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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獎懲條例

作者:佚名 2011-08-26 13:41 來源:本站原創

煤業有限責任公司安全管理獎懲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1條:為了強化安全管理,堅持依法治礦,依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新版《煤礦安全01manbetx 》及原《汾西礦務局安全獎罰條例》(修定稿)規定,並結合我公司安全管理實際,特製定本條例。

第2條:安全管理獎懲條例是我公司安全管理法規性文件,執行上堅持教育先行、獎罰並舉的原則。

第3條:鼓勵推廣、應用安全生產新技術,改善安全生產環境,提高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第4條: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需製定階段性的安全獎懲辦法時,由公司安監處製定。為加大特殊時期、特殊情況下安全處罰力度,可按照本標準加倍處罰。

第5條:本條例適用於全公司範圍內所有隊組(包括外包隊伍)、所有幹部、職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6條:對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發明創造、技術上有重大革新、推廣應用新技術、提合理化建議被采納等取得顯著效果的單位或個人,按下列規定給予記功、表彰、獎勵。

①為安全生產提出合理化建議被采納,效果顯著者;

②及時製止“三違”,避免了02manbetx.com 發生者:

③安全生產管理中改革創新,其管理方法被推廣應用,效果顯著者;

④積極進行02manbetx.com 搶救,阻止02manbetx.com 蔓延,減少02manbetx.com 損失者。


第三章 井下三違及處罰規定


第一節 嚴重三違及處罰


第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嚴重三違;

l、嚴重違反01manbetx 措施規定,情節嚴重;

2、空頂作業或超控頂作業,情節嚴重;

3、發現有冒頂、透水預兆強行作業;

4、瓦斯超限強行作業,排放瓦斯、啟封盲巷不執行規定;

5、工作麵停風不撤人,無風或微風作業,擅自打開或進入柵欄、密閉;

6、同時打開兩道風門;

7、瓦檢員空班漏檢,填寫瓦斯檢查圖表弄虛作假;

8、破壞通風設施或其它安全生產設施;

9、放炮不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製;

10、放炮不按規定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

11、違章指揮他人冒險作業;

12、放明炮、糊炮或不用放炮器放炮,嚴重的短線放炮;

13、打開閉鎖強行送電或違反停送電規定;

14、井下電器設備有明顯的失爆;

15、帶電作業、明火操作、井下打開頭燈;

16、擅自甩掉電器安全保護裝置;

17、非專職人員停、開局扇;

18、私自拆除風電及瓦斯電設施;

19、斜井(巷)運輸不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

20、斜井(巷)運輸作業不設警戒或警戒不負責任;

21、斜井(巷)運輸作業超掛車或不掛保險繩;

22、在傾斜巷道中斷電放車或放飛車,溜滑軌道;

23、趴、蹬、跳車,坐礦車、坐輸送機:

24、大巷作業不按規定設置警示紅燈,不掛照明燈,不穿反光背心;

25、臨時爆破作業未製定嚴格的安全技術措施

26、機車闖紅燈或無照明行車,電機車超速行駛;

27、攜帶煙火下井或在井下吸煙;

28、酒後下井作業;

29、高空作業不使用防墜落保護設施;

30、井下盜竊火工品及井下物資;

31、拆除、起吊、拖拉、運輸、安裝大型設備不執行作業標準,不捆綁或捆綁不執行有關安全作業標準

32、拆除、更換液管未停泵就釋放壓力;

33、在樺木、白鬆、腐朽木頭或直徑小於要求的棚梁下吊掛導鏈起吊重物;

34、起吊設備使用鐵絲和麻繩或使用大鏈時聯結環不上螺絲、不緊固;

35、千斤頂與設備之間不加楔直接接觸;

36、轉載機橋部安裝不打木垛就施工;

37、特殊工種無證上崗;

38、井下“三員兩長”及要害場所崗位人員擅自脫崗;

39、毆打、報複安監人員或通風管理人員;

40、在井下發生口角,並導致鬥毆的。

41、在巷道內原始支護上起吊拖拉重物;

42、在五采大巷、五采材料巷、六采材料巷行走;

43、違章乘坐無極繩絞車索車;

44、要害場所崗位人員在崗睡覺;

45、井下遇臨時工程或特殊工程時,沒有製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措施或施工組織措施;或不執行有關安全技術措施的責任者;

46、在采購各種礦用設備中嚴重失職,使不符合要求的設備、材料、儀器、儀表進入井下造成事故的主要責任者。

第8條:井下嚴重三違的處罰規定:

l、開除或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

2、給予撤職、免職或行政降級的處分;

3、處以200—500元罰款;

4、電視台亮相並住“三違”學習班。


第二節 井下一般三違及處罰


第9條:通則

l、作業前未向作業人員貫徹有關01manbetx 、措施或貫徹後未簽名蓋章,罰責任者100元;

2、未參加班前會或未學習有關01manbetx 措施的作業人員,罰責任者100元;

3、未按規定設置安全標誌牌或施工圖板,罰責任者50-100元;

4、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可靠,罰責任者50-100元;

5、專業檢查人員不按規定攜帶安全監測儀器、儀表,罰責任者50-100元;

6、阻撓、刁難安監人員檢查,罰責任者50-100元;

7、入井人員不得穿化纖衣服,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8、井下工作人員未持安全資格證上崗,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條:啟動采煤機前司機必須巡視采煤機四周,確認無人方可開機,否則,責任者50-100元。

第11條:采煤工作麵必須保持兩個暢通無阻的安全出口,其斷麵和高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超前維護的距離不得小於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條:采煤工作麵前後出口和機頭、機尾的支護必須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3條:新工作麵在初采前要配足工作麵所需的梁、柱,並按規程要求進行支護,經驗收符合開采條件,否則不準開采,違者罰責任者50—200元。

第14條:采煤工作麵過頂、底板鬆軟或破碎,過斷層、老空、煤柱或冒頂區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15條:采煤工作麵移架、移溜的距離不得超過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6條:采煤工作麵切頂支護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無特殊情況,嚴禁提前拉回切頂墩柱,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7條:采煤工作麵的傘簷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8條:采煤工作麵所有單體支柱必須支設牢固,並有防倒措施,嚴禁在浮煤浮矸上支設單體支柱,液壓支柱的初撐力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9條:綜采支架必須接頂嚴密、無浮石,相鄰支架間的錯差、架間空隙必須符合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0條:采煤工作麵運輸巷轉載機要及時前移,圪窩深度不得超過作業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1條:綜采支架的護幫板在移過支架的同時,要緊貼煤幫,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2條:采煤工作麵采高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液壓支架的初撐力必須達到要求,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3條:機組無水幹割煤,不執行“開機必須灑水,停機方可停水”的規定,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4條:采煤工作麵聯接網時,必須按規定進行,工作麵有3處以上聯網不合格,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5條:工作麵乳化液泵站壓力及乳化液濃度的配比必須符合要求,否則罰責任者 50-100元。

第26條:工作麵運輸巷皮帶、溜子在適當位置應設合格的行人過橋或蓋板,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7條:綜采工作麵在處理倒架、歪架、壓架、拆裝支架以及運送大型設備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8條:在架設支柱時,必須執行先支後回的原則,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29條:綜采工作麵設備車連接和防跑車裝置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0條:回采工作麵頂板壓力大,導致支柱鑽底嚴重而不穿柱鞋的,超前支護的支柱不穿柱鞋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1條:破壞井下標準化設施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2條:皮帶輸送機別勾木或其他物體,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3條:用皮帶輸送機或刮板輸送機拉送材料,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4條:碰倒或有損壞、失效的支柱,不立即恢複或更換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5條:煤機割過後,不及時加點柱,或點柱數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6條:開動掘進機前司機必須發出警報,隻有在鏟板前方和截割臂附近無人時,方可開動掘進機,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7條:掘進機運行期間,掘進機上隻允許有主、副司機,不得有其他人員,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8條:開掘工作麵必須堅持“有疑必探,先探後掘”的原則,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39條:開掘工作麵必須按規定進行敲幫問頂,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0條:開掘工作麵必須按規定使用臨時支護、前探支護及防倒裝置,否則罰責任者 50-100元。

第41條:開掘巷道貫通前,必須製定專門措施,並貫徹落實,否則不準貫通,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2條:使用刮板運輸機的開掘工作麵,嚴禁掏機窩,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3條:使用刮板運輸機開掘工作麵,刮板運輸機的機頭、尾必須打壓柱或底錨,如有一處未打或不起作用,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4條:開掘工作麵支護材料的使用必須符合規程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5條:開掘工作麵錨杆的間排距、角度、錨固力、緊固力、外露長度都必須符合作業規程規定,否則有一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6條:錨噴巷道噴漿料的配比不符合規程規定,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7條:錨噴巷道初噴、複噴、潮噴有一處不符合規定,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8條:對巷道中線一側幫中局部超挖300mm以上的巷道,罰責任者50-100元。

第49條:過煤線、破碎帶的錨噴巷道,噴漿時不按規定要求作業,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0條:錨噴巷道跨工序作業,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1條:開掘工作麵的中線、腰線、邊線必須符合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2條:架棚巷道的棚子架設必須符合規程要求,棚腿不在實底上,有一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3條:架棚巷道的棚子前傾後翻,盤幫勾頂缺件,有一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4條:耙鬥機在運行過程中,嚴禁人員在耙鬥機運行範圍內作業,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5條:耙鬥機防護裝置不齊全可靠的情況下運行作業,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6條:耙鬥機鋼絲繩發現打結或磨損、斷股超過規定使用時,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7條:火藥、雷管的發放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8條:非專職人員嚴禁乘坐火工品拉運車輛,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59條:火藥、雷管必須當班領用,未用完的火藥、雷管必須當班退庫,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60條:火藥、雷管要分箱存放,並加鎖,不許亂扔亂放,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61條:火藥、雷管箱要放在支護完好、無電器設備的一側,兩箱相距必須大於15m,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62條:火藥、雷管箱必須完好,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63條:火藥庫看管人員嚴守崗位,憑證發放,必須將雷管腳線短接,發現無證發放、違章操作,對庫工罰款100元,情節嚴重,交公安機關處理。

第64條:無證人員擅自進入火藥庫,罰責任者及庫工各50-100元。

第65條:領用火工品人員必須持證上崗,領取火工品後,嚴禁混合背運、乘坐任何車輛、用礦車推運,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66條:裝配引藥時,必須在頂板完好、支護完整、避開電器設備和導電體的工作地點進行,插入雷管前,必須將雷管腳線短接,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67條:炮眼深度小於0.6m時,不得裝藥放炮,如特殊情況下,需要淺眼放炮時,必須製定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68條:裝藥時必須正向裝藥,必須按規定使用水炮泥和炮土,不得用其他物體充填,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69條:放炮距離必須符合規程規定,不得短線或警戒距離不夠放炮,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70條:采、掘、開工作麵嚴禁裝藥與其它工作同時進行,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71條:專職放炮員的違章處罰:

l、放炮母線與腳線連接、線路檢查和通電工作隻準放炮員一人操作,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2、放炮員必須最後離開放炮地點,必須在符合規定地點進行操作,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3、放炮器的鑰匙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不得轉交他人,不到放炮通電時,不得將鑰匙插入放炮器內,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4、裝藥時必須使用專用木製炮棍裝藥,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72條:瞎炮、殘炮必須按規程規定當班處理,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73條: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後,跟班隊長、帶班長、放炮員、安全員要對頂板、支護情況進行認真檢查,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74條:按規定攜帶瓦斯報警儀,並按規定懸掛使用,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75條:自救器室發放失效的自救器,對組長、責任者各罰款50-100元。

第76條:采、掘、開工作麵瓦斯探頭、牌板懸掛位置填寫符合規定,否則對責任者罰款50-100元。

第77條:局扇風筒口距工作麵位置不符合規程規定,罰責任者50-100元。

第78條:采、掘、開工作麵必須按規定安裝監控設施,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79條:瓦斯探頭或瓦斯報警儀不起作用或顯示失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加以解決,否則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80條:風門、風橋、密閉等通風設施必須按時完成,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1條:一通三防儀器、儀表有一台不完好入井使用,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2條:總回風巷失修率不得超過公司有關規定,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83條:井下各轉載點無灑水噴霧裝置或使用不正常,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4條: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規定安設或隔爆水袋無水,有一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5條:采煤機、掘進機司機、錨噴工及有關接觸粉塵人員不按規定佩戴防塵口罩,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6條:井下發現一次幹打眼,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7條:工作麵風筒有破口、接口不嚴、損壞不及時修補,有一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8條:井下不按規定使用除塵風機,罰責任者50-100元。

第89條:通風設施不完善,風門損壞不及時修補,罰責任者50-100元。

第90條:各類檢查人員檢查時,弄虛作假,玩忽職守,罰責任者50-100元。

第91條:井口20m範圍內不得有煙火,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92條:井下從事電焊、氣焊和噴燈焊接工作應製定專門安全措施,否則罰責任者 100-200元。

第93條:井下使用的各類油脂、棉紗必須存放在蓋嚴的鐵筒內,嚴禁亂扔亂放,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94條:井下各硐室、皮帶機頭按規定需設置滅火器材,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95條:不執行井下火區管理規定,視情節罰責任者50-200元。

第96條:風機切換裝置必須靈敏可靠,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97條:局扇風電閉鎖及瓦斯電閉鎖必須按規定要求使用,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98條:井下有計劃停電必須辦理停電審批手續,並按規定通知有關單位,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99條:井下機電設備各類保護不齊全、可靠,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0條:井下所有變電硐室除有關檢查人員和本崗位值班電工外,其他人員一律不準隨意進入,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1條:井下變電硐室值班工,由於工作失誤造成無計劃停電,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2條:井下電工作業必須執行驗電、放電、閉鎖、掛牌等規定,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03條:機械設備外露的傳動和轉動裝置必須加設防護設施,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4條:發放礦燈必須完好,使用時間不得小於規定要求,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5條:采煤機、掘進機、皮帶、刮板輸送機檢修時,必須切斷電源,斷開隔離開關並掛牌,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6條:電機車在開車前必須發出開車信號,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7條:電機車沙箱、照明、警笛、製動閘和控製器連接裝置、尾燈等設備不完好時不準開車運行,否則有一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8條:乘車人員乘車時,身體不準暴露在車外,長工具及較大的備件必須放在專用車廂內,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09條:司機及乘車人員在車輛運行中必須掛好防護鏈,戴好安全帽,否則罰責任者 50-100元。

第110條:人車司機須按規定乘坐在最前—節車廂內,並按規定發出停、開車信號,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1條:人車車輛進入停車地點不及時停車,造成工人扒、蹬、跳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2條:除搶救事故及其它特殊運輸工作外,電機車機頭隻許乘坐—名司機,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3條:機車因車速超過規定發生掉道,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4條:機車運行時,在規定地點不瞭望,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5條:機車通過道岔、彎道、設置紅、綠燈的岔口處及會車時,必須打鈴示警、減速慢行,紅燈信號要將車停在規定位置,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6條:機車司機嚴禁開車打盹睡覺,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117條:支幹線、彎道行駛的車輛,無論是紅燈或綠燈信號,都應將機車停住規定的停車線外,瞭望各方向確無行駛的車輛後,方可按信號指示通過,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8條:司機不落實乘車規定,違章接運人員,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19條:大巷嚴禁行人,嚴禁推車,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120條:出入井人員不在指定地點候車,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1條:出入井的物料、設備嚴格按規程規定掛車、裝車、拉運,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2條:采區軌道運輸作業,嚴格按絞車01manbetx 作業,違者罰責任者100元。

第123條:絞車及斜坡各類安全設施必須齊全、可靠,否則絞車停止使用,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4條:嚴禁跨越運行中的皮帶、溜子,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5條:機車與機車向同一方向行駛時,兩車距離不得小於100米,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6條:運輸特殊設備必須製定專門措施,嚴格執行措施規定,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7條:所有井下采區軌道與大巷,必須按規定加設軌道絕緣,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28條:井下永久軌道的道岔、枕木、鐵軌、架線高度都必須符合規程要求,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29條:井口驗身工不按規定檢身,罰款50-100元。

第130條:對安全檢查“四定”問題必須按時整改,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31條:礦各種會議參加人員必須按時到會,無故不到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32條:礦組織的安全大檢查,參檢人員無故不參加,罰款50-100元。

第133條:追查事故有關人員無故不到者,罰款50-100元。

第134條:規程措施不按規定及時送交有關部門,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35條:各級領導必須支持工人行使煤礦安全生產的十項權利,對工人行使權力打擊報複者,視情節輕重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136條:發生事故後,被調查的有關人員在陳述事故經過時,不得弄虛作假,一經發現,除按規定罰款外,加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37條:對上級下達的職工安全培訓指標,各單位必須保證參加人員。無故不到,對分管領導和該隊隊長及責任者罰款50—100元,並對所在單位集體罰款200元。

第138條:生產口領導幹部必須完成公司下達的下井天數指標,下井天數或二班、夜班比例達不到要求,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39條:生產口領導幹部必須完成公司下達的抓“三違”指標,每少一次處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40條:乘坐猴車不按規定乘坐,乘坐間距小,乘坐猴車時擺動猴杆,罰責任者100元;

第141條:嚴禁攜帶長柄工具、超長、超重物料、火工品乘坐猴車,否則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142條:猴車發生掉杆、掉輪現象,必須及時處理,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43條:嚴禁在綜采支架前梁及護幫板上起吊重物,否則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144條:綜采工作麵支架噴霧,必須按規定使用,否則罰責任者100元;

第145條:采煤工作麵采煤機被用做為推頂或牽引設備,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146條:采掘工作麵煤庫篦子,必須按設完好,規格、間距符合規定,否則罰責任者100-200元;


第四章 地麵三違及處罰規定


第一節 嚴重三違及處罰


第147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視為嚴重三違:

1、破壞設備、器材、消防、鐵路等安全設施:

2、主要機房、要害部門崗位、場所擅自脫崗者;

3、大中型設備人為甩掉、棄用各種保護,127V以上電壓不按規定停送電,停電檢修不執行作業規程規定;

4、無證駕駛機動車輛:

5、扒、蹬、跳行駛中的車輛、皮帶、溜子;

6、各類司機和要害場所值班人員酒後上崗者:

7、大中型設備和主要設備不按規定檢修;

8、機動車輛在非緊急避險的情況下急刹車:

9、高空作業無安全保護設施,高空投擲物料無措施或不執行措施:

10、攜帶煙火進入禁火區:

11、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風不良區域作業,未采取防護措施;

12、特殊工種人員無證上崗:

13、對安全檢查人員及檢舉揭發違章行為的人員進行打擊報複。

第148條:地麵嚴重三違的處罰規定:

1:開除或開除留用一年的處分;

2、給予撤職、免職或行政降級的處分;

3、處以200—500元罰款:

4、電視台亮相並住“三違”學習班。


第二節 一般三違及處罰


第149條:傳動、轉動裝置未加設安全防護設施的,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0條:電纜、刀閘、接線有明接頭、虛接、搭接、無消弧罩,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1條:人員橫過溜子、皮帶處必須設置過橋,有—處不設,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2條:隨意橫跨運行的溜子、皮帶及其它設備,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3條:電工、維護工等特殊工種上崗作業,應按規定帶足專用工具,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4條:避雷設施必須根據規定安裝和進行性能試驗,每年定期檢修,並做好記錄,有—處不合格,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5條:電業高壓操作無各種絕緣用具、無防護欄(罩),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6條:各種中小型設備帶病運轉,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7條:高空起吊不執行安全措施或行業規定,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8條:電器設備未按規定設置各類保護或保護裝置不可靠,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59條:礦區範圍內的坑、井、壕、池必須加設圍欄、蓋板,危險處設警示標誌(夜間設警示燈),否則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60條: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樓梯、平台、過橋必須設防護欄,有一處不設,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61條:有關場所不采取防凍措施或責任不落實造成結冰、危及人身安全、影響設備正常運轉,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62條:場內機動車輛應按時檢查機動裝置是否靈敏可靠,嚴禁超高、超載、超速行駛,違者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63條:乙炔、氧氣瓶應配有防震膠圈,乙炔、氧氣瓶同時使用時,兩瓶間距不應小於5m,距明火距離不得小於10m,有一項不合格,罰責任者50-100元。

第164條:一般崗位人員上崗期間脫崗、睡覺、竄崗、戲鬧或不按規定穿戴防護用品,罰責任者50-100元。


第五章 其它


第165條:本條例未列情形之井下及地麵的其它違章,根據違章的嚴重程度、危險程度,比照嚴重“三違”或一般“三違”處罰規定執行處罰。

第166條:特殊時期,對“三違”人員可比照上述條款加大處罰力度,給予二至四倍的罰款,並對有關管理人員株連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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