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歡迎來到狗万manbet官网 !

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作者:佚名 2011-09-03 09:19 來源:本站原創

神東煤炭集團公司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執行國家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加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提高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水平,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煤炭法》、《礦山安全法》、《職業病防治法》、《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規定(試行)》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煤礦職業危害主要指以下職業危害因素:

粉塵:煤塵、岩塵、水泥塵等;

化學物質:氮氧化物、碳氧化物、硫化氫等;

物理因素:噪聲、高溫等。

第三條 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防治堅持以人為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

第四條 凡公司範圍內發生職業衛生事件,依照本製度執行。

第二章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及其職責

第五條 為了努力預防、控製和消除職業危害,保護員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持續改善生產作業環境,做好職業衛生工作,按照國家規定要求,成立神東煤炭集團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

組 長:董事長

副組長: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工會主席

成 員:工會副主席、安監局副局長和總工程師、人力資源部經理、生產管理部經理、機電管理部經理、工程管理部經理、通風處處長、神東總醫院院長、各基層單位負責人。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監局,辦公室主任由安監局分管副局長兼任。

按照國家規定和管理序列要求,公司須在安監局設立專職管理機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處,負責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公司所屬各單位,對現有安全管理部門要增設一名職業危害防治管理人員,負責業務範圍內的具體工作;如果現在沒有安全管理部門,那麼也要明確一名兼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業務範圍內的具體工作。

第六條 公司各單位要成立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由安全管理辦公室配備的專(兼)職職業安全健康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日常工作。

第七條 職業危害防治領導小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衛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定,安排部署公司職業衛生管理工作。

(二)向勞動者提供符合職業危害防治要求的職業衛生防護設施和個人防護用品,積極改善勞動條件。

(三)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教育與培訓。

(四)依法組織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時的職業健康檢查,發現有不宜從事本崗位的員工,要及時調離原崗位,並妥善安置。

(五)組織職業病患者診療。

(六)定期、不定期組織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對查出的問題及時處理或落實部門按期限解決。

(七)開展對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建立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危害檢測與評價,檢測與評價結果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並向勞動者公布。

(八)履行《職業病防治法》等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

第八條 董事長職責

(一) 認真貫徹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落實各級職業危害防治責任製,確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健康與安全。

(二)對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全麵領導責任。健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建立職業衛生管理網絡,配備專職職業危害防治工作人員。

(三)每年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規劃和落實情況,聽取職工對公司職業衛生工作的意見,並責成有關部門及時解決提出的合理意見和建議。

(四)組織召開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會議,聽取工作彙報,研究和製定年度職業危害防治計劃與方案,落實職業危害防治所需經費,督促落實各項防範措施

(五)根據“三同時”原則,公司新、改、擴建或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應由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方可進行建設,切實做到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六) 組織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的調查和03manbetx ,對有關責任人予以嚴肅處理。

(七) 是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九條 公司分管職業安全健康工作的副總經理的職責:

(一)在董事長的領導下,根據國家有關職業危害防治方麵的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的規定,組織實施各項工作。

(二) 組織製定(修改)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和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01manbetx ,並督促執行。

(三) 根據公司機構設置,明確各部門與各單位專職機構和專(兼)職人員職責。

(四) 製定公司年度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計劃與方案,並組織具體實施,保證經費的落實和使用。

(五) 直接領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建立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台帳和檔案。

(六) 組織對公司全體員工進行職業危害防治方麵宣傳教育與培訓。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中有貢獻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揚或獎勵,對違規和不履行職責者進行批評教育或處罰。

(七) 經常檢查全公司和各部門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開展情況,對查出的問題及時研究,製定整改措施,並且要求部門或單位按期整改落實。

(八) 經常聽取各部門、各單位安全技術管理人員、職工關於職業衛生有關情況的彙報,及時采取措施解決存在的問題。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員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

(九) 對公司內發生的職業危害事件采取應急措施,及時報告,並協助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對有關責任人予以處理。

(十) 對本公司的職業危害防治工作負有直接責任。

第十條工會主席職責

負責管理員工職業健康體檢、職業病診斷、治療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公司其他部門的職責

在公司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標準。彙總和審查各項技術措施計劃,督促有關部門按期完成各項工作。

(一)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負責組織員工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工作,總結推廣職業衛生管理先進經驗。人力資源部負責協調職業病傷殘度等級鑒定、工傷保險工傷賠償、勞動保護用品的管理工作。

(二)公司生產管理部的職責

一) 編製公司生產工藝、技術改進方案,規劃安全技術、勞動保護、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等,改善職工勞動條件,促進文明生產。

二) 編製生產過程的技術文件、技術01manbetx ,製作和提供生產過程中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來源、產生部位等技術資料。

三)指導二級單位編製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01manbetx ,對製度和01manbetx 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對生產設施、防護設施進行檢查,督促各單位做好維護保養、檢修工作,確保安全運行。

(三)機電管理部、設備管理中心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備的管理工作,指導二級單位編製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對製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四)工程管理部

一)在組織工程項目設計審查過程中,嚴格審查職業危害防治預評價和職業危害防治專篇部分內容,達到設計科學合理,堅持以人為本,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二)負責項目工程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工作,並取得驗收批複文件,保證工程依法合規投入運行。

(五)通風處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的日常監測、登記、上報、建檔工作。指導編製職業安全衛生01manbetx ,對製度和規程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六)職工總醫院負責開展職業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治療康複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負責建立全員健康檢查檔案。

第十二條 各單位負責人職責

(一)認真貫徹落實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工作措施。

(二)負責本單位職工進行職業衛生培訓、教育工作。

(三)督促職工嚴格按操作規程生產,確保個人防護用品的正確使用。嚴禁組織違章、冒險作業。

(四)定期對單位的設備、防護設施進行檢查,對存在的問題要采取措施及時解決。

(五)發生職業危害事件時,迅速上報,並及時組織救治。

(六)負責管理職業危害年度申報工作。

(七)是本單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第四章 職業危害防治管理

第十三條 各部門、各單位在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領導小組的領導下,履行各自職責。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製定職業危害防治規劃、年度計劃和機構設置、職責分工、經費落實等工作,加強對職業危害防治工作的領導。

第十四條 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治管理機構,配備專職管理人員,負責職業危害防治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好本單位的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台帳及有關檔案。

第十五條 建立健全各項職業危害防治製度。

第十六條 將煤礦建設項目職業危害防治專篇、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危害控製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防護設施驗收批複文件及時報送建設項目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

第十七條 指定專職或兼職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按照有關規定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日常監測。監測人員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上崗。

第十八條 公司委托具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每年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進行一次檢測評價,並將其結果報告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同時向從業人員公布。

第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單位要應用有利於職業危害防治和保護從業人員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堅決限製、逐步淘汰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材料和產品。

第二十條 各單位要通過優化生產布局和工藝流程,使有害作業和無害作業分開,盡可能減少接觸職業危害的人數和接觸時間。

第二十一條 公司要按照《煤礦職業安全衛生個體防護用品配備標準》(AQ1501)規定,為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並指導和督促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二條 依法履行職業危害告知義務。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相關待遇如實告知員工,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

第二十三條 各單位要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職業危害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和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應在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說明。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要建立應急救援預案,成立應急救援分隊,嚴格執行公司《生產安全02manbetx.com 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發生職業危害02manbetx.com 後,要及時向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和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報告,並采取有效措施,控製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防止02manbetx.com 擴大。對遭受職業危害損害的從業人員,要及時組織救治,並承擔所需費用。

各單位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煤礦職業危害事故。

第五章 編製職業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

第二十六條 編製依據:

(一) 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及上級主管部門、政府管理部門的指示、要求。

(二) 針對職業危害的主要原因及員工體檢、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的改進措施。

(三) 生產工藝的改進。

(四) 員工的合理化建議。

第二十七條 編製內容:計劃項目、實施時間、實施部門和經費預算。其中計劃項目主要有以下方麵:

(一) 生產場所改造、生產工藝改進。

(二) 防護設施建設與維護、警示標識。

(三) 個人勞動防護用品。

(四) 工作場所衛生檢測評價。

(五) 職業衛生宣傳。

(六) 職業衛生培訓。

(七) 員工健康監護。

(八) 職業病人診療。

(九) 其它。

第二十八條 檢查考核:

(一)公司安監局結合每季度組織的本安體係檢查考核常態工作,同步安排專人進行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同時出專項檢查考核報告和獎罰通報。

(二)各基層單位每月由安全管理辦公室或專(兼)職管理人員組織一次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工作專項檢查考核,並及時上報檢查考核報告。

第六章 職業危害告知

第二十九條 各單位要將工作場所的職業危害和防護措施如實告訴勞動者,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製度、操作規程、職業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第三十條 對產生嚴重職業危害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後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一) 在員工崗前培訓時,要告知員工本單位主要存在哪些職業病危害因素,應如何預防。

(二) 在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時,要告知員工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危害防護措施和待遇等,並在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三) 使用可能產生職業危害的設備時,應當有中文說明書,並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設備性能、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安全操作和維護注意事項、職業危害防護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對於可能發生急性職業損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應設置報警裝置。

第三十一條 告知的責任部門為公司人力資源部、教育培訓中心、各基層單位。

第三十二條 公司針對此項工作的考核每季度進行一次,並進行獎罰通報。

第七章 職業危害防治宣傳教育培訓

第三十三條 公司各單位每年必須對員工進行職業衛生方麵的培訓,並將培訓安排納入到每年的培訓計劃中。

第三十四條 培訓內容主要有:

(一) 職業衛生法律、法規與標準。

(二) 職業衛生基本知識。

(三) 職業衛生管理製度和操作規程。

(四) 正確使用、維護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危害防護用品。

(五) 發生事故前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五條 培訓的對象與方式

(一)公司主要負責人、管理人員要接受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

各單位對從業人員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的職業危害防治知識培訓,上崗前培訓時間不少於4學時,在崗期間培訓時間每年不少於2學時。

(二)職業危害因素監測人員要按特種作業人員管理,要經過監測工操作資格培訓,經考核合格,持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方可上崗。

(三)區隊、車間之間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四)區隊、車間內部的員工調動上崗前要進行培訓。

第三十六條 組織實施部門和經費保障。

(一) 人力資源部是公司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管理工作的職能部門,教育培訓中心和各單位組織實施職業衛生宣傳教育培訓。

(二) 職業衛生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八章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管理

第三十七條 為了加強對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使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在使用時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以控製或者消除職業危害因素,保障勞動者的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製定本製度。

第三十八條 職業危害防護設施(以下稱“防護設施”),是指以控製或者消除生產過程中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為目的,采用通風淨化係統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設施以阻止職業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影響的裝置和設備。

第三十九條 公司通風處、機電管理部負責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監督管理工作。各單位負責所在單位的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條 公司各單位要建立、健全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責任製,確保責任到人,保證職業防護設備的正常運行。

第四十一條 建立防護設施責任製,並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設置防護設施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兼)職防護設施管理員;

(二)製定並實施防護設施管理規章製度;

(三)製定定期對防護設施的運行和防護效果檢查製度。

六、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要符合國家的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故購置防護設施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一)產品名稱、型號;

(二)生產企業名稱及地址;

(三)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使用說明書應當同時載明防護性能、適應對象、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

(四)檢測單位應當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檢測的內容、應當有檢測依據及對某種職業病危害因素控製的效果結論。

(五)不得使用沒有生產企業、沒有產品名稱、沒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報告的防護設施產品。

第四十二條 對防護設施應當建立防護設施技術檔案管理。

(一)防護設施的技術文件(設計方案、技術圖紙、各種技術參數等);

(二)防護設施檢測、評價和鑒定資料;

(三)防護設施的操作規程和管理製度

(四)使用、檢查和日常維修保養記錄;

(五)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評價報告。

第四十三條 防護設施效果檢測。

  單位對存在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場所設計和安裝非定型的防護設施項目的,防護設施在投入使用前應當經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檢測、評價和鑒定。

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設施,不得使用。

第四十四條 日常維護。

各單位要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製的效果。

第四十五條 知識培訓和指導。

各單位要對勞動者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並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後及時恢複原狀。

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當經所在地同級衛生行政部門確認,並在職業病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第九章 職業危害日常監測與評價管理

第四十七條 公司通風處和各單位負責公司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管理,各單位設專(兼)職監測專業人員,負責日常檢測和管理工作。要求配備足夠的監測儀器設備,以監測促防治。

第四十八條 通風處組織開展各作業場所的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確保監測定期進行。各單位要建立本單位的職業危害因素監測檔案,並妥善保存。具體要求如下:

(一) 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具體分布點。

(二) 各單位要明確監測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

(三) 各單位要明確分項目的監測周期。

(四) 各單位要執行監測結果的及時登記與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公司定期委托有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對作業場所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與評價。具體要求如下:

(一) 檢測與評價結果要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二) 要向勞動者公布。

第五十條 監測中發現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不符合衛生標準時的要組織整改處理。

第五十一條 煤礦粉塵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粉塵接觸濃度管理限值判定標準如下:

粉塵種類

遊離SiO2含量(%)

呼吸性粉塵濃度(mg/m3)

煤塵

≤5

5.0

岩塵

5~10

2.5

10~30

1.0

30~50

0.5

≥50

0.2

水泥塵

<10

1.5

(二)粉塵監測采樣點的選擇和布置要求如下:

類別

生產工藝

測塵點布置

回采工作麵

采煤機落煤、工作麵多工序同時作業

回風側10~15m處

司機操作采煤機、液壓支架工移架、回柱放頂移刮板輸送機、司機操作刨煤機、工作麵爆破處

在工人作業的地點

風鎬、手工落煤及人工攉煤、工作麵順槽鑽機鑽孔、煤電鑽打眼、薄煤層刨煤機落煤

在回風側3~5m處

掘進工作麵

掘進機作業、機械裝岩、人工裝岩、刷幫、挑頂、拉底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4~5m處

掘進機司機操作掘進機、砌镟、切割聯絡眼、工作麵爆破作業

在工人作業地點

風鑽、電煤鑽打眼、打眼與裝岩機同時作業

距作業地點3~5m處巷道中部

錨噴

打眼、打錨杆、噴漿、攪拌上料、裝卸料

距作業地點回風側5~10m處

轉載點

刮板輸送機作業、帶式輸送機作業、裝煤(岩)點及翻罐籠

回風側5~10m處

翻罐籠司機和放煤工人作業、人工裝卸料

作業人員作業地點

井下其他場所

地質刻槽、維修巷道

作業人員回風側3~5m處

材料庫、配電室、水泵房、機修硐室等處工人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露天煤礦

鑽機穿孔、電鏟作業

下風側3~5m處

鑽機司機操作鑽機、電鏟司機操作電鏟

司機室內

地麵作業場所

地麵煤倉等處進行生產作業

作業人員活動範圍內

(三)呼吸性粉塵濃度監測應在正常生產時段進行,呼吸性粉塵可采用定點或個體方法進行。監測周期如下:

監測種類

監測地點

監測周期

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

采、掘(剝)工作麵

3個月1次

其他地點

6個月1次

定點呼吸性粉塵

1個月1次

粉塵分散度

6個月1次

遊離二氧化矽含量

6個月1次

(四)粉塵監測人員及設備配備要求如下:

測塵點數量

測塵人員數量

測塵儀器數量

<20

≥1人

≥2台

20~40

≥2人

≥4台

40~60

≥3人

≥6台

>60

≥4人

≥8台

露天煤礦和地麵工廠

≥2人

≥4台

(五)礦井必須建立完善的防塵灑水係統。永久性防塵水池容量不得小於200m3,且貯水量不得小於井下連續2小時的用水量,並設有備用水池,其貯水量不得小於永久性防塵水池的一半。防塵管路應鋪設到所有可能產生粉塵和沉積粉塵的地點,管道的規格應保證各用水點的水壓能滿足降塵需要,且必須安裝水質過濾裝置,保證水質清潔。

(六)掘進井巷和硐室時,必須采用濕式鑽眼,衝洗井壁巷幫,使用水炮泥,爆破過程中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裝岩(煤)灑水和淨化風流等綜合防塵措施。

(七)在煤、岩層中鑽孔,應采取濕式作業。煤(岩)與瓦斯突出煤層或軟煤層中瓦斯抽放鑽孔難以采取濕式鑽孔時,可采取幹式鑽孔,但必須采取捕塵、降塵措施,其降塵效率不得低於95%,並確保捕塵、降塵裝置能在瓦斯濃度高於1%的條件下安全運行。

(八)炮采工作麵應采取濕式鑽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後應衝洗煤壁,爆破時應采用高壓噴霧(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或壓氣噴霧降塵,出煤時應當灑水降塵。

(九)采煤機必須安裝內、外噴霧裝置,內噴霧壓力不得低於2MPa,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4MPa,如果內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無水或噴霧裝置不能正常使用時,必須停機;液壓支架必須安裝自動噴霧降塵裝置,實現降柱、移架同步噴霧;破碎機必須安裝防塵罩,並加裝噴霧裝置或用除塵器抽塵淨化。放頂煤采煤工作麵的放煤口,必須安裝高壓噴霧裝置(噴霧壓力不低於8MPa)。掘進機掘進作業時,應使用內、外噴霧裝置和除塵器構成的綜合防塵係統,並對掘進頭含塵氣流進行有效控製。

(十)采掘工作麵回風巷應安設至少2道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

(十一)井下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麵帶式輸送機走廊,都必須安設噴霧裝置或除塵器,作業時進行噴霧降塵或用除塵器除塵。其中煤倉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噴霧降塵時,噴霧壓力不得低於8MPa。

(十二)預先濕潤煤體。煤層注水過程中應當對注水流量、注水量及壓力等參數進行監測和控製,單孔注水總量應使該鑽孔預濕煤體的平均水分含量增量不得低於1.5%,封孔深度應保證注水過程中煤壁及鑽孔不漏水或跑水。在厚煤層分層開采時,應采取在上一分層的采空區內灌水,對下一分層的煤體進行濕潤。

(十三)錨噴支護防塵。打錨杆眼應實施濕式鑽孔。錨噴支護作業時,沙石混合料顆粒的粒徑不得超過15mm,且應在下井前灑水預濕。距離錨噴作業點下風流方向100m內,應設置2道以上風流淨化水幕,且噴射混凝土時工作地點應采用除塵器抽塵淨化。

(十四)轉載及運輸防塵。轉載點落差應小於0.5m,若超過0.5m,必須安裝溜槽或導向板。各轉載點應實施噴霧降塵(噴霧壓力應大於0.7MPa)或采用密閉塵源除塵器抽塵淨化措施。在裝煤點下風側20m 內,必須設置一道風流淨化水幕。運輸巷道內應設置自動控製風流淨化水幕。

(十五)露天煤礦鑽孔作業時,應采取濕式鑽孔;破碎作業時應采取密閉、通風除塵措施;應加強對鑽機、電鏟、汽車等司機操作室的防護;電鏟裝車前,應對煤(岩)灑水,卸煤時應設噴霧裝置;運輸路麵應經常灑水,加強維護,保持路麵平整。

第五十二條 煤礦噪聲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噪聲危害判定標準:煤礦作業場所從業人員每天連續接觸噪聲時間達到或者超過8小時的,噪聲聲級限值為85dB(A);每天接觸噪聲時間不足8小時的,可根據實際接觸噪聲的時間,按照接觸噪聲時間減半、噪聲聲級限值增加3 dB(A)的原則確定其聲級限值,最高不得超過115 dB(A)。

(二)煤礦作業場所噪聲每年至少監測1次。

(三)煤礦作業場所噪聲的監測地點主要包括:露天煤礦的挖掘機、穿孔機、礦用汽車、帶式輸送機、排土機和爆破作業等地點;井工礦的風動鑿岩機、風鎬、局部通風機、煤電鑽、乳化液機、采煤機、掘進機、帶式輸送機、運輸車等地點。在每個監測地點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

(四)井工礦在通風機房室內牆壁、屋麵敷設吸聲體;在壓風機房設備進氣口安裝消聲器,室內表麵做吸聲處理;對主井絞車房內表麵進行吸聲處理,局部設置隔聲屏;在巷道掘進中應使用液動鑿岩機或鑿岩台車;在采煤工作麵應使用雙邊鏈條刮板輸送機等措施控製噪聲。

(五)露天煤礦應及時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檢修,避免機械部件鬆動,並采取對駕駛室進行密閉隔音處理等措施,控製露天煤礦噪聲。

第五十三條 煤礦高溫危害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生產礦井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26℃,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不得超過30℃;當空氣溫度超過上述要求時,必須縮短超溫地點工作人員的工作時間,並給予高溫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麵的空氣溫度超過30℃、機電設備硐室的空氣溫度超過34℃時,必須停止作業。

(二)進行高溫監測時,作業場所無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個測點,取平均值;存在生產性熱源的,選擇3~5個測點,取平均值。作業場所被隔離為不同熱源環境或通風環境的,每個區域內設置2個測點,取平均值。

(三)常年從事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夏季最熱月測量;不定期接觸高溫作業的,選擇在工期內最熱月測量;作業環境熱源穩定時,每天測3次,工作班開始後及結束前0.5h分別測1次,工作班中間測1次,取平均值。

(四)應當實行通風降溫,采取減少風阻、防止漏風、增加風機能力、加強通風管理等措施保證風量,並采用分區式開拓方式縮短入風線路長度,降低到達工作麵風流的溫度。

(五)局部熱害嚴重的工作麵應采用移動式製冷機組進行局部降溫;非空調措施無法達到作業環境標準溫度的,應采用空調降溫。

(六)露天煤礦應盡量采用機械化作業,減少高溫和熱輻射的影響;合理調整作業時間,避開日照最強烈的時段作業。

第五十四條 煤礦職業中毒防治執行如下條款。

(一)煤礦作業場所主要化學毒物濃度限值如下:

化學毒物名稱

最高允許濃度(%)

一氧化碳CO

0.0024

氧化氮(換算成二氧化氮NO2)

0.00025

二氧化碳CO2

0.5

硫化氫H2S

0.00066

(二)化學毒物監測時應選擇有代表性的作業地點,其中應包括空氣中有害物質濃度最高、作業人員接觸時間最長的作業地點。采樣應在正常生產狀態下進行。在不影響作業人員工作的情況下,采樣點要盡可能靠近作業人員,空氣收集器盡量接近作業人員工作時的呼吸帶。

(三)氮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硫化氫至少每月監測1次、碳氧化物至少每3個月監測1次,煤層有自燃傾向的,根據需要隨時監測。

(四)加強礦井通風,采用通風的方法將各種有害氣體濃度稀釋到《煤礦01manbetx 》規定的標準以下;加強個體防護,佩戴合格的個體防護用品。

(五)工作麵采空區應及時予以封閉,設立警示牌,需要進入時,必須首先進行有害氣體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進入;需要進入閑置時間較長的巷道進行作業的,必須先通風、後作業。盲道或廢棄巷道應及時予以密閉或用柵欄隔斷,並設立警示牌。

(六)煤礦井下實施爆破後,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風機風筒出風口距工作麵的距離不得大於5m,加強通風增加工作麵的風量,及時排除炮煙。人員進入工作麵進行作業前,必須把工作麵的炮煙吹散稀釋,並在工作麵灑水。爆破時,人員必須撤到新鮮風流中,並在回風側掛警戒牌。

第十章 職業危害申報

第五十五條 各煤礦要及時、如實向駐地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申報職業危害,同時抄報所在地煤礦安全監管部門,並接受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和煤礦安全監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五十六條 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種類按照衛生部印發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

第五十七條 煤礦申報職業危害時應提交《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及下列有關材料:

(一)煤礦企業的基本情況;

(二)煤礦職業危害因素的種類、濃度或強度情況;

(三)煤礦作業場所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人數及分布情況;

(四)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及個體防護用品的配備情況;

(五)法律、法規、規章和地方監管部門規定的其他資料。

第五十八條 煤礦職業危害申報采取電子報表和紙質文本兩種方式。紙製《煤礦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表》應加蓋公章並由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簽字後,連同有關資料一並上報。

第五十九條 職業危害申報以煤礦為單位,每年申報一次,煤礦應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申報工作。

第六十條 煤礦發生以下重大變化的,應按照下述規定向原申報機關申報變更:

(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技術改造或者技術引進的,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30日內進行申報;

(二)因技術、工藝或者材料發生變化導致原申報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相關內容發生重大變化的,在技術、工藝或者材料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三)煤礦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發生變化的,在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進行申報。

第十一章 職工健康監護、職業病診斷鑒定及治療康複管理

第六十一條 公司人力資源部和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公司工會工作部要依法組織本單位職業病患者的診療。

第六十二條 神東總醫院具體負責公司員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職業病診療管理。依法對員工進行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應急的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隨訪,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具體工作內容如下:

(一) 新錄用、變更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的員工在上崗前,根據員工擬從事工種和崗位,評價員工是否適合從事該工種。

(二) 員工在崗期間健康檢查按國家規定進行,職工醫院要記錄員工健康變化,評價員工健康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判斷員工是否適合繼續從事該工種。

(三) 各單位要將員工健康檢查結果及時告知員工。

(四) 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者,要調離原崗位。

第六十三條 在緊急情況下,職工醫院要立即對職工、現場人員、周圍居民實施應急檢查和醫學觀察,防止職業病的蔓延。

第六十四條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應當按照下表執行:

接觸有害物質

體檢對象

檢查周期

煤塵(以煤塵為主)

在崗人員

2年1次

觀察對象、Ⅰ期煤工塵肺患者

每年1次

岩塵(以岩塵為主)

在崗人員、觀察對象、Ⅰ期矽肺患者

噪聲

在崗人員

高溫

在崗人員

化學毒物

在崗人員

根據所接觸的化學毒物確定檢查周期

接觸職業危害作業退休人員的職業健康檢查周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章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保障及使用管理

第六十五條職業危害監測與評價、職業危害防治技術改造、設備購置等列入公司安技措計劃中,執行《神東煤炭集團公司專項資金計劃管理辦法(試行)》中的安技措管理部分。

第六十六條 職業危害防治教育培訓經費在公司年度培訓費計劃中列支。

第六十七條 個體勞動保護用品的費用、員工體檢費用列入公司管理成本。

第六十八條 定期對職業危害防護設備、應急救援設施進行經常性的維護、檢修,確保其處於正常狀態,並及時更換超過有效期的用品、材料等,以保證其效能。

第六十九條 職業危害防治經費的使用必須經過公司職業危害防治工作小組成員審核簽字,由公司財務部統一管理資金,建立分類賬目。

第十三章 職業衛生檔案與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

第七十條 公司各單位、部門要建立健全所管轄範圍內的職業衛生檔案。做好檔案的連續保管,並及時歸入檔案室。

第七十一條 職工醫院負責建立和保管公司全體員工(包括勞務工)的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本企業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職業醫院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簽章。

第十四章 職業危害防治工作檢查考核與獎懲

第七十二條 檢查要求

(一)由公司分管領導負責,職業危害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參加,每季度檢查一次。

(二)各單位職業衛生專(兼)職管理人員每月檢查一次。

(三)科隊、車間負責人對本區隊、車間作業範圍內,每周檢查一次。

(四)各級檢查部門在日常動態檢查中,都要對職業衛生管理工作進行檢查。

第七十三條 檢查內容

(一) 各職能部門、生產科隊、車間執行職業衛生管理製度情況。

(二) 生產科隊、車間現場檢查:總體衛生狀況,生產車間警示標識,防護設施運行情況,應急救援設施、通訊報警裝置運行情況,工人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情況,工人操作規程執行情況,規章製度執行情況。

第七十四條 檢查結束後要落實隱患整改措施,明確整改責任人,按照公司《安全管理獎懲辦法》實施獎罰。

第十五章 承包商職業安全健康管理

第七十五條 公司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承包商。不具備職業危害防護條件的任何承包商不得接受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第七十六條 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與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明確職業危害作業的管理責任,指出承包商施工作業區域職業危害因素的管理責任,明確承包商的職業病體檢、個體勞動防護、安全健康監管等方麵的義務。

第七十七條 公司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組織學習職業危害預防與控製措施等相關知識,提高員工職業健康自我保護意識。

第七十八條 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負責監督承包商在作業過程中職業危害預防各項措施的落實情況,以確保《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和公司《職業危害防治管理製度》落到實處。

第七十九條 公司各部門、各單位要監督承包商職業危害防護設施、設備投入和使用到位,職業危害防護資金落實到位。

第十六章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認定與處理

第八十條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嚴重程度,分為一般職業危害事故、較大職業危害事故、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和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四類。

(一)一般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下;

(二)較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三)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四)特別重大職業危害事故,是指發生急性職業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職業中毒死亡30人以上。

第八十一條 為加強煤礦作業場所粉塵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進行調查處理;呼吸性粉塵濃度超過接觸濃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較大事故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十二條 煤礦職業危害事故調查處理程序和權限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安監總政法〔2008〕212號)、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搶險救援和調查處理規定》執行。

第十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本製度如有與國家有關規定相悖之處,以國家有關規定為準。

第八十四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神東煤炭集團公司。

第八十五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万博全网站

備案號:蘇ICP備12034812號-2

公安備案號:32031102000832

Powered By煤礦安全生產網徐州網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

使用手機軟件掃描微信二維碼

關注我們可獲取更多熱點資訊

感謝網狐天下友情技術支持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