統管理製度
一、高瓦斯礦井,突出礦井必須建立永久瓦斯抽放係統。低瓦斯礦井在回采過程中瓦斯湧出量大,以通風方法不能稀釋瓦斯保證安全生產的采煤工作麵,也必須建立瓦斯抽放係統,抽放能力滿足需要。
二、瓦斯抽放係統必須完善、可靠。抽放係統應當遵循“大流量、大管徑、高負壓、嚴封閉”的原則,抽放能力應滿足最大抽放量需要,抽放泵能力應有一定富餘量(一般按60%考慮),抽放管徑應按最大抽放流量分段選配。
三、礦井應根據生產接替和瓦斯治理計劃,編製瓦斯抽放設計,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報區域公司、總公司通風部門備案。每個高瓦斯采煤工作麵必須有專門的瓦斯抽放設計。因地質條件發生變化時,應及時修改設計,並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四、進行瓦斯抽放的工作麵瓦斯抽放設計具體內容包括:
(一)工作麵概況:開采煤層及鄰近煤層賦存情況(柱狀圖)、地質概況、回采工作麵參數、預計瓦斯湧出量、管路係統設計及抽放量預測等。
(二)鑽孔數量、參數(開孔及終孔位置、上仰角、方位角、直徑、穿越岩層等)。
(三)封孔方法、封孔長度。
五、瓦斯抽放實行計劃目標管理,製訂抽放工程施工和瓦斯抽放量考核辦法。根據抽放工作計劃,每月製訂抽放工程施工計劃和瓦斯抽放量計劃,按照“超獎欠罰”的原則進行考核。
六、及時編製抽放旬報、月報,繪製瓦斯抽放係統圖,並及時進行修改。
七、抽放要填報瓦斯抽放日報表,經審核後報送礦技術負責人,同時報區域公司。
八、抽出瓦斯可引排到地麵、總回風巷、一翼回風巷或者采區回風巷,必須保證稀釋後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超限。排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安全監控瓦斯傳感器,保證巷道中的瓦斯濃度超限時能及時報報警和斷電,停止抽放瓦斯,進行處理。
第二節 瓦斯抽放設備及管路管理製度
一、瓦斯抽放泵站司機堅持巡回檢查製度,每小時檢查一遍設備運行狀況和抽放參數,保證抽放泵安全可靠運行,泵站抽放負壓有明顯變化(超過10kpa)時,應及時彙報,並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停泵必須有彙報、有記錄,嚴禁私自停泵。
二、泵站應加強電器設備管理和防火管理,配齊消防器材,杜絕電氣失爆現象,嚴禁吸煙,杜絕明火、電氣失爆等現象。
三、礦抽放管理部門負責對瓦斯抽放係統每旬應進行一次抽放參數(濃度、負壓、壓差、溫度)測定,實行掛牌管理。每班須設專人對瓦斯抽放係統進行巡回檢查,及時除碴、放水;抽放管路有漏氣、負壓異常時,應及時彙報,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對抽放孔漏風、孔內溫度超標的,應及時甩孔。
四、抽放管路應選擇阻燃、抗靜電材料,沿巷道敷設,做到接口嚴密,安裝牢固,盡量減少阻力。不得與電纜在巷道同側敷設,離地高度不小於300mm,吊掛平直、牢固。(一般每根抽放管應均勻吊掛兩處)
五、抽放管路應按要求設置計量裝置,按規定進行抽放參數測定,進行瓦斯抽放量考核。
六、抽放支管均應設置控製閥門,以方便檢修,並進行編號管理。
七、抽放管路低窪、抽放孔含水等處應設放水器,實行掛牌管理,防止管路積水、堵塞,影響正常抽放。
八、瓦斯抽放鑽孔一般應采用聚胺脂封孔,當孔口段較完好時,封孔長度3-5m,當孔口段破碎時時,封孔長度4-6m。
九、每一抽放鑽場(或鑽孔)都必須安裝孔板流量(或其它流量測定裝置)和閥門。
十、瓦斯抽放單位必須按設計要求進行瓦斯抽放鑽孔的施工,現場填寫鑽孔進度表,並將其填報在鑽孔施工台帳上。鑽孔施工完畢後,設置鑽孔參數牌板。
十一、每一鑽場應設置鑽孔參數和瓦斯抽放管理牌板。
第三節 瓦斯抽放觀測製度
一、地麵抽放泵司機必須每小時對係統抽放情況觀測一次,填寫觀測牌板和記錄,並及時彙報礦調度,礦調度將彙報內容填寫在瓦斯台帳上。
二、觀察工在進行觀測前,先將觀測牌板上的上一班的觀測時間和觀測情況記錄在觀測記錄卡背麵相應的欄目內,以備查對,觀察工接班後一小時開始巡視管路。
三、每個采煤工作麵的瓦斯抽放係統中,在用的每個鑽場(或鑽孔)必須設置觀測點,每小班必須觀測1次,認真填寫牌板(包括鑽孔編號、負壓、節流情況、瓦斯濃度、觀測時間、觀測人姓名等內容),由觀察工負責,並做到觀測牌板、觀測記錄、觀測班報和抽放日報四對口。
四、瓦斯抽放泵站(包括移動抽放泵站)必須采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設置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並建立人員出入登記製度及相關台帳。
五、瓦斯抽放泵司機(包括移動抽放泵站司機)要經常對抽放泵、抽放管道、安全設施、供水係統等到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六、地麵瓦斯集中抽放係統必須設置抽放監控係統,監控係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既可獨立運行,又可作為子係統與綜合監控係統聯網運行。
(二)能連續監測泵房及井下抽放管路的負壓、濃度、溫度、一氧化碳、流量(純流量瞬時值、混合流量瞬時值、純流量累計值、混合流量累計值);泵房中循環水的水壓、進出水溫、水量;儲氣罐壓力、濃度、罐體高度、罐體水封水位及溫度;泵軸溫並及環境瓦斯濃度、設備供電狀態、設備開停狀態;供水管道的供水情況、供水池的水位;瓦斯閥門的開啟量;電流、電壓、功率。
(三)能夠依據所測參數自動轉換為標準狀態下的混合瓦斯流量和純瓦斯流量,並計算出累計量.
(四)當泵房環境瓦斯濃度超過規定時,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製,當抽放管中瓦斯濃度低於規定值時也能發出聲光報警及斷電控製。
(五)具有任一分站的測點超限而由另一分站控製斷電的強製閉鎖交叉斷電功能。
(六)係統對采集到的數據進行實時分析處理、屏幕查詢顯示和打印,並形成相應的曆史統計數據,存儲日、旬、月報表。
七、瓦斯抽放泵站內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泵房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機體附近300mm處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並且泵站內必須安裝瓦斯監控探頭,當瓦斯濃度達到0.5%時,能夠自動切斷泵房內所有非本安型電氣設備的電源。瓦斯抽放泵電源側安設開停傳感器,以實時監測瓦斯抽放泵的工作狀態。
第七章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規定
第一節 礦井應當具備的“一通三防”技術資料
一、通風係統
(一)台帳
1.巷道貫通台帳
2.串聯通風台帳
3.反風設施、防爆門檢查台帳
4.測風台賬
5.通風設備,設施台帳
(二)存檔材料
1.礦井主要通風機說明書
2.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報告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4.礦井反風演習措施、報告
4.巷道貫通措施
5.串聯通風措施
6.通風係統調整措施
7.礦井主要通風機選型設計
8.通風設施設計及施工措施
二、局部通風
(一)台帳
1.局部通風機登記台帳
2.局部通風機安裝驗收台帳
(二)存檔材料
1.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
2.局部通風機、風筒、分風器、防逆風裝置說明書及合格證 MA標誌證書
三、瓦斯管理
(一)台帳
1.瓦斯積聚、超限記錄台帳
2.瓦斯排放記錄台賬
3.瓦斯等級鑒定台帳
4.瓦斯測點計劃,班報,手冊,通風瓦斯日報(每月裝訂一起)
(二)存檔材料
1.瓦斯排放措施
2.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報告
四、防突、抽放管理(高瓦斯、突出礦)
(一)台帳
1.防突儀器儀表登記台帳
2.防突設備登記台帳
3.瓦斯抽放設備登記台帳
4.抽放參數測定記錄
5.打鑽進尺台帳
6.預測預報、效驗台帳
7.瓦斯基礎參數測定台帳
8.安全裝置檢查記錄
9.瓦斯抽放日報、月報
10.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月報
(二)存檔材料
1.防突設計
2.防突措施
3.防突設備說明書
4.防治突出實驗設計、實驗報告
五、防治自燃發火管理
(一)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台帳
(二)發火登記
(三)密閉登記台帳
(四)火區封閉登記台帳
(五)消防材料登記台帳
(六)存檔材料
1.防滅火措施
2.密閉啟封措施
六、綜合防塵管理
(一)防塵設施登記台帳
(二)粉塵測定台帳
(三)煤層注水台帳
七、安全監控係統
(一)監控設備管理台帳
(二)檢測儀器管理台帳
(三)傳感器標校記錄
(四)監控係統運行記錄
(五)局部通風機倒台記錄
(六)監控係統維修記錄
(七)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安裝記錄
(八)傳感器標校記錄
(九)監測瓦斯日報
八、其它
(一)一通三防隱患排查記錄
(二)一通三防例會記錄
(三)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報告,一通三防事故台帳
(四)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台帳
(五)通風安全儀器儀表檢定台帳
(六)一通三防月度報表(含配風計劃,防塵,防滅火,監測等)
(七)防滅火月度報表
九、圖紙
(一)通風係統圖(每一季一製作,每月修改。每一季度末與公司、區域公司交換)
(二)防滅火係統圖,防塵係統圖,瓦斯監測係統圖,瓦斯抽放係統圖,壓風自救係統圖,避災線路圖(每一年一製作,每月及時修改)
(三)通風網絡圖,通風立體圖(每一年一製作)
(四)抽放泵站平麵與管網布置圖,抽放鑽場及鑽孔布置圖(高瓦斯突出礦井、每一年一製作)
(五)礦井瓦斯地質圖(突出礦井、每一年一製作,每月及時上圖)
(六)其他圖紙
第二節 區域公司應當具備的“一通三防”技術資料
一、通風係統
(一)台帳
1.巷道貫通台帳
2.串聯通風台帳
(二)存檔材料
1.礦井主要通風機說明書
2.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報告
3.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4.礦井反風演習措施、報告
5.巷道貫通措施
6.串聯通風措施
7.通風係統調整措施
二、局部通風
存檔材料
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
三、瓦斯管理
(一)台帳
1.瓦斯積聚、超限記錄台帳
2.瓦斯排放記錄台賬
3.瓦斯等級鑒定台帳
4.瓦斯測點計劃
(二)存檔材料
1.瓦斯排放措施
2.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報告
四、防突管理
(一)台帳
1.打鑽進尺台帳
2.預測預報、效驗台帳
3.瓦斯基礎參數測定台帳
4.瓦斯抽放日報、月報
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月報
(二)存檔材料
1.防突設計
2.防突措施
五、防治自燃發火管理
(一)台帳
1.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台帳
2.發火登記
3.火區封閉登記台帳
(二)存檔材料
1.防滅火措施
2.密閉啟封措施
六、綜合防塵管理
七、安全監控係統
監測瓦斯日報
八、其它
(一)一通三防隱患排查記錄
(二)一通三防例會記錄
(三)一通三防事故追查分析報告,一通三防事故台帳
(四)一通三防質量標準化檢查台帳
(五)一通三防月報表(含配風計劃,防塵,防滅火,監測等)
九、圖紙
通風係統圖、防滅火係統圖、防塵係統圖、瓦斯監測係統圖、瓦斯抽放係統圖 、避災線路圖。
第三節 總公司應當具備的“一通三防”台帳報表圖紙
一、瓦斯等級鑒定台帳
二、3%以上瓦斯超限追查分析報告
三、瓦斯基礎參數測定台帳
四、瓦斯抽放月報
五、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月報
六、礦井,水平,采區防突設計
七、礦井區域防突措施
八、礦井通風阻力測定報告
九、主要通風機性能測定報告
十、一通三防月報表(含配風計劃,防塵,防滅火,監測等)
十一、 圖紙
通風係統圖、防滅火係統圖、防塵係統圖、瓦斯監測係統圖、瓦斯抽放係統圖。
第四節 圖紙資料上報規定
一、各礦製作的報表,需要礦各級簽字的,一律打印後簽字存檔備查。需要凡是上報的報表,能夠實現電子傳輸的,一律以電子文檔傳輸。
二、一通三防月報表,瓦斯抽放日報、月報表,防突月報表以公司通風部門設計的統一格式填報。在上報前,各礦必須經過技術負責人審閱簽字。凡上報總公司圖紙資料,必須由區域公司審查彙總,統一上報。
三、圖紙實行季度交換製度。通風係統圖,每一季度一製作,上報總公司,區域公司各2份。其他防滅火係統圖,防塵係統圖,瓦斯監測係統圖,瓦斯抽放係統圖四種圖紙上報區域公司1份。
第五節 關於製圖的基本要求
一、製圖原則
不論何種圖紙都必須做到準確、清晰、規範、美觀。
準確:與實際一致。
清晰:圖例、各種標注及說明大小適中不模糊。
規範:圖例符合規定,不隨意設置符號,標注單位準確(常用、通用單位,隻標注數字,不再標注單位)。
美觀:圖框設計符合標準規定、內容布局勻稱,字體大小適中,顏色搭配符合規定。
二、製圖要求
(一)圖紙內容齊全,即繪圖內容、圖框、標題欄、圖例、說明等齊全。
(二)比例尺選擇適當,首先按要求選擇,圖紙內容過多或過少的,要適當縮小或擴大比例尺,以達到一張圖紙能夠表達全部內容的目的。
三、填繪一通三防圖紙具體要求
(一)通風係統圖
圖簽:位於圖紙右下角,大小:120×80mm,圖紙名稱填寫全稱,即××單位通風係統圖,製圖、審核、科長、技術負責人、礦長簽名必須手簽,製圖日期為季度末,比例尺為1:2000(或1:1000與礦采掘工程平麵圖相同)。
圖例:位於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主要通風機、局部通風機、進風風流、回風風流、永久風門、調節風門、反風門、調節風窗、防爆門、防突風門、密閉、擋風牆、風橋、風簾或風障、測風站、風筒、柵欄等。
主要通風機參數表:位於圖紙左下方,與左下角要有一定間距,主要內容:風井名稱、風機型號、工作風量、工作風壓、風葉角度、電機型號、額定功率、額定轉速等。
礦井基本情況表:位於主要通風機參數表右方圖例的左方,主要內容:礦井核定通風能力、礦井實際生產能力、礦井水平及采區個數、采煤工作麵個數、掘進工作麵個數、獨立通風硐室個數、礦井進風井數量及進風量、礦井回風井數量及回風量、礦井通風巷道長度、進風巷道長度、用風巷道長度、回風巷道長度,礦井總阻力,進風段阻力、回風段阻力、礦井需風量、礦井實際供風量、有效風量率、礦井永久風門數量、永久風橋數量、永久調節風窗數量、永久測風站數量等。
標注要求:巷道寬度mm,風流方向標注在巷道一側,原則上標在巷道左側或上方,一條直巷原則上標一處,巷道較長時可增加1~2個、巷道分岔處及測風站處必須標注風流方向,風量標在測風站或巷道分岔處,標注風量、巷道斷麵積,不需標單位,但數值必須是m3/min、m2,巷道或硐室名稱必須標注清楚,原則上標在巷道右側或下方,通風設施按實際位置標注,盲巷長度為5mm,局部通風機標注型號、台數、吸風量、風筒型號,風筒要標到工作麵,並標注回風流方向和風量,井口及井下各變坡點處均要標注高程。漢字標注用仿宋體小三號字,數字標注用仿宋體小四號字。
(二)防塵或防滅火係統圖
圖簽同通風係統圖。
圖例:位於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除通風係統中要求的圖例外,還有防塵(防火)靜壓水池、防塵(防火)管路、閥門、噴嘴、水幕、滅火器、消防沙等。
防滅火係統基本情況表:位於圖紙的左下方,主要內容:防塵(防滅火)水池位置容量,防塵(防滅火)管路型號、管徑、長度、安裝地點,閥門數量位置,水幕數量位置,發火點位置、注漿站型號、位置,煤層注水點注水方式、注水量等。
標注要求:巷道寬度mm,通風係統標注進風和回風風流方向、風量、通風設施,防塵(防滅火)管路按巷道標注管徑、長度、三通設置等。漢字標注用仿宋體小三號字,數字標注用仿宋體小四號字。
(三)安全監控係統圖
圖簽同通風係統圖。
圖例:位於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電源箱、斷電執行器、饋電開停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溫度傳感器、風速傳感器、一氧化碳傳感器、風機開停傳感器、風門開關傳感器、分站、傳輸線等。
安全監控係統基本情況:位於圖紙左下方,主要內容:主機型號、分站數量、位置,監控線路長度、型號,各類傳感器型號、數量、安裝位置等。
標注要求:巷道寬度mm,監控線路標注在巷道中間,按巷道標注線路型號、長度,分站標注分站編號、型號、端口數量、作用,甲烷傳感器標注報警值、斷電值、複電值、斷電範圍等。
(四)瓦斯抽放係統圖
圖簽同通風係統圖。
圖例:位於圖簽上方或左方,主要內容:抽放泵,管路(不同管徑用不同顏色),防回火、回氣、防爆裝置,集塵器,放水器,流量計,閥門,鑽場,鑽孔,傳感器等。
抽放係統基本情況:位於圖紙左下方,主要內容:抽放泵位置、型號、台數、功率、運轉狀況、流量、濃度,管路長度、管徑,抽放鑽場位置,鑽孔數量,孔徑,孔深,封孔長度,封孔材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