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聯通風的管理規定及簽審程序
串聯通風的管理規定及簽審程序
一、串聯通風的管理規定:
1、同一采區內,同一煤層上下相連的2個同一風路中的采煤工作麵、采煤工作麵與其相連接的掘進工作麵、相鄰的2個掘進工作麵在布置獨立通風有困難時,在製定措施後,可采取串聯通風,但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
2、采區內為構成新區段通風係統的掘進巷道或采煤工作麵遇地質構造而重新掘進的巷道,布置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其回風可以串入采煤工作麵,但必須製定安全措施,且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1次;構成獨立通風係統後,必須立即改為獨立通風。
3、對於《01manbetx 》113條規定的串聯通風,必須在進入被串聯工作麵的風流中裝設甲烷斷電儀,且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不得超過0.5%,其它有害氣體濃度都符合《01manbetx 》第100條規定,掘進工作麵必須使用“三專兩閉鎖”監測監控裝置。
4、開采有瓦斯噴出或有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險的煤層時,嚴禁任何兩個工作麵之間串聯通風。
5、嚴禁2次(含2次)以上串聯通風。
二、審批製度
1、通風區以書麵形式寫出串聯通風安全管理措施,並審批、簽字。
2、通風部門領導審閱後,報以下領導對串聯通風安全措施進行簽審,其順序為:機電運輸區長、生產技術部長、安監質標部長、生產調度主任、機電副總經理、安全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總工程師。
批準的措施下發總經理、總工程師、安全副總經理、生產副總經理、機電副總經理、安監質標部、生產技術科部、生產調度、機電運輸區、通風區、生產隊組等部門,認真的貫徹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