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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腳田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7-26 21:34 來源:本站原創

岩腳田煤礦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十條:“每一入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的規定,參照《煤礦自救器管理規定》,結合我礦的實際情況,特製定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一、自救器的管理、使用與配備
1、 自救器由通風科負責技術管理,安監科負責監督檢查,礦燈房負責維修,並對自救器編號,負責保管和發放。
2、每一入井人員下井時必須隨身攜帶隔離式自救器,否則不得入井。
3、自救器數量應根據井下實際人員數量確定,並應有20%的備用量。
二、自救器的檢查與維護
1、化學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為5年,使用為3年,過期的自救器必須及時更換,確保自救器100%完好。
2、維修工及發放自救器的人員,要經常檢查自救器的外觀完好情況,並保持自救器的整潔衛生。維修工每季度進行一次稱重和氣密性檢查。並建立台帳,記錄自救器的出廠日期、編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對於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3、凡開啟過的自救器無論使用時間長短,都應報廢,不準重複使用。
三、其它:
1、自救器隻允許在礦井一旦發生災變時使用,非災變情況,嚴禁隨便打開使用。
2、自救器是下井人員的應急安全儀器,佩帶者應妥善保管不得丟失、嚴禁敲打、碰撞、劃傷和拉扯封條。對丟失、隨意打開自救器造成自救器報廢,當事人必須照價賠償,由發放人員出據證明,統一彙總到通風科,由通風科進行罰款。
3、自救器使用的培訓工作,由安檢科負責;新工人入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8小時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秒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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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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