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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製度之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8-25 10:04 來源:本站原創

安全管理製度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為認真貫徹黨和國家的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更好地搞好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管理的可靠性和適用性,落實各級各類管理人員和全體員工的安全生產責任製,依據本公司安全管理的有關規定,特製定該製度

一、礦副總以上領導的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負責監督、督促分管單位(部門)的安全責任製的製定落實,對分管範圍內的安全工作向總經理負責,總經理向董事長會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一般02manbetx.com 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02manbetx.com 的,每次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02manbetx.com 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3.各分管領導對分管範圍內的中層幹部違章指揮造成的02manbetx.com 負連帶責任,一般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重傷以上人生事故每次罰款200-5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參與分管範圍的事故追查03manbetx ,並拿出初步處理意見。

4.對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屬自身分管範圍內的必須及時組織、安排落實處理,如不及時組織安排處理,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4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5.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不屬於自身分管範圍的,要及時向有關分管領導聯係反映,督促落實,如不反映又不落實而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每次罰款3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6.對在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立即組織處理,當班處理不好的,必須交下一班帶班領導現場交接清楚方可離開,否則一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7.各分管領導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8.對業務部門和施工單位反映的不安全隱患,各分管領導必須認真對待,要給予明確答複,采取相應措施組織落實處理,否則按第9.8.1.2條處罰。

9.對自己在現場發現的"三違"行為和人員不製止、不處理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10.各分管領導不得為業務部門追究處理的安全事故責任者說情、打招乎,違者報公司(董事會)研究處理。

11.公司(礦)副總以上領導必須參加公司(礦)組織的安全辦公會,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並在會上對自己分管範圍的安全工作作詳細的安排和布署。

12.凡公司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各分管領導必須參加,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50元。

二、業務部門工作人員安全責任追究製度

1.負責監督、督促各施工單位安全規章製度、01manbetx 措施的貫徹與落實、兌現和檢查工作,嚴於職守,對責任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向公司(礦)分管領導負責。

2.認真抓好自身業務範圍內的安全管理工作,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誤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經理層研究處理。

3.對在現場發現的各類不安全隱患,必須向施工單位現場跟班人員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進行複查。同時要向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彙報,並通知施工單位,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礦)安全副總經理(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4.對現場發現的重大不安全隱患,必須盯在現場,督促施工單位立即組織處理,並及時將情況向礦調度室彙報,否則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安全副總經理組織追查處理。

5.業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因自己或工作人員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實不到位或失誤的,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事故的,每次罰款2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公司經理層研究處理。

6.在井下現場發現"三違"現象及"三違"人員時,要立即給予製止,並提出處罰意見交安檢隊執行處罰,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安全副礦長組織追查處理。

7.業務部門擺不正安全與生產的關係,重生產輕安全,違章指揮,對其責任人,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人身事故的,罰款500元。

8.業務部門工作人員檢查工作不認真細致,走馬觀花,對事故隱患不能及時發現和排出,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9.業務部門追查事故不得徇私舞敝,弄虛作假,欺上瞞下,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0元。

10.業務部門必須組織人員參加公司(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不派人參加或指派人員不到位的,每次罰部門主管50元,安排的人員不聽安排無故不參加者,每次罰款50元。

11.每項工程的開工,礦生產管理部必須組織有關部門按01manbetx 措施要求對開工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符合01manbetx 措施要求的發給開工許可證,施工單位可以開工。如礦生產管理部不組織,每次罰款200元,有關單位不派人參加,每次罰款200元。不符合開工條件誰允許開工罰誰2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礦)經理層研究處理。

12.所有01manbetx 措施必須實行會審製度,采、掘、巷修的作業規程措施由礦生產管理部組織、采掘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機電運輸係統的由礦機電副總工程師主持會審;"一通三防"的由礦通風副總工程師組織並主持會審,不經過會審的規程和沒有分管領導簽字的措施一律無效。

13.負責職工培訓的部門必須按《煤礦安全規程》或單位領導的要求對井下各工種有計劃進行培訓,以便於提高職工的安全技術素質,增強自保互保能力,確保安全生產。由公司安全管理部牽頭,每季度檢查一次。凡不按《煤礦安全規程》組織培訓的,對有關部門主管罰款100元。

三、生產、輔助單位幹部及專業技術人員安全責任追究

嚴於職守,堅持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深入井下及時查找自身範圍內的安全隱患,及時安排落實整改。如發生以下情況,視情節輕重,追究其責任。

1.對業務部門所查出的不安全隱患,不及時按要求安排落實整改。每次罰款50元;造成一般事故的每次罰款100元;造成重傷以上事故的,由公司(礦)研究處理處理。

2.對自己管轄區域內存在的不安全問題視而不見,出現一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礦)研究處理處理。

3.各單位管理人員及工程技術人員違章指揮或對工人違章作業、冒險蠻幹而不加以製止的,每次罰款100元。

4.各單位領導必須協助好業務部門對“三違”人員的追查,對本單位“三違”人員縱容、包庇或幹擾業務科室對“三違”人員進行查處,每次罰款100元。

5.工程技術員人員必須堅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必須有針對性,並做到字跡清晰、圖文並茂。 沒措施嚴禁安排開工;對未參加規程措施學習並簽字的職工,嚴禁安排參與施工。否則,對責任人每次罰款100元。

6.各單位主管和技術員必須參加公司(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必須按要求現場盯住落實,並把處理情況向公司(礦)調度和分管領導彙報清楚。

7.單位主管和技術員必須組織每周二的安全活動,不組織每次罰款50元;參加人員達不到出勤人數80%,每次罰款50元。

8.公司(礦)部門主管必須參加公司(礦)組織的安全辦公例會。無故不參加每次罰款50元。

9.部門管理人員不得安排無證人員擔任特殊崗位工作,否則,查到一次罰款100元。

10.部門主管未對新調入本區隊的實習生簽定師徒合同,罰部門主管5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礦)研究處理。

四、特殊工種安全責任追究

1.安排未經過上崗培訓的人員上崗的,罰當事人20元;罰部門主管各50元。

2.瓦檢員脫崗、漏檢、假檢或假彙報的,一律開除礦籍(留礦查看)。

3.井下所有崗位工種人員必須堅守崗位,發現一次脫崗罰款200元。

4.瓦檢員對當班範圍內出現瓦斯超限時,必須及時撤出人員,設置柵攔,揭示警標;瓦斯異常時,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處理,不能處理的,必須向通風調度和礦調度彙報,否則,每發生一次罰款100元;二次罰款300元。

5.安監員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各類安全隱患,必須盯著督促處理,一時處理不完的重大隱患,必須立即向礦站值班領導彙報,並現場交給下一班安監員,如不盯著督促處理,又不向站值班領導彙報,每出現一次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礦)研究處理。

6.安監員發現“三違”現象及人員,不立即進行製止的。每次罰款50元。

7.放炮員必須隨身攜帶放炮器鑰匙,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放炮時放炮母線必須拉到規定距離並保持其扭結短路狀態,嚴格執行 “三人連鎖放炮”製度,否則,每次罰連鎖人員各100元;造成事故的由公司(礦)研究處理。

8.放炮員必須搞好火工品管理,炸藥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工具箱內、並上鎖,裝配引藥必須避開電器設備和金屬管件。炸藥雷管嚴禁亂丟亂放,否則一次罰款50元。

9.火工品發放員對無證、無專用運送工具的放炮員嚴禁發放;對當班放炮員領用的雷管號碼進行登記清楚。否則,每次罰款50元。

10.風門工未按規定監督風門開啟情況,每次罰款50元。

11.井下變電工未嚴格執行停送電製度,每次罰款100元,若造成事故公司(礦)研究處理。

12.絞車壓柱、戧柱不齊或支設不牢固,刹車裝置不靈敏可靠,無信號或信號不清楚,絞車司機嚴禁開車,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由公司(礦)研究處理。

13.信號工不得放行超掛車,對無保險繩、無繩皮、無插銷、無紅燈、無銷口圈的車輛嚴禁提升,否則每次罰款50元;造成事故公司(礦)研究處理14.檢身工必須嚴格檢身,對在井下查出帶煙火、燈泡、礦燈拆卸專用工具、酒後下井,每次罰當事者100元,罰檢身工20元。

15.對喝酒、攜帶煙火、礦燈燈泡、燈泡撤卸工具在井口被檢身工查出者,一律罰款50元;並追查礦燈燈泡來源,對牽涉到的責任人罰50元。

16.井下發現睡覺的:安檢員、瓦檢員一次罰款100元;其它工種睡覺每次罰款50元。在井下發現一個臥鋪罰責任單位200元,同月同一單位達到三次,罰部門主管各100元。以此類推。

五、施工單位安全管理責任追究

1.采掘工作麵和井下各家分管的巷道發生了一般性冒頂事故(三級非傷亡事故)一次罰5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發生重大二級非傷亡事故,一次罰款10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一次罰款20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因冒頂發生重傷、死亡事故的,按安全獎罰辦法執行。

2.采煤、掘進、巷修,不按規程、措施要求施工,當安檢員及業務部門人員提出整改而被拒絕或無故拖延不及時進行整改的,有權做出停止生產進行整改的決定,每停產整改一次罰該頭(麵)500元,現場班(排)長以上的領導各罰50元。

3.各單位管轄內的安全設施必須齊全、牢固可靠、並且要正常使用。每發現缺一處,罰單位主要領導各50元,設施不齊或設施齊全而不使用的,一次罰當班責任人50元(對單位的處罰按《細則》執行),造成事故的,按安全獎罰辦法執行。

4.井下電器設備失爆,每查出一台,罰責任人100元,並責令立即整改,否則加倍處罰。同月,同責任者出現二次以上失爆者,罰款200元處理;同月,同一單位發現三次及以上者,罰單位主要領導各100元。

5.嚴禁在井下乘坐礦車、電機車、皮帶、溜子,嚴禁在井下進行扒、蹬、跳,發現一次罰當事人100元;二次罰款500元;三次開除留用。

6.機運工區調度或幹部,不得安排刹車失靈、無刹車、照明不齊、警鈴不響,無押車工的機車運行,否則視為違章指揮;工人發現以上設施不符合要求的,有權拒絕開車,否則每缺一項罰50元。

7.嚴禁用皮帶、溜子運送材料和設備,違者發現一次罰責任人50元/人,違章指揮者罰款100元。

8.機車在行駛過程中,機頭壓(撞)人致傷的,給予電車司機罰款500元處理;壓(撞)人致死的由有關部門處理;頂車壓(撞)人致傷的,給予押車工和(或)司機罰款500元處分;壓(撞)人致死的,由有關部門處理。

9.發現局扇喝循環風,每次罰責任單位各500元,其中幹部承擔50%,其餘落實到責任人。發現一處瓦斯超限作業罰瓦檢員100元。瓦檢員發出的停止作業或撤人指令被拒絕時,罰當事人100元,罰事故單位500元,罰現場幹部各50元,

10.按《規程》、措施的規定安設的瓦斯傳感器,不能正常報警、斷電的,當班必須處理好,否則每台次罰責任人50元,單位不安排處理的,罰單位值班領導或調度員50元。

11.采煤機、掘進機必須要有完善的內、外噴霧裝置,而且滿足降塵效果需要,無水嚴禁開機割煤,必須停止作業,否則每次罰款200元。

12.對製止“三違”現象的職能部門和個人進行打擊、報複、侮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2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惡劣影響的,加倍處罰,使人致傷或死亡的,承擔傷者醫療期間的所有費用並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罰當事人每人100元,罰事故單位500元,罰事故單位幹部各50元:

A:拒絕接聽調度電話;

B:噴霧灑水裝置不能正常工作而又不及時處理(彙報);

C:使兩道風門同時打開、運送材料工具撞壞風門或掛壞風筒而又不及時處理(彙報);

D:發現通風安全傳感器不能正常工作而又不及時處理(彙報)。

六、 按事故分類的責任追究

為了認真吸取教訓,總結事故經驗,落實事故責任,采取相應措施,避免同類事故發生;對事故責任的追究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強化安全管理,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製度,明確責任,從嚴管理,依法治理,實現安全生產,根據有關規定和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特製定本事故責任追究製度。

1.幹部必須深入現場查隱患、抓安全。否則追究各單位領導及公司分管領導的責任。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

2.新工人入礦或工種轉崗,必須先經過安全知識培訓,否則,按事故追查用人單位責任,同時追究其負責培訓部門領導責任。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查或開除礦籍的處分。

3.因材料不到位或因不投入使用而導致事故的,追究有關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查或開除礦籍的處分。

4.接到隱患通知(含口頭、電話及書麵通知)後,不進行整改,無故拖延24小時的,按事故追查處理。除追究接受人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對接受人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等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查或開除礦籍的處分。對單位主管領導,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

5.發生一級非傷亡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單位班長、隊長、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直到分管領導責任。對一級非傷亡事故責任者的處理:(1)負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留礦查看的處分,並處罰金100—5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等處分,並處罰金100—300元。(3)負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2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罰款1500元。

6.發生二級非傷亡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單位班長、隊長、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直至分管領導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降級、降職處分,並處罰金100—3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降級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3)負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並處罰金30—1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罰款1000元。

7.發生三級非傷亡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當班班長、跟班區長、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1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並處罰金30—50元。(3)負領導責任者,通報批評並罰款30—1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罰款500元。

8.發生重傷事故,追究當事人、事故單位班長、跟班區長、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直到分管領導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大過降級、開除留礦查看的處分,並處罰金100—5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200元。(3)負領導責任的,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並處罰金50—2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處罰1500元。

9.井上下發生一般的死亡事故,追究其事故責任人(當事人)、班組負責人、事故單位、業務部門有關人員和事故單位分管領導的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行政策記大過、撤職、開除留察、開除礦籍的處分,並處罰金100—1000元。(2)負直接領導責任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記大過、撤職的處分,並處罰金50—500元。(3)負間接領導責任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的處分,並處罰金50—200元。(4)對事故單位一次性處罰3000元。

10.井上下發生重大以上死亡事故,公司將按上級調查處理機關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意見, 認真落實各級安全事故責任追究。

11.死亡事故責任追究由公司配合上級安全監察機關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進行, 其他安全事故追究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及有關部門負責進行。

12.因工作失職而導致1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及單位分管副區長責任;造成5000元以上經濟損失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單位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責任;造成10000元以上的,追究當事人、責任單位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及分管領導責任:(1)負直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記過、降級,撤職等處分,情節特別嚴重者給予開除留礦查看或開除礦籍的處分,並給予經濟罰款100—500元。(2)負間接責任者,根據情節給予警告、嚴重警告、降級、降職處分,並給予經濟罰款50—200元。(3)負領導責任者,視其情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並處罰金30—100元。

七、其他方麵事故責任追究

1.因通風、技術、機電、地測、調度、物資、安檢等業務部門主管及公司分管領導,沒有認真履行各自“一通三防”責任製,造成事故的,追究責任單位主管和公司分管領導責任。

2.有下列情況者,按事故追查處理。追究其有關責任人、責任單位的責任。

(1)瓦斯超限未及時查出及處理。

(2)排放瓦斯時沒按措施停電撤人。

(3)局部通風機發生循環風、風流短路、微風作業。

(4)煤塵堆積不及時處理。

(5)采煤工作麵開工前和掘進工作麵開門前沒按規定設置有效的監測監控裝置。

3.巷道貫透不及時調整通風係統;回采工作麵結束後一個月內不能封閉;采掘工作麵防塵設施不到位;回采工作麵上隅角滯後;監測設備失靈而不及時調修;不使用水炮泥等均按事故追究當事人及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4.采掘工作麵工程質量差,被停產整改,按事故追究工區跟班區長、技術員、區長的責任。

5.采掘工作麵造成冒頂事故的,追究班長、跟班區長、副區長、技術主管、區長及當班安檢員的責任。

6.維修巷道不先打好臨時支護就作業的,按事故追查處理。追究當班班長、跟班區長的責任,無支護材料的追究區長的責任。

7.采掘工程質量驗收不認真、不按時而導致事故的,首先追究生產技術部的責任,然後追究工區領導的責任。

8.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按事故追查處理。追究技術員、區長、生產技術部部長的責任。

9.因供電係統設計、安裝不符合有關規定而造成事故的,追究工區技術主管、分管副區長、區長及礦分管領導的責任。

10.設備失爆、“三大保護”失靈或甩掉不用的,均按事故進行追查處理,追究當事人、工區副區長、技術主管及區長的責任。

11.斜坡提升的“一坡三擋”不健全發生事故的,追究責任單位技術員和行政主管的責任;有“一坡三擋”而不用造成事故的,首先追究當事人責任,然後追究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12.絞車過卷保護、警鈴、各種設備旋轉部位的防護罩、各類防滑、防護裝置不起作用導致事故的,除追究維護人員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技術主管、區(部)長的責任;若受材料供應影響的,同時追究材料供應部門的責任。

13.人車載人運行時掉道,機車超速行駛,均按事故進行追究處理,除追究當事人外,還要追究分管區隊長的責任。

14.執行“三人連鎖放炮”製度;私帶炸藥雷管出井;丟失炸藥或不執行“火工品領退製度”的,按事故追查處理責任人,並追究有關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15.損壞機電設備、通風設施、通訊設施等造成經濟損失和事故的,除追究當事人責任外,還要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

16.安檢、技術等機關科室人員下井時走馬觀花,對重大隱患視而未見,當班內發生事故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17.地麵消防設施、壓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因檢查、維護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分別追究保衛、機電、物資、車隊、安檢等責任單位主要領導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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