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礦安全儀器儀表管理製度
一、所有儀器儀表由通風部材料員統一造冊、登記,且必須報請通風部長審批,履行出入庫手續。否則不得出庫。
二、對光幹涉瓦斯檢查儀、便攜式瓦斯檢查儀每周校驗一次,每班對發放和收回的儀器的完好性、精度及防爆性能必須全麵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儀器的完好。對於壓差計、空盒氣壓計、多種氣體參數儀及一氧化碳檢查儀等其他儀器在使用之前進行檢查和校對。
三、出庫使用的儀器必須有國家資質部門提供的計量檢定合格證、產品合格證、防爆合格證等,否則不得投入使用。
四、所有儀器、儀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維修、校驗、充電保養。對便攜式瓦斯檢查儀器充電不少於12小時,嚴禁將不合格儀器發放使用,如發現不合格儀器進入井下,追究儀器發放和維修人員的責任。
五、憑牌領取或發放儀器、儀表,儀器室每班都要點清儀器、儀表發放和收回情況並作記錄,對無故不按時交回、損壞或丟失儀器的責任者,按照儀器價格的20—100%罰款,由儀器組出據證明,通風部出據罰款條,通過安監部、財務部執行。
六、領用儀器必須辦理領借儀器的手續,經通風部長簽字同意,否則不予辦理。
七、存放儀器、儀表的場所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儀器儀表必須存於專用的台架。庫存或未正常使用的儀器儀表,必須按儀器說明書保養,防止保護不當而損壞儀器。因保管不當造成儀器損壞或報廢時,追究相關人員責任,並按價賠償。
八、儀器儀表的使用、保養、維修情況,每月由儀器管理組組長向通風部副部長彙報有關儀器的數量、使用情況和需解決的問題。對需報廢的或增補的儀器、儀表及時上報上級領導,請示報廢或增補。保證儀器儀表數量充足、質量達標。
九、每年必須按規定對儀器進行審核,該報廢的報廢,該更換零件的更換,便攜式瓦檢儀在冊數量必須有20%的富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