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城縣阿戛岩腳田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
水城縣阿戛岩腳田煤礦瓦斯綜合治理實施細則
編製單位:阿戛岩腳田煤礦
編製日期:2010年10月17日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1
第二章管理機構 2
第三章管理責任製 2
第四章技術措施與現場管理4
第一節 礦井通風 4
第二節 局部通風 6
第三節 巷道貫通 8
第四節 瓦斯及瓦斯抽放 9
第五節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係統 11
第六節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14
第七節 瓦斯排放 15
第八節 防滅火 17
第九節 綜合防塵 20
第五章安全培訓 22
第六章 井下爆破 23
第七章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24
第八章 附 則 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煤礦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煤礦安全01manbetx
》,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煤礦企業必須把“一通三防”作為煤礦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著“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煤礦企業是預防“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的責任主體,煤礦企業負責人對預防“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主要責任。
第三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設置和完善“一通三防”專門管理機構,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
第四條 煤礦企業要積極使用和推廣“一通三防”新技術、新裝備和新工藝,積極做好瓦斯抽放工作,搞好瓦斯利用。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
1. 各級領導、職能部門、崗位人員“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製;
2. 主要通風機管理製度;
3. 安全儀表計量檢驗製度;
4.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5.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6.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7. 通風瓦斯日報和瓦斯監測日報審閱製度;
8. 瓦斯巡回檢查和請示報告製度;
9.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10.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11.礦井抽放瓦斯管理製度;
12.通風安全監測監控管理製度;
13.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14.防滅火管理製度;
15.安全技術措施審批製度;
16.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17.盲巷及采空區管理製度;
18.巷道維修製度;
19.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20.自救器使用管理製度。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總工程師(或同級副職)分管“一通三防”工作;必須設立通風機構,配備專職人員負責通風、防治瓦斯、防治煤塵、防滅火、安全監測監控等“一通三防”日常工作。
第三章 管理責任製
第七條 煤礦企業法定代表人、煤礦礦長(主要出資人、實際控製人)是本單位 “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一通三防”工作負有全麵責任,必須按規定主持召開 “一通三防”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
第八條 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技術副礦長、技術主管)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技術責任。
第九條 煤礦企業通風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管理責任。
第十條 煤礦企業安監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和管理措施的監督檢查,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監督責任。
第十一條 煤礦各采掘區(隊)長對本區(隊)責任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十二條 瓦檢員必須按照瓦斯檢查製度、爆破管理製度的規定,認真履行瓦斯巡回檢查及“一炮三檢”職責,作業地點瓦斯超限時,瓦檢員有權立即停止該地點的工作,生產班組必須無條件服從。
第十三條 煤礦企業各級領導每年必須逐級進行“一通三防”責任書的簽定工作,保證“一通三防”工作責任落實到位。
第十四條 煤礦企業通風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會同生產技術部門合理確定采區、采掘工作麵的通風係統;提出礦井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的風量分配計劃並組織實施,測定礦井及各供風地點的風量;彙總、審查、上報各類通風、瓦斯報表;提出通風工程計劃及“一通三防”技術裝備購置計劃,提出相關的安全技術措施;組織井下瓦斯檢查、防塵、防滅火、瓦斯監測監控、通風設施構築、巷道維修等具體工作;負責瓦檢員、監控員、防塵人員、巷道維修人員等的統一管理。
第十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保證“一通三防”必要的資金投入,按原煤實際產量從成本中提取,專門用於煤礦安全生產設施投入的資金。
1.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自然發火嚴重和湧水量大的礦井噸煤10元;
2.低瓦斯礦井噸煤不低於6元。
第四章技術措施與現場管理
第一節 礦井通風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每年在安排生產計劃前必須進行礦井通風能力的核定工作,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
第十七條 礦井必須有完整的獨立通風係統,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必須製定通風設計和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十八條 由於岩腳田煤礦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在布置采區時,必須設置至少1條專用回風巷,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
第十九條 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
主要通風機必須設專職司機看管,每小時填寫1次運行記錄。主要通風機房必須安裝水柱計、電流表、電壓表、軸承溫度計等儀表和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反風操作係統圖、司機崗位責任製和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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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懸掛上牆。
能實現自動監測的可不設專職司機看管。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二十條 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的工況時、必須有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
第二十一條 因檢修、停電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將所有施工人員全部撤到進風巷道中,並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由礦長或礦技術負責人決定全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地麵。
第二十二條 企業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
第二十三條 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具備反風功能,並每年進行1次礦井反風演習,並做好礦井反風演習報告。
第二十四條 風井出口必須安設防爆門,防爆門應按井筒全斷麵設置,每半年檢修1次。
第二十五條 必須嚴格執行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並做好測風記錄。采掘工作麵及其它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測風站必須懸掛記錄牌。
第二十六條 加強井巷維修,保持巷道設計斷麵,保證通風暢通和行人安全。
第二十七條 沒有形成負壓通風係統的采煤工作麵不得回采;嚴禁在獨頭巷道利用局部通風機通風回采;采煤工作麵必須確保2個安全出口;嚴禁采煤工作麵利用采空區通風(《煤礦安全01manbetx
》等有關法規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礦井必須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風門、風橋、風牆、風窗,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正向永久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采區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應砌築永久性風牆,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永久風門不得少於2道。非自動風門必須互相連鎖。
永久調節風窗的調節窗應在上部設置,調節板靈活可靠。帶風門的永久風窗不得少於2道。
永久風橋通風斷麵不得小於原巷道斷麵的五分之四,其坡度不大於30°,呈流線型。
永久密閉和臨時密閉的質量要符合通風質量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采煤工作麵投產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采煤工作麵的通風、防塵、抽放瓦斯、監測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第三十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01manbetx
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麵開門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合格後方可開門進行掘進。
第三十一條 采、掘進工作麵應實現獨立通風。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第二節 局部通風
第三十二條 局扇入井,必須經機電部門檢查驗收合格。局扇應定期檢修和更換,凡在井下運行累計時間達半年以上的必須升井檢修。
第三十三條 局扇必須保證24h連續運轉,任何人不準隨意停開。配有專職瓦檢員的掘進麵,局扇由專職瓦檢員負責管理,其它地點所使用的局扇,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管理。
第三十四條 局扇必須實行上架掛牌管理,牌板上應填明供風地點、供風量、局扇功率、風筒長度、出口風量、負責人等。
第三十五條 壓入式局扇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回風口不得小於10m,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扇的吸入風量,避免循環風。
第三十六條 掘進工作麵必須實現“風電、瓦斯電閉鎖”,使用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裝置。
第三十七條 1台局扇隻準向1個掘進工作麵(用風地點)供風,不得向多個用風點供風。
第三十八條 安裝局扇要求離軌道距離大於50cm,離地高度大於30cm,並上架管理,局扇周圍要清理幹淨,無雜物堆積。
第三十九條 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風時,必須立即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柵欄。恢複通風前必須先檢查瓦斯,隻有在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附近20m範圍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
第四十條 嚴格風筒管理,發現有破口必須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要平直,逢環必掛,風筒接頭嚴密,軟質風筒接頭要雙反壓邊,拐彎處必須使用彎頭,風筒出口風量必須根據工作麵的瓦斯湧出量確定,保證無瓦斯超限或積聚,風筒口距迎頭不得超過5m。嚴禁使用非阻燃、非抗靜電的風筒。
第四十一條 處理回采工作麵上隅角瓦斯時,應采用抽排式設備,鋼性風筒排放或采用設置風障法,禁止在工作麵內安設局扇處理上隅角瓦斯。
第四十二條 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必須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供電。
第三節 巷道貫通
第四十三條 掘進巷道與巷道貫通前,必須編製調整通風係統的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四十四條 掘進巷道貫通前,地測部門必須在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m前、其他巷道相距20m前,向施工單位下達貫通通知單,同時向礦技術負責人報告。要停止一個工作麵作業,通風部門必須事先做好調整風量,改變係統的準備工作。
第四十五條 掘進巷道與已密閉區域、老窯及情況不明的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相應的巷道貫通措施,貫通時,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安全、瓦檢員等必須現場指揮,救護隊協助,進行貫通。
第四十六條 掘進巷道的貫通執行下列規定:
1.掘進隊組接到巷道貫通的通知書後,必須立即停止一個工作麵掘進,隻允許一個工作麵向前接通。停掘的工作麵切斷電源,設置柵欄,保持正常通風,正常檢查瓦斯,瓦斯超限時,停止對方工作麵的掘進,進行處理。
2.兩巷的貫通相距20m時,隻準從一個頭向對方接通,不得對接,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
3.掘進的工作麵每次裝藥爆破前,都必須由班組長和瓦檢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瓦斯等情況,隻有當各處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裝藥爆破。
4.每次爆破前,必須在對方工作麵柵欄以外,全風壓通風地點的進風側設置專人進行警戒。
5.貫通時,要有一名通風部門的負責人現場指揮調整通風係統,並對相關區域的風量、瓦斯情況進行全麵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第四節 瓦斯及瓦斯抽放
第四十七條 礦井每年必須按規定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
第四十八條 通風值班人員必須審閱瓦斯班報,掌握瓦斯變化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並向礦調度室彙報。瓦斯日報必須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對重大的通風、瓦斯問題,應製定措施,進行處理。瓦斯超限按事故追查03manbetx
處理。
第四十九條 必須嚴格執行各項瓦斯管理製度,高突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必須配備專職瓦檢員。
第五十條 礦井絕對瓦斯湧出量達到以下條件的:
(1)大於或等於40 m3/min;
(2)年產量1.0~1.5Mt的礦井,大於30 m3/min;
(3)年產量0.6~1.0Mt的礦井,大於25 m3/min;
(4)年產量0.4~0.6Mt的礦井,大於20 m3/min;
(5)年產量小於或等於0.4Mt的礦井,大於15 m3/min;
一個采煤工作麵的絕對瓦斯湧出量大於5 m3/min時或一個掘進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3 m3/min時,用通風方法不能解決瓦斯問題的,或開采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煤層的,必須建立地麵永久抽放瓦斯係統或井下臨時抽放瓦斯係統。
第五十一條 地麵瓦斯泵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並必須有防雷電裝置。距進風井口和主要建築物不得小於50m,並用柵欄或圍牆保護;地麵泵房和泵房周圍20m範圍內,禁止堆積易燃物和有明火;抽放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應有1套備用;地麵泵房內電氣設備、照明和其他電氣儀表都應采用礦用防爆型,否則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泵房必須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和檢測管道瓦斯濃度、流量、壓力等參數的儀表或自動監測係統;抽放瓦斯泵吸氣側管路係統中,必須裝設有防回火、防回氣和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抽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應超過泵房房頂3m。
泵房必須有專人值班,經常檢測各參數,做好記錄。當抽放瓦斯泵停止運轉時,必須立即向礦調度室報告。
利用瓦斯,在瓦斯泵停止運轉後和恢複運轉前,必須通知使用瓦斯的單位,取得同意後,方可供應瓦斯。
第五十二條 設置井下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
(一)臨時抽放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抽放瓦斯地點附近的新鮮風流中。
(二)抽出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等。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
(三)在下風側柵欄外必須設甲烷斷電儀或甲烷傳感器,巷道風流中瓦斯濃度超限時,實現報警、斷電,進行處理。
第五十三條 抽放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第五十四條 井上下敷設的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物體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的措施;凡是新安裝的瓦斯抽放管路,必須進行氣密性試驗。
第五十五條 礦井必須設專人對瓦斯抽放管路進行經常性的檢查,及時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第五十六條 凡進行抽放瓦斯的工作麵,必須編製專門設計,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五十七條 瓦斯抽放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不得隨意改變設計參數,如確需修改時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技術等有關部門共同審核後方可修改。
第五十八條 抽放工程竣工後,由礦分管通風的領導牽頭,組織設計、生產、通風、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驗收,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五十九條 礦井必須具備《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規範》要求的圖紙、記錄、報表、台帳。瓦斯泵房內要求每小時測定1次抽放參數(抽放量、瓦斯濃度、負壓、正壓、大氣壓、溫度),井下幹管、支管每周測定1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五節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係統
第六十條 礦井瓦斯監測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監控係統必須安設防雷電保護裝置;監控係統必須具備自動報警、全電壓(即各等級電壓)斷電、故障閉鎖功能和斷、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第六十一條 安全監控設備之間必須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連接,嚴禁與調度電話電纜或動力電纜等共用。設備之間的輸入、輸出信號必須為本質安全型信號。
礦井瓦斯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主機或係統電纜發生故障時,係統必須保證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當電網停電後,係統必須保證正常工作時間不小於2h;中心站主機應不少於2台,1台備用。
安全監控設備布置圖應標明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斷電範圍、傳輸電纜等,並根據井下實際部署及時修改。
瓦斯監控係統運行不正常時,礦井必須停產整改。
第六十二條 瓦斯監控係統由通風部門負責業務管理。監控設備每月至少進行1次調試和校正。甲烷檢測設備每7天必須使用校準氣樣和空氣樣調校1次。每7天必須對甲烷超限斷電功能進行測試。每班由瓦檢員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並將結果彙報通風部門,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監測設備負責在8h之內調校完畢。
第六十三條 監測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於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安全監控管理機構彙報。
第六十四條 監控中心站必須配備專職監控員,認真監視終端機屏幕所顯示的各種信息。每天必須將瓦斯報表打印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幹部審閱並簽字。
第六十五條 監控係統產品必須具備“三證一標誌”,即:“防爆合格證”、“產品出廠檢驗合格證”、“產品計量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
第六十六條 井下采掘工作麵甲烷傳感器的設置:
1.采煤工作麵及其回風巷設置甲烷傳感器(T1、T2),在工作麵上隅角設置便攜式甲烷監測報警儀。
2.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掘進工作麵,必須在工作麵及其回風流中設置甲烷傳感器(T1、T2)。
3.掘進工作麵串聯通風時,必須在被串掘進工作麵的局扇前設置甲烷傳感器。
4.分站及其啟動裝置必須設在新鮮風流中。
5.井下其它地點甲烷傳感器的設置按照《煤礦01manbetx
》規定設置。
甲烷傳感器應垂直懸掛,距頂板(頂梁)不得大於300mm,距巷道側壁不小於200mm。
第六十七條 甲烷傳感器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和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168條規定要求。
第六十八條 由於瓦斯超過規定濃度而切斷電源的電氣設備,都必須在瓦斯濃度降到規定以下時,方可人工複電。
第六十九條 甲烷傳感器必須安裝在支護堅固、無淋水處,采掘工作麵中的甲烷傳感器,爆破時由瓦檢員將其移到安全防護地點,爆破後再按要求移回規定的位置。井下任何人員都不得人為封堵甲烷傳感器。
第六節 煤與瓦斯突出防治
第七十條 突出礦井各級領導幹部都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礦長對防治突出管理工作負全麵責任,應定期檢查、平衡防治突出工作,解決防治突出所需的人力、財力、物力,保證防治突出工作的實施;總工程師對防治突出工作負技術責任,負責組織編製、審批防突工作計劃和措施;副礦長、通風副總負責組織落實所分管的防突工作。各職能部門負責人對本職範圍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區、隊、班組長對管轄內的防治突出工作負直接責任;防突員對所在崗位的防治突出工作負責。
第七十一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采取包括突出危險性預測、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安全防護措施的“四位一體”綜合防突措施。
第七十二條 有煤與瓦斯突出的礦井,在編製年度、季度、月生產建設計劃的同時,必須編製年度、季度、月的防治突出措施計劃。防治突出措施計劃所需的資金、設備、勞動力必須納入財務、器材供應、勞動力計劃。
第七十三條 突出礦井必須把防治突出作為安全培訓的主要內容,突出礦井的井下工作人員,必須接受防治突出知識的培訓,熟悉突出的預兆和防治突出的基本知識,經考試合格後,方準上崗。
第七十四條 突出礦井必須及時編製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明采掘進度、被保護範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作為突出危險性區域預測和製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
第七十五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每個采掘工作麵的專職瓦檢員必須隨時檢查瓦斯,當發現有突出預兆時,瓦檢員有權停止工作麵作業,並協助班組長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報告礦調度室。
第七十六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嚴禁采用放頂煤采煤法、水力采煤法、非正規采煤法采煤。
第七十七條 突出煤層中的突出危險區、突出威脅區的采掘工作麵嚴禁使用風鎬作業。突出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七節 瓦斯排放
第七十八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切斷進入井下的電源,並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需要排放瓦斯時,必須製定排放瓦斯措施,報企業主要領導和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七十九條 井下中央變(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檢員全麵檢查被送電區域,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可送電。
第八十條 局扇因故停止運轉,不論停風時間長短,在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停風區內的瓦斯和二氧化碳濃度,瓦檢員檢查瓦斯必須由班組長或安全檢查工配合進行,按由外向裏邊走邊檢查,瓦斯濃度達到3%時,按原路返回。
當停風區內瓦斯濃度不超過1%(含1%)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含1.5%)時,可由瓦檢員直接進行排放,但局扇及其開關附近1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 。
停風區內瓦斯濃度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最高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3%時,瓦檢員必須請示主管領導,由領導提出安全措施,指定專人,控製風流排放瓦斯。
停風區內瓦斯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3%時,瓦檢員必須向礦調度室彙報,由通風部門製定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並指派專人進行排放。
第八十一條 采掘工作麵及其他巷道出現體積大於0.5m3,濃度達到2%的局部瓦斯積聚時,由瓦檢員立即處理。不能立即處理的瓦斯積聚要彙報礦分管領導,由分管領導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專人進行排放。附近20m內必須停止工作,撤出人員,切斷電源。
第八十二條 排放瓦斯時,應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排放風流中瓦斯濃度嚴禁超過2%;在排放瓦斯之前,凡是排放瓦斯流經的區域必須切斷電源,撤出人員,設置警戒。
排放瓦斯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必須執行由外向裏逐段排放,或采用其它手段控製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嚴禁一風吹。
第八十三條 排放密閉區內的瓦斯,瓦斯濃度超過3%時,由礦製定出專門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查批準後,由礦分管領導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八十四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2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1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1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1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進行瓦斯排放。
第八節 防滅火
第八十五條 進風井口應裝設防火鐵門,防火鐵門必須嚴密並易於關閉,打開時不妨礙提升、運輸和人員通行,並應定期檢修;如果不設防火鐵門,必須有防止煙火進入礦井的安全措施。井口房必須用不燃性材料建築。井筒、主要絞車道及各水平車場,井下機電設備硐室,主要絞車道與主要運輸巷、回風巷的連接處,主要巷道內帶式輸送機機頭前後兩端各20m範圍內,都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在井下和井口房,嚴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休息間。井下嚴禁使用燈泡、電爐等烘幹設備。
矸石山的防火要符合《煤礦01manbetx
》規定。
第八十六條 地麵瓦斯抽放泵房、井口房和通風機房附近20m內,不得有煙火或用火爐取暖。采用暖風爐、隔焰式火爐或防爆式電熱器取暖的暖風道必須用不燃性材料砌築,並應至少裝設2道防火門。
井上及井下每一個生產水平都必須設置消防材料庫。消防材料庫內要備有足夠的材料和工具,消防材料庫儲存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應在《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中明確作出規定,並予以保證,除緊急情況以外,不得挪作他用。
第八十七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等明火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時,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並由礦長批準,指定專人在現場檢查和監督,作業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米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灑水,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附近20m範圍內巷道無瓦斯積聚時方可進行作業。嚴禁在煤巷及采區內的任何地點進行電、氣焊等明火作業。
第八十八條 礦井必須在地麵設置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供水管路必須敷設到井下各作業地點,且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可與防塵係統的水池和管路共用。主要皮帶運輸巷道內防塵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地麵水池的容量不得小於200 m3。
第八十九條 各煤層必須進行自燃發火傾向性及爆炸性鑒定。
第九十條 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時,必須采取預防性灌漿或全部充填、噴灑阻化劑、注阻化泥漿、注凝膠、注惰性氣體、均壓等綜合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
在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時,采區設計應采用後退式布置。必須編製專項防滅火設計,凡一次不能采全高必須沿頂開采,不許留頂煤(放頂煤方法除外)。采區回采不得留有設計以外的煤柱、頂煤、底煤。
生產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煤層發火期內(最低不得超過45天),要撤出一切設備,對采空區進行永久性封閉,永久性封閉必須砌築或充填隔爆帶,隔爆帶的長度不得低於巷道寬度的2.5倍。
對廢棄的溜煤眼、暗斜井和風眼及其他廢棄巷道必須進行層間永久性封閉和充填,以防止自身發火及層間有毒、有害氣體擴散。
第九十一條 開采有自燃傾向性煤層時,必須開展自燃火災的預測預報工作,及時掌握自然發火動向,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預防煤層自燃的具體方法和措施,並按規定進行報表。
第九十二條 在選擇確定風門、風窗、擋風牆等通風設施的位置時,應盡可能降低采空區、火區和煤柱裂隙處的漏風壓差,減少漏風量。
第九十三條 必須嚴格執行入井檢身製度。嚴禁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和穿化纖衣服下井,嚴禁井下吸煙、使用燈泡取暖。
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必須在蓋嚴的鐵桶內存放,用過以後不得亂扔、亂放、亂倒。
第九十四條 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視火災性質、災區通風和瓦斯情況,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室,礦調度室在接到井下火災報告後,應立即按《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通知有關人員組織搶救災區人員和實施滅火工作,同時要立即向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及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通知相鄰煤礦。
在搶救人員和滅火過程中,必須采取防止瓦斯、煤塵爆炸和人員中毒的安全措施,必須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一氧化碳、煤塵、其他有害氣體和風向、風量的變化。
第九十五條 在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工作麵,在開采前1個月必須編製《火區下或鄰近火區開采的安全技術措施》報煤礦企業審批。
第九十六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要建立火區管理台帳,並繪製火區位置關係圖,注明所有火區和曾經發火的時間、地點,每一處火區都要按形成的先後順序進行編號,並建立火區管理卡片,火區位置關係圖和火區管理卡片必須永久保存。對符合注銷或啟封條件的火區要向當地煤炭行業管理部門提出注銷或啟封報告,經批準後方可注銷或啟封。啟封已熄滅的火區前,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啟封火區和恢複火區初期通風等工作,必須由礦山救護隊負責進行,火區回風風流所經過巷道中的人員必須全部撤出。
不得在火區的同一煤層周圍進行采掘工作。
第九節 綜合防塵
第九十七條 新礦井的地質精查報告中,必須有所有煤層的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煤礦企業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九十八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供水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麵不得生產。有可能粉塵堆積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防塵管路中必須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保證防塵設施處的水質符合要求。
溜煤眼不得兼作風眼使用。
第九十九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 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匹配。如無內噴霧裝置,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采煤機必須裝設內噴霧閉鎖裝置。
第一百條 液壓支架和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噴霧裝置,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一百零一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的淨化風流水幕;采掘工作麵設置的淨化風流水幕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大於50m;采煤工作麵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進行煤層注水;在煤、岩中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衝洗井壁巷幫、水炮泥、爆破噴霧、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第一百零二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一百零三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高瓦斯礦井煤巷掘進工作麵應安設隔(抑)爆設施。每周至少檢查1次隔絕煤塵爆炸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第一百零四條 礦井主要大巷、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1次積塵;其它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粉塵,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及時進行衝洗,不得有厚度超過2mm ,連續長度超過5m的煤塵堆積。
第一百零五條 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塵、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空氣中粉塵(總粉塵、呼吸性粉塵)濃度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
第一百零六條 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3.采、掘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
4.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5.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更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少於3個。
6.要按照有關規定上報粉塵監測情況表。
第五章 安全培訓
第一百零七條 煤礦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應參加相關部門組織的瓦斯綜合治理專門業務培訓,並經考試合格取得“瓦斯綜合治理”培訓證書,否則不得上崗。
第一百零八條 承擔“一通三防”培訓任務的培訓機構必須針對各類人員的崗位特點,認真製定教學計劃,提高培訓質量,保證學員確實掌握本工種、本崗位的“一通三防”知識。
第一百零九條 煤礦企業必須對各級幹部、職工進行以“一通三防”為重點的安全知識培訓,熟練掌握本企業“一通三防”管理製度對本工種的基本要求。堅持全員培訓,以企業自主培訓為主,對全體煤礦職工特別是農民工(包括勞務工、輪換工、協議工、季節工等)進行嚴格的安全培訓。未經培訓或培訓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崗作業。
具備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對職工的安全培訓以企業為主體進行。不具備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特別是中、小型煤礦,要及時組織職工到具備資質的培訓機構或依托大型煤礦企業進行培訓。
第一百一十條 通風技術員、測風員、測溫員、機電防爆檢查員、安全檢查員、瓦檢員、放炮員、主要通風機司機、瓦斯抽放泵司機、瓦斯抽放工(鑽機工、接管工、觀測工等)、瓦斯監測工(中心站工作人員、維修及調校人員)、電工等要害工種人員必須經三級以上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
第六章 井下爆破
第一百一十一條 井下爆破工作必須由專職放炮員擔任,井下爆破必須使用專用發爆器,爆破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
第一百一十二條 井下爆破作業,必須使用煤礦許用炸藥和煤礦許用電雷管。煤礦許用炸藥的選用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不得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的爆炸材料。不能使用的爆炸材料必須交回爆炸材料庫。
第一百一十三條 炮眼封泥應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餘的炮眼部分應用粘土炮泥或用不燃性的、可塑性鬆散材料製成的炮泥封實。嚴禁用煤粉、塊狀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眼封泥。封泥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無封泥、封泥不足的炮眼嚴禁爆破,嚴禁放糊炮和明火放炮。
第一百一十四條 井下每次爆破作業,都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及“三人連鎖”爆破製度(爆破工、瓦檢員和帶班班長)。
第一百一十五條 爆破作業必須編製爆破作業說明書,在掘進工作麵應全斷麵一次起爆,不能全斷麵一次起爆的,必須采取安全措施(分次裝藥分次起爆);在采煤工作麵,可分組裝藥,但一組裝藥必須一次起爆。瓦斯湧出量大的采掘工作麵,要嚴格控製一次爆破的數量。
嚴禁在1個采煤工作麵使用2台發爆器同時進行爆破。隻有當爆破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小於1%時,方準裝藥爆破。
第一百一十六條 爆破後,待工作麵的炮煙被稀釋後,爆破工、瓦檢員和班組長必須首先巡視爆破地點,檢查通風、瓦斯、煤塵、頂板、支架、有無瞎炮、殘炮等情況,一切符合規定時,方可恢複生產。
第一百一十七條 需要采用爆破的方法處理堵塞的煤倉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後,派專人執行。
第七章 井下電氣設備管理
第一百一十八條 機電設備入井前必須由機電管理部門檢查其“產品檢驗合格證 ”、“防爆合格證”、“煤礦礦用產品安全標誌”是否齊全,並檢驗其安全性能,合格後,方準簽證入井。
煤礦企業必須設設備防爆檢查員,大修後的設備入井前必須經其檢查合格後方可入井。
第一百一十九條 井下電氣設備和器材的選型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杜絕一切電氣設備失爆。
第一百二十條 井上、下必須裝設防雷電裝置;井下不得帶電檢修、搬遷電氣設備、電纜和電線;井下的電氣設備要實行上架掛牌管理,電纜懸掛必須符合規定,井下機電設備峒室要專人管理,專用工具和防火設施齊全,並有運行記錄。
第一百二十一條 井下供電應做到“兩全”、“三無”、“三堅持”“四有”。
兩全:防護裝置全、絕緣用具全。
三無:無雞爪子、無羊尾巴、無明接頭。
三堅持:堅持使用檢漏繼電器、堅持使用煤電鑽、照明和信號綜合保護裝置,堅持使用瓦斯電和風電閉鎖。
四有:有過流和漏電保護裝置、有螺釘和彈簧墊、有密封圈和檔板、有接地裝置。
第一百二十二條 礦燈應集中統一管理。每盞礦燈必須編號,經常使用礦燈的人員必須專人專燈。礦燈的管理和使用還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其他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 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
第一百二十四條 在井下攝影、攝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煤礦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批。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百二十五條 本規定與上級法規抵觸時,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一百二十六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