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礦瓦斯排放管理製度
一、一般規定
1、井下出現瓦斯積聚時,瓦檢工負責將有害氣體積聚情況通知采掘隊組跟班隊長、班長和現場作業人員。采掘隊跟班隊長和班長(安全員)負責斷電和撤人工作。
排放瓦斯時,下風流與排放瓦斯平行作業隊組、人員的撤退工作由礦值班長和礦副值班長負責,現場人員的撤退工作由本隊跟班隊長和班長負責。排放瓦斯時需要撤退的隊組、人員在排放瓦斯安全措施中必須說明。
2、當利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0%,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降低瓦斯濃度。在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當主要通風機出口處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瓦檢工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流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
3、恢複礦井通風係統後,在恢複井下供電前必須由瓦檢工對井下所有變(配)電所進行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逐級送電。
4、排放瓦斯前,所有排放瓦斯流經的巷道和受排放瓦斯影響的地點,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電源,並設專人警戒。
5、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必須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嚴格落實控製風量措施,嚴禁“一風吹”和高瓦斯濃度排放。采用分段排放瓦斯時,隻有在排放段內的瓦斯濃度降到1.0%以下,二氧化碳濃度降到1.5%以下時,方可進行下一段排放工作。
6、排放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0%;排出的瓦斯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7、已開口但未形成獨立回風的掘進工作麵,排放瓦斯時,排出的瓦斯與全風壓風流混合處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且必須切斷瓦斯流經區域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所有人員,停止工作。
8、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程序,首先應以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地點必須撤出人員、切斷所有電源。隻有第一台局扇服務巷道內的瓦斯排放完畢後,經檢查下一台局扇附近20米範圍內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送電,排放被串聯工作麵的瓦斯。
二、礦井主要通風機(主扇)排放瓦斯
9、礦井停電後,礦機電部門要立即彙報生產調度、值班長、分管機電的副總經理。主要通風機必須在10分鍾內啟動,否則必須切斷該井下所有電器設備的電源,撤出人員,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內的瓦斯時,由通風部門組織編製措施(預案),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通風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主扇啟動前應先打開防爆門或安全出口風門,采用風流短路的辦法控製風量,在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或根據總回風巷瓦斯傳感器監測數值)檢查瓦斯濃度不超2.0%時,再逐漸將防爆門或安全出口風門關閉。
10、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出風口處(或根據總回風巷瓦斯傳感器監測數值)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0%時,由通風部門負責人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帶領瓦檢工入井排放瓦斯,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瓦檢工下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礦井總回風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可入井。隻有井下全風壓供風的電器設備安裝地點和配電室等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方可由外向裏(井下)逐級送電。
排放瓦斯工作全部結束後,經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彙報當天值班長後,方可恢複各采掘點的生產。
三、局扇排放巷道內的瓦斯
11、采掘工作麵臨時停風時間不超過30min,超限值在2.0%以下(不包括2.0%)時,瓦檢工彙報通風調度後,負責現場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經瓦檢工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2、停風時間在30min至8h以內,或雖未超過30min,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2.0%(包括2.0%),不超過3.0%(不包括3.0%)時,由瓦檢工(或專職爆破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隊值班領導。由通風隊值班領導口頭提出措施,指定專人進行瓦斯排放,瓦斯排放結束後經通風隊值班領導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3、停風時間超過8h,但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3.0%(不包括3.0%)時,當班瓦檢工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後,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隊值班領導和通風部門負責人。由通風部門負責製定措施,指定一名通風隊領導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負責現場指揮的通風隊領導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4、瓦斯濃度超過3.0%(包括3.0%)時,瓦檢工彙報通風調度值班員後,調度值班員應及時彙報通風隊值班領導、通風部門負責人、礦總工程師和礦總經理。由通風部門負責製定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後,通風隊隊長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結束後經通風隊隊長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5、排放已封閉巷道內的瓦斯時(不包括聯通采空區),巷道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0%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麵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由礦通風部門負責人現場指揮排放瓦斯。排放瓦斯工作結束後經通風部門負責人同意後方可組織生產。
16、排除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通風部門製定排放方案、措施,報集團公司生產技術處審核,集團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由礦總工程師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排放瓦斯工作結束經礦總工程師同意後方可恢複生產。
17、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或被排放瓦斯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撤出全部人員,切斷所有電源,(除本質安全型監測設施外),並設警戒。
18、排放已密閉區,瓦斯尾巷,聯通已采區,火區(上述巷道內無風筒)的瓦斯時,要由外向裏,逐節接風筒,嚴格控製風量,風筒口往外巷道內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全負壓通風地點嚴禁超過1.5%,進入采區回風或總回風混合後,瓦斯濃度分別不超過1%和0.75%。
19、排放臨時停工區(巷道內有風筒)的瓦斯時。采用調節排瓦斯“三通”(預先安裝)排放瓦斯,掌握排出的瓦斯濃度。
20、排放串聯通風地區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扇開始排放,隻有當第一台局扇排放巷道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瓦斯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扇方準送電,排放時掌握瓦斯排出濃度。
21、一個采區嚴禁兩台局扇同時排放瓦斯。
22、排放瓦斯時嚴禁一風吹。排放正負巷瓦斯時,必須堅持先排下巷後排負巷原則。
23、在任何地點排放瓦斯,從排放到結束,必須向通風調度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