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充電工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8-19 21:18
來源:本站原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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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電解液配製
1、充電工在配液時必須帶眼鏡、膠皮手套和及圍裙,以防電液燒傷皮膚。
2、測量電液比重時,必須在電液冷卻後進行,注入電池電液的溫度不得高於室內的溫度。
3、電池每使用3~6個月要更換電液一次,當電液中含碳酸鹽超過3%時須更換電解液。
4、配製電液的容器,可用清潔的耐堿玻璃、瓷器等材料製成,不得使用鋁、銅、鍍鋅、錫等容器。
二、初充電
1、電池在充電前應檢查所有螺絲是否鬆動,連接板是否連電等現象。
2、在初充、放電時應符合下列要求進行放放循環,每一次循環,以 A電流充電72小時,以 A電流放電12小時;以 A電流放電8小時,在充電過程中蓄電池溫度不應超過45℃,充放電合格後即可投入使用。
三、正常充電
1、蓄電池機車日常充電時間不得少於24小時,以保證機車的正常工作。
2、電機車在充電前應檢查一遍,防止丟失配件。
3、在充電過程中,應根據液麵高低而分別注入蒸溜水或電解液,以免液麵下降,影響使用壽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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