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礦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目 錄
窄軌電機車司機 ………………………………………………1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6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9
礦車修理工 ……………………………………………………13
窄軌軌道工 ……………………………………………………16
架線工 …………………………………………………………22
斜井人車修理工 ………………………………………………25
人車跟車工 ……………………………………………………28
行車調度工 ……………………………………………………31
立井信號工………………………………………………………34
立井把鉤工 ……………………………………………………36
斜井信號工 ……………………………………………………39
斜井把鉤工 ……………………………………………………42
采區信號把鉤工 ………………………………………………45
聯環工 …………………………………………………………49
翻車機司機 ……………………………………………………51
爬車機司機 ……………………………………………………53
給煤機司機 ……………………………………………………54
小絞車司機 ……………………………………………………55
強力膠帶輸送機司機 …………………………………………59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司機 …………………………………62
帶式輸送機司機 ………………………………………………65
齒軌車司機 ……………………………………………………69
齒軌車跟車工 …………………………………………………75
齒軌車修理工 …………………………………………………77
窄軌電機車司機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01manbetx
適用於煤礦井上、下窄軌各類電機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及檢查試驗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維護和保養,按照本01manbetx
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本01manbetx
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必須按信號指令行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機車運行中嚴禁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嚴禁司機在車外開車。嚴禁不鬆閘就開車。
第5條 每班開車前必須對電機車的各種保護進行檢查、試驗;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任何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機車。
第6條 嚴禁甩掉保護裝置或擅自調大整定值;或用非熔金屬代替保險絲(片)。
第7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機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司機室。暫時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動機電源,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將控製器手把取下保管好,扳緊車閘,但不得關閉車燈。
第8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機車或車輛,確需停放時,必須用可靠的製動器將車輛穩住。
第9條 嚴禁使用“逆電流”即“打倒車”的方法製動電機車。
第10條 使用蓄電池式電機車,應按時充電補液,不得使蓄電池過放電。
第11條 使用電機車牽引或推頂脫軌的機車或礦車複軌時,應有可靠的措施,如借助複軌器等。
第12條 車場調車確需用機車頂車時,嚴禁異軌道頂車;嚴禁不連環頂車。
第13條 列車占線停留,一般情況下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在道岔警衝標位置以外停車。
2. 不應在主要運輸線路“往返單線”上停車。
3. 應停在巷道較寬、無淋水或其它指定停靠的安全區段。
第14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四、操作準備
第15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列車運行、信號、線路狀況(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並對電機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 司機室的頂棚和門是否完好。
2. 連接器是否完好。
3. 手閘(風閘)及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砂筒是否有砂。
4. 照明燈及紅尾燈是否明亮。喇叭或警鈴音響是否清晰、宏亮。
5. 通訊裝置是否正常。
6. 蓄電池電壓是否符合規定,防爆部分是否有失爆現象。
7. 蓄電池箱安放是否穩妥,鎖緊裝置是否可靠。
8. 在切斷電源的情況下,控製器換向手把是否靈活,閉鎖是否可靠。
9. 集電弓起落是否靈活。
檢查中發現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檢查情況應記入交接班記錄簿中。
第16條 機車各注油點應按注油表的規定加注適量的合格潤滑油;砂箱內應裝滿規定粒度的幹燥細砂。
第17條 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不得開車。
1. 車的連接不正常。
2. 牽引車數超過規定。
3. 礦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牽引機車的輪廓尺寸。
4. 運送物料的機車或車輛上有搭乘人員。
5. 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或車上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的物品等。
6. 運送有易爆、易燃或有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組列、裝載或使用等不符合規定。
7. 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五、操作順序
第18條 按順序接通有關電(氣)路,點亮紅尾燈。
第19條 接到發車信號後,先鳴笛(敲鈴)示警,然後將控製器換向手把扳到相應位置,鬆開車閘,順時針方向轉動控製器操作手把,使車速逐漸增加到運行速度。
第20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零位轉到第一位置時,若列車不動,允許轉到第二位置(脈衝調速操作手把允許轉至60度),若列車仍然不動,一般不應繼續下轉手把,而應將手把轉回零位,查明原因。如係車輪打滑,可倒退機車,放鬆連接鏈環,然後重新撒砂起動。
嚴禁長時間強行拖拽空轉;嚴禁為防止車輪打滑而施閘起動。
第21條 控製器操作手把由一個位置轉到另一位置,一般應有3秒左右的時間間隔(初起動時可稍長)。不得過快越檔;不得停留在兩個位置之間(脈衝調速操作手把應連續緩慢轉動)。
六、正常操作
第22條 正常操作時應保持的姿勢是:坐在座位上,經常目視前方,左手握控製器操作手把,右手握製動手輪(手拉杆)或右腳踏刹閘閥。
製動手輪停放位置:應當保證手輪轉緊圈數在2~3圈的範圍內。
第23條 運行中,控製器操作手把隻允許在規定的“正常運行位置”上長時間停放。如必須在其它位置稍長時間停留時,也應輪流停留在這些位置,避免過久固定在某一位置,防止過熱。
第24條 調整車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往複轉至“正常運行”及“零位位置”停留,盡量避免利用手閘(風閘)控製車速。
第25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前端(調車和處理02manbetx.com
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推行車輛,必須聽從調車人的指揮,速度要慢。列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
第26條 行駛中,要按信號指令行車,嚴禁闖紅燈。要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線路上的障礙物等,注意各種信號、儀表、儀器的顯示。
第27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距離。
第28條 列車行駛的速度:運送人員時不得超過4米/秒;運送爆炸材料或大型設備、材料時,不得超過2米/秒;車場調車時不得超過1.5米/秒。
第29條 需要減速時,應將控製器操作手把按逆時針方向逐漸轉動,直至返回零位。大幅度減速時操作手把應迅速回零。如果車速仍然較快,可適當施加手閘(風閘),並酌情輔以撒砂。
禁止拉下集電弓減速;禁止在操作手把未回零位時施閘。
需要停車時,應按上述操作順序使列車緩慢駛至預定地點,再以手閘(風閘)停止機車。
七、特殊操作
第30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較大處,機車會車前以及前麵有人或視線內有障礙物時,都必須減低速度,並發出警號。
第31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時,必須服從現場施工人員的指揮,準許運行時方可慢速通過。
第32條 需要司機扳道岔時,必須停穩機車,刹緊車閘,下車搬動道岔,嚴禁在車上搬動道岔,嚴禁擠岔強行通過。
第33條 不論任何原因造成電源中斷,都應將控製器手把轉回零位,然後重新起動。若仍然斷電,應視為故障現象。機車運行中集電器脫落時,必須將操作手把轉回零位,刹緊車閘,確認無誤後方可處理。
第34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生不正常現象時,都必須減速停車;有發生02manbetx.com
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都必須立即緊急停車。
第35條 需要緊急停車時,必須迅速將控製手把轉至零位,電閘與手閘(風閘)並用,並連續均勻地撒砂。
第36條 製動時,不可施閘過急過猛,否則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滑行的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鬆閘,緩解後重新施閘。
第37條 製動結束後,必須及時將控製器手把轉至零位。
第38條 途中因故障停車後,必須向值班調度員彙報。在設有閉塞信號的區段,必須在機車(列車)前後設置防護後,方可檢查機車(列車),但不準對蓄電池電機車的電氣設備打開檢修。
八、收尾工作
第39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窄軌電機車修理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煤礦14噸及以下窄軌各類電機車修理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悉電機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電機車的修理工藝和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認真遵守本規程的各項規定。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按《煤礦安全規程》和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修理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的狀態下進行。檢修一般在維修車間(硐室)內進行,臨時小故障的處理可在運行線路上進行,但必須切斷架空線電源,並采取防止其它車輛衝撞檢修車輛及檢修人員的措施。
第5條 被檢修的機車停穩後,要用止輪器或木楔等將機車穩住。架線機車要落下集電器,拉開總開關;蓄電池機車要拔開電池插銷。
第6條 修理電氣設備時,要切斷電源並規定程序進行驗電,確認無電後方可進行作業。
第7條 井下蓄電池機車的電氣設備,必須在車庫內打開檢修。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起吊、搬運、裝卸用工機具、繩索
等,確認安全後方可使用。防護用品以及量具、儀器、儀表等,必須齊全、完好,並備齊所需材料配件。
五、正常操作
第11條 拆裝電機、減速箱、輪對、電源箱等重大部件時,應使用起重設備,並由專人指揮,起吊所用工、機具必須符合要求,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站立或行走。
利用千斤頂升起重物件時必須使物體的重心作用在支點的中心範圍之內,避免工件歪倒傷人。
第12條 修理工作時的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或工具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13條 使用手錘、手鉗、改錐等手工工具時,應遵守其使用要求。
第14條 使用手持式電動工具(手電鑽、手砂輪等)前必須檢查電機外殼接地是否良好,並按其使用要求操作。
第15條 工件鑽孔時應用夾具夾緊工件,嚴禁用手持工件鑽孔。
第16條 隻有經過專業培訓合格的人員方可操作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等。在井下使用電焊、氣焊、噴燈等,必須製訂安全措施,經批準並認真學習後,方可進行操作。
第17條 操作大型專用機床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取得操作資格證。
第18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不能用退卸器的,可以用銅棒平衡敲打。安裝軸承時,應先將軸承在75℃~100℃的油中加熱10~15分鍾再行裝配。
第19條 部件的拆裝應按順序進行。拆卸下來的零部件應當加以標記,並清洗幹淨(軸承清洗後要用細布擦拭)。清洗軸承箱和齒輪
箱後,必須認真檢查,防止留有雜物。
第20條 磨損超限未經修複的零件不得使用。軸與軸孔磨損後允許采用塗鍍、電鍍式噴塗工藝修複,在滿足強度要求的條件下,也可以鑲套處理,但不得用電、氣焊修補。鍵槽之間不得加墊,平鍵槽磨損後,輪、軸、鍵槽允許同時加寬5%。裝配軸承時軸徑不得衝麻麵。
第21條 熱裝輪箍時,必須注意保護輪轂、軸及齒輪不受熱。熱裝輪箍用小錘敲擊聲音清脆為合格,聲音沙啞為鬆動,不得裝車使用。
第22條 整流子麵受損需要車削時,每次吃刀深度不得大於0.1毫米。
第23條 同一台電機應用規格型號相同的炭刷。新炭刷裝配前必須在整流子上或與其相同的圓柱麵上用細砂紙打磨吻合。
第24條 炭刷壓力的調整與集電弓接觸壓力的調整都應測定壓
力。
第25條 防爆電氣設備應符合GB3836、2-83(2000)的有關規定。
第26條 必須注意保護防爆電氣設備的防爆麵。防爆麵可以化學處理或定期塗防腐油脂,但不得塗油漆。
第27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進行試運轉,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須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六、收尾工作
第28條 檢修過的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後,要填寫檢修記錄,寫明檢修日期、檢修部位、檢修人、驗收人等有關內容。
第29條 工作結束後要清理工作場地,做到文明、整潔,待切斷有關的風、水、電源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工作現場。
蓄電池機車充電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的機電設備性能、供電係統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有關設備、儀器、儀表、工具和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按本規程要求進行充電作業,並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對於防爆特殊型蓄電池極柱的焊接,必須由經過專業培
訓並通過主管部門考核,取得《允許操作證》的人員擔任。
第4條 配製硫酸電解液必須用純水或蒸餾水。
第5條 配製電解液時必須穿戴膠靴、橡膠圍裙、橡膠手套、護目眼鏡和口罩等防護用品。
第6條 在調合電解液時必須將硫酸徐徐倒入水中,嚴禁向硫酸內倒水(以免硫酸飛濺,燙傷工作人員)。
第7條 配製酸性電解液,遇有電解液燙傷時,應先用5%的硫酸納溶液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8條 配製堿性電解液,如果皮膚沾有堿液時,應先用3%的硼酸水清洗,然後再用清水衝洗。
第9條 禁止在充電過程中緊固連接線及螺帽等。禁止將扳手等工具放在電池上。
第10條 堿性蓄電池使用300~350個循環,酸性蓄電池使用6個月應全部更換一次電解液並進行清洗,然後按初充電方式進行充電。
第11條 每組電瓶使用達30個循環時,要進行一次全麵檢查,並均衡充電一次。
第12條 每周應測量一次泄漏電流,清洗一次特殊工作栓。
第13條 每周必須檢查和調整每隻蓄電池電解液的比重。
第14條 嚴禁占用機車充電。
第15條 在井下蓄電池充電室內測定電壓時,可使用普通型電壓表,但必須在揭開電池蓋10分鍾後進行。
第16條 妥善保管好防火工具及消防器材,確保其完好、有效。
第17條 作業時應穿著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1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9條 認真檢查電壓表、點溫計、比重計及溫度計等檢測儀表,確保其靈敏可靠。
第20條 充電前必須先進行整體檢查:
1. 電池裝置外部應完好,銘牌和防爆標誌齊全。
2. 電池裝置的型號、額定工作電壓。
第21條 換電瓶箱時,必須把電機車控製器手把拉回零位,取下手把,抽出電機車上的插銷。
第22條 用推移方法換電瓶時,機車應與充電架對中。抽出電瓶箱與機車上的四個固定串銷,再平行推移到充電架上。
第23條 用吊車換電瓶時,應先檢查吊車起重鉤環、鋼絲繩、製動閘與電動按鈕,確認無誤再行起吊。吊車升起後,嚴禁人員在起重物下行走或站立。
第24條 充電工作開始前應先檢查充電機及充電機上的儀表,確認指示準確後再行送電。
第25條 擦淨電池箱蓋上的灰塵、積水後打開電池箱,清洗幹淨。
第26條 每次充電前都應對電源裝置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27條 檢查各電池間連接極柱是否正確,接線端子的連接是否牢固。
第28條 充電機電源的兩極不得接反(電源的正極接電池的正
極、電源的負極接電池負極)。
第29條 整流設備充電插銷必須采用電源裝置的專用插銷,不
得用其它物品代用。
第30條 清除放在電瓶上的任何工具、物品與髒物,打開全部電池旋塞。
四、正常操作
第31條 充電前應再檢查一次電源連接是否正確,觀察電壓表的指示值,並做好記錄。然後啟動整流器開始充電。
第32條 注意觀察電池在充電過程中發生的變化(其中包括電解液的比重和溫度、電池的端電壓、充電電流的變化),如有異常情
況應停電處理,不準電池帶故障充電。
第33條 各種型號的電瓶及充電機,其充電方式、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常規充電或快速充電,應按該產品說明書及有關技術文件
執行。
第34條 在有80%的單體電池電壓升至2.4伏時,方可改用第二階段充電。當電解液冒出細密強烈汽泡,而且達到2.5伏以上,電壓、比重穩定3小時不變,即為充電完畢。
第35條 停止充電前各電池槽的比重:酸性為1.26±0.01,否則,可用蒸餾水(當大於1.270時)或比重為1.300的稀硫酸(當小於1.250時)調整;堿性為1.17~1.220。液麵高出極板高度:酸性為10~20毫米,堿性為15~30毫米。
第36條 充電時電解液的溫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合成堿電解液43℃;苛性納電解液35℃;硫酸電解液45℃。溫度超過時應立即停充或降低電流充電,待冷卻後再充。測量溫度時應不少於3塊電池。
第37條 注意連接線與極柱,不得有過熱或鬆動現象。
第38條 電池中電解液溢出時,應及時吸出、擦淨。
第39條 監視充電設備的運行情況,遇有不正常現象立即停充,
待處理後再充電。
第40條 在充電過程中,每小時必須檢查一次電池電壓、電流、液麵、比重和溫度,並做好記錄。
第41條 充電完畢必須停止1~1.5小時,待冷卻後方可蓋上電池旋塞。擦淨注液口的酸堿跡,用清水衝刷後蓋上電池箱蓋,鎖上螺栓。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打掃環境衛生、整理好工具和儀表後,方可交接班。
礦車修理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礦車的結構、性能、技術特征,掌握所使用的設備、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知礦車檢修質量標準、完好標準和《煤礦01manbetx
》的相關規定,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檢修、檢查電氣設備時,必須停電作業,並懸掛停電作業警示牌。
第4條 機械設備運轉中,禁止人員接觸轉動部位。處理故障時必須在停止運轉的情況下進行。
第5條 多人工作的場地,要分工明確,指揮統一,行動一致,
但不得平行作業。
第6條 有關車、鉗、鍛、鉚、電(氣)焊、起重等工作,應由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合格的人員承擔,並遵守有關工種的01manbetx
。
第7條 操作電力設備,禁止帶負荷停送電。
第8條 操作起吊行車時,必須看清周圍有無障礙, 看清操作按鈕(開關),防止開錯。重物起吊後,重物下及運行前方嚴禁有人行走、停留或工作。
第9條 在操作運轉設備中,發現異聲、異狀等不正常現象時,應立即停止運轉,檢查處理。
第10條 工作時必須穿戴規定的防護用品。女工必須戴防護帽,辮子、長發不得外露。
第11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2條 根據當班任務準備好所需工具、材料、備品、配件等,
並檢查是否齊全、完好、可靠。
第13條 詳細檢查退輪機、裝輪機、整形機、行車等設備是否處於完好狀態,運轉是否正常,發現問題應立即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地麵修理礦車,應在專用場地或車間內進行,井下應在專用巷道或硐室內進行。
第15條 礦車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進行修理:
1. 碰頭損壞或缺少,碰頭彈簧損壞,螺栓斷裂、鬆動。
2. 礦車底盤變形超限,底梁開裂或鉚固件鬆動。
3. 輪軸彎曲變形,輪對擺動超限或不轉動(俗稱死輪)。
4. 礦車箱體有裂紋、破損或變形超限。
5. 連接器磨損超限或斷裂,防脫裝置損壞。
6. 連接螺栓、銷軸等零部件損壞或缺少。
第16條 因故障必須在運輸線路上修理礦車時,施工前必須征得調度員同意,並在施工地點前後各60米處設置安全警戒。
第17條 中修、大修礦車時,應首先檢查礦車狀況,確定檢修部位、內容及檢修方法和程序。
第18條 礦車輪對、軸承每半年內至少注油1次,每1年內必須清洗檢查1次,使其經常保持良好的潤滑狀態。凡損壞的軸承、彈
性擋圈等零件必須及時更換。
第19條 礦車整形前,應對礦車進行檢查,確認箱體內無雜物
後,方可啟動整形機慢慢下放於車箱內進行整形。人工整形時,必須
檢查錘頭柄固定是否牢固,手錘前方禁止站人,嚴防飛錘傷人。
第20條 在拆、裝礦車碰頭時,應使用專用工具,碰頭正麵禁止站人,以防傷人。
第21條 裝卸車輪要用專用工具或退輪機、裝輪機,禁止敲打,並注意保護零件不受損壞或丟失;在裝卡工件時要放穩擺正,固定牢靠,防止滑脫傷人。
第22條 拆卸軸承時,應使用退卸器,安裝軸承時應事先放在75℃~85℃(最高不得超過100℃)的油中加熱,10~15分鍾後再行裝配。
第23條 人工拆卸、裝配軸承時,要選用銅棒或鋁棒等軟金屬平穩擊打軸承,使其慢慢卸下或裝配好,防止損壞軸承及軸頭。
第24條 按規定在車場進行“列檢”工作時,要設置明顯的“列檢”標誌,列檢人員要注意來往車輛。
第25條 所有礦車都要編號,並建立檢查、檢修記錄簿,注明
礦車的型號、編號、檢查檢修日期、檢查檢修人員、檢查檢修內容以
及所存在的問題。
第26條 應將每次檢查、檢修情況以及存在的問題詳細記錄在檢查、檢修簿上。
第27條 凡修理後的礦車必須按完好標準驗收,按礦車編號將驗收日期、驗收結果、驗收人員記錄在礦車台帳上;大修後的礦車按檢修質量標準組織驗收。
第28條 修理後的礦車必須經驗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五、收尾工作
第29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打掃環境衛生,將工具、材料、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切斷電源並閉鎖後,方可交接班。
窄軌軌道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01manbetx
》的有關規定;掌握軌道量具及施工設備的正確使用方法;嚴格執行《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及本規程。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施工作業時,所用的工具不準碰觸電纜及其它管線和電氣設備。
第4條 用釺子和錘拆除矸石、混凝土道床或用垛斧鏟螺絲時,
掌釺人要戴防護手套,打錘人操作時不準戴手套,不準和掌釺人站在一條線上,防止走錘傷人。打錘人應注意周圍環境,防止意外。
第5條 搗固道床或臥底(拉底)時,前後間隔距離不得少於2米。
第6條 使用撬棍起道或起道釘時,不準手握滿把,以防壓手。
第7條 砸道釘時,必須手心向上栽道釘,用錘輕輕穩牢,隨後再加力釘進去,防止砸手或道釘崩起傷人。
嚴禁在鋼軌上或軌縫處調直道釘。
第8條 使用起道機或千斤頂時,要垂直放正,不準歪斜,鉤腳要牢固地掛在鋼軌底座上,操作人員的頭部和手臂要躲開壓杆或千斤頂。
第9條 用起道機或千斤頂起道時,鋼軌頂起後要隨起隨墊,所有作業人員的手、腳不準伸入軌底或軌枕下麵,以防傷人。
第10條 斜巷施工時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2. 開工前要與信號把鉤工聯係好,並關閉上車場阻車器後方可
進入現場。
3. 進入現場前,必須將斜巷上口附近5米以內的浮雜物清理幹
淨,並設專人監護看守,以防異物墜落傷人。
4. 工作時,必須由下向上進行。上端工作人員要注意保護下邊
工作人員的安全。一條斜巷中嚴禁兩個或兩個以上地點同時施工。
5. 作業時要站在平穩可靠地點,所用工具要放穩、放牢,傳
遞工具時,要互叫互應,不準亂扔亂放。
6. 工作中清理出來的煤、矸石及雜物,應及時裝車運走;施工完畢後必須將矸石、物料清理幹淨,確保安全行車。
7. 需要運送鋼軌或物料時,必須和斜巷上、下端的信號工及絞
車司機聯係好,說明運送地點、行車速度及安全注意事項等。
8. 運送鋼軌時,要捆綁牢固,下端必須兜攬防護裝置,防止鋼軌在運行中脫落或竄出。
9. 使用特別車輛運送鋼軌、物料、器材等(簡稱物件),需要裝卸或跟送(監護)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向上運行時裝卸人員不準跟車,必須提前到達工作地點。
(2)當物件車向下運行時,跟車人應在物件車上方並保持5米以上的距離。
(3)監護物件的跟車人員必須精力集中,發現物件車刮碰或脫軌,必須立即停車。
10. 裝卸物件時必須用繩扣將車拴牢後方可進行。
11. 施工地點的新舊鋼軌、軌枕都必須整齊地碼放在寬闊地帶。
第11條 維修軌道時不準單人作業。
第1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3條 開工前,首先檢查所用工具是否齊全、完好。
第14條 凡鋪設、維修軌道前,必須經調度及有關人員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15條 施工人員進入施工地點前,必須有專人檢查巷道中有害氣體和支護情況,排除不安全隱患後方可進入施工地點。
四、正常操作
第16條 在有機車運行的線路上施工時,施工區段的兩端40米以外必須設紅燈示警,並設專人防護並指揮機車的停止。曲線段施工
時,防護人員必須站在直線段。
第17條 機車通過施工區段前,必須經專人檢查軌道線路,確
認無影響列車安全通過的隱患後方可放行。車輛通過時,所有工作人員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第18條 在有架線的地點施工時,應先停電,後施工;不能停電時,長柄工具要平拿、平放,操作時不準碰架線,以防觸電。
第19條 凡雙軌運輸,遇特殊情況不能行駛機車時,必須在此
線路的兩端用明顯的標誌示警,並通知調度。
第20條 在主要運輸大巷施工時,防護人員與施工地點之間的距離不得少於60米;遇有彎道時,防護人員必須在直道部位。
第21條 裝卸鋼軌時應注意下列各項:
1. 人工裝鋼軌應使用專用車或平板車、材料車。
2. 裝卸鋼軌時要由一個喊號,一頭先起或一頭先放。
3. 運送鋼軌的專車不準乘人,並有專人前後監護。車速不得大於2米/秒,嚴禁在曲線段會車。
4. 在主要運輸巷道人力推車運送鋼軌時,必須事先與調度站聯係,並在鋼軌車前50米以外設專人探路,後麵要有人持紅燈警戒。
第22條 有架線的巷道,從礦車內往外卸物料時必須切斷架空線的電源。
第23條 用礦車或材料車裝料時,其物料不得超出車沿0.2米,兩側不得超過車寬。
第24條 使用彎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將加工的鋼軌放平穩,軌底向下。
2. 彎道器要放平、墊穩,並使兩鉤爪牢固地卡住鋼軌。
3. 用絞杠或釺子擰緊絲杠,兩人用力要均勻,不得用力過猛,並墊好保險杠,防止壓手。
第25條 鋪設曲線軌道時,必須從曲線的一端向另一端進行,
不得在緩和曲線的起點設有接頭;在曲線的外側不準有人同時作業。
第26條 使用電(氣)焊工具進行長軌焊接時,必須嚴格執行安全措施和電(氣)焊工的技術01manbetx
,焊接質量必須符合《煤礦窄軌鐵道維修質量標準》。
第27條 手工鋸鋼軌時,須將要鋸的鋼軌墊平、擺正,測量長度,並在鋸口的側麵及頂麵劃線。鋼軌必須鋸斷,不準用錘砸斷。
第28條 軌道鑽孔前必須劃好孔印,將卡子掛住軌底,手搬鑽的兩端頂緊,並與鋼軌垂直。一隻手搬鑽柄,另一隻手握螺母,使鑽頭均勻受力,快要鑽透時要輕鑽、慢鑽,防止鑽孔出口不整齊。上螺栓時,不準用手指探測螺栓孔,不準用錘敲打魚尾板和螺栓。
第29條 使用大頭鎬進行搗固時,工作人員的前腳應站在被搗固的軌枕上,腳尖不準伸出軌枕邊緣,後腳站在兩根軌枕中間,並不準踏入軌底,搗固範圍自鋼軌中心向兩側各200~250毫米。
第30條 多人進行搗固作業時,要統一行動,不準打飛鎬,不準亂打道碴、軌枕和鋼軌,防止飛起石頭傷人。
第31條 調整軌道方向時,要由一人指揮。撥道前應撥開軌枕端部和防爬木撐撥移方向一側的道碴;撥曲線時,應先將曲線兩端直線撥直,將彎曲線撥入曲線部分統一調整。
第32條 施工過的非焊接軌道,必須用導線連接,連接後每個接縫處的電阻必須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354條的規定。
第33條 更換、翻修軌道及道岔工作結束後,必須試車、驗道,並經班(組)長驗收,確認無問題後方可撤離現場。
第34條 處理故障時,必須有專人注意觀察來往的車輛;遇有
彎道時必須有人到來車方向設置防護。
第35條 必須認真檢查線路,發現隱患及時處理,對影響通車
而短時間又不能排除的故障,必須在隱患地點前後各60米處設置防護,並通知調度員。
第36條 井上、井下的軌道線路,每班必須巡道,按檢查、檢修周期經常巡回檢查和處理故障,保證線路處於完好狀態。
第37條 空、重車道在同一條巷道內時,巡查線路的兩人不準沿同一條軌道行走,且各自應有前後警戒的分工。
第38條 應掌握軌道絕緣的檢查及維修情況,每月必須檢查2次,並做好記錄;做到管套、絕緣板、絕緣軌頭數量齊全、緊固有效。
第39條 經常清除道床淤泥積水,防止泥水導電。
第40條 連續牽引車軌道施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托繩輪、壓繩輪各固定件、配件要齊全,轉動靈活。兩側軌道要墊實。 2. 更換繩輪時,不得單人作業。對漂起的鋼絲繩進行下壓時,必須采取措施保證鋼絲繩不會突然彈起。 3. 維修人員嚴禁跨繩作業。在安設、拆除繩輪時身體上部必須躲開下壓的鋼絲繩上方空間。鬆開下壓的鋼絲繩時必須緩緩操作,防止突然受力後崩起物料傷人。 第41條 齒軌車軌道施工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軌道齒條鋪設必須由下而上順序進行;豎曲線段鋼軌不準設接頭,齒條、護軌和鋼軌切交點必須一致。 2. 斜巷坡度在5度~8度時隻鋪設齒條,坡度大於8度時必須鋪設護軌軌道,鋪設順序為齒條、鋼軌、護軌。 五、收尾工作
第4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將工具、材料、
零件、備品配件分類存放整齊,並填寫有關記錄後方可交接班。
架 線 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窄軌架線電機車牽引網路。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練掌握架線施工使用的設備和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煤礦01manbetx
》的相關規定,按照架線的質量標準和01manbetx
施工。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大風及雷雨天,禁止空中作業,並應停止正常檢修(特殊情況須製定措施,經有關部門批準)。
第5條 禁止站在電機車上檢查、檢修牽引網路。
第6條 空中作業上下傳遞工具、材料時,應使用繩索傳遞,禁止拋扔。
第7條 地麵蹬杆或蹬梯作業時,在蹬杆前必須檢查電杆根部穩固情況,係好安全帶後方可進行作業。空中作業必須有監護人,監護人不準站在電杆底部。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四、操作準備
第10條 作業前由施工負責人召集全體施工人員聽取技術負責人講解安全技術措施。
第11條 認真檢查所需用的工具、材料和設備是否齊全、完好,
作業環境是否安全。
五、正常操作
第12條 檢修、更換、延長牽引網路都必須征得運輸調度的同意後方可施工。
第13條 在牽引網路上施工,必須停電作業,停送電步驟如下:
1. 停電閉鎖,懸掛停電作業牌並設專人看管。
2. 對停電區域驗電。
3. 接地。接地線必須打在電源側距施工地點前10米處;施工地點兩端設專人了望。
4. 施工完畢,施工負責人檢查線路,確認無問題後清理現場,拆除接地線後方可送電。
5. 送電。嚴格執行誰停電誰送電製度。
第14條 短路接地線可用雙股8號鐵絲,一端緊固在接觸線上,另一端緊固在鋼軌上。
第15條 地線拆、接方法:先接地,後接接觸線;拆除時,先拆接觸線,後拆地線。
第16條 新線架設前,必須檢查巷道所給出的懸掛點間距、懸掛高度、橫拉線兩端的線鉤固定情況和吊線鉤材質情況等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第17條 架設新線必須目測接觸線與軌道的中心線。
第18條 架設新線的施工順序:設橫拉線;放接觸線;掛吊線鉤(吊線鉤可用8號鐵絲做);將接觸線放入吊線鉤內;作好首端終端頭(首終端製作:將接觸線折回頭,穿上絕緣子,用兩股繩卡緊固好,中間段再打一道絕緣子,一端用接觸線絕緣子相連接,另一端為固定
端);最後按順序分段緊線;全線路緊線完畢。在未拆除最後一道緊
線器之前必須打好尾端終端頭(尾終端)[尾終端製作法同首終端,所
不同處在固定端前加一組拉緊螺栓(花蘭螺栓)]。緊固牢尾終端後方
可拆除最後一道緊線器。
第19條 新架設的接觸線(包括延長線段)中,如有直線段和曲
線段,應從直線段一端分段緊線和固定線。
第20條 架設新線時必須分段拉緊曲線段內的接觸線,吊線鉤
必須掛在吊線器外側。固定吊線器時,施工人員必須站在接觸線外側,
以防接觸線傷人。
第21條 整盤運送接觸線時應用平板車。平板車上麵應放置轉盤,將整盤接觸線用鏈式起重機拉起,對準平板車上的轉盤放好。轉盤中心要穿一根鐵管,最後將線盤用10號以上鐵絲緊固在平板車上,確認緊固合格後,方可運送。
第22條 放線時,必須從一端向另一端緩慢釋放,線盤處至少有兩人以上監護,應用人工拉線,統一指揮。
第23條 緊線作業中,應使用滑車和緊線器,當線拉緊後,必須將緊線器手柄摘下來,以防跑滑手柄傷人。
第24條 安裝饋電線之前,應用儀表測量接觸線對地電阻,饋電線安裝完畢試送電之前應再測量一次,符合有關規定後方可試送電。
第25條 在通車運行之前,應協助軌道工檢查各接縫處的回流線和應設的絕緣點是否符合要求。
第26條 更換部分接觸線時,應用緊線器將新接觸線兩端拉緊,
再將舊線拆除。
第27條 拆除接觸線時,必須先拆除兩頭終端,後拆除接觸線(拆除曲線段接觸線時,必須兩人進行)。
第28條 更換部分橫拉線之前,應確定好具體位置,計算好新
線的尺寸,並做好一切準備再行施工。
第29條 處理接觸線故障,清掃絕緣子,更換部分吊線器時,不能全線路停電,必須分區段停電,並與運輸調度聯係好後方可施工。
第30條 立、放電杆時,要使用滑板及叉杆(叉杆必須兩副,長、
短各一副),麻繩作溜繩(拉溜繩分兩組,分別在叉杆對麵的兩側),不得少於9人操作。翻電杆時,不準先拆坑木。用車運送電杆時要連接好。立、翻、抬、運電杆時,都要由一人統一指揮,並做好警戒。
六、收尾工作
第31條 工作結束後應清理工作場地衛生,將工具、材料等分類擺放整齊,並填寫有關記錄後方可進行交接班。
斜井人車修理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斜井人車的結構和檢查、檢修、試驗的標準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修理工藝,熟練使用有關工具、儀器、儀表和設備,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工作時要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仔細檢查所用工具、器械、設備是否完好。
第4條 人車檢修應在修理車間或井口平車道上進行。確需在斜
坡道上檢修時,必須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在井下硐室檢修人車,進
行電、氣焊時,應嚴格按批準的措施執行。
第5條 多人作業或起吊車體、部件等,要密切合作,互相照應,並由組長統一指揮。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正常操作
第7條 檢修自動落閘機構
1. 勾頭拉杆偏轉角度應小於15度,插銷防脫裝置有效。
2. 開動大彈簧,不變形不失效(按說明書調整彈簧尺寸長度,試驗時閘不落為彈簧失效)。
3. 撞塊與扭杆間距應符合說明書規定,但必須小於人車正常提升時下連杆(前連杆)凸台與導向箱之間的距離。
第8條 檢修手動落閘機構
1. 手閘搬把安裝正確,操作時帶動手拉杆或手拉繩的行程應大於50毫米。
2. 拉杆(拉繩)機構零件齊全、平直、操作靈活可靠,彈簧不失
效(即手把鬆開後,彈簧能將手把彈回原位)。
3. XRC型人車撞塊與扭杆間距一般應小於45毫米,但要保證手閘操作靈活;XRB型人車手拉鎖頭靈活可靠。
第9條 檢修製動器
1. XRC型人車
(1)刹車軸、扭杆、扭簧等應齊全有效、轉動靈活,扭簧不失效(即
抬起插爪擋器應與掛鐵相齧合)。
(2)插爪、固定軸、限位器、插腳、軸、墊、銷應齊全有效,位置正確。
(3)製動壓板不變形,螺栓緊固與車體槽鋼間隙為2~3毫米。
2. XRB型人車
(1)抱爪、牙片、扁軸、斜形箱等應齊全完好,抱爪下落後與軌麵夾角:靜止脫鉤試驗為70度~75度,空車全速試驗為90度~95度,重載脫鉤試驗小於105度。
(2)楔形箱:固定壓板、螺栓緊固,斜形箱左右移動距離為20~24毫米。
第10條 檢修緩衝裝置
1. XRC型人車
(1)緩衝木應為紅鬆木,椴木也可以,但插腳滑過部分不許有節疤,安裝要牢固。
(2)插腳劃深一般為25~30毫米,未劃長度不小於1000毫米(10型)、1200毫米(15型)。
2. XRB型人車
(1)緩衝繩規格應符合說明書要求,安裝牢固,索節可靠。
(2)緩衝繩應按說明書調整,但一次拉出長度不得大於1.4米。
緩衝繩最小餘長不得小於1.6米。
第11條 檢修轉向架、軸輪組
1. 軸輪組應轉動靈活不晃動,踏麵磨損不得超限。
2. 輪組與枕座心盤等,安裝要牢固可靠。
3. 旁邊枕座與車體間隙用墊調整,一般上部1毫米,下部4毫
米,不應過大,以免車體擺動過大。
第12條 車間聯結件、保護鏈應齊全,磨損量不得超過原尺寸的10%。
第13條 車體槽鋼應平行,不平行度應小於0.4%,全長小於
10毫米;車體槽鋼應平直,不直度應小於0.3%,全長小於10毫米。
座席、扶手等應齊全。
第14條 XRB型人車支承杆與軸間隙應小於10毫米,碰頭應完整。
四、收尾工作
第15條 檢修後的斜井人車必須按《煤礦斜井人車試驗細則》試驗,並做好檢修、試驗記錄。
第16條 清掃工作現場,做到文明生產;現場交接班。
人車跟車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斜井人車和平巷人車跟車工。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人車的基本構造和保護裝置的原理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各種信號和信號設施的正確使用方法,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並能正確處理人車運行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交接班應做下列工作:
1. 交待上班人車完好情況、運行情況和可能發生02manbetx.com
的因素。
2. 交待上班發生02manbetx.com
的情況和原因。
3. 交待運行線路、道岔、信號、路燈、路標等情況。
4. 填好交接班記錄,並向領導彙報。
第5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負責每班做一次人車手動落閘試驗,填寫手動落閘試驗記錄,並協助人車專職維修工做好人車檢查和試驗工作。
第6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負責摘掛紅尾燈。
第7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四、操作準備
第8條 斜井人車運行前應做下列檢查:
1. 接班後檢查人車的各部件、連接裝置、手動落閘機構等,特別要使人車自動落閘機構閉鎖處於打開位置;檢查製動裝置是否靈活可靠,一切檢查合格後方可運行。
2. 檢查試驗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確保發送信號準確。
3. 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並不得超員;人車連接處嚴禁站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必須掛好。嚴禁乘員身體露出車外。
4. 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帶入車內。
第9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應做下列檢查:
1. 接班後檢查連接插銷、鏈環、人車聯接裝置、碰頭等各部件是否良好。
2. 檢查乘車秩序,乘員應坐好並不得超員,人車聯接處嚴禁站
人,人車的安全防護鏈應掛好。
3. 檢查乘員不準攜帶超長、超寬的工具,不準將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它物料帶入車內。
五、正常操作
第10條 斜井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 每班運送人員前必須先放一次空車,證實巷道和軌道確無引起掉道危險後,方可運行。
2. 必須隨身攜帶專用人車信號發射機,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
3. 行車時必須坐在人車運行方向的第一節車的第一個座位上(嚴禁其他人員乘坐),目視運行方向,左手握人車信號發射機,右手握製動手把,隨時做好正常停車和緊急手動落閘停車的準備。
4. 嚴格執行誰打停車點再由誰打開車點的製度;因絞車故障造成停車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係,查明原因,並通知乘車人員不準下車,待絞車故障消除後,按規定發送信號。
5.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果斷地扳動手閘停車:
(l)線路或巷道遇有障礙物,或有其它危險情況時;已發出停車信號絞車沒有停車或來不及通知絞車司機時。
(2)絞車失控,人車下行速度超過正常速度時(即帶繩跑車)。
第11條 平巷人車跟車工按下列要求操作:
1. 必須隨身攜帶口笛,用鳴笛做為同電機車司機的信號聯絡。待全麵檢查工作完畢並合格後,向司機發出開車信號。發送信號要清晰、準確,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代替信號。
2. 行車時必須坐在列車尾車的最後一排座位上,注意了望,發現特殊情況及時向司機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3. 運行中發現同一線路後麵有列車開來,應搖動紅燈向後麵列
車司機發出警號,防止追尾。
第12條 雙鉤運行會車時,要提前發出警告信號。
第13條 人車運行中發現特殊聲響、劇烈震動或車輪運轉不正常等情況,要立即發信號停車,進行檢查處理。
六、收尾工作
第14條 下班時將列車紅尾燈和人車信號發射機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並將車廂內清掃幹淨;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
行車調度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礦運輸係統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能繪製電機車運行圖表和填寫行車記錄,具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認真履行職責。
第3條 必須掌握運輸係統各個環節的車場、巷道、各巷道的長短、行車時間、軌道、道岔、行車信號、通訊設備、煤倉、翻車機、機車、礦車和提升主副井的情況,還要掌握各機車司機的情況,掌握各采、掘區隊本班的生產情況及輔助單位的需用車輛情況,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調度作業。
第4條 必須堅守崗位,認真調度,嚴格執行崗位責任製。如有特殊情況確需離崗時,必須由其他行車調度工或熟悉調度工作的運輸隊、組領導人員頂崗,並向頂崗人員交待清楚注意事項。
二、安全規定
第5條 對運輸係統的信號集中閉塞裝置或通訊、信號等設施要嚴格管理,正規操作,合理使用,使其充分發揮作用,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第6條 必須在現場進行交接班。交接班時要交清下列情況:
1. 行車信號、安全設施情況,有無事故及事故處理進展情況。
2. 上一班運輸任務完成情況和煤倉貯煤情況。
3. 線路上有無施工人員及施工的地點、時間、內容、負責人等
情況。
4. 機車和礦車的數量及分布情況。
5. 各級領導的指示和上級調度部門的通知等。
第7條 運送特殊設備、材料及大型物件時,必須嚴格按批準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調度。
第8條 運輸工作中設備或行車信號等發生故障時,要及時通知維修人員處理,不準甩掉保護裝置或帶病運行。
第9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較大事故時,要及時向有關領導彙報,
組織力量進行處理。
第10條 運輸工作中發生人身事故或其它重大事故時,要立即向領導和上級調度部門彙報,並采取應急措施,調動人力、物力、車輛進行搶救。
三、正常操作
第11條 根據領導的指示或上級調度部門的調度和上一班的遺留問題,結合本班的運輸任務,統籌安排,及時調配車輛運送,努力提高電機車運輸效率和礦車周轉率。
第12條 隨時了解各采區出煤和煤倉貯煤情況,對於出煤集中、
煤倉容量小的采區,要作為重點優先供車,盡量均衡運輸,做到既不
影響生產,又不積壓車輛。
第13條 隨時掌握各掘進區(隊)用車及存車情況,以便及時調配車輛。
第14條 在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的行車調度,按下列要求進行:
1. 利用信號集中閉塞係統或通訊、信號等手段及時掌握空、重車進出情況。
2. 如有兩個方向列車要同時經過一個交叉道口或單軌區段時,要密切監視信號、集中閉塞裝置的自動閉塞情況。
3. 無自動控製裝置的,要提前發出信號,合理安排會車地點,一般情況要停空車讓重車。
第15條 在運輸線路上如有人要求施工或維修時,應按下列情
況辦理:
1. 工作量不大,又不危及行車安全的施工或維修,可利用行車間隔時間進行,並明確告訴電機車司機前段有人工作,應注意觀察。
2. 凡有礙行車安全的施工,須持有施工任務書和安全措施,並在施工地點可能來車方向各端60米處設置停車防護信號,方準施工。
3. 要根據施工或維修現場情況,通知電機車司機在經過該施工區段前停車或慢速通過。
第16條 在運輸工作中,如遇到列車中有損壞的礦車或運煤列車中有裝設備、矸石、雜物的車輛時,要及時通知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17條 根據本班的實際運輸情況(包括運輸任務、車輛周轉、事故情況等),按時準確地繪製電機車運輸行車調度圖表,填寫有關記錄,並按要求及時上報。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立井信號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本立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誌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禁用口令、敲管子等非標準信號。
第4條 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必須嚴格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操作,並事先通知絞車司機按相應的升降速度提升運輸。嚴禁在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時間內發送運送爆炸材料的信號。
第5條 交接班時,應現場交待清楚以下內容:
1. 主、備用信號及專用聯絡電話等通訊信號的完好狀況。
2. 有關設備、設施的完好狀況。
3. 上一班運行工作情況。
4. 當班有關注意事項。
第6條 嚴禁在罐籠等提升容器運行中交接班,須待提升容器到位停穩並打定點信號後方可交接班。
第7條 發現以下情況時須立即彙報有關領導,妥善解決後方可交接班:
1. 接班人有不正常精神狀態。
2. 交班人交待不清當班情況。
第8條 上崗期間不得擅離工作崗位,確實需要離開時,應先打
好定點閉鎖信號,並向有關領導請假,待批準後方可離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接班後應首先與絞車司機及其它信號工聯係好,仔細
檢查試驗有關信號設備、設施是否正常,待一切安全可靠後方可正式操作。
四、正常操作
第11條 應在便於觀察了望及收發信號的信號工房(室)內工作。
第12條 應主動與把鉤工密切配合,當把鉤工向信號工發出發送信號指令後,要監視乘人和裝罐等情況,在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發送信號。
第13條 信號發出後,不得離開信號工房(室),並應密切監視提升容器、鋼絲繩、鉤頭及信號顯示係統的運行情況,如發現異常現象,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查明原因處理後,方可重新發送信號。對於事故隱患,必須隨即上報有關領導查處。
第14條 多層罐籠或多水平提升時,井口上、下各層或各水平信號工,必須按下列程序操作:
1. 下井口總信號工在收齊井下各崗位信號工發來的信號後,方可向井上總信號工發送信號。
2. 井口總信號工收齊井口各層信號工信號並接到井下總信號工信號後,方可向絞車司機發出信號。
3. 井上、下總信號工收到任何不明信號,均不得發出開車信號,
可用備用信號或專用通訊設備聯係判斷,以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第15條 發出開車信號後,一般不得隨意廢除本信號,特殊情
況需要改變時,必須先發送停車信號後再發送其它種類信號。
第16條 正常情況下,隻準使用主用信號係統,隻有當主用信
號係統發生故障時,方可使用備用信號係統,同時應立即通知有關人
員修複,修複後立即恢複使用主用信號係統。
第17條 當絞車連續停運6小時及以上時,必須按有關規定對所屬信號通訊係統進行全麵檢查試運,確認一切正常後方可發送提升信號。
第18條 當班期間,應認真填寫必要的信號發送故障等記錄,以備檢查維修與事故追查處理。
五、收尾工作
第19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填寫有關記錄並現場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立井把鉤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掌握所使用設備的正確操作方法,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並能正確處理工作中遇到的突發情況。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絞車運行期間必須精力集中,隨時注視指示信號、提升容器、連接裝置、安全門、罐門、鋼絲繩等設施的情況,發現異常及時采取措施。
第4條 不準非工作人員在井口棚內逗留,嚴禁任何人在井口往井下扒瞧。嚴禁任何人從罐下通過。
第5條 人員不得與有爆炸性、易燃性或腐蝕性的物品同乘一
罐。
第6條 交接班及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嚴禁運送爆炸材料。
第7條 電雷管和炸藥必須分開運送,裝有爆炸材料的罐籠內,除護送人員外,不得有其他人員。
第8條 升降爆炸材料時,必須事先與井上下把鉤工聯係,並經當日礦級值班領導批準後方可裝罐。嚴禁在井口和井底附近存放爆炸材料。
第9條 升降人員時嚴禁使用罐座;乘罐人數不得超過定員;嚴禁在同一層罐籠內人員和物料混合提升。
第10條 升降人員時,進車側的擋車器必須閉合,一切車輛停止往井筒方向運動。
第11條 升降人員上下罐時,必須是一側進罐,另一側出罐,不準兩側同時上下。
第1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現場交接班製度,交班時要交清本班安全情況和設備運轉情況;接班後要檢查所有安全設施的完好
狀況,確認一切正常方可開始工作。
三、正常操作
第13條 升降物料時,要認真檢查裝車數量和重量是否超過規定。
第14條 升降物料時,按下列程序操作:
1. 罐籠到停罐位置立即推上罐座。
2. 罐停穩後拉開井口安全門和罐門。
3. 打開罐內大小罐擋,搬開進罐側阻車器,向罐內推車裝罐。
4. 車進罐後立即合上罐擋。
5. 經檢查無誤,關上罐門和安全門,搬開罐座後,向信號工發出可向下放罐的信號。
第15條 推車時,把裝罐的車放過擋車器後立即搬回擋車器;任何時候不得把車輛提前放過擋車器。
第16條 道心有人時,嚴禁操作推車機。
第17條 使用平板車或特殊型專用車提升物料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 不準超重、超長、超高和超寬。
2. 裝車物料必須穩固,不偏載,捆綁牢靠。
3. 車輛在罐內位置適當,穩固、牢靠。
第18條 升降管子、軌道等長料時嚴格執行專項安全措施。
第19條 遇到罐內卡車或車在罐內掉道時,應與信號工聯係後,使用繩索係牢的長柄工具處理。
第20條 提升人員時,當罐停穩後,必須由把鉤工打開安全門和罐門,下完人後方可上人。任何人不得私自打開罐門搶上搶下。
第21條 提升人員時,開車信號未發之前,必須檢查乘罐人員肢體或攜帶工具有無伸出罐外的情況,如有以上情況,必須糾正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第22條 攜帶工具材料影響他人安全者,需安排妥善,乘專罐上下。
四、收尾工作
第2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現場交接班,並履行交接班手
續後方可離崗。
斜井信號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本斜井提升設備及信號設施等情況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集中精力,按照本規程要求和各局礦統一規定的信號種類標誌等有關規定,準確無誤地發送信號。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提升信號的設置,必須聲光齊全,通訊設備可靠。兼作行人的運輸斜巷,要設置紅燈信號,行車時紅燈亮,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絞車、連續牽引車、架空乘人裝置等提升設備停運超過6小時以上或因事故檢修後,開車前必須對所有信號和通訊設備進行檢查試驗(試驗前必須與各信號點及絞車司機聯係明確後再進行),確認正確、靈活、暢通後,方可作業。
第5條 收到的信號不明確時不得發送開車信號,應用電話或其它方式查明原因,並且廢除本次信號,重新發送。
第6條 發出信號後,發現提升容器的運行方向與所發信號規定
的方向不一致時,應立即發出停車信號,待查明原因後,再重新發出
信號。
第7條 必須集中精力,細心操作,在崗位上不準做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得在聯係工作中(如用電話或口頭與他人聯係時)發送信號。
第8條 不得擅離工作崗位,嚴禁私自找他人代替上崗;確需離崗時,必須請示領導,待批準後方可離崗。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禁在提升運行過程中交接班。交接班時雙方均應履行正規交接手續。
三、正常操作
第10條 工作中必須與把鉤工密切配合,聯係信號要清晰準確。
當把鉤工允許發信號時,應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發出信號。
第11條 信號發出後,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並認真觀察提升中的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情況,必須立即發出停車信號。
第12條 多水平提升時操作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不同水平所發出的信號必須有區別。
2. 在中部車場操作信號時,除嚴格執行“第10條”外,還必須做到彎道處嚴禁站人。
第13條 升降人員時操作必須符合下列規定:
1. 每班掛人車時或井筒檢修後,必須與絞車房聯係,進行一次空人車試道運行。
2. 發出人車發車信號後,嚴禁再上、下人員,也不準廢除本次信號再上、下人員。
第14條 矸石山信號工操作時要遵守下列規定:
1. 接班後的信號試驗按“第4條”進行。
2. 開車前,應認真檢查並確認矸石山上、架子、軌道、裝載點沒有人員時,方可發出開車信號。
3. 需要中途人工卸矸時,必須與絞車司機聯係後操作停車信號,
同時監護好信號機,停止信號至卸矸完畢後廢除。
4. 必須同時執行本規程的有關條款。
第15條 連續牽引車信號操作必須同時遵守以下規定:
1. 當發現有人進入運行區段時,行車前要與機頭或機尾處的信號工進行聯係,確定人員是否離開運行區段,如人員未離開運行區段,不得發出開車信號。運行中嚴禁人員進入運行區段。 2. 牽引車運行到機頭、機尾時,及時打點停車,防止車輛撞壞擋車器。 3. 發出信號後,不得離開信號機旁,以便觀察張緊裝置、牽引車及鋼絲繩運行情況;監視運行中的信號係統,如有緊急異常情況,可隨時發出停車信號。 4. 中間開有道岔的聯絡巷口,信號工必須檢查道岔岔尖的密貼
情況,要保證直線線路的通暢。聯絡巷口彎道處嚴禁站人。
5. 必須按統一規定的信號操作。
第16條 各信號工與絞車司機必須用礦統一規定的信號指令含義進行工作聯係,不得私自改變,也不得任意臨時規定信號。
第17條 運輸大件、井筒檢修、處理事故、運送火藥等特殊運行,應提前與絞車司機聯係明確,以便按措施要求及《煤礦安全規程》
的有關規定進行操作。
四、收尾工作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現場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斜井把鉤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車輛、防跑車及跑車防護裝置、工具等設備設施的結構和使用性能以及《煤礦安全規程》中的相關規定,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和突發情況,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在運行車輛的傾斜井巷,負責監督並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傾斜井巷上部車場(或井口)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放車時方準打開。
第5條 認真監督並檢查礦車之間的連接、礦車與鋼絲繩之間的連接,必須使用不能自行脫落的連接裝置,並加裝保險繩。
第6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7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8條 忠於職守,對於不符合提升規定以及違反01manbetx
的,嚴禁提升。
第9條 必須嚴格遵守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嚴格執行斜井運輸的有關安全規定。
第10條 傾斜井巷在軌道維護、掉道處理、檢修等工作之後,提升之前,必須對軌道線路、巷道環境、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等進行詳細檢查,並且進行一次空車試運行,證實巷道、軌道和各種安全裝置沒有問題後,方準提升。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防跑車和跑車防護裝置、連接裝置、保險繩、鉤頭和接頭(鉤頭與鋼絲繩的連接)以及各種使用工具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並查看鉤頭15米以內的鋼絲繩是否有打結、壓傷、死彎等不安全隱患,不符合提升要求時嚴禁提升。
第12條 詳細檢查斜巷內有無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全隱患、有無人員工作,如有以上情況,必須待消除隱患和撤離人員後,方可提升。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認真檢查運輸的設備或材料的裝載情況,必須捆綁固定牢靠,重心穩定,否則不準提升。
第14條 認真檢查核對所掛車輛的重量和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5條 運送超重、超高、超長、超寬的設備、材料等物件,必須有安全提升措施,並嚴格按照措施規定進行操作。
第16條 運送爆炸材料應符合下列要求:
1. 檢查信號裝置是否可靠。如果信號不清晰或不完好、不可靠,
嚴禁運送。
2. 炸藥和電雷管必須分開運送。
3. 運送電雷管的車輛必須加蓋、加墊,車廂內用軟質墊物塞緊,防止震動和撞擊。
4. 必須在提升前通知絞車司機和各水平把鉤工注意,車輛運行速度不得超過1米/秒。
5. 不得同時運送人員和其它設備、材料或工具等。
第17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
禁蹬車摘掛鉤。
第18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 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進行摘掛鉤。
3. 單道操作時, 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 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 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9條 摘掛鉤時如遇到摘不開、掛不上的情況,嚴禁蹬繩操作,必須采用專用工具操作,以防車輛移動使身體傾斜摔倒,造成事故。
第20條 掛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特別是人車所帶的防墜器)、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掛好鋼絲繩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它人員禁止乘車,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運送人員。
第21條 提升物料時,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連接不良或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長、超寬時,都不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2條 特殊設備、材料及長大物件,要嚴格按照批準的安全技術提升措施作業,采用專用的連接裝置,並由專人指揮進行提升。
第23條 每次掛鉤完畢,必須對車輛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等再詳細檢查一遍,確保完好正確、牢固可靠,然後了望車輛運行方向有無障礙和隱患,確認安全後打開上部車場(或井口)擋車器(或擋車欄),進入躲避硐、信號硐室或安全地帶,方準發出開車指令。
第24條 車輛運行時,要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
事故,及時與信號工聯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立即趕赴現場,詳細檢查,確定異常或事故性質,拿出處理意見,進行處理。
第25條 串車進出車場,應做到目接目送,與信號工配合默契,以便做好隨時發出停車信號的準備。
五、收尾工作
第26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將鋼絲繩、保險繩、工具和多餘不用的連接環、插銷等連接裝置放置在軌道以外的安全可靠地帶,還應檢查擋車器或擋車欄是否處於關閉狀態,確認無誤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現場。
采區信號把鉤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所在工作地點的提升運輸線路及巷道技術參數,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和所使用車輛、擋車設施、信號設施的性能,清楚列車組列方法和連接裝置的選擇使用規定,按照本規程的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斜巷運輸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4條 嚴禁用礦車運送人員,嚴禁扒、蹬、跳車。
第5條 嚴禁他人代替發送信號。
第6條 嚴禁用空鉤頭拖拉鋼軌等物料,拉空鉤頭時必須有專人牽引,並通知絞車司機低速運行。
第7條 嚴禁用其它物品代替連接裝置。
第8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的車輛時,必須有經批準的特殊安全措施,並嚴格按措施要求操作。
第9條 對檢查出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10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1條 上崗後必須詳細檢查擋車裝置、連接裝置、提升鋼絲繩、鉤頭25米以內的質量、信號設施、道岔及其它設備設施是否齊全完好、靈敏可靠或符合標準,不符合提升運輸要求時嚴禁提升運輸。
第12條 詳細檢查崗位範圍內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提升的不安
全隱患,有無其他人員在提升區段工作,確認無誤後方可提升。
第13條 認真檢查車輛裝載和組列情況,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要
求。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待車停穩後方可摘掛鉤,嚴禁車未停穩就摘掛鉤,嚴禁蹬車摘掛鉤。
第15條 每次掛鉤完畢後,必須首先對列車組列、裝載、連接裝置、保險繩等進行詳細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發出開車信號,開車後要目送車輛運行,並正確使用擋車設施,發現異常及時發出緊急停車信號。
第16條 運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以及特殊物料,進入斜坡時,必須停車檢查連接固定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提升。
第17條 摘掛鉤操作時站立的位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嚴禁站在道心內,頭部和身體嚴禁伸入兩車之間進行操作,
以防車輛滑動碰傷身體。
2. 必須站立在軌道外側,距外側鋼軌200毫米左右。
3. 單道操作時, 一般應站在信號位置同一側或巷道較寬一側。
4. 雙道操作時,應站在雙道之間,如果雙道之間安全間隙達不到《煤礦安全規程》的要求時,則應站在人行道一側。
5. 摘掛完畢確需越過串車時,嚴禁從兩車輛之間或車輛運行下方越過。
第18條 發送信號時應站立在信號硐室內或安全地點,手按信號發送器,嚴密注視車輛運行狀況,發現異常或事故,及時發送緊急停車信號。
第19條 提升物料發現牽引車數超過規定或連接不良時,都不
得發送開車信號。
第20條 車輛脫軌時,要組織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複軌,嚴
禁信號把鉤工個人複軌。
第21條 連續牽引車把鉤操作除執行上述規定外,還必須遵守以下規定: 1. 張緊器前方及獨頭車場盡頭的擋車器始終處於關閉狀態。尾輪前後的阻車器必須經常處於關閉狀態,車輛通過時,方準打開。 2. 牽引車需拉車運行時必須使用專用工具進行拉車。拉車運行用的繩扣固定於鋼絲繩上,繩卡數量不少於2個,正向卡繩,不得反向卡繩固定,防止傷繩。 3. 上崗後,主機車場及尾輪車場處把鉤工負責檢查就近的擋車裝置、牽引車上兩繩端頭固定、儲繩滾筒餘繩盤繞及滾筒閉鎖、保險繩、道岔和鋼絲繩繩槽以及插銷、三環等各種工具、設施是否完好、齊全、靈敏可靠。對於安設有防斷繩跑車阻車爪的牽引車,還應檢查阻車爪的位置是否合適及固定銷是否抽出,如發現問題必須處理完成後,方可運行。 4. 尾輪處把鉤工負責運輸沿線的檢查,包括沿線的軌道質量、鋼絲繩是否有壓傷、斷絲超限、接頭抽絲、繩徑明顯變細、有無嚴重磨繩的地方,壓繩輪及托繩輪完好情況,頂板完好情況,有無障礙或影響安全運行的不安全隱患,有無其它人員進行工作。隻有在確認工作人員撤離到安全地點,符合運行要求後,方可聯係信號工發出開車指令。 5. 摘掛鉤操作時: ⑴ 通知信號工調整牽引車位置,將牽引車停在張緊器前方,距離道岔尖距離不小於4米(在尾輪處將牽引車停在距離尾輪不小於5米的位置)。牽引車停穩後方可進行連車作業。 ⑵ 將道岔扳到曲線位置,然後將待運輸車輛利用小絞車或人力推過道岔,過道岔時必須提前將鋼絲繩主、副繩壓入道岔繩槽。嚴禁車輛軋繩。 ⑶ 待運輸車輛最後一輛車輪通過道岔岔尖停穩後,將道岔扳到直線位置,把鉤工躲到安全地點,通知信號工移動牽引車,將牽引車調整到適當位置,待牽引車及運輸車輛停穩後再進行掛鉤作業。 ⑷ 運送重量超過10噸的物料時,為防止運輸過程中車輛在巷道起伏劇烈處前後竄動出現掉道,可以在運輸車輛的前端1米左右的位置利用鋼絲繩繩卡製作繩扣,將運輸車輛前端頭與繩扣用手動葫蘆拉緊,變頂車運行為拉車運行。 ⑸ 掛順槽連續牽引車人車時,首先應詳細檢查人車各部位、保險繩、連接裝置確認完好,靈活可靠,然後才可以進行試車。試車時除跟車工外其他人員禁止乘車。試車時要測試通訊係統及遙控控製緊急停車係統。確認安全可靠後,方可運送人員。 6. 停車時,先摘除保險繩,再摘除連接三環。如采用手動葫蘆連車必須先摘除手動葫蘆。如連接環太緊,摘鉤困難時,可以聯係點動絞車,將連接環放鬆,點動絞車時,把鉤工必須躲在安全地點。 7. 在主機車場處,移動牽引車,離開道岔,超過警衝標位置。將道岔扳到曲線位置,再將運輸車輛逐輛推出車場,過道岔曲軌時必須提前將鋼絲繩壓入繩槽,防止軋繩。在尾輪直線段處,將尾輪處阻車器打開後,逐輛推出運輸車輛,然後關閉尾輪阻車器。
五、收尾工作
第22條 工作完畢,必須清理現場,對安全設備和設施進行檢查,確認安全無誤後,認真填寫有關記錄,進行現場交接班。
聯 環 工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連接裝置的規格、型號、種類和質量檢查方法;熟悉連接裝置的選擇使用、工作地點的列車編列以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斜井提升時必須進入躲避硐或安全地帶,做好警戒,確保甩車時車場內無人。
第4條 發現影響安全提升的車輛,必須挑出,嚴禁提升。
第5條 編掛運送特殊物件的車輛時,嚴格執行特殊措施。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現場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逐個對連接裝置進行全麵直觀的檢查,確認無誤後方可使用。對不合格的連接裝置必須單獨放置,交班時交待清楚,並做明顯標誌,消除隱患。
第8條 提升前,必須重新對連接裝置和車輛以及裝載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否則不準發出開鉤信號。
四、正常操作
第9條 按規定進行合理的編列,編列完畢後,選擇適宜的連接裝置連接,確保連接銷插正、插牢、閉鎖可靠。
第10條 連接裝置嚴禁用其它物品替代,禁止使用磨損超限或變形、變音的連接器。
第11條 必須待車停穩後,摘掛連接器裝置,嚴禁將頭伸入兩車之間。
第12條 防止車輛自動滑行時必須使用標準工具。
第13條 上車場為平車場時,嚴禁使用機車頂車,下車場禁止用鉤頭帶車。
第14條 不得在能自動滑行的坡道上摘掛鏈環。
五、收尾工作
第15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清理工作現場,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翻車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本崗位機械設備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供電係統、信號聯絡方式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會維護和保養翻車機,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檢查各部機件和注油時,必須切斷電源,停止運轉,並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
第4條 翻車機轉動時或礦車在運行中,禁止任何人進入翻車機與車輛之間。
第5條 在翻車機前摘鏈時必須待車停穩後方可操作。
第6條 嚴禁用電機車直接頂車進入翻車機。
第7條 礦車在翻車機內掉道或其它故障確需處理時,必須切斷電源,閉鎖開關,懸掛“有人工作,嚴禁送電”警示牌,關閉擋車器,確認安全後方可進行處理;進入倉內處理故障時必須係好安全帶,在專人監護下進行處理。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翻車機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製動裝置、內外阻車器、滾圈、滾輪、軸承、開關及信號裝置等是否完好。
第11條 每班開機前應檢查各部軸承、回轉等部位潤滑情況,定期注油,並檢查減速器油位是否符合標準。
第12條 檢查各回轉部位的保護罩及危險部位的護欄是否齊全
完好。
第13條 檢查並試驗灑水除塵裝置。
四、正常操作
第14條 翻車前應先開空車運轉,認真觀察各部機構運轉情況,
確認無誤再行翻車。
第15條 翻車前必須與倉下口崗位人員聯係,準許翻車時方可開機。
第16條 向翻車機內推車時,須等翻車機停穩,翻車機內外軌道對正,打開阻車器後再推進重車;推進速度不得大於1米/秒。
第17條 當翻車機轉動接近一周時,按動停止按鈕,利用慣性使翻車機回到正常位置,最後由閘塊定位停車。
第18條 每翻完一列重車後,如需電機車將後麵的重車向前推時,必須先關閉阻車器,再給電機車發信號,並通知電機車司機慢慢頂車。
第19條 設備運轉時不得離開操作台,要監視運行狀態,發現異常現象,立即停機。
第20條 礦車翻完後掛鏈時,須待車停穩後方可操作。
五、收尾工作
第21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切斷電源,整理工具,打掃環境衛生,填寫工作日誌,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爬車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爬車機性能、供電係統、信號聯絡方式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會維護和保養爬車機,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車輛在爬車機上卡車脫軌時,必須先切斷電源再進行處理。
第4條 爬車機運轉期間,不得離開操作位置。
第5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6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7條 開動前應檢查電動機、減速機、鏈條、阻爪、跑道、開關等是否完好並試運轉一次後,方可正式運轉。
四、正常操作
第8條 爬車機在運轉中要注意車輛運行情況,發現車輛脫軌、卡車或發生斷鏈時,必須立即停機處理,未處理好前不得運轉。
第9條 爬車機運行中,禁止在爬車機上撬車及頂車。
第10條 不準在爬車機上存放車,收工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11條 材料車一般不準通過爬車機,確需通過時必須將材料捆綁牢固。
第12條 經常檢查減速箱及電動機是否發熱,如果發現有異常響聲,應立即停車,通知機電維修工處理。
五、收尾工作
第13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切斷電源,打掃環境衛生,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給煤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2條 必須熟悉給煤機的結構、性能、原理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懂維護、會保養,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二、安全規定
第3條 嚴格執行信號聯係製度,信號不清或無聯係信號時,不準開動給煤機。
第4條 溜煤口堵塞時,要停機處理,處理時要有人監護,嚴禁單人操作。
第5條 發現有大塊物料、矸石、鐵件等,必須立即停車處理。
第6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7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8條 檢查電氣設備是否完好;試驗信號、通訊是否正常。
第9條 檢查箱板、閘門、托輪軸、搖臂軸承及連接螺絲等應無變形損傷,緊固可靠,轉動部位潤滑良好。
第10條 檢查電機減速箱是否緊固,減速箱內油位是否正常。
第11條 開機試運轉,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四、正常操作
第12條 按照收到的開機信號,待皮帶機達到正常運煤速度後再開動給煤機,調節閘門到適當位置。
第13條 運轉中應隨時注意各部聲音是否正常,潤滑是否良好。
第14條 如有水煤時,給煤機應適當加以控製。
第15條 運行中,接到停機信號,應停機,問清情況;發現皮帶停運應立即停機;無煤停車後,應與其他司機聯係。
五、收尾工作
第16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清理設備及場所環境衛生,如實填寫各種記錄,履行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小絞車司機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各種內齒輪絞車及滾筒直徑小於1.2米的調度絞車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絞車的結構、性能、原理、主要技術參數、完好標準和《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能進行一般性檢查、維修、潤滑保養及故障處理,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第4條 必須掌握使用該絞車巷道的基本情況,如巷道長度、坡度、變坡地段、中間水平車場(甩車場)、支護方式、軌道狀況、安全設施配置、信號聯係方法、牽引長度及規定牽引車數等。
三、安全規定
第5條 小絞車硐室(或安裝地點〉應掛有司機崗位責任製和小絞車管理牌板(標明:絞車型號、功率、配用繩徑、牽引長度、牽引車數及最大載荷、斜巷長度及坡度等)。
第6條 必須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的規定。
第7條 嚴禁超載、超掛、蹬勾、扒車。
第8條 礦車掉道時禁止用小絞車硬拉複位。
第9條 在斜巷中施工或運送支架、超長、超大物件時,應按專項措施執行。
第10條 正常停車後(指較長時間停止運行),應閘死滾筒;需離開崗位時,必須切斷電源。
第11條 必須穿工作服,紮緊袖口,精力集中,嚴格按信號指
令操作,不得擅自離崗。
第1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四、操作準備
第13條 檢查小絞車安裝地點(硐室),頂、幫支護必須安全可靠, 無雜亂異物,便於操作和了望。
第14條 檢查小絞車的安裝固定情況:應平穩牢固,四壓兩戧
接頂要實,無鬆動和腐朽現象;用地錨或混凝土基礎的要檢查地錨的基礎螺栓是否鬆動、變位,目視查看滾筒中線是否與斜巷軌道中線(提
升中線)一致,安裝在巷道一邊的絞車,其最突出部位距軌道外側不
得小於400毫米。
第15條 檢查小絞車製動閘和工作閘(離合閘)。閘帶必須完整無斷裂,磨損餘厚不得小於4毫米,鉚釘不得磨閘輪,閘輪磨損不得大於2毫米,表麵光潔平滑,無明顯溝痕,無油泥;各部螺栓、銷、軸、拉杆螺栓及背帽、限位螺栓等完整齊全,無彎曲、變形。施閘後,閘把位置在水平線以上30~40度時即應閘死,閘把位置嚴禁低於水平線(小絞車閘的工作行程不得超過全行程的2/3~4/5,此位即應閘死)。
第16條 檢查鋼絲繩:要求無彎折、硬傷、打結、嚴重鏽蝕,斷絲不超限,在滾筒上繩端固定要牢固,不準剁股穿繩,在滾筒上的排列應整齊,無嚴重咬繩、爬繩現象。纏繞繩長不得超過絞車規定允許容繩量,繩徑符合要求。鬆繩至終點,滾筒上餘繩不得少於3圈。保險繩應與主繩直徑相同,並連接牢固。繩端連結裝置應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有可靠的護繩板。
第17條 檢查小絞車控製開關、操縱按鈕、電機、電鈴等應無
失爆現象。信號必須聲光兼備,聲音清晰,準確可靠。
第18條 試空車:鬆開離合閘,壓緊製動閘,啟動絞車空轉,應無異常響聲和震動,無甩油現象。
第19條 通過以上檢查,發現問題必須向上級彙報,處理好後
方可開車。
五、正常操作
第20條 聽到清晰、準確的信號後,首先應打開紅燈示警,然
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按信號指令方向起動絞車空轉。緩緩壓緊離合閘把,同時緩緩鬆開製動閘把,使滾筒慢轉,平穩起動加速,最後壓緊離合閘,鬆開製動閘,達到正常運行速度。
第21條 必須在護繩板後操作,嚴禁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嚴禁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
第22條 下放礦車時,應與把鉤工配合好,隨推車隨放繩,禁止留有餘繩,以免車過變坡點時突然加速繃斷鋼絲繩。
第23條 禁止兩個閘把同時壓緊,以防燒壞電機。
第24條 起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不準強行起動。
第25條 絞車運行中,應集中精力,注意觀察,手不離閘把,收到不明信號應立即停車查明原因。
第26條 注意絞車各部運行情況,發現下列情況時必須立即停車,采取措施,待處理好後方可運行:
1. 有異常響聲、異味、異狀。
2. 鋼絲繩有異常跳動,負載增大或突然鬆弛。
3. 穩固支柱有鬆動現象。
4. 有嚴重咬繩、爬繩現象。
5. 電機有異常。
6. 突然斷電或有其它險情時。
第27條 應根據提放煤、矸、設備、材料等載荷不同和斜巷的變化起伏,酌情掌握速度。嚴禁不帶電放飛車。
第28條 接近停車位置時,應先慢慢閘緊製動閘,同時逐漸鬆
開離合閘,使絞車減速。聽到停車信號後,閘緊製動閘,鬆開離合閘,停車停電。
第29條 上提礦車時,車過變坡點後應停車準確,嚴禁過卷或
停車不到位。
六、收尾工作
第30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必須閘死滾筒,切斷電源,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強力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掌握所使用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以及各控製、信號係統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會維護保養輸送機,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第3條 實習司機進行實習操作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監護。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輸送機運行時,嚴禁進入柵欄內;嚴禁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附近的浮煤。
第5條 因電源斷電停機時,除及時向上級彙報外,電氣操縱開關都要置於“停止”位置。
第6條 不準擅自調製動閘和隨意變更繼電器、安全保護裝置的整定值,運行中嚴禁調閘。
第7條 正常運行時,嚴禁帶負荷停機。
第8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9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三、操作準備
第10條 檢查機電硐室和機道內的支護是否牢固可靠。
第11條 檢查各部位緊固件、聯接件應齊全、牢固,各傳動部分是否靈活可靠。
第12條 直流電動機拖動時,要將固定激磁電壓調整到所需的電壓值。
第13條 檢查製動係統、液壓站、工作油泵、電動液力推杆製動器等,必須靈活可靠。
第14條 檢查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第15條 配合維修人員檢查試驗安全保護裝置及電氣閉鎖,確保靈敏可靠。
第16條 檢查驅動滾筒、導向滾筒有無開焊或開膠。
第17條 檢查試驗降塵噴霧裝置,應靈敏可靠,霧化效果好。第18條 檢查信號係統應顯示正確、靈敏可靠。
第19條 檢查試驗完畢,與上煤工、卸煤工聯係,確認無誤後,待收到上煤工、卸煤工信號指令後,按信號要求開車。
四、正常操作
第20條 輸送機起動時按下列步驟進行:
1. 打開降塵噴霧裝置(停機後應及時關閉)。
2. 合上高、低壓電源開關,各種儀表指示應正確。
3. 合上操縱台電源開關,各種保護裝置信號顯示應正常。
4. 將速度選擇開關撥到所需速度位置上。
5. 起動潤滑油泵和製動油泵等輔助設備。
6. 按下起動按鈕,輸送機將自動加速運行。
第21條 每班正常運行前,應先開機空運轉一周,檢查係統的工作情況及輸送機運行情況,確認無誤後,方可正常運行。
第22條 每小時巡檢一次,檢查電動機溫度,各軸承溫度是否超過規定,油量是否適當,各運轉部位的聲音有無異常。
第23條 監視電流表、電壓表、油壓表等各種儀表的指示情況,數值應符合規定。
第24條 各種保護裝置的信號顯示必須正常。
第25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不準開車:
1. 信號不清。
2. 製動係統不靈敏。
3. 任何一項保護裝置失靈。
4. 潤滑係統、液壓係統油量不足,油溫超限,油質不清。
5. 設備轉動部位溫度超限。
6. 偶合器漏液、彈性盤磨損超限。
第26條 正常停機時,應將輸送機上的煤拉空。
五、特殊操作
第27條 運行中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車:
1. 收到緊急停機信號或不明信號。
2. 主要操作機構失靈。
3. 輸送帶有撕裂現象。
4. 其它意外嚴重情況。
緊急停機後, 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後方可按信號重新進行操作。
第28條 接到停機信號後,如“停止”按鈕失靈,可按“緊急停止”按鈕或斷開操縱台的電源開關。
六、收尾工作
第29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清點工具、備品,清理機房、機頭衛生。
第30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各種記錄和本班工作日誌。對存
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
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司機
一、上崗條件
第1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2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的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以及各控製、信號係統的用途和使用方法,會維護保養輸送機,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性故障。
第3條 實習司機進行實習操作時,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並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監護。
二、安全規定
第4條 運送人員時最大速度不得超過1.8米/秒。運煤時輸送帶禁止運送人員。
第5條 運煤速度可根據生產需要和實際操作經驗而定,但最高速度不得超過原設計的速度。
第6條 在運送人員和特殊運行時(如換繩、處理故障等),必須執行“一人操作、一人監護”的規定,監護人必須及時提示和協助操作司機按規定操作。
第7條 不得超負荷運行,必須視負荷情況,適當調整裝載量。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不得擅離崗位。
三、操作準備
第9條 檢查信號、控製係統和各項保護應靈敏可靠。
第10條 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油量和油質,凡不符合規定的必須增、減或更換。
第11條 檢查製動裝置以及各傳動部分的保護罩應齊全、完整、緊固牢靠。
第12條 了解卸載煤倉和溜煤漏鬥存煤情況,是否暢通無阻。
四、正常操作
第13條 按動開車預告按鈕,向機頭機尾和各裝載點及周圍的人員發出開車預告示警信號。待回鈴響、信號燈亮後,再將製動閘開起,準備起動。
第14條 起動時,必須按下列規定執行:
1. 幾條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搭接運輸時,必須按照“自前向後逐台依次起動”的順序進行,前麵輸送機不開,後麵的輸送機不準開動。
2. 必須逐級調速起動,使輸送機均勻加速投入運行。同時在起動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1)各機械部位運轉是否正常無異響,儀表指示燈有無異常顯示。
(2)檢查各潤滑部位的潤滑情況。
(3)若接到緊急停車信號必須立即停機,待查明原因後,方準重新按信號再行起動。
(4)除發生故障處理外,不準帶負荷起動。
3. 對所接信號沒有辨別清楚或有懷疑或口頭聯係與信號不符時,不準開機,必須重新與各信號工聯係好,待接到正確信號後,方可開機。
4. 接到開機信號後,因故不能及時開機時,必須與各信號工聯係,說明理由,申請信號作廢。
第15條 停機期間不得隨意開動,若因故必須開機時,應與各信號工聯係好,待信號工同意並發出開機信號後,方可開機。
第16條 各信號指示燈應正常顯示,若發現異常現象應停機檢查,進行處理後,再按信號執行開機。
第17條 正常停機必須按以下方法、步驟進行:
1. 接到停機信號後,應按規定及時減速停機。
2. 停機前應先通知各裝載點,停止給煤,然後將膠帶上的煤拉淨後方可製動停機。
3. 幾條鋼絲繩牽引膠帶輸送機搭接運輸時,必須按“由後向前逐台依次停機”的順序進行。
4. 停機後應將各控製開關和手把按順序扳回零位,恢複正常。
五、特殊操作
第18條 遇到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緊急停機:
1. 高壓開關櫃跳閘、交直流控製係統斷電、主電動機失掉勵磁電壓時。
2. 遇到威脅人身安全、機械和電氣故障時。
3. 接到緊急停機信號或不明信號時。
4. 在加速或減速過程中,出現意外情況時。
5. 其它意外嚴重情況時。
緊急停機後, 必須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後方可按信號重新進行操作。
六、收尾工作
第19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清點工具、備品,清理機房、機頭衛生。
第20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各種記錄和本班工作日誌。對存
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
帶式輸送機司機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礦井、采區及工作麵的除鋼絲繩牽引膠帶
輸送機和強力膠帶輸送機以外的各類滾筒驅動帶式輸送機司機。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帶式輸送機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各種保護的原理和檢查試驗方法,會維護保養帶式輸送機,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生產過程和《煤礦安全規程》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性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嚴禁人員乘坐帶式輸送機,不準用帶式輸送機運送設備和笨重物料。
第5條 輸送機的電動機及開關附近20米以內風流中瓦斯濃度達到1.5%時,必須停止工作,切斷電源,撤出人員,進行處理。
第6條 輸送機運轉時禁止清理機頭、機尾滾筒及其附近的浮煤。不許拉動輸送帶的清掃器。
第7條 在檢修煤倉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時,必須將煤倉上口擋嚴。
第8條 處理輸送帶跑偏時嚴禁用手、腳及身體的其它部位直接接觸輸送帶。
第9條 拆卸液力偶合器的注油塞、易熔塞、防爆片時,應戴手套,麵部躲開噴油方向,輕輕擰鬆幾扣後,停一會,待放氣後再慢慢擰下。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易熔塞、防爆片或用代用品。
第10條 在輸送機上檢修、處理故障或做其它工作時,必須閉
鎖輸送機的控製開關,掛上“有人工作,不許合閘”的停電牌。除處理故障外,不許開倒車運轉。嚴禁站在輸送機上點動開車。
第11條 除控製開關的接觸器觸頭粘住外,禁止用控製開關的
手把直接切斷電動機。
第12條 必須經常檢查輸送機巷道內的消防及噴霧降塵設施,並保持完好有效。
第13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不得擅離崗位。
四、操作準備
第14條 上崗後應檢查輸送機機頭範圍的支護是否牢固可靠,有無障礙物或浮煤、雜物等不安全隱患。
第15條 將輸送機的控製開關手把扳到斷電位置閉鎖好,掛上停電牌,然後配合維修工對下列部位進行檢查:
1. 機頭及儲帶裝置所用連接件和緊固件應齊全、牢靠,防護罩齊全完整,各滾筒、軸承應轉動靈活。
2. 液力偶合器的工作介質液量適當,易熔塞和防爆片應合格。
3. 製動器的閘帶和閘輪接觸嚴密,製動有效。
4. 減速器內油量適當,無漏油現象。
5. 托輥齊全、轉動靈活,托架吊掛裝置完整可靠,托梁平直。
6. 承載部梁架平直,承載托輥齊全、轉動靈活、無脫膠。
7. 輸送機的前後搭接符合規定。
8. 機尾滾筒轉動靈活,軸承潤滑良好。
9. 輸送帶接頭完好,卡子無折斷、鬆動(硫化熱補接頭無開膠現象),輸送帶無撕裂、傷痕。
10. 輸送帶中心與前後各機的中心保持一致,無跑偏,鬆緊合適,擋煤板齊全完好。
11. 動力、信號、通訊電纜吊掛整齊,無擠壓、刮碰。
12. 煤倉上口的柵欄、篦子應完整牢固。
第16條 開機時,取下控製開關上的停電牌,合上控製開關,
發出開機信號並喊話,讓人員離開輸送機轉動部位,先點動二次,再轉動一周以上,並檢查下列各項:
1. 各部位運轉聲音是否正常,輸送帶有無跑偏、打滑、跳動或刮卡現象,輸送帶鬆緊是否合適,張緊拉力表指示是否正確。
2. 控製按鈕、信號、通訊等設施是否靈敏可靠。
3. 檢查試驗各種保護是否靈敏可靠。
上述各項經檢查與處理合格後,方可正式操作運行。
五、正常操作
第17條 必須按規定的信號開、停輸送機。未使用集中控製的多台帶式輸送機聯合運轉時,應按逆煤流方向逐台起動。
第18條 不準超負荷強行起動。發現悶車時,先起動兩次(每次不超過15秒),仍不能起動時,必須卸掉輸送帶上的煤,待正常運轉後,再將煤裝上輸送帶運出。
第19條 在運轉過程中,隨時注意運行狀況;經常檢查電動機、減速器、軸承的溫度;傾聽各部位運轉聲音;保持正常灑水噴霧。
第20條 發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必須停機,妥善處理後,方可繼續運行。
1. 輸送帶跑偏、撕裂、接頭卡子斷裂。
2. 輸送帶打滑或悶車。
3. 電氣、機械部件溫升超限或運轉聲音不正常。
4. 液力偶合器的易熔塞熔化或偶合器內的工作介質噴出。
5. 輸送帶上有大塊煤(矸石)、鐵器、長材料等。
6. 危及人身安全時。
7. 信號不明或下台輸送機停機時。
六、收尾工作
第21條 接到收工信號後,將帶式輸送機上的煤完全拉淨。上台輸送機停機後,將控製開關手柄扳到斷電位置,鎖緊閉鎖螺栓。
第22條 關閉噴霧降塵水的閥門,清掃電動機、開關、液力偶合器、減速器等部位的煤塵。
第23條 在現場向接班司機詳細交待本班輸送機運轉情況、出現的故障和存在問題,按規定填寫好本班工作日誌。對存在的問題要及時向值班領導彙報。
齒軌車司機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英國亨斯萊特公司生產的JH—112/900型齒軌車司機(國產齒軌車司機可參照執行)。
本規程中未包括的內容,應按《煤礦安全規程》、產品說明書等技術文件的規定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持證上崗。
第3條 必須熟悉所使用齒軌車的結構、性能、工作原理和各種保護的原理、檢查試驗方法及《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掌握消防器材的正確使用方法,會按完好標準進行日常的保養和維護,按照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能正確處理一般故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上崗操作前必須學習齒軌車有關專項運輸規定。
第5條 嚴格執行信號規定:一聲(長)為停、二聲為機車向跟車工方向運行、三聲為機車向遠離跟車工方向運行。 第6條 不得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嚴禁在齒軌車行駛中或尚未停穩前離開駕駛室。 第7條 正常情況下,嚴禁在道岔、彎道及主要運輸線路停車。 第8條 利用主氣罐外供閥給主氣罐進行充氣時,必須使用壓縮空氣或氮氣,嚴禁使用其它氣源。
第9條 換檔操作時必須嚴格遵守換檔程序,禁止在空檔滑動;禁止嚐試跳躍掛檔,要保證依次換檔。 第10條 斜巷運輸時,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不作業”製度。同一斜巷嚴禁兩輛機車同時運行。 第11條 機車運行前,必須在平巷進行齒軌模式超速製動試驗,一切正常後方可投入正常運行。 第12條 列車出現故障或發現不正常現象時,必須立即減速停車;有發生事故的危險或接到緊急停車信號時,必須緊急停車。 第13條 正常運行時,機車必須在列車的前端(調車和處理事故時不受此限)。如果用機車頂推車輛,司機必須聽從跟車工的指揮,速度不超過1米/秒。對車組列時,要隨時注意插掛銷鏈人員的安全,嚴格按跟車工信號行車。 第14條 要按信號指令行車。行駛中必須經常注意了望,注意觀察人員、車輛、道岔岔尖位置、有無障礙物等,並注意觀察各種儀表的顯示。 第15條 兩機車或兩列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行駛時,必須保持不少於100米的間距。 第16條 接近風門、巷道口、硐室出口、彎道、道岔、坡度較大或噪聲大等處所,以及前麵有人、機車或視線有障礙物時,都必須降低速度,速度不大於2米/秒,並發出警笛,隨時準備停車。 第17條 必須聽從跟車人員指揮,不準搶道或冒險行車。 第18條 行車時,如遇到軌道有障礙物、掉道、脫鉤時,要立即停車處理,對掉道的車嚴禁死拉硬拖,要采取適當的方法複道,處理時要保護好齒條和機車。 第19條 當機車接近斜巷上下車場入齒段時,要慢速進入齒段,進入入齒段大約2米距離,如感覺機車齒條齧合不正常時,必須停車,將機車的粘著驅動改為齒輪驅動,同時將機車的操縱變速杆向前打在一檔位置上,待檢查上、下彎路及車輛連接一切正常後,方可按動喇叭鳴笛,準備行車。上、下彎路車輛連接及封車情況的檢查由跟車工負責完成,一切檢查正常後,方可通知機車司機,準許其斜巷運行。 第20條 斜巷內行車,無特殊情況禁止停車,如需停車,必須放下油門操縱杆,關閉油門,將換向操縱杆打在中位,並利用服務刹車,放開安全踏板或者直接利用手刹進行製動,如遇緊急情況可使用緊急製動。斜巷內機車製動後啟動和平巷內的啟動一樣,即將檔位打在一檔,換向手柄打在相應位置,各儀表指示數值在規定範圍內,釋放緊急製動和手刹閥,踏下安全踏板至中位,機車方可運行。 第21條 在斜巷運行過程中,嚴禁進行換檔操作;斜巷運輸必須正常使用保險繩。 第22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並做好交接班記錄。 四、操作準備 第23條 接班司機必須向交班司機詳細了解齒軌車運行狀況及存在問題等(交班司機要主動交待清楚),並對齒軌車認真進行如下檢查: 1. 駕駛室的頂蓬和玻璃應完好。 2. 連接器應良好。 3. 喇叭音響應清晰、宏亮。 4. 各操作手把、按扭應靈活。 5. 砂箱內應有足夠合格的細砂,撒砂裝置應完好。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必須及時處理或向當班領導彙報。當齒軌車的閘、燈、喇叭、連接器、撒砂裝置中,任何一項不完好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時,都不得使用該齒軌車。 第24條 開車前跟車工必須認真檢查車輛組列、裝載情況,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司機不得開車: 1. 各車的連接不合格。 2. 牽引車數、載荷超過規定。 3. 載車上裝載的物料的輪廓超過規定。 4. 運送物料的齒軌車、車輛上搭乘人員(不包括跟車工)。 5. 運送人員的列車附掛物料車或乘車人員不遵守乘車規定。 6. 運送易燃、易爆或腐蝕性物品時,車輛的使用、組列或裝載等不符合規定。 7. 存在其它影響安全行車的隱患。 第25條 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行車時,嚴禁將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車外。 五、正常操作 第26條 啟動前的檢查: 1. 目視檢查機車外表及部件有無過多油汙,有無可燃物或其它雜物。 2. 檢查各氣、油管路是否完好、正常。 3. 檢查燃油泵是否有足夠的油,燃油質量是否符合要求。 4. 檢查燃油油箱供油開關是否打開,油路是否暢通,各油管接頭有無鬆動、漏油現象。 5. 放出燃油係統的空氣,便於柴油機啟動。 6. 檢查柴油機潤滑油的油位是否在標準線之內,油的質量是否符合規定。 7. 檢查柴油機散熱器內是否加滿水,水管接頭有無漏水現象。 8. 檢查乳化液油位和空氣調節器水補充罐內的水位,並保證有足夠的乳化油和冷卻水。 9. 檢查配置在機車頭部滅火器的完好情況,並保證能正常使用。 10. 用主氣罐排放閥排出主氣罐內的水。 11. 用緊急布沙箱排放閥排出緊急布沙箱內的水。 12. 目視檢查牽引裝置有否損傷,確保沒有鬆脫,安全鏈完好無損。 13. 目視檢查V型皮帶完好正常。 14. 檢查駕駛室內儀表是否幹淨,玻璃有無破裂。 第27條 啟動程序: 1. 檢查主空氣係統的壓力是否達到7.6Bar。若壓力低於規定值時,應首先通過主氣罐外供閥聯接清潔幹燥的外部氣源,給主氣罐進行充氣,直至壓力達到規定值為止。 2. 打開主空氣隔離閥和空氣啟動器隔離閥。 3. 按下信號複位按扭,使各指示重新設定。 4. 按下緊急複位按扭,使緊急係統重新進入工作狀態,直到壓力達到4.5Bar才鎖定。 5. 同時按下重載啟動按扭和駕駛員啟動按扭直到發動機啟動。發動機一旦啟動,釋放駕駛員啟動閥按扭,保持壓下重載啟動按扭,當發動機油壓表讀數升至1Bar時,釋放重載啟動閥按扭。若五秒鍾後發動機液壓表讀數達不到1Bar,應立即釋放重載啟動閥按扭使發動機停機,檢查處理機車故障。 6. 機車啟動後,關閉空氣啟動器隔離閥。 第28條 啟動後的檢查: 1. 檢查首尾燈工作是否正常。 2. 檢查氣笛是否正常。 3. 檢查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4. 檢查駕駛室內各控製和安全裝置工作是否正常。 5. 檢查駕駛室內各儀表指示是否處於工作狀態,並記錄下正確讀數。 6、檢查速度計是否處於工作狀態。 7. 檢查選擇的驅動模式(粘著/齒軌)是否正確。 8. 測試全部製動器(包括機車安全操作踏板)的工作狀況是否正常。 9. 測聽機車運轉聲音是否正常,運轉是否有失速現象。 第29條 運行操作: 1. 機車全部檢查一切正常後,鳴笛運行。 2. 踏下機車安全操縱踏板至中位。 3. 選擇運行方向,操縱變向操縱杆打在向前或者向後位置。 4. 操縱變速杆向前打在一檔的位置。 5. 釋放常用/停放製動器,同時操縱油門操縱杆,加大油門增加發動機功率,機車運行。 第30條 機車的製動: 1. 逐級換檔至一檔降低機車的速度。 2. 關閉油門,逐漸施加常用製動器即服務手刹直至機車靜止。 3. 利用停放製動閥來進行停放製動。 4. 讓發動機回複低速狀態運行三分鍾。 第31條 停車按以下步驟操作: 1. 檢查手動製動閥是否施放。 2. 按下機車停止按扭,使發動機停車。 3. 關閉空氣啟動器隔離閥。 六、收尾工作
第3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須填寫有關記錄並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
齒軌車跟車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於英國亨斯萊特公司生產的JH—112/900型齒軌車跟車工(國產齒軌車跟車工可參照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門培訓,並學習有關裝、封車各項管理規定,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相關規定,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負責連車、車輛編組、摘掛鉤、道岔操作和摘掛紅尾燈、信號聯係等工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上崗前必須紮緊袖口和腰帶,做好自身安全保護。
第5條 機車行駛時,必須坐在駕駛室內;嚴禁扒車或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
第6條 嚴禁在機車行駛過程中上下車。
第7條 必須隨身攜帶口笛,用以與機車司機聯係,發送信號時必須準確、清晰、宏亮。嚴禁用手勢或口頭喊話代替信號。聯係信號為:一聲(長)為停、二聲為機車向跟車工方向運行、三聲為機車向遠離跟車工方向運行。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不得擅離崗位。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接班後必須對車輛連接器、連接裝置進行檢查,確認完好合格後方可使用。 第10條 連車前檢查待運車輛裝封車狀況,裝封車不符合規定的車輛,有權拒絕連車運送。 第11條 檢查斜巷運輸是否按規定使用保險繩,並檢查牽引車數量、重量是否符合規定。 第12條 運行前必須對各車輛間的連接情況進行全麵檢查。 第13條 斜巷行車前要發出行車警示信號。 五、正常操作 第14條 必須對列車組列情況進行全麵檢查,檢查工作完畢並合格,上車坐穩後方可通知司機開車。 第15條 行車時負責觀察後部車輛運行情況,發現車輛掉道或有人扒車時及時通知司機停車處理。 第16條 監督提醒司機按規定發警告信號和在道岔、彎道段減速慢行。 第17條 行車途中遇到障礙時,必須在停穩車後方準下車處理。 第18條 機車通過風門時,嚴禁將兩道以上風門同時打開;如列車過長時,應分批通過。 第19條 在列車進入車場前,必須事先下車觀察車場情況,確認不影響行車安全後,方可發信號準許列車進入車場。 第20條 在存車場存車時,嚴禁異道頂車。車輛摘鉤後,必須對所停車輛進行可靠掩車;列車出車場後,必須將車場道岔恢複至正常行車線路;嚴禁在規定存車場外或道岔上存放車輛。 第21條 一般情況下禁止頂車作業。確需頂車作業時,必須在前方進行探路。嚴禁頂車不掛環。 六、收尾工作 第22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將列車紅尾燈交送充電室及時充電,並將連接器與接班跟車工進行交接,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崗。
齒軌車修理工
一、適用範圍
第1條 本規程適用英國112KW亨斯萊特防爆齒軌車修理工,其它車型須按相關規定及產品說明書要求執行。 二、上崗條件
第2條 必須經專業培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第3條 必須熟悉齒軌車的結構、性能和工作原理,掌握修理工作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儀表和工具的正確使用方法,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有關規定,按本規程要求進行操作。
三、安全規定
第4條 修理工作必須在機車停止運行狀態下進行。嚴禁在斜巷上檢修,應在機車庫內進行,臨時故障處理不得占用主要運輸線路。照明不良情況下,機車兩頭應放置紅燈警示,兩端警示範圍距離不少於40米。 第5條 被檢修機車停穩後,換向置空檔,安全踏板抬起,以切斷機械傳動和氣路、液壓係統,保證維修人員安全。 第6條 每月必須對機車進行斜巷緊急製動試驗。 第7條 作業時必須穿戴規定的勞動保護用品。
第8條 認真執行崗位責任製和交接班製度。
四、操作準備 第9條 必須仔細檢查各種工機具、繩索、儀器、儀表以及防護用品等,材料配件、車用水、乳化液、各種油脂必須符合要求。 五、正常操作 第10條 拆裝減速箱、發動機等大件時,應使用完好的起重設備,並由專人指揮,嚴禁在起重物下站立行走。 第11條 修理人員工作位置應能防止因操作不當或操作失控時工件、工具對自身或他人的傷害。
第12條 拆裝氣路閥組時要注意輕拿輕放,做好標記,避免丟
失精密配件或組裝失誤,以免損傷機器;液壓管路拆裝同樣要遵守此規定,且不得隨意排放液壓油;管路之間對接要正確,不得有死角、打急彎現象,以免造成油、氣堵塞。 第13條 拆卸軸承時要用退卸器,不能使用時可用銅棒平行敲打,對於橡膠密封件要使用專用工具,不準用鉗子等尖銳工具代替,硬行安裝拆卸,以免造成氣路或油路故障。 第14條 複雜部件拆卸應按順序拆卸,有清洗要求的應清洗、檢查後方可安裝調整。 第15條 對“三濾”要做到經常性檢查維護。
第16條 機車檢修質量必須符合《煤礦機電設備檢修質量標準》,按規定試運轉,發現不合格的部件時應重新檢修試驗,直至合格為止。 六、收尾工作 第17條 檢修機車經試運轉合格後,要規範填寫檢修記錄。 第18條 每班工作結束後,應及時切斷風、水、電源,清理工作場所,做到文明施工,履行交接班手續後方可離開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