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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之自救器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8-25 10:01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安全管理製度之自救器管理製度

第一節 自救器的選用及配備

一、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應選用隔絕式自救器。無壓風自救係統的礦井應選用防護時間大於20分鍾的隔絕式自救器。無啟動裝置的化學氧自救器不準用於煤與瓦斯突出礦井。

二、 非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可選用過濾式自救器,但應注意其使用條件是:

1. 環境空氣中的氧氣濃度不應低於18%,一氧化碳濃度不應高於1.5%;

2. 隻適用於個人逃生脫險用。

三、 自救器的防護時間應根據井型和工作條件滿足逃生的需要。

四、礦井自救器的配備數量,按下井人員每人一台計算,並根據礦井的災害程度,保持5%~10%的備用量。

第二節 自救器的使用管理

一、自救器的使用管理,由各礦業公司經理負責,並指定有關部門和人員具體管理,安全監察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二、自救器應由礦井集中管理。各礦業公司都應建立自救器發放室,室內不應有易燃、易爆和腐蝕性物品,其溫度控製在0~45℃範圍內。自救器發放室應配備氣密檢查儀、自救器專用稱重儀等測試儀器。

三、各礦業公司應建立自救器管理台賬,記錄自救器的生產廠家、出廠日期、編號、使用日期、檢查日期、檢查內容、檢查結果、檢查人姓名等,對報廢的自救器要及時注銷。

四、新到貨的自救器,要逐台進行外觀質量檢查和氣密性檢查,過濾式自救器還應進行稱重檢查。檢查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五、 自救器的發放,可采取下列形式之一:

1. 集中管理,統一發放。自救器的使用人員,持礦業公司統一製作的自救器支領牌,下井前領取,上井後交還。

自救器的發放必須執行三固定和三對號的規定,即:固定人員使用、固定自救器、固定自救器支領牌;支領牌與自救器相對號,自救器與置放架的位置相對號,支領牌與牌板相對號。

2. 集中管理,自我服務。自救器的使用人員在自救器發放室內分得一個架鎖位置及一台編號自救器,由個人自放、自鎖、自取,自救器管理人員按規定進行檢查、維護。

六、自救器管理人員必須每班清點自救器的數量及進行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處理,並如實填寫交接班記錄。

七、化學氧自救器,每三個月進行一次氣密性檢查。要求在5000Pa的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於300Pa為合格;對不合格的自救器,應予以報廢。

八、 過濾式自救器的稱重和氣密性檢查,每三個月進行一次。稱重檢查應采用經計量部門檢驗校正過的專用自救器稱重儀,增重不大於10g為合格,增重大於10g應予以報廢。氣密性檢查要求在5000Pa壓力以上保持15s,壓力下降值不大於80Pa為合格,對氣密性不合格的自救器要及時維修,維修後仍達不到技術要求的,應予以報廢。

九、自救器發放室應設立專門檢查窗口,以便對受到碰撞有漏氣可能的自救器隨時進行檢查。

十、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的有效期:庫存為5年,佩帶使用為3年。

十一、凡開啟過的過濾式自救器和化學氧自救器,都應報廢,不準重複使用。報廢的化學氧自救器應在地麵浸水銷毀。

第三節 培訓及使用要求

一、各礦業公司自救器的管理部門和安全培訓部門,負責對下井人員進行自救器基本知識的教育和使用訓練,新工人下井前,必須接受不少於八小時的培訓和訓練,並達到在30秒鍾內完成佩用自救器的熟練程度。

二、使用人員下井前,應對自救器進行外觀檢查,發現問題應及時向自救器管理人員反映並及時解決。

三、井下工作人員必須隨身攜帶自救器。

四、 使用人員平時不準打開自救器防護罩,不準扳動自救的開啟扳手,不準任意打開自救器。

五、使用人員攜帶自救器時,應注意保護、避免磕碰,嚴禁將自救器與熱源或電氣設備接觸。

六、使用人員上井後,應將自救器及時交回,集中管理,嚴禁自己保存。

七、對損壞、丟失自救器者,應視情節輕重給予罰款,具體罰款金額由各礦業公司根據自救器價格自行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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