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之點火作業管理製度
為確保井下點火作業(包括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下同)安全,防止火災或爆炸02manbetx.com 的發生。根據2001年新版《煤礦安全01manbetx 》和2002年集團公司總經理2號指令的要求,進一步規範井下點火作業,特做如下規定:
一、 井下允許點火作業的範圍
井下隻有進風井口的主要硐室、井口房內和風量大於20m3/s的主要進
風巷中可以進行點火作業,點火作業前後10米範圍內必須是非可燃支護,其它區域嚴禁進行燒焊作業。各礦業公司總工程師每月根據本公司具體情況和本規定要求,確定出允許燒焊的地點和範圍,列表交有關施工單位和審批人員執行。
二、 審批程序
點火作業實施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由技術區長或技術員填寫集團公司統一編製的“井下點火作業申請及安全措施”表(以下簡稱表,見附表),按照表格要求嚴格進行填寫,經單位負責人審批後加蓋公章。
井下點火作業簽批順序及權限:
1、 點火單位提出申請,交通風區區長或技術副區長簽批。
2、公司經理或經理委托的生產、生產準備或機電副經理簽批。
3、總工程師簽批(隻有總工程師出差不在礦內,才能由安全副總簽批)。
4、安監處正副處長或主任工程師簽批。
5、以上人員也可以采取定時間、定地點,集中開會,共同討論然後會簽。
點火票除施工單位保留一份外,還要送安監處、調度室、通風區各一份(需要救護隊監護時送救護隊一份),現場操作人員和現場監護人員(瓦斯工或救護隊員)攜帶簽批好的點火票到現場,按規定檢查後簽字。點火作業結束後交通風區(救護隊)和施工單位保存備查(至少保留3個月)。
三、 點火作業監護的規定
井下進行點火作業必須有專職監護人員進行現場全過程監護。為方便監
護和確保監護人員工作量飽和,要盡量集中燒焊工程、錯開點火時間。
1、施工單位必須有一名區科副職或以上管技人員現場統一指揮點火作業,落實各項措施。
2、點火作業時,施工單位指派專人監護點火操作者的規範操作,防止誤操作造成02manbetx.com 。
3、指派專職瓦斯工或救護隊員到現場監護通風瓦斯情況和其他安全措施的落實。
現場負責人及專職監護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確認安全無問題後,在各持點火票上共同簽字,然後方可開始點火作業,沒有施工現場負責人、專職監護人員,或專職監護人員沒到、沒有進行安全確認簽字前,嚴禁點火作業。
4、安監處派專人巡視檢查點火作業地點,監督安全措施的落實。
四、 責任劃分
1、簽批人員對點火作業負領導責任,必須認真執行集團公司“關於點火作業的有關規定”,清楚點火作業區域的通風、瓦斯、支護等情況,按規定權限進行簽批。對點火的必要性及現場的作業環境嚴格把關,凡發現違規簽批或造成02manbetx.com 的,追究簽批人員責任。
2、施工單位現場管技人員是點火作業的現場管理第一責任者,負責組織點火作業的各項安全措施在現場百分之百落實,保障各項操作、防護符合有關規定,燒焊完畢後用水再次噴灑現場,與專職監護人員一起在現場監護一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並向調度室彙報。
3、點火作業操作者負責檢查點火設備設施的完好有效、氣瓶和管路的氣密性,確保無泄露,按《01manbetx 01manbetx 》進行規範操作。
4、施工單位操作監護人員負責監護操作者按章操作,防止誤操作造成02manbetx.com 。同時,協助現場管技人員落實各項安全措施。
5、專職瓦斯工或救護隊員負責:
(1) 檢查點火地點風流、瓦斯情況,瓦斯濃度不得超過0.5%,隻有檢
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米範圍內巷道頂部和支護背板後無瓦斯積存時,方可進行作業。
(2)規定的防塵、防火措施在現場是否落實,隻有一切符合措施和有關規定時,才可以簽字,允許作業。否則,嚴禁點火。
(3)點火作業完畢後,與施工單位人員一起在現場監護一小時,發現異狀,立即處理。確認安全後,方可離開。
6、安監處負責監督檢查點火作業的審批和各項措施在施工現場的落實。
7、調度室負責協調點火作業所需的設備、防火設施、滅火器材、施工和
監護人員、設備的運輸等項工作,負責記錄點火前、點火後的現場彙報。
五、 其他規定
1、凡是可以運送到井上點火修理的設備、部件,一律禁止在井下點火作業,要嚴格控製井下點火次數,隨意進行點火作業的,一經發現,嚴肅處理。
2、點火作業工作必須一事一簽,不得謊簽。必須在申請的時間內進行點火作業。
3、各礦業公司對井下使用的氧氣瓶及瓶裝溶解乙炔的運輸和存放等必須遵守(87)局風通字第73號文件“轉發《關於加強瓶裝乙炔安全管理的通知》”中有關規定。
4、井下點火作業人員必須是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的專業技能工種。現場作業必須持有工種考試合格證和經會簽批準的點火作業申請單及點火作業安全措施。
5、點火地點通風係統必須穩定可靠,點火作業地點前後10米內,必須清洗煤塵和清除易燃物。點火地點巷道內風流速度超過2M/S時,還要在下方設遮攔火星的設施。
立井井筒及井口附近10米範圍內的點火作業,必須清除井筒內及井底罐窩內易燃物,清洗井壁及罐窩內等附近煤塵,並在作業地點下方設接濺落火星的設施。罐籠點火作業應在下井口進行。
皮帶機巷點火作業,必須在作業點下方設接濺落火星的設施。
6、應有可靠的供水管路和充足的消防水源,有專人負責噴水,供水管路的三通閥門間距不大於50米,滅火膠管長度不小於30米,並備有2個以上完好有效的滅火器。
7、在有煤(岩)與瓦斯突出危險的礦井中進行點火作業時,必須停止突出危險區內的一切工作。
8、點火作業地點附近要有通礦調度室的通訊設備。所有點火作業地點,點火前都必須先請示礦調度室,點火作業結束後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
9、基建施工單位在生產礦井井下或地麵井口附近進行點火作業時,嚴格按照該礦井點火作業審批、監護等規定進行。
10、點火現場的氧氣、乙炔瓶存放間距必須大於7米,並分別距點火火源必須大於10米。井下嚴禁儲存乙炔、氧氣瓶,施工時現從井上運輸,施工完畢後,當班立即升井。
11、地麵井口附近20米範圍內點火作業執行本規定。地麵其它地點點火作業執行地麵點火的有關規定。
六、 本規定之外嚴禁點火作業。
七、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原有關點火作業的規定自行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