晉城沁秀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晉城沁秀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一通三防”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防止煤礦瓦斯、煤塵及火災等重特大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安監總煤礦[2006]116號《關於加強國有重點煤礦安全基礎管理的指導意見》、晉煤監煤字[2003]2號《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一通三防”管理規定>的通知》,製定本規定。
第2條 晉城沁秀煤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屬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炭建設活動的煤礦,必須遵守本規定。
第3條 公司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本規定對所轄區域內的煤礦的“一通三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並接受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監察。
公司所屬煤礦必須認真接受和執行上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在進行安全管理、監督、監察時所發現煤礦違反規定的問題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給予的行政處罰。
第4條 公司所屬煤礦必須把“一通三防”作為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本著“先抽後采、監測監控、以風定產”的原則進行綜合治理。
公司所屬煤礦必須建立健全各級領導和職能部門“一通三防”責任製,設置和完善“一通三防”專門管理機構,做到人員到位、職責到位、工作到位。
第5條 公司所屬煤礦必須建立健全以下“一通三防”管理製度,並結合各自實際進行完善補充,上報公司:
1.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2.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3.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4.防滅火管理製度
5.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6.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7.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8.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9.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10.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11.工程質量管理驗收製度
12.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13、井下燒焊管理製度
14.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15.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製度
16.“一通三防”資料管理製度
17、“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製度
18、通風安全質量標準化管理製度
19、“一通三防”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第6條 公司所屬各礦井依照本規定,製定相應的考核和獎懲辦法。
第二章 管理機構
第7條 公司董事長、總經理是公司“一通三防”工作的總負責人。公司總工程師分管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通風部負責公司所屬煤礦的“一通三防”業務管理,負責管理公司的通風、防治煤塵、防治瓦斯、瓦斯抽采、預防煤與瓦斯突出、防治煤層自然發火、井下爆破、通風安全監控、“一通三防”安全裝備和調度信息管理等業務工作。
第8條 礦井必須設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分管全礦的“一通三防”工作。
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高瓦斯礦井設立通風科,低瓦斯礦井設立通風隊,統一負責全礦的“一通三防”、通風安全監控和抽放等技術、管理工作。有突出危險礦井的通風部門要設立防突組,專門負責防突工作。
經營煤礦的子公司必須設立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分管本公司的“一通三防”工作,並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管理機構。
負責通風、防治煤塵、防治瓦斯、防治煤層自然發火、井下爆破、瓦斯抽放、預防煤與瓦斯突出、通風儀器儀表管理等工作的隊(組)必須全部歸通風部門管理;各礦必須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調度機構。各礦的自救器可以在燈房集中管理,但通風部門必須對自救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與“一通三防”工作無關的其他業務,不得由通風部門承擔。
第9條 各級通風部門的專業工程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職工的編製、配備人數必須齊全,責任明確,滿足工作需要。
1、礦井通風部門人員設置如下:正職一名,分管通風、防塵、瓦斯、抽放、防突、安全(兼管監測監控)的副職若幹名,分管技術的主任工程師一名,技術人員若幹名。
2、高瓦斯礦井通風科下設通風、防塵、抽放、防突等隊組,每隊組設正職一名,技術員及副職若幹名。
第10條 “一通三防”工作是一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要求各級管理人員除具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外,還必須具有一定水平的通風瓦斯專業知識,各礦在按上述組織機構設置外,還必須遵守如下規定:
1、通風科長必須具有通風專業(或采礦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經過不少於半年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並在通風部門工作兩年以上,方有任職資格。
2、各礦井通風部門副職幹部(包括技術幹部)必須有兩年以上采掘工齡或一年以上通風安全工齡方可任職。
3、各礦井的瓦斯檢查員必須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年以上采掘工齡或不少於三個月的通風瓦斯專業技術培訓的人員擔任。
4、通風部門特殊工種的職工調動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各礦通風係統的幹部變動要及時報公司通風部備案。
第三章 管理責任製
第11條 公司法定代表人、各礦礦長(子公司董事長,以下同)是本單位“一通三防”工作的第一責任者,必須適時主持召開“一通三防”例會,及時研究、解決“一通三防”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隱患,保證“一通三防”工作所需的人、財、物。公司、各礦每月至少召開一次“一通三防”例會。
第12條 公司及煤礦(子公司,以下同)總工程師或技術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技術業務管理工作,對 “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技術責任。
第13條 公司及煤礦分管安全、生產、機電等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負責各自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責。
第14條 公司、煤礦通風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業務管理工作,對 “一通三防”02manbetx.com
負管理責任。
第15條 公司、煤礦安監部門的負責人負責“一通三防”技術和管理措施的監督檢查,對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監督責任。
第16條 公司、礦其它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負責本職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對各自部門範圍內防止“一通三防”事故負責。
第17條 礦井各采掘區(隊)長對本區(隊)責任範圍內的“一通三防”工作負責。
第四章 管理製度
第一節 礦井通風管理製度
第18條 礦井必須按礦井核定的能力安排生產計劃,保證礦井不超通風能力生產。多采區生產的礦井,分區生產能力不能超過本區核定的通風能力。
通風能力不能滿足生產需要時,必須以風定產。
第19條 礦井必須具有合理可靠、獨立完善的通風係統,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並符合安全質量標準。嚴禁自然通風,嚴禁未經批準擅自拆除通風設施、改變通風係統。
不應在傾斜運輸巷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20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利用抽出式通風的回風井運輸煤炭和材料,低瓦斯礦井利用抽出式通風的回風井作為主提升井,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
第21條 改變礦井通風係統必須編製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改變礦井采區以上通風係統時,其設計和措施需報送公司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審核;調改采區以下(包括采區)的通風係統時,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集團公司備案。
第22條 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設置專用回風井;采區至少要有三條集中巷,其中至少有一條做專用回風巷,無法區分采區集中巷道的礦井,總回風巷必須按照采區專用回風巷管理;回采工作麵設置排放瓦斯尾巷必須符合《煤礦安全01manbetx
》第一百三十七條的規定。嚴禁利用專用回風巷存放設備、敷設電纜、運輸物資和作為主要行人巷道。低瓦斯礦井開采煤層群和分層開采采用聯合布置的采區,必須設置1條專用回風巷。新開采區專用回風巷不到位的,不準開掘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道。
第23條 生產礦井必須采用機械通風,主要通風機的安裝和使用應符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礦井必須安裝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其中1套作為備用,備用主要通風機必須能在10min內啟動。生產礦井現有的2套不同能力的主要通風機,在滿足生產要求時,可繼續使用。如果需要安設輔助通風機,必須製定專項措施。
第24條 新井投產前必須進行1次礦井通風阻力測定,以後每3年至少進行1次。礦井轉入新水平生產或改變一翼通風係統後,必須重新進行礦井通風阻力測定。
第25條 新安裝的主要通風機投入使用前,必須進行1次通風機性能測定和試運轉工作,以後每5年至少進行1次性能測定。
第26條 改變主要通風機運行工況時,必須有公司總工程師審批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27條 主要通風機必須在合理工況範圍內運行。2台及其以上主要通風機聯合運轉的礦井,要製定相應的通風安全技術措施。
第28條 因檢修、停電、倒換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風機運轉時,必須製定停風安全措施;主要通風機停止運轉時,受停風影響的地點,必須立即停止工作、切斷電源,工作人員先撤到進風巷道中,由值班礦長迅速決定礦井是否停止生產、工作人員是否全部撤出。
第29條 備用主要通風機因故在1周之內無法正常運行時, 必須製定專項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30條 各礦井要從供電係統、機電設備、日常管理方麵加強管理,嚴禁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的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和局部通風機一旦出現無計劃停電停風,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按事故進行追查。
第31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及其附屬裝置必須具備反風功能,每季度應至少檢查1次反風設施,並每年進行1次礦井反風演習,礦井反風演習方案和措施報公司審批,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32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必須砌築永久性擋風牆;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安設2道連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33條 礦井必須采用正規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麵必須有兩個暢通的安全出口,實行全風壓通風。嚴禁采掘工作麵無計劃停風;嚴禁無風和微風作業;嚴禁不符合規定的串聯通風。
第34條 采煤工作麵瓦斯湧出量大於20m3/min,進風巷淨斷麵8m2以上,經抽采瓦斯(抽采率25%以上)和增大風量已達到最高允許風速後,其回風巷風流中、回采工作麵上隅角仍存在瓦斯頻繁超限時,按管理權限報公司審批,並上報集團公司審核後,可采用專用排瓦斯巷,但該巷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5%,並遵守下列規定:
1、工作麵風流控製必須可靠。
2、專用排瓦斯巷內不得進行生產作業和設置電氣設備;進行巷道維修工作時,瓦斯濃度必須低於1.5%。
3、專用排瓦斯巷內風速不得低於0.5m/s。
4、專用排瓦斯巷內必須用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防止產生靜電、摩擦和撞擊產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5、專用排瓦斯巷必須貫穿整個工作麵推進長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6、專用排瓦斯巷必須安設甲烷傳感器,甲烷傳感器應懸掛在距專用排瓦斯巷回風口15m處,當甲烷濃度達到2.5%時,能發出報警信號並切斷工作麵電源,工作麵必須停止工作進行處理。
7、因采用專用排瓦斯巷而易造成自然發火事故時,不宜采用。
第35條 煤礦必須優化采掘布置合理集中生產,縮短通風線路,降低礦井通風阻力。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及其以下的礦井同一煤層同一采區最多布置一個回采工作麵,兩個掘進工作麵;年生產能力在30萬噸以上的礦井同一煤層同一采區最多布置兩個回采工作麵,四個掘進工作麵。
第36條 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及時進行密閉。綜合機械化采煤工作麵回采結束後,必須在45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其他回采工作麵結束後,必須在30天內拆除設備,進行永久封閉。因故不能按期封閉的,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報公司審批,並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37條 采掘工作麵的進風和回風不得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采空區必須及時封閉。通過采空區的連通巷道必須隨采煤工作麵的推進逐個封閉。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必須在所有與已采區相連通的巷道中設置防火牆,全部封閉采區。
第38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
第39條 采、掘工作麵應實現獨立通風。如實現獨立通風確有困難時,可采用串聯通風,串聯通風的次數不得超過l次。對於串聯通風,必須製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經公司總工程師批準後,報集團公司備案。有瓦斯噴出或有煤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煤層,嚴禁任何形式的串聯通風。
第40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井下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
第41條 礦井井下空氣成分、空氣溫度、巷道風速應分別符合《煤礦01manbetx
》中第一百條、第一百零一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
第42條 礦井必須建立測風製度,每10天進行1次全麵測風。對采掘工作麵和其他用風地點,應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測風,每次測風結果應記錄並寫在測風地點的記錄牌上。根據測風結果采取措施,進行風量調節。
第43條 采區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
第44條 礦井通風係統圖必須標明風流方向、風量和通風設施的安裝地點。必須按季繪製通風係統圖,並按月補充修改,若遇礦井通風係統發生變化時,必須在24小時內填圖。多煤層同時開采的礦井,必須繪製分層通風係統圖。
礦井應每年繪製礦井通風係統立體示意圖和每半年繪製礦井通風網絡圖。
第45條 井下爆破材料庫、充電室、機電設備硐室、采區變電所等地點的通風方式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
第46條 井下燃油硐室、瓦斯抽采泵站采用獨立通風。
第二節、巷道貫通管理製度
第47條 巷道貫通必須由生產部門編製專門安全技術措施,多巷掘進常規性聯絡巷貫通措施納入作業規程,但對掘貫通橫川必須另行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第48條 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內容包括:防治瓦斯、放炮管理、防止冒頂和透水等內容,並附有貫通前後通風係統圖,圖上標明風流方向。凡涉及較複雜通風係統調整的通風部門配套製定通風係統調整方案。
第49條 巷道貫通的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有生產、通風、地測、調度、機電、安監等有關部門審查,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參加審查人員必須認真落實責任,簽字備查。
第50條 巷道貫通的安全措施,必須由主管生產的副礦長或總工程師向有關部門貫徹,所有參加人員必須簽字備查。
第51條 巷道貫通前,生產、地測必須掌握工程進度,一般掘進巷道同其它巷道相距20米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道相距50米前必須向礦技術負責人書麵報告(報告應包括貫通點的地質條件、岩性、地質構造、頂底板穩定性以及水文地質情況)並及時下達貫通通知書,施工巷道總長度不足貫通距離時貫通通知書與開口掛線同時下達。
第52條 貫通通知書應分別送達礦技術負責人,生產副礦長、生產、機電、調度室、通風、安監等業務科室和施工單位各一份。
第53條 通風科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做好正常的通風工作,保證兩端的巷道內不積存瓦斯,並做好貫通時調整風流的準備工作。準備工作包括:
1、03manbetx
貫通巷道兩端附近的通風係統、風量和瓦斯情況,預計貫通後的風流方向、風量和瓦斯量的變化情況。
2、明確貫通時調整風流設施的布置和要求並做好有關的準備工作。
第54條 生產科接到貫通通知書後,應及時做出安排,以保證隻準從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
第55條 施工單位接到貫通通知書後,隻準一個工作麵向前貫通,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通風,停止一切工作,撤出作業人員,巷口設置簡易柵欄,揭示警標,防止人員誤入。對麵工作麵局扇設專人管理,保證正常運轉,炮掘、普掘工作麵在相距5米和2米、綜掘工作麵在相距15米和5米時通知通風科,注明預計貫通的點班和時間,一式三份,通風科接到第一份通知書後,應向施工單位下達允許或不允許掘進通知書,接到第二份通知書時,由通風科下達允許或不允許貫通通知書,無通風部門的允許掘進或允許貫通通知書,施工單位不準繼續向前掘進或貫通。否則,安檢科按事故嚴格追查處理。經通風部門簽署意見後的通知單,一份由施工隊保管。
第56條 炮掘工作麵每次裝藥、放炮前,掘進麵班組長必須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員共同到對方工作麵,檢查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的瓦斯濃度和局部通風機運轉情況,局部通風機運轉正常,風筒無脫節現象,兩個工作麵及回風流中瓦斯濃度均在1%以下時,方可進行貫通工作麵的放炮工作。
第57條 每次放炮前,在兩個工作麵及通向貫通地區的所有通道,施工單位的班組長,必須派專人警戒,爆破工作應執行“一炮三檢”製和“三人連鎖放炮製”。
第58條 間距小於20米的平行巷道,其中一個巷道放炮時,兩個工作麵人員都必須撤到安全地點。
第59條 在地質構造複雜地區進行貫通時,還應按處理破碎頂板防止高冒的安全技術措施執行。
第60條 與已探明的小窯或老窯巷道貫通時,要根據超前鑽孔所掌握的水文、有害氣體等情況編製專門的貫通措施,經有關職能部門審查後,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方可貫通。與不明情況的巷道和已采區、老窯貫通時,由救護隊協助。
第61條 對掘施工的巷道貫通的全過程必須由主管生產副礦長統一指揮。貫通時,通風科和施工單位必須派幹部親臨現場,指揮貫通,安全管理部門要在現場監督貫通措施的執行情況。多巷掘進的聯絡巷貫通且不涉及較複雜的通風係統調整的由通風科、施工隊組安排專人跟班貫通。
第62條 掘進巷道同盲巷貫通時,距盲巷50米前,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組織有關部門編製排放瓦斯措施排放瓦斯,並保證正常通風。
第63條 平行巷道(正副巷掘進)與橫貫貫通,橫貫與巷道貫通相距20米時,隻許從一個頭向另一個頭掘進,不得對掘,對方工作麵必須保持正常通風。放炮掘進時,正、副巷和橫貫不得同時裝藥放炮,每次裝藥放炮都必須執行正副巷同時停電撤人、並設警戒。貫通時,執行礦下發的關於巷道貫通避免瓦斯超限管理規定內容;貫通後,根據全風壓通風情況、瓦斯情況及時對後一橫貫進行封閉,移風機。
第64條 雙巷平行掘進聯絡巷貫通順序的規定:
1、雙巷平行掘進僅允許存在一個開路通風聯絡巷,在新的開路通風聯絡巷貫通後立即封閉前一個開路聯絡巷。
2、聯絡巷貫通如從進風巷向回風巷貫通,必須回風巷超前進風巷掘進,貫通前回風巷風筒出口必須超前貫通聯絡巷裏幫至少5米。如從回風巷向進風巷貫通,必須進風巷超前回風巷掘進,進風巷風筒出口必須超前貫通聯絡巷裏幫至少5米;否則嚴禁貫通。
第三節 礦井瓦斯檢查製度
第65條 公司所屬礦井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礦井瓦斯等級和二氧化碳湧出量的鑒定工作,報公司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66條 每一礦井必須建立瓦斯、二氧化碳和其它有害氣體檢查製度,瓦斯檢查範圍的確定嚴格遵守《煤礦01manbetx
》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1、礦井井上、下煤矸倉及其放煤口附近。
2、其他需要納入檢查範圍的地點由礦技術負責人確定。
第67條 礦通風管理部門要每月根據礦井通風係統和生產情況,合理劃分和及時調整瓦斯檢查區域、地點,確定檢查人員,規定檢查路線、檢查時間和內容,並編製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後執行(月度中檢查計劃圖表發生重大變化時,應重新修定審批,臨時增減檢查點時可在瓦斯日報表中備注審批或單獨審批)。
1、檢查區域和檢查路線由各礦井根據實際確定,要求布設合理科學。每一檢查地點,除按規定檢查瓦斯、二氧化碳及其他有害氣體濃度、溫度和“一通三防”設施、設備運行情況等外,其他需要檢查的內容由各礦井確定。
2、檢查人員安排
2.1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的采掘工作麵每班必須安排專職瓦斯檢查工。
2.2有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低瓦斯礦井的其他檢查區域內檢查地點按巡回檢查安排瓦斯檢查工。
2.3其他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工安排由通風部門確定,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執行。
3、各地點的瓦斯檢查次數執行《煤礦安全規程》第149條及下列規定:
3.1礦井井上、下煤矸倉及其放煤口附近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一次;
3.2礦井井上、下瓦斯抽采泵站內的瓦斯濃度每班至少檢查三次;
3.3有煤(岩)瓦斯突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有瓦斯噴出危險的采掘工作麵和瓦斯湧出較大、變化異常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專人經常檢查,每班記錄彙報的次數至少三次。
3.4其他需要檢查的地點,其檢查次數由礦技術負責人決定;
4、瓦斯檢查執行“三八製”或“四六製”,具體檢查時間及間隔要求如下:
4.1低瓦斯礦井:
“三八製”瓦斯檢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4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四六製”瓦斯檢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3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4.2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
“三八製”瓦斯檢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3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四六製”瓦斯檢查工,要求每次巡回檢查間隔時間不超過2h;檢查時間誤差不超過20min。
4.3其他定期檢查的地點按確定的班次、日期進行。
4.4特殊情況下,當班瓦檢員不能按規定時間到達巡回檢查地點時,必須根據通風值班幹部指令執行,采取相應措施,並有記錄可查。
第68條 瓦斯檢查工認真按《瓦斯檢查工崗位作業操作標準》上崗作業。
瓦斯檢查工檢查時必須帶全檢查用具,嚴禁戴非防爆電子表。
瓦斯檢查工必須使用光學瓦斯檢測儀器檢查瓦斯,且帶有不少於2米長的膠管和檢查高度相適應的加長杆。
檢查井上、下煤(矸)倉瓦斯時,檢查煤倉上口以膠管伸入煤倉2米為準,檢查下口以放煤口附近最高處為準,當瓦斯濃度達到1.5%時,停止附近20米內電器設備運轉,采取措施處理,隻有瓦斯濃度降到1%以下,方可開動電器設備運轉。
第69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執行瓦斯巡回檢查製度和請求報告製度,嚴格按巡回檢查計劃圖表規定的地點、時間、內容認真檢查,每次檢查結果必須記入瓦斯巡回檢查手冊和檢查地點的記錄牌上,並將檢查情況通知現場工作人員,經該工作地點班組長簽字確認。
第70條 瓦斯檢查工每檢查一個地點,都要將對該地點監測斷電傳感器顯示的數據進行對照,並記在圖表上(采掘工作麵記錄T1傳感器數據,其他地點記錄該項地點傳感器數據)。瓦斯檢查工班中、班後要向通風調度彙報,發現問題要及時請示彙報,做到巡回檢查手冊、瓦斯檢查記錄牌板、瓦斯台帳“三對口”。
第71條 礦井所有瓦斯檢查地點都必須設置統一規格的瓦斯檢查牌板,采掘工作麵的瓦斯檢查牌板懸掛在距工作麵不大於50米範圍內的回風巷內安全地點,其他地點懸掛在檢查位置。
第72條 瓦斯檢查工必須在指定地點交接班,專職瓦斯檢查工在工作地點交接班。交接班時必須交清本班情況及下班須注意的問題,並在對方的圖表上簽字。瓦斯檢查工當班發現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等特殊情況,必須在工作地點交接班。
第73條 瓦檢班長上崗應認真落實瓦斯檢查工巡回檢查瓦斯的工作質量,03manbetx
審查圖表,協助處理問題;班長在班後必須及時彙總情況,並彙報通風調度和值班幹部。
第74條 嚴格執行瓦斯巡回圖表審查製:
1、通風部門管理人員下井遇到瓦斯檢查工必須審查圖表,發現隱患問題必須提出處理意見或協助瓦斯檢查工進行處理。
2、瓦斯檢查班長要在班後審查當班全部圖表並交回通風區(科、隊);通風值班幹部必須及時審查全部圖表,注明審查意見並簽字,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75條 通風調度要每日填寫“瓦斯台帳”、“礦井瓦斯日報”等記錄報表,經通風值班幹部和通風區(科)長審閱簽字後,報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
1、所有納入瓦斯巡回檢查地點的瓦斯數據都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瓦斯日報表中瓦斯數據以各檢查地點全天最高瓦斯濃度為準)。
2、其他檢查地點的檢查情況要有記錄可查,在檢查中發現瓦斯濃度超過0.5%時,也必須如實記入瓦斯台帳和填寫瓦斯日報表。
3、通風值班幹部和通風區(科)長要認真審閱當日瓦斯檢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並作出處理意見。
4、礦長、礦技術負責人,必須當日審閱通風瓦斯日報,對反映出的主要問題要明確批示處理意見。
5、通風調度負責將公司及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的批示通知礦調度及有關單位,並負責督促協調問題的處理,及時掌握展情況,直至問題處理完畢。
第76條 瓦斯檢查手冊、瓦斯台帳至少保存一年,瓦斯日報表必須歸檔永久保存。
第77條 瓦斯檢查工應認真、嚴格履行職責,嚴禁脫崗、虛報、假報、漏檢、假檢等情況,否則要給予嚴肅處理。
第78條 礦井每半年對瓦斯檢查工進行人員核定,確保人員滿足需要,並上報集團公司備案。
第四節 礦井瓦斯抽放管理製度
第79條 公司所屬礦井,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及公司有關要求,建立礦井抽采瓦斯係統。
礦井瓦斯抽采係統必須委托有資質部門進行設計,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並經集團公司有關部門審查後,方可組織施工建設。
第80條 抽采礦井必須建立專門的瓦斯抽采隊伍,配備專業技術人員,滿足礦井抽采工作需要。
第81條 凡進行瓦斯抽采的地點,必須編製瓦斯抽采設計,並經礦技術負責人審核,采煤工作麵瓦斯抽采設計報公司審批,並報集團公司備案。
瓦斯抽采設計主要內容應包括工作麵(或抽采地點)概況、瓦斯基礎數據、抽采方法、抽采設備和抽采效果預計等。
第82條 瓦斯抽采泵房按相應的設計和標準建設管理,並遵守下列規定:
1、礦井瓦斯抽采泵房必須建立健全值班製度、人員出入登記製度等管理製度。
2、瓦斯抽采泵房內必須設置環境監測傳感器,並檢查瓦斯濃度,泵房內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機體附近30厘米處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
第83條 瓦斯抽采泵的管理,執行以下規定:
1、抽采瓦斯應使用水環式真空泵,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屬設備至少有1套備用。
2、設置井下移動式抽采瓦斯泵站時,必須編製安全技術措施,並做到:移動式抽采瓦斯泵站應安設在新鮮風流中;抽采的瓦斯排入回風巷時,在排瓦斯管路出口必須設置柵欄、懸掛警戒牌,柵欄設置的位置是上風側距管路出口 5m、下風側距管路出口30m,兩柵欄間禁止任何作業和行人。
3、瓦斯抽采泵必須保持正常運行。瓦斯抽采泵的停啟,要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4、瓦斯抽采泵有計劃檢修、停運,要製定安全技術措施,按規定程序報批。如因停電、故障等原因瓦斯抽采泵臨時停止運轉,要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采取措施進行處理。
5、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員每班必須向礦調度和通風調度彙報泵站運行情況。
第84條 抽采係統支、幹、主管路的選擇,應根據瓦斯抽采混合量確定,做到管路內流速經濟合理(一般取10~15m/s),礦井各采掘麵抽采管路盡可能保持通用性。
1、瓦斯抽采管路必須使用具有煤安標誌的產品,不準使用玻璃鋼管路。
2、瓦斯抽采管路係統中必須設置除排渣裝置,並按規定裝設防回火、防回氣、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裝置。
3、抽采管路係統宜布置在回風巷道或車輛不經常通過的巷道內,若布置在主要運輸巷內,在人行道側其架設高度不應小於1.8 m,並固定在巷道壁上,與巷道壁的距離滿足檢修要求,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緣距巷道壁不宜小於0.1 m。
4、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內,電纜(包括通信、信號電纜)必須與瓦斯抽采管路分掛在巷道兩側,瓦斯管路不得與帶電體直接接觸,並應有防止砸壞措施,運輸巷道內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瓦斯抽采管路應按規定格式設置明顯警示標識。
5、抽采瓦斯管路必須吊掛或墊高,高度、質量符合要求,做到平、穩、直、密,凡是新安裝的瓦斯抽采管路,必須按規定經過氣密性試驗合格後方可投入運行。
6、進入工作麵尾巷或采空區的瓦斯管路,不得使用導電材質管路;在其他地點使用的導電材質管路,必須布設絕緣段,並分段接地。絕緣管或其它聯接抽采係統的軟管,其斷麵不小於被聯接管路斷麵。
7、加強敷設抽采管路巷道的維護,保證支護完好,巷道暢道,無積水。凡因巷道積水或失修,造成一個或幾個工作麵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工作麵必須停產處理。
8、瓦斯抽采排空管路的設置及排空地點的條件必須符合規程、規範的要求。抽采管路應通過回風井或專門抽采管道井到達地麵。
第85條 回采工作麵或掘進巷道瓦斯抽放管路的延長或拆除,由通風科(區)值班幹部批準;礦井采區、新水平和新采區瓦斯抽采係統延伸或拆除,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報公司通風部批準;改擴建礦井、兩個獨立礦井的抽采係統聯合抽采、改變礦井主幹抽采係統和采用新的抽采工藝方法時,要由礦提出設計和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並上報集團公司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86條 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和驗收:
l、抽采工程施工必須製定安全技術措施。
2、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須嚴格按設計進行,改變重大參數時必須重新進行審批。
3、抽采鑽孔開孔參數確定、鑽孔施工結束,必須由現場組長或隊長在鑽孔施工記錄上簽字。
4、抽采礦井必須製定抽采工程質量驗收製度,抽采工程竣工時要提出竣工報告,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機電、生產、安監等部門會同施工單位有關人員對工程質量進行全麵驗收,並做好記錄。
第87條 瓦斯抽采鑽孔的聯接與拆除:
1、所有施工的抽采鑽孔必須及時聯接入係統進行抽采,報廢、失效鑽孔必須及時封閉或填實。
2、封孔應采用聚胺酯等材料,禁止采用黃泥封孔,鑽孔密封深度由各礦根據情況確定。
3、抽采鑽孔必須設置檢查瓦斯濃度的氣孔,安設控製閥門,必須按設計安設孔板流量計或其它形式計量裝置 (順層抽采鑽孔按每百米安設計量裝置不少於1個)。
4、所有抽采鑽孔封孔時,孔口不得使用可導電材質。
5、抽采鑽孔容易塌孔、堵塞時,封孔時鑽孔內應采取加裝篩孔管等措施,以提高抽采效果。
6、瓦斯抽采鑽孔不得隨意拆除,確需拆除時必須經礦通風部門批準。
第88條 瓦斯抽采管理:
l、抽采鑽孔實行編號掛牌管理,必須設置鑽孔參數牌板。抽采係統主、幹管路及支管與主、幹管連接處、抽采鑽場必須設置檢查瓦斯濃度、流量的裝置,並設置抽采觀測牌板。
2、抽采瓦斯礦井必須有抽采瓦斯係統圖、泵站平麵與管網布置圖、抽采鑽場及鑽孔布置圖、泵站供電係統圖。
抽采瓦斯係統圖按季繪製,按月補充修改,每半年報公司通風部。
3、抽采瓦斯礦井必須有抽采工程和鑽孔施工記錄、抽采參數測定記錄、泵站運行記錄。
4、抽采瓦斯礦井必須有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抽采量年、季、月、旬報表。抽采工程年、季、月報表和抽采量年、季、月、旬報表由通風科(區)技術主管、科(區)長、礦技術負責人審閱後,按規定時限報公司通風部。
5、抽采瓦斯礦井必須建立抽采設備台帳、抽采工程台帳、抽采量台帳。
6、抽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的瓦斯時,必須經常檢查一氧化碳濃度和氣體溫度等有關參數的變化,發現有自然發火征兆應立即采取措施。
7、抽采礦井必須建立抽采瓦斯觀測製度、抽采瓦斯係統檢查管理製度等。要設專人對抽采管路進行經常性檢查,保證係統正常運行。
8、調整抽采係統(包括泵站、采區和工作麵)的壓力,必須經通風科(區)技術主管批準,同時要做好調整記錄。
第89條 瓦斯抽采泵抽采瓦斯濃度的控製:
1、瓦斯抽采泵站要有專人檢查瓦斯濃度,每1小時人工檢查一次,作好記錄,內容包括:檢查時間、瓦斯濃度、負壓、流量、觀測人姓名等。利用抽采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30%;采用幹式抽采瓦斯設備時,瓦斯濃度不得低於25%。
2、利用瓦斯礦井,瓦斯泵抽采瓦斯濃度低於30%時,應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並增加檢查次數,至少每15分鍾檢查一次,並且及時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同時通知用氣單位。
第五節 排放瓦斯管理製度
第90條 礦井必須從采掘管理上采取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發生瓦斯積聚時,必須立即處理。
第91條 各單位行政正職對排放瓦斯所涉及的工作全麵負責,必須不折不扣的完成。
第92條 礦嚴格實行瓦斯排放事故責任追究製度,依照公司、礦有關製度及規定執行。
第93條 主要通風機停電檢修前,必須製定井下通風瓦斯管理專項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報公司通風部備案。礦井主要通風機停電檢修期間,所有進、回風井都要有專人檢查井口瓦斯和風流方向,並有記錄可查。
第94條 主要通風機停電檢修時所有進入井下的通道,都要設專人警戒。
第95條 主要通風機有計劃停止運轉前,必須在井口設置全斷麵柵欄,由機電部門確認通往井下的一切導電體絕緣良好並隔絕導電體。恢複生產時的送電、排放局部瓦斯及有關通風瓦斯的管理工作,必須製定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機電科必須每月對地麵通往井下的導電體絕緣性進行試驗。
第96條 采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瓦斯時,主要通風機啟動前應首先打開井上安全出口或其它檢查門,采用風流短路的方法進行排放。風機房內瓦斯不超過0.5%時,方可啟動主扇。主要通風機排放礦井瓦斯時,瓦斯濃度不得超過2%,否則應采取加大短路風量的措施解決,隻有在排出瓦斯濃度低於1%時,再逐漸將短路風量的風門關閉。
第97條 采用主要通風機排放瓦斯,在無短路風量的前提下,主要通風機排出風量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通風瓦斯檢查人員方可入井檢查通風瓦斯情況。通風係統正常後,主要通風機排出風量的瓦斯濃度不超過0.75%時,其他人員方準入井。
第十條:井下變電所、盤區配電所在恢複送電前應由瓦斯檢查工全麵檢查,隻有瓦斯濃度在0.5%以下時方準送電。
第98條 任何局部排放瓦斯都應堅持低濃度排放的原則,采用控製風量等方法使排放出的風流同全風壓風流混合後的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嚴禁“一風吹” 、“循環風”。
第99條 任何排放瓦斯,其回風流的流經路線在排放前都必須指定專人切斷電源、隔絕導電體(靜電問題)、停止作業、撤出人員、設置柵欄和警戒,停止一切與排放瓦斯無關的工作。
第100條 排放瓦斯工作要由外向裏,先進風後回風依次進行,1個采區內嚴禁兩個瓦斯超限地點同時排放瓦斯。排除串聯通風區域的瓦斯時,必須嚴格遵守排放次序,首先從進風方向第一台局部通風機處開始排放,隻有第一台局部通風機送風的巷道內排放瓦斯結束後,且串聯風流的瓦斯濃度降到0.5%以下時,下一台局部通風機方可送電排放其送風巷道內的瓦斯,排出瓦斯所流經的區域內必須停電撤人,設置警戒或柵欄,揭示警標,停止其它工作。瓦斯進入采區回風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進入總回風混合均勻後,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75%。排放盲峒瓦斯時,風筒口往外巷道風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1.5%。
第101條 掘進工作麵臨時停風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1%(包括1%)時,由瓦斯檢查工進行就地排放;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不超過2.0%(包括2%)時,瓦斯檢查工電話彙報通風調度,由通風科值班長提出排放瓦斯措施,指定人員進行排放。
第十五條: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為2%(不包括2%)-3%(不包括3%),排放瓦斯由通風部門的領導提出措施,指定通風部門幹部(或班長)進行排放。
第102條 停風時間長,巷道口柵欄處瓦斯濃度超過3%(包括3%)時,由通風部門提出書麵措施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由礦通風部門的主要領導現場指揮進行排放。
第103條 排放封閉區、情況不明的巷道、聯通已采區、老空區、火區等處的瓦斯時,由礦提出書麵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由礦技術負責人或通風科長組織人員現場指揮,礦山救護隊協助排放。
第104條 排放已封閉的區域及巷道或連通老空區的巷道,按以下規定執行。
1、生產部門根據礦井生產銜接的安排、規劃,需恢複已封閉區域(包括能形成全風壓的連通巷道;獨頭巷道;連通采空區、火區;瓦斯尾巷等)的通風,提前一個月書麵通知通風部門,書麵通知書中需包括以下內容。
a.與排放巷道相連通的生產係統情況,各巷道的施工狀況。
b.描述準備開啟巷道(已掘)的頂板、水文、地質、支護、長度等情況。
c.需恢複正常通風的時間。
d.合理安排排放瓦斯回風區域及相臨工作麵的生產組織,確保排放期間安全的內容。
e.排放瓦斯後,指定該範圍巷道、設備的管理單位。
2、通風部門依據生產部門提供的書麵通知書,製定瓦斯排放措施,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會審,報公司總工程師批準。並負責牽頭組織瓦斯排放工作。
3、機電部門根據生產部門提供的書麵通知書,安排排放瓦斯所用風機的供電電源、風機等。並對排放區域和排放線路上的電氣設備進行全麵的檢查,杜絕失爆。
4、安檢部門負責聯係、接待救護隊,並負責瓦斯排放的安全技術把關。
5、調度室負責排放期間生產隊組的協調,排放時的撤人、警戒工作,及車輛的調度。
6、供應部門負責排放瓦斯設備的計劃、采購。
7、瓦斯抽放隊負責瓦斯管路的拆除與抽放管路的調整。
8、礦山救護隊負責協助瓦斯排放工作。
第105條 排放瓦斯安全措施包括下列內容:
1、采取控製排放瓦斯量的措施,要預計排放瓦斯量、供風量和排放時間,製定排放瓦斯的辦法,嚴禁“一風吹”。
2、確定排放瓦斯的流經路線和方向,風流控製設施、便攜式瓦斯報警儀或瓦斯傳感器的安設位置。
3、明確停電撤人範圍及警戒地點。
4、明確排放瓦斯組織領導和排放瓦斯人員名單,責任落實到人。
5、必須明確使用專用電話和經檢查合格的防爆礦燈。
第106條 批準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或通風科長組織貫徹,責任落實到人,並簽字備查。各單位參加排放瓦斯的人員必須認真學習排放瓦斯措施,並簽字後方可下井排放瓦斯。
第107條 在排放瓦斯前,凡是受排放瓦斯影響的硐室、巷道;被排放瓦斯風流切斷安全出口的采掘工作麵;上風側相鄰的采掘工作麵及工作地點,必須停電、撤人、停止作業,指定警戒人員的位置,禁止其他人員進入。
第108條 排放瓦斯流經巷道的電氣設備(除本安型監測設備)必須指定專人切斷電流。
第109條 瓦斯排放完後,指定專人檢查瓦斯、供電係統和電氣設備必須完好,隻有排放瓦斯巷道的瓦斯濃度不超過1%時,二氧化碳不超過1.5%,方準指定專人恢複供電。
第六節 礦井通風安全監控管理製度
第110條 公司通風部負責係統傳感器的安設標準和相關參數設置標準的製定,並掌握通風安全監測監控係統的總體運行情況;公司機電部負責各礦井監測監控係統管理。
第111條 公司所屬各礦井必須裝備礦井通風安全監控係統。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管理機構,配備足夠的管理、技術人員和專業維護人員,並由機電部門、通風部門負責礦井安全監控係統的管理。機電部門主要負責係統管理,通風部門負責係統傳感器的布點設置及相關參數設定,並掌握監測監控係統的總體運行情況。
第112條 礦井安全監控係統中心站必須實時監控全部采掘工作麵等地點瓦斯濃度變化及被控設備的通、斷電狀態。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安設防雷電保護裝置;安全監控係統必須具備甲烷斷電儀和甲烷風電閉鎖裝置的全部功能。安全監控設備必須具有故障閉鎖功能和斷、饋電狀態的監測、報警、顯示、存儲和打印報表功能。
第113條 各礦井調度室、通風調度必須設置監測終端,監測終端應具有聲光報警及查閱功能。
第114條 監測人員(包括隊幹部)都必須經過安全監測和通風技術專業的培訓。取得合格證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115條 監控裝置必須按有關規定的要求在入井前調試合格後方可下井安裝。嚴禁不合格的裝置下井使用。
監控裝置下井安裝後要進行運行前各項指標的調試,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井下調試不合格的,必須立即更換或上井檢修。
第116條 各礦井必須根據《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安裝各類型傳感器。甲烷傳感器的報警濃度、斷電濃度、複電濃度、斷電範圍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及集團公司的有關規定。
第117條 采區設計、采掘作業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必須對安全監控設備的種類、數量和位置,信號電纜和電源電纜的敷設,控製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繪製係統圖,報礦技術負責人批準。
第118條 所有采掘工作麵都必須實現瓦斯電閉鎖,掘進工作麵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119條 每班由瓦斯檢查工使用光學甲烷檢測儀與甲烷傳感器顯示數據進行對照,並將結果彙報通風部門,兩者誤差大於允許誤差時(0~1%, ±0.1%;1%~2%,±0.2%;2%~4%,±0.3%),先以讀數較大者為依據采取措施,由通風部門、監測部門對超過允許誤差的檢測儀表負責在8h之內調校完畢。
第120條 監測監控係統的分站、傳感器、聲光報警器、斷電器及其電纜,屬於采掘區域的應由所在采掘區域的區隊長、班組長負責管理使用,如有損壞應及時向調度室彙報,調度室通知有關部門處理。
第121條 拆除或改變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的電源線及控製線、檢修與安全監控設備關聯的電氣設備、需要安全監控設備停止運行時,須報告礦調度室及通風部門,並製定安全措施後方可進行。
第122條 對需要經常移動的傳感器、聲光箱及電纜,隻許采掘隊長、班組長在監測人員的監護下,按規定進行移動。嚴禁擅自移動或停用。停用監測裝置必須經礦技術負責人批準,否則追究停用者責任。
第123條 凡發生隊組解脫或破壞監測裝置的,必須堅持先停產後追查03manbetx
的原則,嚴格追查、嚴肅處理。
第124條 使用監測裝置斷電的地點,嚴禁自動複電,隻有當瓦斯濃度降到《煤礦安全規程》規定以下,方可人工複電。
第125條 監測中心所獲取的各種技術資料均需長期保存。各礦應根據具體情況製定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
第126條 監測監控中心站值班人員必須對當日獲取的信息進行03manbetx
整理,並將主要情況、問題及處理意見寫在礦井監測日報上,送礦長、礦技術負責人、通風值班幹部、監測值班幹部審閱。礦井監測日報通風、監測部門各留存一份。
第127條 各礦必須繪製礦井監測監控布置圖和接線圖,並及時補充修改,保證與現場相符。圖上必須標明井上、下安設的分站或主機、各類傳感器、聲光報警器等位置、斷電範圍、傳輸線路以及各類設備的規格型號、運行參數等,並經礦技術負責人、機電礦長審查,由監測部門、礦生產調度、機電科、通風科(區)各保存一份備查,每季度報公司通風部、機電部各一份。
第七節 局部通風管理製度
第128條 掘進巷道必須采用礦井全風壓通風或局部通風機通風。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湧出的岩巷的掘進通風方式應采用壓入式,不得采用抽出式;如果采用混合式,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瓦斯噴出區域和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層的掘進通風方式必須采用壓入式。
第129條 掘進巷道的通風方式、局部壓入式通風機和抽出式風機(包括除塵風機)的安裝位置和供電方式等要按照有關要求在作業規程中作出明確規定。
第130條 掘進巷道在施工前必須在作業規程中編製局部通風設計,掘進工作麵開口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裝備進行驗收。局部通風機應定期檢修或更換。局部通風機的運輸、安裝、拆除、遷移、回收等必須製定安全措施。
第131條 壓入式局部通風機和啟動裝置,必須安裝在進風巷道中,距掘進巷道回風口不得小於10米;局部通風機安裝前,必須測定安裝地點的風量,全風壓供給該處的風量必須大於局部通風機的吸入風量,且局部通風機安裝地點到回風口間的巷道中的最低風速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零一條的有關規定。
第132條 嚴禁使用3台以上(含3台)的局部通風機同時向1個掘進工作麵供風;不得使用1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2個作業的掘進工作麵供風。
第133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供風的地點必須實行風電閉鎖,保證停風後切斷停風區內全部非本質安全型電氣設備的電源。使用2台局部通風機供風的,2台局部通風機都必須同時實現風電閉鎖。
第134條 高瓦斯和突出礦井、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掘進工作麵的局部通風機必須實現“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和采用“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開關、專用線路)、“兩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
第135條 井下局部通風機由施工單位負責管理。施工單位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台帳要明確記錄各台局部通風機的下井日期,周期性檢修及日常檢修、停用日期和升井檢修日期,並有負責人簽字。
第136條 井下局部通風機必須由指定人員負責,並實行現場掛牌管理,保證正常運轉。有人工作的地點有當班班長或電工掛牌;無人工作的地點有當班瓦檢工掛牌。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斯區域的局部通風機負責人要在現場交接班,以防止無計劃停電停風事故發生。
第137條 低瓦斯礦井的局部通風機每天必須由專人對其運行狀況進行一次檢查,使用局部通風機自動切換裝置的每天進行一次切換試驗。每月必須有計劃的由專人對供電線路、電氣設備進行一次全麵檢查。局部通風機的管理單位對以上試驗、檢查要有記錄。
第138條 通風科(區、隊)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管理台帳,台帳內容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地點、安裝時間、功率、風筒設計長度、設計入口風量、設計出口風量、負責人。
第139條 局部通風機自下井之日起,不準超過半年,否則必須升井檢修。
第140條 停用的局部通風機不得長期擱置井下,應在1個月內升井檢修。
第141條 各礦必須建立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製度,製定局部通風機停風應急預案。任何人不得隨意停、開局部通風機。因檢修、停電等原因需要停局部通風機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手續,並向有關單位下達停電停風通知書。凡發生無計劃停風,由礦安監部門組織分析、追查。
第142條 使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掘進工作麵,不得停風;因檢修、停電等原因停風時,必須撤出人員,切斷電源。恢複通風前,必須首先檢查瓦斯,隻有停風區中最高瓦斯濃度不超過1.0%和最高二氧化碳濃度不超過1.5%,且局部通風機及其開關10米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都不超過0.5%時,方可人工開啟局部通風機,恢複正常通風。
第143條 井下避免出現盲巷,否則必須立即封閉。臨時停工的地點,不得停風,否則必須在24h內封閉完畢。
第144條 嚴格風筒管理。必須采用抗靜電、阻燃並具有煤安標誌的風筒。發現風筒破口要及時修補或更換,風筒吊掛平直、嚴密不漏風。風筒出口風量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
第145條 風筒口到掘進工作麵的距離以及混合式通風的局部通風機和風筒的安設,應在《作業規程》中明確規定。
第146條 進行串聯通風的采掘工作麵,必須有礦技術負責人批準的專項措施。
第147條 采用抽出式風機處理上隅角瓦斯時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措施。
第八節 通風設施管理製度
第148條 礦井必須根據安全生產的需要和設計要求及時構築可靠的控製風流的擋風牆、風門、密閉、調風窗、測風站、風橋等設施,並按照規定進行編號管理,按要求建立通風設施台帳。
第149條 進風井筒之間、主要進風巷之間、采區進風巷之間的聯絡巷中需設置擋風牆時,要懸掛說明牌板。
第150條 回風井筒之間、主要回風巷之間、采區回風巷之間(包括回風巷與專用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中需設置擋風牆時,要在擋風牆前設置柵欄、警標,懸掛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牆體的完好情況,有記錄可查。
第151條 進、回風井之間和主要進、回風巷之間的每個聯絡巷中,應砌築永久性調節風窗或永久性擋風牆,擋風牆前要懸掛說明牌板;需要使用的聯絡巷,必須至少安設2道聯鎖的正向風門和2道反向風門。
第152條 采區進、回風之間的聯絡巷中應設置永久性調節風窗或永久性擋風牆,並在擋風牆前(隻設一道擋風牆時應在回風側)設置柵欄、警標,懸掛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每周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牆體的完好情況,有記錄可查;確需行人、通車的聯絡巷應設置永久風門。
第153條 采麵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道和平行作業的兩條(或多條)掘進巷道的進、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道中應設置調節風窗,聯絡巷中的配風量要滿足瓦斯不超限,並在回風側設置瓦斯檢查點,每天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牆體的完好情況;需要設置擋風牆時,應設置永久擋風牆,並在擋風牆前懸掛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
第154條 采麵回風巷與專用排瓦斯巷之間的聯絡巷中需設置擋風牆時,要在回風巷側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板,每天至少檢查一次瓦斯和牆體的完好情況。
第155條 上述巷道中所設置擋風牆距巷口均不得大於6米。
第156條 擋風牆說明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地點、施工日期、建築材料、牆體厚度、驗收人(指通風部門的驗收人);擋風牆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第157條 采(掘)麵進風巷之間、回風巷之間的聯絡巷一般不設置通風設施,需要設置時,則應設置調節風門或風窗。
第158條 風門一組至少兩道,能自動關閉,永久風門要裝有閉鎖裝置;通車和斜巷運輸的臨時風門有報警訊號,否則要裝有閉鎖裝置。通車風門間距不小於1列車長度,行人風門間距不小於5米。不應在傾斜運輸巷道中設置風門,如果必須設置風門,應安設自動風門或設專人管理,並有防止礦車或風門碰撞人員以及礦車碰壞風門的安全措施。
第159條 兩道風門之間巷道的配風量要保證瓦斯濃度不超限。
第160條 嚴禁同時打開兩道風門或長時間打開一道風門(包括反向風門),主要風門應設置風門開關傳感器。嚴禁運送物料時損壞通風設施。
第161條 密閉巷道前,必須將密閉區內的鐵器回收完畢或對鐵器進行覆蓋。施工密閉前,必須在閉牆處切斷所有導電體。金屬支護材料距牆前後不小於0.5米;其它導電體不得進入柵欄內。
第162條 永久密閉距巷口不得大於6米,並設置柵欄、警標、說明牌板和檢查牌,每周要對密閉的完好狀況和牆前的瓦斯進行檢查。
第163條 永久密閉說明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施工單位、施工地點、施工日期、密閉編號、建築材料、牆體厚度、施工負責人、驗收人(指通風部門驗收人);永久密閉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密閉編號、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第164條 臨時設施(包括風門、擋風牆、密閉、調風窗)應采用木板構築,魚鱗搭接,不得使用風筒布簾、廢皮帶等不可靠材料代替;如特殊地點需要風筒布簾、廢皮帶等臨時控製風流(不包括巷道頂幫處理積聚瓦斯)時應由通風科(區)長批準,並有專人看管,以防風流紊亂。
第165條 臨時密閉前要設置柵欄、警標和檢查牌,應采用魚鱗式搭接,密閉麵要用灰、泥滿抹或勾縫或噴漿,確保不漏風。
第166條 臨時密閉檢查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檢查地點、檢查時間、瓦斯濃度、完好情況、檢查人。
第167條 密閉前的柵欄(包括所有作為通風設施用的柵欄)不得使用導電材料。
第168條 調風窗的調節位置應設在牆體上方,調節板靈活可靠,並能調節;不得使用小風門作為調風窗,如牆體麵積不能滿足調風窗麵積時,應考慮采用挑頂或擴幫等措施增加牆體麵積。
第169條 礦井總進風巷(井)、總回風巷(井)和主要進風巷、主要回風巷以及采區進、回風巷應按標準設置永久測風站;其它測風地點可設置臨時測風站,但必須能夠真實反映該地點的風量。測風站內要懸掛測風記錄牌。
第170條 測風記錄牌板的內容應包括測風地點、測點斷麵、平均風速、風量、溫度、瓦斯濃度、測定人、測定日期。
第171條 嚴禁進、回風巷平麵交叉,否則必須按標準構築風橋。當構築風橋處的斷麵不能滿足通風要求時,應采用挑頂方法施工。風橋應保持流線型,不得出現斷麵突然增大或縮小現象;風橋上下的斷麵積不得小於相應巷道斷麵積的4/5;風橋上下不準設置風門。
第172條 臨時設施(包括風門、擋風牆、密閉、風窗、風橋)的使用期限從施工驗收之日起不得超過六個月,否則要更換為永久設施。
第173條 通風設施周圍5米內,不得存放物料,不得有雜物、淤泥、積水,支護完好。密閉牆前不得有開關、絞車等電氣設備。
第174條 各礦井必須根據現場條件和施工工藝具體製定各類通風設施的施工技術標準,還必須符合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下發的《煤礦安全質量標準化及考核評級辦法》和《礦井密閉防火技術規範》(MT/T698--1997)及上級有關規定的要求,並將製定的標準由礦技術負責人簽字後報公司備案。
第175條 施工單位必須嚴格依照通風設施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施工采空區密閉牆體時,必須有通風部門幹部現場跟班監督工程質量。
第176條 通風科(區)要定期對通風設施進行檢查、維修,並有記錄可查。
第177條 各施工單位要對本單位工作區域範圍內的通風設施負責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經過通風科(區)同意,不得隨意拆除通風設施。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愛護通風設施,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對損壞和破壞通風設施的單位或個人要進行嚴肅處理。
第九節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製度
第178條 施工通風設施時,必須製定施工安全技術措施,並嚴格按照通風設施技術標準進行施工。施工完畢,封閉采空區、老空區、小窯區的密閉和永久風橋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通風、生產、安監、機電等有關部門到施工現場進行驗收,其他通風設施由通風部門驗收。
第179條 驗收人員必須嚴格把關,隻有工程質量符合技術標準和通風設施管理標準後,方可填寫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並有驗收人員簽字。臨時設施驗收單保存期不少於半年,永久設施驗收單保存期不少於三年。
第180條 通風設施工程質量驗收單內容包括:名稱、編號、地點、數量、施工時間、施工負責人、驗收單位、驗收人、驗收時間、驗收意見等。
第十節 預防煤(岩)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管理製度
第181條 突出礦井及突出煤層的確定,由公司提出報告,由集團公司通風處負責,聯係委托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授權單位鑒定,報省煤炭管理部門審批,並報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
礦井在采掘過程中如發生煤與瓦斯突出現象,必須按程序上報,經鑒定審批備案後,按鑒定審批結論執行有關規定和製度,在此期間要按照突出管理規定執行。
第182條 有突出危險礦井的通風部門要成立預防煤與瓦斯突出小組,配備地質、通風、防突專業技術人員,應掌握突出動態和規律,繪製瓦斯地質圖,積累資料,製定預防突出措施並組織實施。
第183條 對有突出危險的新建礦井,突出礦井的新水平、新采區,必須編製防治突出煤層突出的設計。設計應包括開拓方式、煤層開采程序、采煤方法、通風方式、支護形式、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保護層的選擇、抽采瓦斯和局部防突出措施等內容,並按權限報上級煤炭管理部門審批。
第184條 加強礦井瓦斯地質工作,地質部門在提供報告書的同時,要提供瓦斯地質資料(包括衝刷帶、軟煤分層厚度、地質構造、煤層硬度係數等),為編製預防突出措施提供依據。
通風部門預防突出小組根據地質部門提供的瓦斯地質資料,進行預測和編製預防突出措施,報礦技術負責人審批。
預防突出小組要組織有關人員在有突出危險性的采掘工作麵測定軟分層厚度、取樣測定煤層硬度係數和瓦斯放散初速度等參數。
第185條 有突出危險的礦井井下所有人員必須經過防突安全技術培訓,學習煤與瓦斯突出基本知識,掌握突出預兆和自救方法。
有突出危險礦井的入井人員,必須攜帶隔離式自救器。
第186條 有突出危險的礦井在有瓦斯湧出異常區域作業時,每個采掘工作麵專職瓦斯檢查工必須隨時檢查瓦斯,掌握突出預兆。采掘工作麵發生突出預兆時,瓦斯檢查工或班組長應立即指揮工作人員停止工作,切斷工作麵電源,撤至進風安全地點。突出後及時準確地向礦調度部門和通風調度彙報現場情況。
第187條 加強機電設備管理。必須堅持設備下井前經機電部門防爆檢查,不防爆的設備不能下井使用。
第188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所采取的打超前排瓦斯卸壓鑽孔、震動爆破、等防突措施和遠距離爆破、避難硐室、反風風門等安全防護措施必須嚴格按規程規定設計和實施。
第189條 煤與瓦斯突出的采掘工作麵爆破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爆破製度,禁止一次裝分次爆破;爆破時要做到“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爆破製”;不掏淨煤粉、不清理浮煤、不使用水泡泥、水管無水、支護不完好不準裝藥爆破;嚴禁用煤粉、煤塊等可燃物充當炮泥。
爆破作業必須使用適用於煤與瓦斯突出的爆破材料。
突出礦井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嚴格執行爆破停電和撤人製度。
第190條 加強掘進工作麵通風瓦斯管理。局部通風機指定專人管理,不準隨意停風;局部通風機實行專供電源,必須裝有風電、瓦斯電閉鎖裝置,任何情況下不得甩掉閉鎖,強行送電作業。
第191條 在有突出煤層危險性煤層中進行采掘工作時,在一個或相鄰的兩個采區中,同一煤層的同一區內,在應力集中的影響範圍內,不得布置兩個工作麵相向回采和掘進。
第192條 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掘進和回采時,都應預測煤層突出危險性,並根據有關規定編製措施,按程序審批。
第193條 在突出煤層中進行掘進和回采時,采掘工作麵必須設置10%以上高濃度甲烷傳感器。
第194條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技術有關規定參照晉煤集通字〔2007〕467號文。
第十一節 防滅火管理製度
第195條 生產礦井和在建礦井必須編製井上、井下防滅火措施。礦井的所有地麵建築物、矸石山、木料場、爐灰場等距井口的距離必須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的規定。
第196條 礦井必須設地麵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係統。消防管路和閥門及消防水池的設置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滿足安全生產要求,定期檢查維護,保證正常使用。
第197條 生產礦井主要通風機必須裝有反風設施,定期進行檢查,每年必須進行一次反風演習,在演習後一個月內將礦井反風演習報告報公司審核,集團公司審批。
第198條 每一礦井必須設置井上、下消防材料庫。庫內配備的消防器材符合有關規定,並定期檢查和更換,不得挪作他用。
第199條 生產礦井所有煤層都必須進行自燃傾向性鑒定,並將鑒定結果上報公司及集團公司備案。
生產礦井延伸新水平和采區開采新煤層時,必須對所開采煤層的自燃傾向性進行鑒定。
第200條 開采具有自燃傾向性的煤層,必須采取預防煤層自然發火的措施,報公司審批,並報集團公司備案,所采取的防滅火措施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設計和實施。
第201條 礦井發生火災形成火區後,建立火區管理製度,火區管理、啟封和注銷火區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進行。
第202條 第194條 井下不得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不得將非防爆照像機、攝像機帶入井下進行照像、攝像。如果工作需要必須在井下使用非防爆電氣設備或進行照像、攝像時,每次都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後,上報集團公司批準。
第203條 任何人發現礦井火災應首先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礦調度部門,礦立即按照《礦井災害預防和處理計劃》組織救災。
第204條 所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熟悉礦井避災路線。
第十二節 綜合防塵管理製度
第205條 各礦要成立綜合防塵領導組,明確各部門(采、掘、機、運、通)的職責和範圍。通風區(科)要有專門防塵隊伍,采掘隊要指定專人負責綜合防塵工作。
第206條 生產礦井每延伸一個新水平,應進行一次煤塵爆炸性試驗工作。
煤塵的爆炸性由國家授權單位進行鑒定,必須符合省煤礦安全監察局《關於規範煤礦煤塵爆炸性和煤層自燃傾向性鑒定工作的通知》(晉安監煤字[2006]62號文件)要求,鑒定結果必須報集團公司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各礦井應根據鑒定結果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第207條 礦井、采區及采掘工作麵的設計中應含有粉塵災害防治設計,要有明確的供水係統及供水參數、綜合防塵措施等具體內容。采掘工作麵作業規程對綜合防塵措施要有明確詳細的規定,要有用水量計算,要選擇合理的防塵管徑,保證采掘麵供水壓力符合要求。
第208條 礦井必備的防塵資料:1、防塵係統圖;2、防塵設施管理牌板;3、煤層注水台帳;4、煤層注水鑽孔台帳;5、防塵管路管理台帳; 6、采掘工作麵防塵措施台帳;7、隔爆設施管理台帳;8、測塵台帳;9、防塵設施管理台帳; 10、巷道衝洗清掃記錄; 11、隔爆設施檢查記錄;12、井巷刷白記錄;13、粉塵測定記錄;14、采掘工作麵開工防塵設施驗收記錄(或采掘工作麵開工驗收記錄中包含防塵設施驗收內容);15、煤塵爆炸性鑒定資料。
第209條 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綜合防塵係統。沒有防塵供水管路的采掘工作不得生產。礦井主要運輸巷、帶式輸送機斜井與平巷、主要進回風巷、上山與下山、皮帶運輸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掘進巷、開拓巷、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運煤轉載點、裝載點等產生粉塵和有可能粉塵堆積地點必須敷設防塵供水管路,膠帶運輸的巷道內防塵管路每隔5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其它巷道每隔100m設置一個三通支管和閥門。地麵必須有兩個容量不小於200m3的靜壓水池(一用一備) ,防塵管路中必須安設水質過濾裝置,保證防塵設施處的水質符合以下要求:
1、懸浮物含量不超過150mg/L;
2、懸浮物粒度直徑不得大於0.3mm;
3、水的PH值在6—9.5範圍內。水質必須每年測定一次,改變水源時要進行水質測定。采區巷道、采掘工作麵巷道管路中,都要安裝過濾器,每月要衝洗一次過濾器。
第210條 礦井主要進回風巷、采區進回風巷、采煤工作麵的進回風巷、掘進、開拓巷道及其它需要風流淨化的巷道必須安設能封閉巷道全斷麵霧化效果好的淨化風流水幕;采煤工作麵淨化風流水幕安設位置距工作麵煤壁的距離:進風巷不超過100m、回風巷不超過50 m;掘進(連采)工作麵淨化風流水幕距迎頭不超過50m;炮掘工作麵安裝爆破自動噴霧裝置,距迎頭不超過20米,噴霧時間不少於10分鍾。
第211條 采煤工作麵應實行煤層注水(分層開采的厚煤層第一分層必須注水,其它分層實行防火灌漿或灌水的可以不注水),特殊情況(《煤礦安全規程》第154條規定的六種情況)由礦提出申請報告,報公司總工程師審批,並報集團公司批準後可以不注水。注水係統必須設置壓力表,流量表,逐日統計注水量,每月測定一次煤層水分。
第212條 綜采工作麵每架設移架自動噴霧,放頂煤工作麵每架設放頂煤自動噴霧,降柱、移架或放煤時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和噴霧裝置或除塵器。
第213條 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截煤時必須噴霧降塵,內噴霧壓力不得小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小於1.5Mpa,噴霧流量應與機型匹配。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噴霧,外噴壓力不得小於4MPa。無水或噴霧裝置損壞時必須停機。
掘進機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3MPa,外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不得小於l.5 MPa,如果內噴霧裝置的使用水壓小於3MPa或無內噴霧裝置,則必須使用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
第214條 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輸送機轉載點等產塵地點,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
第215條 炮采、炮掘工作麵應采取濕式打眼,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噴霧降塵,出煤時灑水。
第216條 在煤岩層鑽孔,應采取濕式鑽孔。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采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在孔口附近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工作人員必須佩戴防塵保護用品。
第217條 開采有煤塵爆炸危險煤層的礦井,必須有預防和隔絕煤塵爆炸的措施。礦井兩翼、相鄰的采區、相鄰煤層、相鄰的采煤工作麵間,煤層掘進巷道同其相連的巷道間,煤倉同其相連的巷道間,采用獨立通風並有煤塵爆炸危險的其他地點同與相連通的巷道間,必須用水棚或岩粉棚隔開。煤巷炮掘工作麵應安設被動式輔助隔爆水棚;煤巷機掘工作麵可安裝被動式輔助隔爆水棚或自動抑爆裝置。
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的高瓦區域的每個煤巷掘進工作麵都必須安設隔(抑)爆設施。
每組隔爆設施必須懸掛隔爆設施管理牌,牌板格式符合集團公司統一規定。礦井應至少每周檢查一次設施的安裝地點、數量、水量及安裝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自動抑爆裝置必須使用具有煤安標誌的合格產品,並符合《煤礦用自動抑爆裝置通用技術條件》的規定。
第218條 各礦井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1次,主要進、回風巷至少每月衝刷1次積塵;其它巷道必須及時清除巷道中的浮煤,清掃或衝洗沉積煤塵;對容易造成煤塵堆積的地點要及時進行衝洗,不得有積塵。
第219條 各種噴霧灑水設施齊全,安設就位,使用正常。防塵設施不健全的工作麵不得開工。要加強防塵設施維護和使用情況的檢查,推廣應用自動噴霧,加強職工教育,保證防塵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220條 采掘機組司機、爆破工、移架工、錨噴工和受粉塵危害的其它地點的作業人員都必須佩戴個體防塵用品。
第221條各礦井應建立粉塵實驗室,製定粉塵測定製度,按規定進行粉塵測定,並按規定上報粉塵濃度測定報表。
測塵人員按每50個測塵點配一個測塵員進行配備。
第十三節 燒焊管理製度
一、 井下、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須製定安全措施。煤層中未采用砌镟或噴漿封閉的主要硐室和主要進風大巷中,不得進行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等工作。
嚴禁在采掘工作麵進行燒焊作業。
地麵煤倉燒焊每次必須製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
1、 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施工單位至少提前一天編製,必須根據作業方式和作業現場的實際情況製定,具有可操作性並能夠保證作業安全,不得使用通用措施。燒焊安全技術措施中必須明確燒焊時間、地點、負責人及安全要求等內容,同時包括燒焊器材的運輸保管和點火工具的管理等內容。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安監、通風、調度、機電、施工單位等相關單位會審。
2、 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審批後,方可編製燒焊報告,燒焊報告必須一式五份,內容包括時間、地點、工作內容,安全負責人等。
安檢、機電、通風、調度值班人員及礦長(礦長授權人員)必須在看到燒焊安全技術措施後方可審批燒焊報告。
煤倉附近燒焊時必須由礦長或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燒焊。
燒焊報告審批完畢後,必須及時送安檢、機電、通風、調度各一份,施工單位留存一份貫徹學習。所有燒焊報告(措施)必須留存至少一年以上。
3、 燒焊工作按零星作業進行管理,相關人員要學習措施(必須有記錄可查)。燒焊時必須有幹部現場跟班,並且指定安檢員、瓦斯檢查工在場檢查和監督。
4、 燒焊工作地點的的風流中,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5、 燒焊工作地點的前後兩端各10m的井巷範圍內,應是不燃性材料支護,並應有供水管路,有專人負責噴水。上述工作地點應至少備有2個滅火器。
6、 在井口房、井筒和傾斜巷道內進行燒焊工作時,必須在工作地點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設施接受火星。
7、 燒焊工作完畢後,工作地點應再次用水噴灑,並應有專人在工作地點檢查1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
8、 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燒焊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9、 煤倉上下口(包括井上煤倉)、卸煤坑附近等地點如果必須進行燒焊時,必須將煤倉放空,燒焊現場周圍20米範圍內用水衝洗幹淨積塵,專職瓦斯檢查員在現場用加長管深入煤倉內及燒焊地點附近10米範圍內的所有空間檢查瓦斯,隻有在瓦斯濃度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燒焊。
10、 皮帶巷、地麵皮帶走廊進行燒焊、皮帶硫化等作業時,皮帶上不得有存煤並停止運轉。
11、 抽放管路、抽采設備燒焊前必須對管路、設備內的瓦斯進行排放,燒焊現場周圍20米範圍內及抽放管路、設備內瓦斯濃度小於0.5%時方可進行燒焊。
第十四節 井下爆破管理製度
第234條 井下爆破工由各礦通風部門進行統一管理;爆破器材屬於一通三防專控產品,要按規定程序采購;下井使用的發爆器要由通風管理部門統一管理、統一發放。
第235條 井下爆破工必須具有至少2年的采掘工齡的人員擔任。各單位必須每半年對爆破工人員情況進行核定,確保滿足安全生產需要,並將核定報告及時上報公司備案。
第236條 爆破工領取炸藥、雷管必須辦理四聯單手續。向工作地點人工運送爆破材料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沿規定路線、按規定時間行走,中途不得隨意停留。爆破作業單位應當將領取、發放民用爆炸物品的原始記錄保存1年備查。
第237條 每次爆破必須將瓦斯檢查結果填寫在“一炮三檢”記錄本上,由班長核實簽字後,才準進行裝藥爆破工作。
第238條 爆破作業嚴格執行“三人連鎖”爆破換牌製度。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高瓦斯礦井和低瓦斯礦井高瓦斯區域爆破作業地點,必須由爆破工、瓦斯檢查工和班長三人連鎖,其它地點可由爆破工、安監員和班長三人連鎖(采用爆破工、安監員和班長三人連鎖時瓦斯檢查工作應由爆破工在安監員監督下進行)。具體執行爆破工崗位作業操作標準。
第239條 起爆地點到爆破地點的距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具體規定。
第240條 其他按《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節 通風調度管理製度
第241條 各礦井必須設立專門的“一通三防”調度機構,並在通風科直接領導下進行工作。礦井要根據調度工作任務核定人員,配齊通風調度員。
通風調度必須與礦生產調度在一起值班,以便隨時掌握生產作業動態。通風調度和生產調度要及時溝通,彙報數據及內容要準確、真實、一致。
第242條 “一通三防”工作點多麵廣,覆蓋全礦井。調度要隨時掌握礦井通風瓦斯等情況,及時彙報相關人員、部門。
第243條 通風調度台必須至少配備一部程控電話,有來電顯示、查詢、記憶、錄音功能;設置通風安全監控係統顯示終端,要具有聲光報警、查詢功能;配備傳真機,接收和傳送調度信息。
第244條 通風調度員必須堅守崗位,實行二十四小時調度製,隨時接受彙報。不得遲到、早退和班中脫崗。
第245條 調度彙報要按下列規定執行:
1、上崗後,及時了解礦井“一通三防”情況,掌握當日和當班“一通三防”重點工程進展情況,對通風各工種任務進行班前登記,認真接收井下彙報。
2、礦井通風調度員每天早7:00前將《 晉城煤業集團瓦斯治理動態日報表》、《瓦斯日報》傳真到公司通風調度。
3、及時彙報“一通三防”重大事宜:
3.1發生事故立即按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本單位有關領導和公司調度彙報。事故一時難以查清的,也必須先概括彙報,隨後及時補充彙報未盡事宜。
3.2凡發生瓦斯超限、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主要通風機無計劃停電停風、通風安全監控係統故障、瓦斯抽采係統故障等情況,要立即請示、彙報值班幹部,協助值班幹部積極指揮進行處理。及時彙報公司調度,原因未及時查清的可待查清後及時作補充彙報。
3.3對調整通風係統、巷道貫通、排放瓦斯、停電停風等有計劃項目的完成情況,要及時彙報公司調度。
第246條 接到和收集的上級調度通報傳真電文等和其他部門的信息,要及時轉交通風科(區)長、值班幹部和有關人員,保證及時上傳下達,不得造成工作延誤。
第247條 調度員要認真填寫通風調度各項記錄、報表,並做到逐級審批,記錄、報表要真實,條理清楚,字跡工整。
第248條 認真履行交接班手續,填寫交接班記錄,本班遺留問題和注意事項要向下一班調度員交接清楚,並把當班“一通三防”情況向值班幹部彙報清楚。
第249條 通風調度員應有不少於1年的通風部門工作經驗,不少於1個月的“一通三防”知識培訓,每半年進行一次業務知識考試。
調度人員要經常深入井下現場,熟悉井下情況,每人每月下井不少於4次。掌握礦井井下“一通三防”情況,掌握井下通風係統、抽采係統、通風安全監控係統、防塵係統。
第250條 調度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心,加強學習,努力工作,提高業務技術水平,嚴格履行調度職能,圓滿完成各項任務。
第十六節 “一通三防”資料管理製度
第251條 “一通三防”資料包括:各類“一通三防”文件、規章、措施、計劃、圖紙、報告、報表、記錄、台帳、牌板、卡片等(包括書麵和電子資料)。
第252條 各類“一通三防”資料必須按規定及時進行填繪、變更、彙總、上報、歸檔保存或注銷等工作,填寫內容真實、齊全、準確、清楚。
第253條 必須嚴格按程序進行編製和審批資料,需要上報審批和備案的應按規定程序進行。
第254條 “一通三防”資料必須由專人管理,設立專門的資料櫃,分類將資料裝入統一規格的檔案盒中,標清資料名稱,排列整齊,編號準確;
第255條 建立“一通三防”資料台帳,登記清各類圖紙、文件等相關資料,並有記錄可查。
第256條 建立資料收發、借閱登記本,記錄清收發和借閱時間、人員、歸還時間。
第257條 “一通三防”技術資料要長期保存。存檔的資料必須有書麵和電子版及備份。
第258條 嚴格遵守保密製度,嚴禁將“一通三防”資料借閱他人,查閱“一通三防”資料(包括書麵和計算機內資料),需經分管領導批準同意。
第259條 “一通三防”資料要做好防黴、防蟲、防火、防盜等工作,確保檔案齊全。
第十七節 “一通三防”技術管理製度
第260條 礦井應建立與采掘方式相配套的通風、抽采、防突、防塵、防滅火等“一通三防”工藝技術標準,規範“一通三防”工程建設,保證“一通三防”工程質量達安全要求。
礦井因推廣使用“一通三防”新裝備、新材料或因采掘方式變化、“一通三防”災害升級,“一通三防”工藝需要改進時,須及時建立與之配套的新的工藝技術標準。
第261條 礦井必須規範建立“一通三防”技術管理程序,按既定的程序進行設計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作業規程、01manbetx
等技術文件的編製、審查、批準和執行。礦井生產過程中,必須保證“一通三防”技術工作的獨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術,總工程師要獨立協調、決策“一通三防”技術工作和“抽、掘、采”銜接工作,任何人不得幹涉。
第262條 要定期進行礦井“一通三防”規劃,超前進行礦井通風與抽采能力銜接建設。並按照現有的瓦斯治理技術水平和設備能力,留足時間和空間,超前抽采瓦斯,科學合理地確定礦井生產規模,有效降低瓦斯含量和瓦斯壓力,預防煤與瓦斯突出和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實現礦井本質安全型生產。
第263條 對巷道貫通、係統調整、反風演習、阻力測定,瓦斯排放、預防突出、瓦斯鑒定,火區啟封,備用主扇、備用抽采泵、備用監測主機係統改造檢修等“一通三防”工程,必須成立以礦技術負責人為具體負責人的領導協調指揮小組,加強現場的協調指揮。
第五章 安全培訓
第264條 通風部製定通風工種培訓需求,經分管領導批準,報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製定培訓計劃,開展“一通三防”安全知識培訓,未經培訓的不得上崗。
第265條 公司總經理、各礦礦長必須具備“一通三防”安全基本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02manbetx.com
的能力,並經依法培訓合格,取得安全任職資格證書。
第266條 公司及各礦分管安全、技術、生產的各級領導幹部應接受省、國家組織的安全培訓。
第267條 瓦斯檢查工、爆破工、主要通風機司機等工種人員,必須按規定進行培訓,並取得相應的合格證、操作資格證,做到持證上崗;各生產井、科(區)、隊級領導幹部由集團公司以上培訓部門進行培訓。
第六章 資金保障
第268條 公司必須保證“一通三防”必要的資金投入。要保證通風儀器儀表購置、監測監控、瓦斯抽采、預防煤與瓦斯突出、防治自然發火、綜合防塵以及通風係統改造等方麵的基本投入,要確保通風係統穩定可靠,瓦斯抽采設備和工藝先進,防火、防塵、監測監控係統完善有效。煤礦所提取的生產安全費用中用於“一通三防”方麵的資金不少於30%,要做到專款專用。
第269條 “一通三防”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執行《專項資金計劃管理辦法》相關程序。
第七章 其它
第270條 礦井生產過程中,必須保證“一通三防”工作的獨立性,不能用管理代替技術,要嚴格執行《晉城煤業集團瓦斯治理技術管理若幹規定》,要從技術層麵上提高瓦斯治理水平。
第271條 根據現場需要及相關規定製定有關“一通三防”各類工程設計、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和方案,要按照《礦井“一通三防”安全技術審批製度》執行,要按規定程序進行,並嚴格貫徹落實審批意見。
第272條 采掘工作麵開工生產時,必須由礦技術負責人組織有關部門對工作麵的通風、防塵、抽采瓦斯、安全監控等係統進行驗收,不符合規定的不準生產。
第273條 要深入開展通風瓦斯治理的“三不工程”建設,通過實施治理工程,做到瓦斯“不積聚、不超限、不突出”,從而提高礦井“一通三防”的抗災能力,逐步實現本質安全型礦井。
第274條 礦井必須使用防爆電器設備,井下電器設備的防爆類型必須與礦井瓦斯等級相適應。強化機電“三不工程”的建設,完善供電係統管理,保障礦井主要通風機的正常運行。井下局部通風機供電要按《關於井下局部扇風機供電管理的規定》及其相關規定執行,杜絕無計劃停電停風;必須建立運行可靠的通風監測監控係統,真正起到安全保障作用。
第275條 嚴禁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在井下使用的膠帶、電纜、管線、風筒、塑料網等必須具有阻燃性能和抗靜電性能;突出礦井嚴禁使用架線式電機車;高瓦斯礦井、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開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層(簿煤層除外)嚴禁采用前進式采煤方法。
第276條 要進一步加強“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的使用管理,“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的購買、使用管理要嚴格執行《集團公司“一通三防”專控產品管理規定》)。避免劣質產品或儀器設施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避免重複投資。
第277條 要加強自救器管理,按照《晉城煤業集團自救器管理》配備、管理、使用自救器,保證職工在礦井事故中安全避災。
第278條 為了體現“一通三防”工作的重要性,在工資分配上要適當向通風部門傾斜,保證“一通三防”隊伍的穩定。
第八章 附則
第279條 本規定與上級法規和文件抵觸時,按上級法規和文件執行。
第280條 本規定權屬公司,通風部代為解釋。
第281條 沁煤通字〔2006〕51號《關於加強“一通三防”調度工作的規定》、沁煤通字〔2006〕64號《關於下發“瓦斯排放實施細則”的通知》廢止。
第282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