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會計核算辦法--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第11章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11-1
11.1關聯方關係11-1
11.1.1 關聯方關係的定義11-1
11.1.2 關聯方關係的披露11-2
11.2關聯方交易11-2
11.2.1 關聯方交易的定義及類型11-2
11.2.2 關聯方交易的披露11-2
第11章 關聯方關係及其交易
11.1 關聯方關係
11.1.1 關聯方關係的定義
在公司財務和經營決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間接控製、共同控製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則他們之間存在關聯方關係;如果兩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製,則他們之間也存在關聯方關係。關聯方關係主要存在於:
(1) 直接或間接地控製其他企業或受其他企業控製,以及同受某一企業控製的兩個或多個企業(例如,母公司、子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製的子公司之間)。
(2) 合營企業,是指按合同規定經濟活動由投資雙方或若幹方共同控製的企業。
(3) 聯營企業,是指投資者對其具有重大影響,但不是投資者的子公司或合營企業的企業。
(4) 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主要投資者個人,是指直接或間接地控製一個企業10%或以上表決權資本的個人投資者;關鍵管理人員,是指有權力並負責進行計劃、指揮和控製企業活動的人員;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是指在處理與企業的交易時有可能影響某人或受其影響的家庭成員。
(5) 受主要投資者個人、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製的其他企業。
國家控製的企業間不應當僅僅因為彼此同受國家控製而成為關聯方,但企業間存有上述(1)至(3)的關係,或根據上述(5)受同一關鍵管理人員或與其關係密切的家庭成員直接控製時,彼此應視為關聯方。
本製度中,將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的各子公司存在的關聯方關係定義為內部公司,其中,神華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其下屬的二級子公司組成集團內部公司,各子公司及下屬的子公司組成本級內部公司。
11.1.2 關聯方關係的披露
在存在控製關係的情況下,關聯方如為企業時,不論關聯方之間有無交易,都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企業類型、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注冊資本及其變化、企業的主營業務、所持股份或權益及其變化。
11.2 關聯方交易
11.2.1 關聯方交易的定義及類型
關聯方交易是指在關聯方之間轉移資源或義務的事項,而不論是否收取價款。關聯方交易類型主要有:
(1)購買或銷售商品;
(2)購買或銷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資產;
(3) 提供或接受勞務 ;
(4)代理;
(5)租賃;
(6)提供資金(包括以現金或實物形式提供的貸款或權益性資金);
(7)擔保和抵押;
(8)管理方麵的合同;
(9)研究與開發項目的轉移;
(10)許可協議;
(11)關鍵管理人員報酬。
11.2.2 關聯方交易的披露
在企業與關聯方發生交易的情況下,企業應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關聯方關係的性質、交易類型及其交易要素。這些要素一般包括:
(1)交易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2)未結算項目的金額或相應比例;
(3)定價政策(包括沒有金額或隻有象征性金額的交易)。
關聯方交易應當分別關聯方以及交易類型予以披露,類型相同的關聯方交易,在不影響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正確理解的情況下可以合並披露。
下列關聯方交易不需要披露:
(1)包括在合並會計報表中的集團成員企業之間的交易;
(2)與合並會計報表一並提供的母公司會計報表中母公司與集團成員企業間的交易。
神華集團及其各級子公司在編製財務會計報告時,應按上述規定對本級內部公司和集團內部公司之間發生的關聯方交易進行詳細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