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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腳田煤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

作者:佚名 2011-07-26 21:41 來源:本站原創

岩腳田煤礦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使用管理規定
根據《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149條的有關規定和上級其它有關文件要求,結合我處具體情況,製定本規定。
一、使用範圍
礦長、總工、爆破工、施工隊負責人、通風區區長、生產技術部、班長、流動電鉗工、安全監測工、施工單位相關領導和特殊工種等人員下井時隨身攜帶。
二、使用地點
所有采掘工作麵、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作業的地點。
三、使用時間
下井後實行8小時連續不間斷實時監測。
四、發放
由礦燈房發放。
五、使用管理
1、維修人員應按時調校儀器,保證儀器性能穩定,靈敏可靠。性能不穩定的儀器,不得下井。
2、儀器在發放時,應先檢查外觀,然後檢查電壓及零點,有問題時必須更換,領儀器人員下班時必須按時交回,若超一班(從領儀器到交儀器超12小時),將給予罰款,若超過一天不交者,罰款100元,超過三天,視為丟失。
3、下井後,應正確使用儀器,不得敲打、碰撞、擠壓,不得損壞零件,否則視損壞程度給予50~800元的賠款,丟失者賠款800元。
4、根據上述規定,凡應攜帶儀器的人員,下井時要隨身攜帶,否則給予50~100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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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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