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 “三違”人員處罰的規定
對 “三違”人員處罰的規定
為進一步強化安全生產工程質量管理,做到有章可循,依章治企,教育本人,警示他人,根據炬源通[2005]27號文精神,經研究,特製定本規定。
第一章 礦井文明施工、頂板管理辦法
1、施工現場無施工斷麵圖,炮眼布置三視圖爆破說明書、避災路線圖、圖板不清晰,保護不完好,牌板不符合現場實際或懸掛位置不合理,每項罰款50元。不按光爆圖表組織施工罰款100元。
2、未建立建全文明施工組織機構,形成礦區隊、班組三級文明網絡,無文明施工規章製度,罰款50元。
3、安全設施不齊全,安全距離和躲避硐室不符合01manbetx 規定者罰款500元。
4、礦、區隊管理人員,生產班組長、安全員、放炮員、井下電鉗工,入井不帶瓦斯報警儀,罰款50元。
5、采掘工作麵空頂超過01manbetx 規定的,每超1米罰款200元。采掘巷道生產過程中不使用前探支護的,每麵罰款1000元。
6、巷道支護不完好,有斷梁折柱,巷通雜物淤泥積水的(積水長度超過5米,深度超過0.1米),每處罰款50元。
7、施工區內,材料物件未分別堆放並掛牌管理的每處罰50元。
8、掘進工作麵錨杆安裝不合格,掛網不連接,架棚巷道不打撐杆及防倒裝置,支護方式與01manbetx 不符的,每處罰款20元。
9、遇構造或頂板破碎,不製定安全措施或不執行措施的,罰款200元。
10、錨杆支護巷道或光爆錨噴巷道初噴、複噴厚度或錨杆安裝質量不符合01manbetx 要求;初噴後不經檢查就複噴的;罰款200元。
第二章 機電管理
11、檢漏繼電器、風電閉鎖、煤電鑽照明或信號綜保失靈或甩掉不用;過流或無壓釋放器拆掉不用或整定不合格;接地保護不符合要求;風電閉鎖沒有控製127V係統,罰款200元。
12、礦燈閉鎖失效或礦燈失爆罰責任人100元/盞,私帶礦燈泡下井,按拆卸礦燈處罰,發放紅燈下井,罰款50元/盞。在井下拆卸礦燈,罰款500元。
13、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罰款100元。不戴安全帽罰款20元,無人監護,罰款100元。
14、電氣設備檢修時不切斷電源,不掛停電工作牌或不驗電、不放電、不掛接地線,罰款200元。帶電搬遷電氣設備、電纜,罰款200元。
15、地麵變電所停送電操作時不執行停送電工作票和操作票;不執行監護人唱票和操作人複誦的製度;井下變電所停送電操作不執行工作票或停電後不掛警示牌,罰款100元。
16、耙矸機不按規程規定固定,罰款100元。扒裝機停止作業,開關末停電閉鎖,控製手柄未取下,罰款50元。耙矸機工作時,迎頭有人施工或逗留,罰款100元/人。
17、非專職或非電氣值班人員操作電氣設備,罰款100元。
18、主提升信號不符合規定,罰款50元。
19、井下電工處理設備時,不帶停電牌、試電筆或試電筆不校驗、電壓等級不符合要求、試電時不符合瓦斯管理規定,罰50元。
20、井下電氣出現一次失爆,每台件罰款責任人200 元,責任單位500元。並立即整改,否則每延期一天罰款1000元/台件。
21、電氣設備壓線不緊、接線室有雜物,罰款200元。井下管線、電纜、吊掛零亂、未掛牌管理每處罰款20元 。
22、電氣設備絕緣電阻低於規定值,罰款100元 。
23、斜井提升行車行人,罰把鉤工50元/人。
24、爬、蹬、跳正在運行中的礦車,罰款500元/人。
25、不帶電鬆車、放飛車,罰款200~500元。
26、斜井軌道運輸安全設施(一坡三擋、保安繩、信號)不齊全、不符合要求或不使用,罰款 500元。
27、斜井軌道運輸中超掛車,罰款500元。
28、不使用或使用不合格的礦車聯接裝置或無防脫裝置,罰款 100元/輛。礦車不完好,罰款50元/輛。聯接裝置無拉力試驗,罰款200元。
29、人行道寬度不符合要求或被物料堵塞,罰款50元。
30、各種設備安裝安全距離不符合要求;各種操作不符合要求,罰款50元。
31、超長、超高、超重物料運送沒有專門措施的,罰款 100元。
32、絞車管理無安全責任牌板、操作牌板,罰款50元。
第三章 “一通三防”及防突管理
33、 風筒口距迎頭距離超過規定(煤巷5m、半煤岩巷7m、岩巷10m),每超1m罰50元,風筒接頭發現一處活接罰款50元,風筒破口一處罰20元,有一環沒吊或一處不平直順罰責任者10元,以此類推。
34、局扇或啟動裝置未按規定設在進風流中,局扇喝循環風,罰款500元。
35、局扇不按規定上架或吊掛,未安消音器和過渡鐵風筒的,罰200元。
36、風門打開不立即關閉或同時打開兩道風門導致風流短路的,罰200~500元。
37、隨意破壞風門等通風設施或推車過風門時用車直接撞開風門,罰500元/次。
38、未經礦總工程師(或副總工程師)批準,擅停局扇運轉者,罰1000元。停風後沒有立即撤出人員、沒有設站崗警界,罰責任單位500元。
39、擠壓、撕裂、斷開風筒或擅自將迎頭風筒摘下者,罰責任者200元,情節嚴重的罰500~1000元。
40、一台局扇供兩個及以上掘進的迎頭用風,罰款 500元。
41、瓦檢員井下脫崗、睡覺、假檢、假彙報、不在現場交接班或不及時填寫牌板及手冊者,第一次罰款200元,第二次罰款500-1000元。
42、井下作業地點停電停風或瓦斯超限,不果斷停止作業、撤出人員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室彙報者,罰施工單位500元;瓦檢員、安檢員工作失職不彙報、不撤人者給予罰款200~500元。對抗瓦檢員、安檢員,拒不撤離的人員,罰款500元/人。
43、超過5m又未進行通風的巷道視為盲巷,封閉的盲巷前方必須設正規柵欄,並掛禁止入內警標及說明牌版,瓦檢員每班對密閉前的瓦斯、二氧化碳、溫度進行檢查,違者罰款100元/次。停工停電迎頭或超過6米的盲巷末封閉;罰款500元。
44、光學瓦檢器、便攜式瓦斯報警儀不按有關規定檢查校正,造成示值超過允許偏差時,罰50元/台件;
45、啟封密閉或排放瓦斯無專門措施或措施不按要求編製並審批以及不按措施規定排放者,屬嚴重違章,處罰1000~5000元。
46、甩開兩閉鎖不用者,屬嚴重違章,處罰1000~5000元。
47、防塵設施不齊全或不用的,罰200元,煤塵堆積不及時清掃,罰100元。掘進迎頭放炮前後不衝刷岩幫,扒裝不灑水,罰款50元。
48、掘進工作麵無防塵水或水量不足,不積極組織解決的,罰責任者100元。幹打眼罰款50元。不潮料噴漿,罰款50元。
49、運輸機巷道的轉載點以及其他所有安設防塵管路的巷道未按規定安設噴霧裝置和防塵三通閘閥者,每少一個罰單位100元。
50、井口房、通風機房和瓦斯泵房附近20m內嚴禁有煙火,嚴禁堆積易燃物,嚴禁用易燃物構築建築物,不得用爐子取暖,不得有明火,否則對責任者處以500元罰款。
51、攜帶煙火下井,罰款1000元。在距井口20米內吸煙,罰款100元。
52、井下和井口房從事焊接工作時,必須遵守《煤礦安全規程2005》第223條的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200~500元。
53、井下嚴禁存放可燃性油脂和亂丟用過的棉紗、布頭等物,嚴禁將剩油、廢油潑灑在井下,否則對責任者罰款100元。
54、任何人發現井下火災時,應立即采取一切可能的方法直接滅火,控製火勢,並迅速報告調度室,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0元。
55、對查出的火災隱患不及時組織整改者,罰責任者200~1000元。
56、井下的岔道口都必須設置路標,寫明所在地點,指明通到地麵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則罰責任單位50元/處。
57、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追查03manbetx 認定,對施工責任單位進行處罰,由施工責任單位落實到責任人員:
(1)施工單位責任範圍內的風門、密閉(含擋風牆)、柵欄等通風設施遭到人為破壞,視其破壞程度處以100-2000元的罰款。
(2)施工單位責任範圍內的風門,因管理不善,造成煤泥、浮煤浮矸堵塞風門,或管線卡在風門中間造成風門不能正常開關,每發現一次,罰款500元並要及時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3)礦車、設備、材料等卡在風門中間,造成風門不能正常開關,每發現一次,罰款200元,並及時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4)管線、電纜等從調節風窗中通過,每發現一次,罰款50元,並及時處理,否則加倍處罰。
(5)斷電儀探頭被人為破壞或丟失罰款3000-5000元,分站被人為破壞或丟失按原價賠款16000元、另罰款500~1000元。如當班瓦檢員、安檢員、瓦斯監控室未發現彙報,罰款100元。探頭線每丟失一米按50元計罰,探頭線被人為砸斷,每處罰款500元,特殊情況除外。
58、防塵管路丟失,按所丟失管路原價的兩倍罰款,閥門每破壞或丟失一個罰款100元,丟失一組噴霧,罰款100元,丟失一個噴頭罰款20元,人為破壞或丟失一個隔爆水袋罰款100元。
59、風門閉鎖裝置被損壞、偷盜,罰區域責任單位500~1000元。巡回瓦檢員、安全員當班未發現,各罰款50元。
60、有突出危險性的采、掘工作麵的作業規程必須有專門的防突措施,並向職工貫徹學習,否則,不準進行回采、掘進,並對責任者處罰款200元。
61、防突工作麵不安設專職瓦檢員,罰施工單位一次500元。
62、進行預測預報時,當K1值≥0.5時采掘工作麵嚴禁打眼放炮和割煤,必須實施防突措施後經效果檢驗準掘準推長度進行掘進回采、其安全長度不小於5m,並嚴禁超掘、超推。否則,按超掘(推)0.1m罰款200元。
63、防突考察工嚴格按有關規定進行考察,考察數據真實可靠,嚴禁弄虛假,否則一次罰500元,並追究其責任。
64、突出煤層工作麵未安設壓風自救裝置,工作人員入井不帶自救器,每項罰款100元。
65、施工單位瓦斯日報每天早上11時前不送監控調度室者罰單位一次50元。
66、施工單位放炮前後必須按規定把探頭安設到指定位置,否則一次罰款100元,放炮及其它原因打斷信號線者一次罰款500元。
第四章 火工品及放炮管理
67、爆破員必須把送到工作地點的雷管、炸藥分別保存在專用的炸藥箱內並加鎖,藥箱必須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地點存放,嚴禁亂丟亂放,並由專人看管,否則罰款500元。
68、每次放炮後,當班班組長必須在雷管、炸藥專用領單實耗欄填清消耗的雷管、炸藥數量並簽字,剩餘的雷管、炸藥由爆破員運回,並在當班全部退交炸藥庫,違者罰款500一1000元,嚴禁任何人私拿、私藏、贈送、轉讓、轉賣、轉借爆材料、違者罰款1000一10000元。
69、放炮母線必須是絕緣良好的雙線,不允許有破口或明接頭,放炮母線破口或明接頭一處罰款50元。放炮器要隨身攜帶,不使用放炮器放炮罰款1000一5000元,造成02manbetx.com 者、追究法律責任。一個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及其以上的放炮器放炮,罰款500元。
70、裝配引藥必須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地點進行,不得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電雷管腳線必須扭接。違者罰款100元。放炮必須使用水炮泥,嚴禁無炮泥,封泥不足或不實放炮,嚴禁放糊炮。違者一項罰款100元。
71、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查”和“三人聯鎖放炮換牌”製度製度,嚴禁瓦斯超限放炮,炮眼內發現異狀、溫度驟高驟低、有顯著瓦斯湧出、煤岩鬆散、透老空等情況時,都不準裝藥放炮。否則罰放炮員、瓦檢員、生產班長各200一500元。
72、采掘工作麵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次裝藥一次起爆,嚴禁一次裝藥分次起爆,違者罰款200元。
73、不按規定處理瞎炮,處以100~1000罰款。
74、明電放炮、放糊炮、短母線放炮(放炮母線不夠長或拉線距離不夠數)、多母線放炮,雷管腳線不扭結,罰款100元。設崗距離不夠;罰款300元。裝炮不撤人、漏崗罰款1000元。
75、放炮時不執行三遍哨子製度;放炮時火藥箱沒有放到警戒線以外的安全地點;罰款100元。
第五章 巷道貫通管理
76、巷道貫通前(煤巷20m,岩巷15m、突出煤層及綜掘巷相距50m),地測部門必須向礦總工程師及有關領導報告,並書麵通知通風部門及有關部門,否則罰相關責任人100——500元/次。
77、進入貫通區間前,施工隊報貫通措施經技術等部門會審及總工程師批準後,方可按貫通措施進行施工,未經批準就安排貫通的罰500~1000元。
78、巷道貫通前不按規定及時下達預透通知書;巷道貫通地點沒有在7個方麵(防止透水、有害氣體超限、通風係統紊亂、放炮崩壞設備、著火、放炮傷人、冒頂)采取安全措施,各罰款100元。
79、貫通期間每放一炮,必須對貫通迎頭的瓦斯、通風、煤塵、支護、積水等情況進行詳細檢查,方可按規定進行放炮工作。未經檢查就放炮的罰500元/次。
80、貫通期間礦調度建立巷道貫通台帳,施工連隊每班向礦調彙報當班爆破進尺,嚴禁出現假記錄、假彙報,否則罰50~500元/次。嚴禁出現誤貫通,否則按重大未遂02manbetx.com 進行追查處理。
第六章 綜合規定
81、違反“三大規程”和上級安全法規、方針、政策、文件,罰款100~1000元。不及時傳達、落實上級安全指令和安全會議精神,罰款50元。
82、設計、規程 (措施)編審、貫徹落實沒有把好“十個關口”(編製、審批、幹部學習、工人學習,考試、補考、成績登記、現場落實、定期複查、修改補充),罰款的50元。無設計、無規程 (措施)施工,對責任者罰款200元。作業規程無審批、貫徹、考核和簽字記錄款50元。
83、施工單位從業人員無證上崗,新工人、調換工種人員沒有按規定進行培訓、新工人下井前未簽定師徒合同或學徒期內無師傅帶領在井下單獨工作,罰單位主管100元/人次。
84、下井人員不帶礦燈、自救器、安全帽,不穿膠靴,一項不合格罰款20元;穿化纖衣服下井罰款50元。
85、井口不按規定維持秩序和檢身的,罰檢身員50元。酒後下井者罰200元。
86、特殊工種人員和各類司機有證而不持上崗或操作證過期使用,罰50元/人次。
87、違反勞動紀律 (早上井、晚下井、脫崗、睡崗、玩崗、遲到、早退、不現場交接班等),罰款50元。瓦檢員罰 200~1000元。
88、區隊幹部違章指揮,員工違章作業,罰款100元/人次。現場發現”三違”,又不聽勸阻,罰款 500元。
89、發生02manbetx.com 後,不及時向礦領導和安生組彙報的,罰相關責任工人100元,管理幹部200元。隱瞞02manbetx.com 的,從重給予3倍處罰。
90、用不合格材料施工的,罰施工單位5000~10000元、監理公司3000~5000元、相關責任人100~500元。
91、各種記錄(如:瓦斯日報、鋼絲繩檢查、檢漏試驗記錄、設備日常檢查記錄、交接班記錄等)每缺填一次罰款50元,假記錄每處罰款200元,瓦斯日報塗改處未加蓋私章的,每處罰款50元。
92、拒不簽收有關文件、通知、罰款單,每次罰有關單位500元,依次累加。對查出的安全問題,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每次每項罰款200-1000元。
93、發生拒不接受有關檢查現象,每次罰款500元,依次累加。惡意對抗、辱罵、毆打有關檢查人員,每次罰款1000 –5000元。
94、本規定從下發之日起執行,規定的解釋權屬錦家衝煤礦建設指揮部。
晉家衝煤礦建設指揮部
2005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