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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線電機車司機安全操作規程

作者:佚名 2011-08-22 10:18 來源:本站原創

架線電機車司機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1.1 通 則
1.1.1司機必須由經過培訓及01manbetx 教育,考試合格取得合格證者擔任,並持證上崗。
1.1.2司機必須了解電機車完好情況、運行路線架線、軌道情況以及分區開關的位置,掌握機車操作技術以及分區開關、自動停送電裝置、平巷閉塞信號、行車指示燈、各種行車警示牌等設備設施的使用方法。
1.1.3司機必須對機車的安全運行負責,嚴禁使用故障機車,發現故障應立即通知運輸段值班室,並配合檢修人員進行處理。
1.1.4機車的製動裝置、照明、警鈴(喇叭)、撒砂裝置、載波電話及連接裝置等出現故障時,司機必須停用該機車。
1.1.5司機必須禁止任何人搭乘電機車。
1.1.6司機交接班地點在本水平調車站。
1.1.7交接班司機必須共同檢查交接的機車,交清接明上一班該機車的運行狀況,將發生過的故障和存在的問題認真填寫在記錄上。檢查機車時,必須拉下機車弓子,切斷電源。接班司機應對機車進行下列項目的檢查:
1.1.7.1製動係統是否靈活可靠,手輪製動是否靈活。閘間隙是否符合要求(在完全鬆閘狀態下,閘瓦與車輪踏麵間隙為3~5mm,接觸麵積不小於60%。)。
1.1.7.2砂箱砂子是否符合規定,撒砂裝置是否靈活有效。
1.1.7.3警鈴(喇叭)是否完好。
1.1.7.4車弓子起落是否靈活,引線及弓子是否安設牢固。
1.1.7.5各部螺絲、分線及接頭是否鬆動或斷裂,各轉動處是否有足夠的注油潤滑。
1.1.7.6連接裝置及碰頭有無損壞。
1.1.7.7照明是否完好。
1.1.7.8對機車進行起動試驗,並用手閘作製動試驗。
1.1.7.9檢查載波係統完好情況。
1.1.7.10電氣係統是否有裸露的帶電部分。
1.1.7.11檢查機車的運行記錄。
1.1.8司機在開車前,必須檢查車數,嚴禁超載運行。
1.1.9運送超出礦車長度、高度、寬度的料車,司機必須對物料捆綁情況、高度及寬度進行檢查,裝車高度應根據運行線路的架線高度及斜坡高度確定(高度1.6 m以下,寬度每側不許超過罐車車沿100 mm,並用不少於2個罐車的距離將料車與電機車隔開。運送物料車標準執行《長溝峪煤礦運送物料車管理規定》。
1.1.10指示開車、停車或調車要用口哨、載波電話、紅綠燈發送指令,禁止用手勢或喊話來指揮機車運行。工作麵拉車前,司機要用固定電話或載波與調車站聯係,經同意後方可拉車。途中遇有特殊情況,司機與調車員要用載波電話聯係,並且調車員接到通知後必須將具體情況彙報運輸段值班室。信號規定如下:
1.1.10.1汽笛聲規定:一聲停車,二聲頂車,三聲拉車。運送煤、矸、物料時,機車啟動前,必須鳴笛三聲,提示附近人員避讓;運行中遇行人鳴二聲汽笛,提示行人及時躲避車輛。運送人員時,聽從跟車工信號開車,在接到跟車工發出的三聲開車信號後,司機要鳴三聲汽笛,提示乘車人車輛啟動;人車到位後,鳴一聲長音汽笛,提示乘車人下車。
1.1.10.2口哨規定:一聲長音停車,二聲頂車,三聲拉車。
1.1.10.3緊急停車:當發生落道或前方有障礙物等緊急情況時,可用口哨或晃動頭燈示意司機立即停車。
1.1.11機車操作方法:
1.1.11.1合上開關,將車鑰匙插上,推到前進或後退的位置。
1.1.11.2接到開車信號,鳴笛示警三聲,然後鬆開車閘。
1.1.11.3將調速手把自零推向1位,使機車平緩啟動,待車輛全部啟動,速度不再增加時,再將調速手把均勻地推向2、3、4……的位置上,使車速達到運行速度。
1.1.11.4控製機車,調速手把除在兩台電機串、並聯的最後位置,即5步電或8步電,可以長時間停留外,其它位置不可停留過久。
1.1.11.5禁止將調速手把停在兩個位置中間及推過一個位置以上的方法加速。
1.1.11.6遇到坡度較大、軌道較滑時,應先撒砂後再啟動。
1.1.11.7在啟動困難時,應查明原因,處理完畢後,再按啟動順序操作,禁止強行啟動開車。
1.1.11.8停車時,先將調速手把拉回零位,然後用手閘製動停車。
1.1.12司機必須在操作室開車,禁止站在車外開車。行駛中,嚴禁將頭或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車外。
1.1.13行駛中司機要注意前方信號、軌道、架線等情況,發現前方有人必須發出警號,減速慢行,隨時準備停車。
1.1.14行駛中遇到架線停電時,應將調速手把拉回零位,取下鑰匙,待送電後,再重新啟動。架線分段供電的水平(+141水平、+20水平、-140水平)司機在遇到架線停電時,還應下車檢查列車組後麵的紅燈,並到距列車尾車100米的地點攔截後麵的機車。機車運行時,司機要精神集中隨時做好停車準備,以應對突然情況出現。
1.1.15當機車行駛在坡度較大的下坡道、風門、道岔、彎道、交叉道口、硐室出口、石門口、噪聲大、能見度低及行人較多的地點時,要在40m以外鳴笛示警,車速不大於1.4 m/s,並隨時準備停車。
1.1.16兩列車將要會車時,應注意前方行人,減速鳴笛,轉換前照明燈為紅燈、後紅燈為照明,若發現對方列車出現異常時,應設法通知對方司機。
1.1.17行駛中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立即停車檢查,並通知後麵行駛的機車司機及調車員,並且調車員必須立即通知本水平所有電機車司機,以免發生危險。
1.1.17.1架線、軌道出現故障以及巷道發生危險征兆時。
1.1.17.2車弓子損壞或脫開架線時。
1.1.17.3車輛落道或脫鉤時。
1.1.17.4前方發現障礙物或人員以及不能判明前方情況時。
1.1.17.5發現其他緊急情況時。
1.1.18司機必須按信號指示行車,必須服從調車員指揮。
1.1.19司機離開機車時,必須切斷電源,扳緊車閘,取下車鑰匙,但不許關閉車燈,嚴禁將機車交給非司機操作。
1.1.20機車運行時,嚴禁打開主回路車廂蓋板或往機車上放物品。
1.1.21機車主回路接觸器線圈吸合不上,應及時交與檢修人員處理,嚴禁用外力使其接觸。
1.1.22機車發生故障,司機嚴禁撥動各元件及線路,不準打開控製箱及主回路蓋板,應交給檢修人員處理。
1.1.23運送人員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23.1必須使用平巷人車運送人員。
1.1.23.2發車前,應檢查機車的車閘和車輛間的連接裝置。
1.1.23.3嚴禁同列運送爆炸、易燃、腐蝕性的物品或附掛料車。
1.1.23.4列車行駛速度不得超過3m/s。
1.1.23.5人員上、下車的地點應有照明,架空線必須設手動分區開關或自動停送電裝置,人員上、下車時必須切斷該區段架空線電源。
1.1.23.6雙軌巷道乘車場必須設區間閉鎖,人員上、下車時,嚴禁其他車輛進入乘車場。
1.1.23.7人員上、下車時,司機必須將機車停在自動停送電或手動分區開關位置。沒有自動停送電裝置或手動分區開關的地點,嚴禁人員上、下車。
1.1.23.8押車工必須持證上崗,並配備專用喇叭。乘車人員必須聽從押車工統一指揮。
1.1.24機車必須在最前端拉車,嚴禁同時頂拉車。
1.1.25電機車需反向運行時,必須等車停穩,方可換向,在行車中嚴禁以打反轉代替車閘製動。
1.1.26列車的製動距離:運送煤矸物料時,製動距離不大於40m,運送人員時,製動距離不大於20m。
1.1.27車閘的操作方法及注意事項:
1.1.27.1製動前必須將調速手把拉回零位。
1.1.27.2除特殊情況,不準突然施閘過急、過猛、過緊。否則容易出現閘瓦與車輪抱死,致使車輪在軌道上出現慣性滑行現象。出現這種現象時,應迅速鬆閘緩解,然後重新逐步加力施閘。
1.1.27.3列車速度較高時,軌麵較滑或較大坡度下行時,車閘製動的同時必須撒砂輔助製動。
1.1.27.4為使列車在預定地點停車,司機要根據所拉車數、坡度大小及平時經驗,提前減速施閘。
1.1.27.5緊急情況允許電氣製動(使用電閘),常規製動隻準使用手閘。嚴禁打倒轉製動。
1.1.28司機有權製止任何人跳、扒、蹬車,當發現有人坐重車時,應停車製止,否則禁止開車。
1.1.29列車行駛到有人維修工作的地段時,應提前鳴笛減速,做好刹車準備。
1.1.30機車的行駛速度:運送煤、矸時不超過4 m/s,運送人員時不超過3 m/s,運送火藥或大型材料時不超過2 m/s,調車和頂車時不超過1.4 m/s。
1.1.31同一方向、同一軌道行駛的兩列車之間的距離必須保持100 m以上。
1.1.32列車行至乘車場地時,如果乘車場內有其他車輛並有人員上下車時,列車應停在車場50 m以外,嚴禁駛入車場。
1.1.33在沒有看守的石門口,機車在駛出石門前必須停車,司機應使用載波同調車員聯係並下車走到大巷觀察,確認安全後,方準駛出石門口進入主巷,嚴禁搶道行駛。
1.1.34從各崗點拉車前,司機必須親自同調車員及調度絞車司機聯係,經同意後,方準拉車。
1.1.35處理落道車時,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1.1.35.1車輛落道後,機車必須立即停止運行,並通知調車站,調車站應及時彙報運輸段值班室及調度室。司機應設法截住後麵的列車。
1.1.35.2不論在任何地點處理落道車,電機車必須在機車停穩後,使用專用鋼絲繩套,僅限與一輛落道車連接處理落道車,嚴禁強行拉車上道。摘掛鏈必須使用專用手鉤。
1.1.35.3處理落道車時,必須有專人負責,司機及處理落道車人員要站在安全地點處理落道車。
1.1.35.4若列車落道嚴重,不能一一分開,同時有礙複軌時,可用機車稍做牽引,以能夠摘開連接裝置為宜,牽動列車時,必須由指揮人員用規定信號指揮,嚴禁人員站在牽引區內。
1.1.35.5不用電機車處理落道車時,必須使用專用上道工具上道(如起道器、千斤頂、手動葫蘆等)。
1.1.35.6使用杠杆進行人工上道時,根據車輛落道情況,采用杠杆原理,直接用杠杆抬起上道,人員要清除腳底雜物,用力均勻,防止拌倒或用力過猛碰傷。
1.1.35.7采用起道器上道時,每次抬起的高度不超過150mm,抬起後及時用墊木等墊好、墊穩,直至車輛上道。
1.1.35.8上道時,指揮人員要仔細查看現場,要有防止車輛傾倒的措施,有可能發生傾倒的一側嚴禁站人。
1.1.35.9運輸段負責處理底板道口以外的落道車輛,底板道口以裏落道時,由生產段隊負責。
1.1.36電機車進入石門前,司機必須通知工作麵接車工合上分區開關,出石門後工作麵接車工必須立即斷開分區開關。
1.1.37嚴禁機車在拉車的同時頂前方列車,嚴禁軋道岔運行。
1.1.38從工作麵拉重車時,列車不許夾帶空車,中間夾帶空車不能倒出的,司機要向調度室、值班班室彙報,拉車時空車禁止乘人。
1.1.39變形、連接裝置損壞等出現故障的礦車,從斜坡提上來後,可以同重車一同拉出,但空車內禁止乘人。
1.1.40電機車地麵運輸線路道口,應設警示牌或信號燈。在井下主要巷道交叉處應有照明並設專用信號。
1.1.41電機車頂車規定:
1.1.41.1頂車必須要有跟車工,跟車工必須配備口哨。頂車前,必須鳴笛二聲示警。
1.1.41.2頂車區域必須要有足夠的照明,照明間距不得大於15m。
1.1.41.3頂車速度不得超過1.4m/s。
1.1.41.4頂車時,嚴禁摘掛鉤,嚴禁斷開機車與礦車的連接裝置。
1.1.41.5頂車時,跟車工在前方10~20m處的人行道內,及時對電機車司機進行指揮。跟車工嚴禁站在道心內指揮電機車運行。
1.1.41.6列車經過彎道時,必須降低行駛速度,也可采用間歇方式行駛,以便行人及時躲避,並隨時準備停車。
1.1.41.7頂車所經過的所有彎道範圍內,道岔前後10m範圍內嚴禁人員停留和工作。
1.1.41.8頂車時,頂車線路上的所有人員必須停止工作和行走,站在安全地點躲車。
1.1.41.9頂車過程中,禁止任何人員進入頂車區域。
1.1.41.10頂車到位後,必須及時關閉擋車器,以防跑車。
1.1.42除特殊情況並經礦領導批準,嚴禁司機擅自將空車走重車道或重車走空車道。
1.1.43機車若通過風門時,必須慢行通過,不得超過1步電,並且提前鳴笛。
1.1.44除遵守本01manbetx 外,還要遵守《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公司、礦、段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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