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蓮花煤礦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及獎懲規定

作者:6006 2011-09-04 17:28 來源:本站原創

峨眉山市川主鄉蓮花煤礦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及獎懲規定

宋鎮倫

目 錄

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

第一章 “三違”一般性知識

一、“三違”的定義:

二、“三違”產生的根源

三、杜絕“三違”的對策

第二章 編製“三違”界定標準的原則及處理、複議規定

一、“三違”界定依據

二、“三違”性質界定原則

三、“三違”處理及複議規定

四、適用範圍

第三章 “三違”界定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采掘專業

第三節 機電運輸

第四節 “一通三防”

第五節 爆破及火工管理

第六節 地測防治水

第七節 附 則48

安全生產“三違”獎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三違”仲裁機構及其職責

第三章 獎 則

第四章 罰 則

第五章 附 則

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促進局屬各生產單位嚴格執行礦務局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製度,有效遏止“三違(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行為,杜絕“三違”現象,保障生產安全,特製定本標準。

第一章 “三違”一般性知識

“三違”是指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可能引起02manbetx.com 的行為或現象。“三違”行為,往往由師傳徒,由甲傳乙,僥幸變“經驗”,習慣成自然,由於對02manbetx.com 的嚴重後果沒有意識或認識不足,

使違章者自覺或不自覺地置自己或他人於危險狀態,甚至釀成悲劇。

一、“三違”的定義:

1、違章指揮是指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者或管理人員違反安全生產方針、政策、法律、條例、01manbetx 、規章製度和有關規定安排或指揮生產的行為。

在發生02manbetx.com 的原因中,違章指揮和違章作業約占60~70%。在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三者之中,違章指揮危害最大,造成的影響和損害的程度也最為嚴重,它具有違章作業、違章指揮和違反勞動紀律的三重特性,且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和不可抗拒性,特別是隱性違章指揮不易發現,但對安全的威脅更大。

2、違章作業主要是指操作人員違反勞動生產崗位的安全規章和製度冒著危險進行作業的行為。

3、違反勞動紀律主要是指員工違反生產經營單位的勞動規則和勞動秩序,即違反單位為形成和維持生產經營秩序、保證勞動合同得以履行,以及與勞動、工作緊密相關的其他過程中必須共同遵守的規則,可能造成危害後果的行為。

二、“三違”產生的根源

“三違”現象有人的心理、生理以及管理等多方麵的原因,如安全知識缺乏、安全意識低下以及不健康的安全心理;休息不足、勞動強度大導致意識疲勞;不良情緒和異常心理的影響;逆反、偷懶、走捷徑和省事心理作怪;觀察不細致,思想不集中,反應不敏捷,操作不熟練;自控能力差,應急處理和自救能力差;教育培訓未到位或無證上崗;現場缺乏安全檢查和監護,現場管理人員責權不清,安全責任意識樹立不牢;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崗位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不執行或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力,安排工作、指揮生產時違反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等等。

實際經驗表明,反“三違”要控製23種人:一是善於冒險、不考慮後果的“大膽人”,二是冒失莽撞的“勇敢人”,三是吊兒郎當的“馬虎人”,四是滿不在乎的“粗心人”,五是心存僥幸的“麻痹人”,六是投機取巧的“大能人”,七是固執己見的“怪癖人”,八是牢騷滿腹的“情緒人”,九是難事纏身、心事重重的“憂愁人”,十是急於求成的“草率人”,十一是心神不定的“心煩人”,十二是習慣違章的“固執人”,十三是湊湊和和的“懶惰人”,十四是帶病工作的“堅強人”,十五是休息不好、身體欠佳的“疲憊人”,十六是變化工種崗位的“改行人”,十七是酒後開工的“不醉人”,十八是力不從心的“老工人”,十九是初來乍到的“新工人”,二十是受了委屈的“氣憤人”,二十一是不求上進的“拋錨人”,二十二是單純追求任務指標的“效益人”,二十三是盲目聽從指揮的“糊塗人”。

這23種人不僅存在於現場操作人員中,也存在於管理人員之中。

三、杜絕“三違”的對策

通過對我礦曆次02manbetx.com 的認真03manbetx 發現,“三違”是引發事故的最根本和直接原因,“三違”不除,事故難免。“三違”行為和現象不僅存在於作業人員之中,而且在許多現場管理人員之中也大量存在,例如為了趕任務或急於完工而支持工人投機取巧、不按安全技術措施或有關安全規定作業;勞動組織混亂,組織職工疲勞作業;不履行崗位安全職責或落實安全責任不到位;製定作業01manbetx 安全技術措施不符合有關安全生產的規定、規範和標準,審批把關不嚴;安全檢查走過程;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不夠等等。

各級管理人員要充分認識到:崗位安全職責落實不到位、不執行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也是違章,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安排工作、指揮生產是嚴重的違章指揮行為。所以,管理人員必須首先從自身做起,牢固樹立崗位安全責任意識:不違章指揮,不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製度,不違反勞動紀律,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對“三違”行為堅決製止;隻要管理人員作風過硬,以身作則,加強自身作風建設,愛崗、敬業、勤勉,經常深入現場監督、檢查、指導安全生產,切實履行安全職責,監督檢查到位,落實到位,執行到位,措施得力,“三違”現象就無藏身之地,安全生產事故就能得到有效遏製。

從業人員必須認識到:強化安全生產意識,不斷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生產方針,按章操作,遵章守紀,就能避免人身傷害,確保自身和國家財產不受損失,實現安全生產目標。

第二章 編製“三違”界定標準的原則及處理、複議規定

一、“三違”界定依據

本標準依據國家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煤礦三大01manbetx ”(《煤礦安全01manbetx 》、《01manbetx 》、《作業規程》)、集團公司和礦務局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等有關規定編製。按照“安全第一、生產第二”、“不安全不生產”的原則,以生產現場安全管理為主,兼顧崗位安全職責和安全規章製度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等,充分結合我局安全生產實際,遵循科學、實用、易操作的特點製定。

當與上級界定標準不一致時,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界定。

其分為一般規定、采掘、機電運輸、“一通三防”、爆破及火工管理、地測防治水六大部分,每一部分按嚴重“三違”、一般“三違”和輕微“三違”三種性質界定。

二、“三違”性質界定原則

(一)嚴重“三違”

“三違”性質惡劣,情節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很大影響,很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二)一般“三違”

“三違”性質比較惡劣,情節較為嚴重,對安全生產造成較大影響,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嚴重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三)輕微“三違”

“三違”情節輕微,對安全生產造成一定影響,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引發危害後果的行為或現象。

三、“三違”處理及複議規定

發現“三違”現象或行為時,檢查人員應及時製止並提出整改措施,填寫“三違”實時報告單,由相關人員簽字認可,交安全管理部門。安全管理部門依據“三違”界定標準和原則進行界定,並根據界定結果,按照“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規定,對“三違”人員進行幫教,同時按照“三違”處罰規定進行處理。對於有爭議的“三違”現象,當事人可在三日內向本單位安監部門、“三違”仲裁辦公室提出書麵仲裁複議申請,申請書中應詳細說明要求複議的理由及相關證明材料。

四、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我礦原煤生產、基建單位的所有員工。

第三章 “三違”界定標準

第一節 一般規定

一、嚴重“三違”

1、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後,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隱瞞事故或不及時向礦調度、安監部門彙報的現場指揮者和操作者。

2、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3、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整改而繼續進行作業的操作者。

4、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5、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違反《01manbetx 》、《01manbetx 》和礦務局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編製人員和審批人員。

6、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揮者。

7、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現場管理人員。

8、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跟班管理人員。

9、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的人員。

10、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人員。

11、酒後進入工作場所作業或班中喝酒的人員。

12、入井不佩戴礦燈、安全帽的人員。

13、破壞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設備設施;私掐信號、電纜,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人員。

14、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進行焊接、氣割工作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15、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吸煙、動用明火的人員。

16、工作現場出現險情,未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繼續組織作業的管理者。

17、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指揮者。

18、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藝、設備進行生產的組織者。

19、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20、新工未經崗前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無師或未簽訂師徒合同,或者師傅資格不符合規定而安排上崗的管理人員。

21、特種作業人員未在有資質單位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者無證、資格證過期上崗作業的人員和安排者。

22、破壞、盜竊重大危險源安全保護設施、設備的人員。

23、在工作場所或井下打架鬥毆的人員。

二、一般“違章”

24、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或點火的人員。

25、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早離崗或不現場對口交接班的人員。

26、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員。

27、不按規定攜帶或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人員。

28、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人員。

29、上崗後未掛牌(開、停工牌)的安監員、班組長、驗收員。

30、未按規定執行“三員安全驗收開工製”或執行不到位的安監員、班組長、驗收員。

31、未按規定落實“四位一體”安全生產負責製,或落實不到位的瓦檢員、安監員、班組長、驗收員。

32、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人員。

33、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或攜帶損壞、過期、報廢自救器的人員。

34、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掛防護鏈,無跟車工 的責任人員。

35、人車、罐籠超員的把罐工或跟車工。

36、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車的人員。

37、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工作場所或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38、離開焊接現場,未消除火種的焊接人員。

39、平行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40、現場存在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組織者。

41、現場存在隱患,不進行整改而繼續作業的操作者。

42、安全生產隱患未按“五落實”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進行落實整改,或未建立隱患治理台帳的責任人。

43、B級以上隱患未成立治理領導小組並掛牌督促處理的責任人。

44、未進行崗位現場安全確認或安全確認不認真的作業人員或崗位人員。

45、班前會未執行職工精神狀態安全確認的值班人員。

46、未執行班前安全生產確認,或確認不認真的值班人員。

47、零星工程未執行安全確認,或安全確認不認真的現場組織者。

48、“三違”人員幫教和處理未執行“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者。

49、生產過程中未執行安全生產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人。

50、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及實施未執行安全管理製度及安全措施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人。

51、未進行“三個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規範的值班人員。

52、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到位、不規範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及安全主管領導。

53、職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並考試合格而上崗的安排人員。

54、安全重點工程、重點工作未成立領導小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責任人。

55、群體作業現場無人負責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56、專項工程無工程計劃、措施和專人負責的安排者。

57、單位未健全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的安全第一責任者。

58、發現“三違”不予製止或者製止不力,致使“三違”行為或現象繼續的人員。

59、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的人員。

60、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或容器內有壓力而無特殊措施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61、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操作者。

62、使用車床、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操作人員。

63、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操作者。

64、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操作者。

65、氧氣瓶沒有防碰撞橡膠圈、安全帽、減壓器、安全閥或減壓器而進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員。

66、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而進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員。

67、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人員。

68、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69、吊運物體時下麵有人的行車工。

70、私自進入重大危險源警戒區域或其它有明顯警示標誌的危險區域的非工作人員。

三、輕微“三違”

71、井下脫帽休息的人員。

72、穿化纖衣服入井的人員。

7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齊、膠靴嚴重破損的人員。

7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員。

75、乘坐罐籠、人車、架空人車時,在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或人車未停穩而上下人車的人員。

第二節 采掘專業

一、嚴重“三違”

(一)頂板控製

76、掘進工作麵未按規程或措施規定采取有效的臨時支護措施,或者前探梁等臨時支護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77、井下空頂作業的人員。

78、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或回柱放頂人員未按規程規定作業的人員。

79、兀型長鋼梁支護工作麵支護、移梁、調整支架、放頂作業無人監護,或作業人數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班組長和操作者。

80、采掘工作麵出現冒頂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人員。

81、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杆,挪作它用的人員。

82、采掘工作麵出現小麵積冒頂,未等待頂板穩定而冒險進入冒頂區;或者頂板穩定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83、違章進入采空區或無支護區的人員。

84、兀型長鋼梁支護工作麵提前摘除三擋支柱或中柱超過規定的操作人員。

(二)采掘機電

85、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而進行處理的人員。

86、扒裝機扒裝期間,導向輪與扒裝機之間逗留的人員和司機。

87、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裏的人員和司機(規程規定的除外)。

88、在溜子運行期間進入機道的人員。

89、利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違章拉運物料、設備的組織者及操作人員。

(三)井巷維修

90、修複、啟用不通風的舊井巷時,未按規定檢查瓦斯,當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空氣成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而繼續組織作業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91、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執行由外向裏逐架維修和先支後回原則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92、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設臨時支護,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93、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作業人數不符合規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組織者。

94、破壞巷道支護、偷回巷道支架者。

(四)災害防治

95、采掘工作麵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96、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前,未製定探查安全技術措施,未探明預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況,並根據探明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責任人。

97、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五)其它

98、采掘工作麵無規程、措施或者不按規程、措施組織作業的主要責任人。

99、傾斜巷道掘進時,未按規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100、在有爆炸物的舊眼、殘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打眼工。

101、在同一采煤工作麵回柱與爆破平行作業,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15米以上)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者。

102、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側工作麵作業,而繼續進行雙巷或多巷掘進的責任者。

103、掘進巷道貫通前未對另一側停掘巷道的頂板、積水、瓦斯、通風等情況進行認真探查,並根據探明情況采取措施,恢複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而繼續掘進的責任人。

104、巷道貫通期間,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未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檢查停掘工作麵及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頂板等情況的班組長。

105、巷道貫通期間,另一側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0%,或存在積水、頂板、支護、通風等問題,而不及時進行處理,繼續進行作業的指揮者。

106、巷道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規定的距離在兩側巷道設置警戒的班組長。

二、一般“三違”

(一)頂板控製

107、采掘工作麵支架架設不牢固,或無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108、采掘工作麵支架(柱)連續三架(根)以上出現退山或過山,或者出現前傾後仰的操作者。

109、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時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爆破工和班組長。

110、工作麵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111、采煤工作麵乳化液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泵站司機。

112、開工前、爆破(割煤)後,對工作麵安全情況未進行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的班組長。

113、開工前、爆破(割煤)後,對自己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護等情況未進行安全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對危石、活石或支護失穩等隱患未及時排除而進行作業的支護工。

114、底板鬆軟而支柱連續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或者將支架架設在浮煤、浮矸上的支護工。

115、端頭或兩巷超前支護使用雙楔梁支護的采煤工作麵,有3處使用雙楔梁楔不全的維護工。

116、端頭或兩巷超前支護使用鉸接梁支護的采煤工作麵,鉸接梁連續2處未鉸接、或者水平楔無防飛鏈、或有3處水平楔立放的支護工。

117、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支護工。

118、工作麵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19、工作麵或兩巷超前支護連續2根以上支柱未係安全繩的責任者。

120、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柱(支架)或端頭支護液壓支柱(支架)、兩巷超前支護液壓支柱的初撐力連續3根(架)低於作業規程要求,碰倒、損壞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時更換或恢複的支護工。

121、采煤工作麵頂板來壓,或采空區懸頂麵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支護工。

122、采煤工作麵連續出現三處支架(柱)間距超過標準規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護工。

123、機采工作麵傘簷長度大於2米,深度大於300mm,厚度大於300mm的采煤機司機。

124、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架端麵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護工。

125、懸移支架工作麵有連續2架以上支架接頂不實,

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連續3架以上接頂不實的支護工。

126、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員。

127、切頂線特殊支護的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支護工。

128、采煤工作麵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單體支柱的操作者。

129、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範圍內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班組長及操作者。

130、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斜巷道傾角大於30度的支護施工,未搭建腳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護工。

131、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操作者。

132、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的主要責任者。

133、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134、安裝錨杆不符合作業規程操作要求的支護工。

135、施工過程中,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測錨杆(索)安裝質量的支護工。

136、錨杆(索)安裝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處理的支護工。

137、錨杆巷道中安裝前探梁卡環的錨杆,外露絲長度、抗拔力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138、錨杆(索)支護巷道未進行頂板離層和巷道收斂監測,未按規定抽檢錨杆(索)抗拔力、預緊力的主要責任人。

139、錨杆(索)支護巷道連續3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或錨杆托板連續3個不接煤(岩)麵,或錨杆托板損壞、破裂、失效,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人。

140、噴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衝洗岩麵的操作者。

141、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配合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者。

(二)采掘機電

142、井下施工中對電纜及機電設備等未進行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143、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爆破工。

144、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檢修電鑽的檢修工。

145、電鑽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責任者。

146、采煤機未安裝能停止工作麵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機電副隊長。

147、綜采工作麵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148、采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未發信號而開機的司機。

149、采煤機運行期間,遠離操作點3米之外的司機。

150、采煤機運行期間,進入煤壁側的人員。

151、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機。

152、綜采工作麵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人。

153、在距離采煤機前後10米(綜采麵15米)範圍內推移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操作者。

154、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155、移工作麵機頭時,開動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156、移動轉載機時,兩道受力鏈兩側及錨固點周圍4米範圍內有人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157、延伸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者。

158、在回采工作麵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司機。

159、正對刮板輸送機頭、膠帶輸送機頭操作的司機。

160、刮板輸送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輸送機的人員。

161、利用刮板輸送機、裝載機移工作麵運輸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員。

162、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163、停掘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的司機。

164、利用綜掘機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人員。

165、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機。

166、未正常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司機。

167、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搖臂活動區域的人員。

168、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責任人。

169、移動扒裝機時,未斷開扒裝機電源,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操作者和指揮者。

170、傾斜巷道掘進牽移扒裝機後,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鉤頭的責任人。

171、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172、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或點柱打設不牢的扒裝機司機。

173、扒裝機缺少擋繩欄而繼續使用的司機。

174、扒裝機、綜掘機無照明作業的班組長。

175、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麵正規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操作人員。

176、采掘工作麵檢修采煤機、綜掘機、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機電設備時,未斷開控製該設備的開關電源並閉鎖,在其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板的操作人員。

(三)井巷維修

177、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或維修期間行車無安全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人員。

178、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人員。

(四)“一通三防”及災害防治

179、炮采、炮掘工作麵炮後不灑水造成煤塵嚴重飛揚的操作者。

180、采煤工作麵用浮化液泵站高壓液防塵或衝刷浮煤的操作者。

181、岩巷掘進進行幹式打眼的打眼工。

182、綜采、懸移支架工作麵生產期間未及時使用架間噴霧的支護工。

183、報廢的巷道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符合要求的責任人。

(五)其它

184、采掘工作麵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帶班、跟班的責任人。

185、采煤工作麵閉采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通風單位或部門負責人。

186、炮采、炮掘工作麵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打眼工。

187、多台鑽同時鑽眼時,鑽與鑽之間進行交錯鑽眼作業的打眼工。

188、用鑽打眼時,鑽前有人員工作,或者打鑽人員站在鑽前,或者手扶鑽杆打眼的。

189、利用管內高壓從三用閥上摘除注液槍的操作人員。

190、采煤工作麵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或放頂煤工作麵支架後方有人工作時,10架範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操作人員。

191、小於煤岩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人員。

192、采掘工作麵高壓管接頭使用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三、輕微“三違”

193、注液槍使用後放置在地麵而不吊掛的人員。

194、電話機距離迎頭或工作麵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195、采煤工作麵聯網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工。

196、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個體安全防護措施不全、無個體防塵措施的操作者。

197、綜采和懸移支架工作麵爆破時對支架(柱)及其液壓係統不采取保護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組長。

第三節 機電運輸

一、嚴重“三違”

(一)機電

198、井下帶電檢修、搬遷機電設備、電纜、電線,或造成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199、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維修工。

200、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誌的責任者。

201、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責任者。

202、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203、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和絲數少於6絲的責任者。

204、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205、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開動者。

206、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製度和倒閘操作票製度的。

(二)運輸

207、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主管領導。

208、礦井主提升絞車設備的防過卷、過速、斷繩、落繩以及保險閘、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護和保護裝置或設施失效、不齊全失去保護作用的相關責任者。

209、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人員。

210、滾筒驅動膠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的機電主管領導。

211、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212、井下扒車、蹬鉤、跳車的人員。

213、井下違章搭乘刮板輸送機或非乘人帶式輸送機的人員。

214、斜巷提升超掛車輛、放飛車的摘、掛鉤人員和絞車司機。

215、斜坡提升、下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216、斜巷運輸過程中違反行車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車規定的人員。

217、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推車工。

218、違章乘坐電機車(電瓶車)或礦車的人員。

219、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小絞車司機。

220、小絞車無護繩板或護繩板不符合要求而開絞車的小絞車司機。

221、斜巷提升時,不使用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絞車司機。

222、斜巷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的司機。

223、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製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

224、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繼續使用該機車的司機。

225、機車運行期間跟車工上、下車輛扳道岔,或不下車扳道岔的司機、跟車工。

226、人車運行期間將頭、手或身體伸出車外的人員。

227、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或汽油動力裝置,或者防爆裝置不合格的指揮者。

228、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使用的燃油閃點低於70°C的司機及物資供應科長。

229、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的司機、施工組織者及通風負責人。

(三)其它

230、重、特大機電運輸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231、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責任者。

二、一般“三違”

(一)機電

232、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操作者和指揮者。

233、開關(開關櫃)跳閘後,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人員。

234、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維修人員。

235、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操作者。

236、井下電氣設備無接地極或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維修班長。

237、井下在用電纜的鎧裝、鉛皮不與接地係統連接的電氣維修班長。

238、電氣設備標誌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維修責任人。

239、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後,強行送電者。

240、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241、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台上的操作人員。

242、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的使用者。

243、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使用者。

244、在用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誌”的使用者、購貨者。

245、井下電纜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維修責任人。

246、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壓力調節器、放水閥以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的安裝、使用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而繼續使用者。

247、在井下私自打開、敲打或損壞礦燈的人員。

248、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責任人。

249、對私調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人員。

250、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製度、無專人監護,檢修前未進行驗電的操作者。

251、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人員。

252、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人。

253、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責任人。

254、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鑽電源無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揮者。

255、井下使用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前,不檢測使用地點瓦斯濃度的人員。

256、在回風流中檢修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人員。

257、在運行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檢修人員。

258、線路停電檢修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工作人員。

259、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操作人員。

260、破碎機前後無擋煤矸簾的責任人。

261、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而不及時處理繼續使用的操作人員。

262、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二)提升運輸

263、提升機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自動化開車除外)。

264、在主井絞車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人員。

265、人車、罐籠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未全部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或井口兩端5米內有車輛或其它可移動物件的把罐工。

266、井口安全門、搖台、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而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267、不按規定進行人車、主付井提升裝置鋼絲繩試驗的機電科負責人。

268、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維修人員。

269、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使用者和機電科負責人。

270、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複道的人員。

271、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272、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摘掛鉤人員和跟車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273、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維修責任人。

274、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維修責任人。

275、小絞車安裝後,在未經驗收、發放運行許可證而使用的責任者。

276、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機電科負責人。

277、小絞車雙向提升無保護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揮者。

278、斜巷提升、下放空鉤頭不跟人的責任人。

279、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或封車不牢不製止的絞車把鉤工。

280、站在道心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把鉤工。

281、無措施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員和指揮者。

282、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283、帶式輸送機保護不齊全、不可靠而使用的指揮者和司機。

284、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285、多台帶式運輸機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開動的操作人員。

286、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內的人員。

287、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人員。

288、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人員。

289、轉載機運行時,在橋拱下行走的人員。

290、在井上、下頂車或人車運行期間,打開阻車器的或離阻車器2米以內的人員。

291、機車司機不按信號指令行車,或在開車前未發開車信號的。

292、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293、機車牽引車輛數超過規定的跟車工。

294、電機車、電瓶車製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維修人員。

295、在非車場頂車不掛銷環的;前方無專人警戒、指揮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司機和跟車工。

296、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或在車場以外頂車的司機和跟車工。

297、利用電機車反向運行檔進行停車製動的司機。

298、蓄電瓶電機車與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

299、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300、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小於100米,或不使用紅尾燈的司機。

301、2.5噸電瓶車牽引車輛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5噸電瓶車牽引車輛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

302、在架空線下運輸高度超過軌麵1.8米的設備時,上方未鋪蓋絕緣物,並未使用絕緣繩固定的司機。

303、車輛掉道,用電機車或電瓶車牽引複道的司機及指揮者。

304、人力推車時,1次推車超過1輛的;在礦車兩側推車的;同向推車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5‰時小於10米、在軌道坡度大於5‰時小於30米的;在推車時不注意觀察前方的;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障礙物時不及時發出警號的;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不及時發出警號的;在坡度大於7‰的軌道上推車的;推車時放飛車的;在運輸大巷推車的推車人。

305、在運輸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種服裝,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或警戒的組織者和工作人員。

306、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的阻車穩車措施的操作者。

307、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人員。

308、井下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排氣口的排氣溫度超過70°C,或其表麵溫度超過150°C的司機。

309、井下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使用鋁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備阻燃和抗靜電性能的非金屬材料的司機。

310、井下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過8升的施工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

311、井下使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的地點無滅火器材的現場安全第一責任者。

312、運輸車輛在未停穩並製動的情況下進行裝載作業的裝載人員。

313、運輸車輛裝載期間,將身體伸出駕駛室的司機。

314、運輸車輛裝載期間,檢查維修車輛,或有人員上、下車輛的人員。

315、挖掘機未發出信號而將運輸車輛駛入、駛出裝車點的司機。

316、運輸車輛未定期檢查其可靠性,無示寬燈或標誌的司機。

317、車輛在井下超速行駛,或超車的司機。

(三)其它

318、使用中的煤倉、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區隊長。

319、煤倉、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規定使用篦子的隊長。

320、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部未封口或封口不嚴的現場組織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321、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設備上有人而進行起吊作業的操作者。

322、鍋爐安全閥、高低水平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維修班長和司爐工。

323、鍋爐管道帶壓維護或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斷措施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324、用塔吊運料車提運人的。

325、無按規定審批的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安排者、組織者和操作人員。

三、輕微”三違”

326、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327、重要崗位的崗位工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工作的。

328、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的人員。

329、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誌者。

330、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矸石煤塊進入運輸係統的責任者。

331、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責任人。

332、在人車運行期間,進行交接班的把鉤工或信號工。

333、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司機。

334、電瓶車在有架空線軌道上行駛的司機。

335、電機車不用紅尾燈,而由人轉發信號的。

336、電機車或電瓶車車速超過4m/s的。

337、無故將車輛停放在道岔上的。

338、車場存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339、車輛排隊等待期間,車與車之間未保持規定安全間距的司機。

第四節 “一通三防”

一、嚴重“三違”

(一)通風

340、造成礦井主通風機停止運轉10分鍾以上的主要責任者。

341、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人員。

342、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人員。

343、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344、角聯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風措施,不能保證風流穩定的通風負責人。

345、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況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

346、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衝塵牌板,並填報假數的人員。

347、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或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348、采煤工作麵閉采後不及時封閉,或采煤工作麵采過後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未及時封閉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49、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不及時全部封閉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0、盲巷封閉不及時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1、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2、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責任人。

353、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4、局部通風出現循環風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5、同一地點50米範圍內同時安裝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風機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6、局部通風未使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通風部門和使用單位負責人。

357、瓦斯異常區的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通風部門和機電部門負責人。

358、掘進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通風部門和施工單位負責人。

(二)瓦斯防治

359、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瓦檢員。

360、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超限後不及時處理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361、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362、恢複已封閉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未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無安全技術措施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63、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或者停風後未切斷電源、設置柵欄、警標,並向礦調度室彙報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364、臨時停風地點恢複通風工作未按規程規定進行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65、排放瓦斯未按規程規定實施的現場組織者和操作者。

(三)粉塵防治

366、爆破前後,不對爆破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

367、轉載點附近有煤塵堆積不及時清理的責任人。

(四)防滅火

368、開拓設計、開采方案、作業規程無防火措施的編審人員。

369、井下使用燈泡或電爐取暖的人員。

370、在井下電、氣、噴燈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礦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作業,或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全而進行作業的操作者。

371、在井下從事電、氣、噴燈焊接或切割作業無措施,或者措施重複使用的隊長、技術員及操作者。

372、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規程規定使用汽油、煤油、香精水、變壓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二、一般“三違”

(一)通風

373、各類密閉前無柵欄,不設警標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74、密閉不按規定要求噴堵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75、永久密閉前不設置檢查箱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76、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的瓦檢員。

377、永久密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瓦檢員。

378、井下密閉漏風的責任人。

379、永久密閉應留反水池而未留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80、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81、行車處風門不設底坎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82、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責任人。

383、掘進工作麵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384、局扇安設位置不當,無支架、無消音器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385、局部通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的通風單位負責人及供應部門負責人。

386、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或風筒多處漏風不能保證掘進頭有效風量的通風工。

387、人為破壞風筒的人員。

388、采掘工作麵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測風工。

389、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或回風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的通風管理部門及單位負責人。

(二)瓦斯防治

390、礦井無防止瓦斯積聚措施,或發生瓦斯積聚未及時處理的通風管理部門負責人。

391、第一、二次瓦斯檢查間隔不足3小時或超過5小時的瓦檢員(瓦斯異常且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92、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未按規程規定檢查的。

393、采麵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現場當班負責人。

394、爆破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瓦檢員及爆破工。

395、采煤機、綜掘機未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司機。

396、下井時不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

397、入井時不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的安全檢查員。

398、隔(抑)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通風單位及部門負責人。

(三)粉塵防治

399、不按規定測塵的測塵工。

400、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401、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掘進工作麵迎頭的掘進隊當班現場負責人。

402、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側不安設風的采煤隊長,或生產期間不使用流淨化水幕的當班現場負責人。

403、采煤機無內外噴霧裝置或裝置失效的機電隊負責人。

404、采煤機割煤時,不開噴霧的采煤機司機。

405、掘進工作麵不安設風流的掘進隊隊長,或生產期間不使用淨化水幕的當班跟班副隊長。

406、掘進機無內外噴霧和除塵器或裝置失效的機電負責人(本機無內噴霧的除外)。

407、掘進機鑿煤岩時,不開噴霧的司機。

408、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的區隊長,或使用不正常的崗位人員。

409、主要運輸巷道、皮帶運輸巷、暗斜井不按規定衝塵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410、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不按規定衝塵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411、扒裝機扒裝前,不對煤岩矸石灑水衝洗巷道頂幫的司機。

412、掘進迎頭及其外段不按規定衝塵的當班現場負責人。

413、爆破前後,不對爆破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爆破工及班組長。

414、井下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定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415、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當班負責人及噴漿工。

(四)防滅火

416、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或休息間的區隊負責人。

417、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未按規定儲備,或未定期檢查、更換的區隊負責人。

418、將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責任人。

419、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巷道中的滅火器材,未按規定的數量、規格、品種和存放地點存放的區隊長。

420、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維修人員。

421、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維修人員。

(五)安全監控

422、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規定懸掛的瓦檢員或當班施工隊隊長。

423、瓦斯傳感器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標校的通風單位及部門負責人。

424、安全監控設備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調試、校正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425、安全監控設備電纜未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或與動力電纜等共用的責任人。

426、安全監控設備無故障閉鎖功能,或閉鎖功能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責任人。

427、安全監控係統的功能不符合《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責任人。

428、安全監控係統未按《煤礦01manbetx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安裝、使用和維護的責任人。

429、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人。

430、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431、出現瓦斯誤報警不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的責任人。

432、采掘工作麵頂板出水量較大時,未對瓦斯傳感器進行防水保護的責任人。

三、輕微“三違”

433、瓦斯牌板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內容不全,不簽名的瓦檢員。

434、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瓦檢員。

435、衝塵時,不對瓦斯、測風牌板進行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衝塵人員。

436、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麵超過規定的。

第五節 爆破及火工管理

一、嚴重“三違”

(一)井下爆破

437、井下爆破作業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或炸藥、雷管安全等級及 使用範圍不符合規定的供應部門負責人。

438、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並取得爆破工資格證而進行爆破作業的指揮人員和爆破工。

439、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40、在瓦斯超限、煤塵超限的情況下爆破的,或明電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員。

441、強令爆破員違章爆破的指揮者。

442、爆破距離不符合規定的爆破工。

443、一個采煤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及兩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揮者及爆破工。

444、爆破作業不堅持自聯自放的爆破工。

445、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爆炸材料的庫管員和爆破工。

446、綜采工作麵采用放震動炮方式過地質變化帶時,在爆破之前將機組開入爆破區域割煤的機組司機。

(二)火工管理

447、偷拿、私存炸藥、雷管,或私帶炸藥、雷管升井的人員。

448、違反火工發放和領退製度發放、領退炸藥、雷管的庫管員及爆破工。

449、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的人員。

450、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爆破工。

451、乘坐機車頭運送爆炸材料,或將爆炸材料放置在機車頭上的爆破工及機車司機。

452、將炸藥和雷管混裝在同一容器內的爆破工。

二、一般“三違”

(一)井下爆破

453、不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爆破工。

454、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爆破工。

455、爆破不執行警戒掛牌吹哨製度和“三人聯鎖爆破製”的班組長、爆破員、瓦檢員。

456、處理拒爆、殘爆、瞎炮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或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的爆破工。

457、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現場指揮者和操作者。

458、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爆破工。

459、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人員。

460、非爆破工裝配引藥的人員。

461、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爆破工。

462、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使用秒延期電雷管的爆破工。

463、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以及高瓦斯區域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起爆的爆破工。

464、裝藥不使用水炮泥的爆破工,無水炮泥可用時的供應部門負責人。

465、炮眼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材料的爆破工。

466、有水炮眼使用非抗水型炸藥而未用防水套的爆破工,或無防水套可用的供應科長。

467、不按規程規定裝藥的爆破工。

468、裝藥後,未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懸空的爆破工。

469、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爆破工。

470、存在《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一條情況之一,仍進行裝藥、爆破的爆破工。

471、電雷管起爆後,不將母線從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爆破工。

472、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已裝藥的炮眼,又不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員交接清楚的爆破工。

473、掘進工作麵積矸(煤)超過巷道斷麵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工。

474、井下亂扔、亂放爆炸材料,或未將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爆炸材料箱內,並加鎖的爆破工。

475、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點的爆破工。

(二)火工管理

476、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穿非抗靜電或非棉線衣服的。

477、在沒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以外地方檢查電雷管的庫管員。

478、地麵臨時爆炸材料庫的設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479、地麵臨時爆炸材料庫存放炸藥的數量超過1T、雷管的數量超過0.5萬發,或存放炸藥、雷管的數量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的庫管員。

480、井下爆炸材料庫中,未將炸藥和電雷管分開存放的庫管員。

481、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儲存量,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的庫管員。

482、井下爆炸材料庫單個存放壁槽儲存炸藥量超過400kg、儲存電雷管數量超過2天的需用量的庫管員。

483、爆炸材料不按品種專庫存儲,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層數超過1層的庫管員。

484、井下爆炸材料庫存放壁槽儲未標明炸藥、雷管額定和實際儲存量,或標注不清、標注與實際不符的庫管員。

485、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存放炸藥量超過當班待發炸藥量或者3箱的庫管員。

486、攜帶礦燈進入爆炸材料庫內的人員。

487、電雷管發放前未進行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短路,或將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的庫管員,或不具備全電阻檢查條件的供應部門負責人。

488、報廢的炸藥、雷管達到規定數量,未及時按規定上繳銷毀的庫管員及供應部門負責人。

489、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未將炸藥和雷管分開運送,或不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的人員。

490、井筒內或井下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超速的司機。

491、運輸電雷管的車輛未加蓋、加墊,車廂內未用軟質物塞緊的運送人員。

49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有關責任人。

493、爆破員或爆破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494、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一人同時運送炸藥和雷管的人員。

495、非爆破工運送電雷管的人員。

496、炸藥由其他人員運送時無爆破工監護,或由不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人員運送炸藥的指揮人員。

497、將電雷管或炸藥裝入衣袋的人員。

498、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車時,未專列、專趟運送,或乘坐間距不符合規定的運送人員及跟車工。

499、丟失爆炸材料的人員。

500、將瓦斯檢定儀、爆破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人員。

三、輕微“三違”

501、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員。

502、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同行,或相隔間距小於10米的。

503、人力運送炸藥人員在中途逗留的人員。

第六節 地測防治水

一、嚴重“三違”

(一)防治水

504、煤礦防治水不嚴格執行 “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十六字原則的主要責任者。

505、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506、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507、采掘工作麵接近井田邊界、老窯、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隊長及地質部門負責人。

508、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主要責任的現場組織者及操作者。

509、未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的技術負責人,或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指揮者。

510、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511、雨季受水威脅礦井,未按規定製定並采取防治水措施的防治水領導小組人員。

512、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有可能潰入井下時,未按規定采取防範措施的防治水領導小組人員。

(二)測量

513、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複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責任者。

514、掘進巷道根據有關規定停工後,未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通知單的責任人。

515、巷道貫通前未按規定距離下達貫通通知單的測量人員。

(二)一般“三違”

(一)防治水

516、未按規定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注井下出水點位置及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的地質管理人員。

517、井下“帶水壓開采”未製定安全措施的技術部門負責人及總工。

518、井下主要排水係統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主要責任者。

519、井下水倉和水泵房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技術部門負責人及總工。

520、排除井下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的主要責任者。

(二)測量

521、巷道貫通前測量人員未按規定距離提前下達通知單的。

522、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測量負責人。

523、未通過測量人員掛線,私自開口施工的組織者。

524、未及時測定迎頭停掘位置,造成損失的測量人員。

525、未按設計要求,而又未編寫特殊安全技術措施,私自改變施工層位或私自縮小或擴大煤(岩)柱的主要責任者。

526、破壞井上、下測量導線點及標誌的人員。

(三)災害防治

527、礦井未編製年度災害預防和處理措施、計劃,或對措施、計劃未及時修訂的主要責任者。

528、礦井地麵及井口附近有滑坡征兆,未設明顯標誌牌,未及時采取安全預防措施的主要責任者。

529、單位沒有編製《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或沒有每年進行一次修訂的安全第一責任者。

530、單位每年沒有組織進行一次《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安全第一責任者。

第七節 附 則

531、有違反煤礦“三大規程”或有關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規範、標準規定的其他行為的,根據本標準的三種性質的“三違”界定原則,對其“三違”行為按照嚴重、一般、輕微三種性質進行界定。

532、本標準解釋權歸礦安全監察。

533、本標準自2009年6月1 日起實施。

安全生產“三違”獎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以及關於安全生產的一係列指示精神,落實業主和礦安辦各項安全生產管理規章製度,督促各級人員切實履行崗位安全生產責任製,進一步加大反“三違”力度,有效遏止“三違”行為,杜絕“三違”現象,保障生產和人的生命安全,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三違”獎懲必須堅持以教育和有效預防為主、實事求是、有的放矢和以人為本的原則,做到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監督與自律相結合、動態和靜態相結合、客觀事實與認知態度相結合、事後處理與有效預防相結合。重點加強“三違”的教育和預防,讓員工明白“三違”的嚴重危害,鼓勵員工愛崗敬業、嚴格履行崗位安全職責,勇於抵製和製止“三違”,從而將“三違”消滅在萌芽狀態。

第三條 所有員工均有拒絕“三違”、製止“三違”,維護安全生產、職工人身安全和利益不受侵害、國家和集體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和義務,對不顧他人或自身人身安全以及國家財產損失而組織、進行生產的違章、違法行為,有權製止和舉報。

第四條 “三違”的發現重在日常、重在及時,所以要采取以員工互幫互查和日常巡查為主,其他各種檢查為輔的形式,強化“三違”的日常巡查和監督。管理人員或職工發現“三違”現象時,應首先進行提醒、製止和教育,如果無效,應立即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強行終止

“三違”行為,並報告本單位當班現場管理人員和安全信息站。

第五條 經現場提醒、製止和教育無效的“三違”人員,由“三違”發現人或舉報人在本單位安全信息站進行登記,並由當班管理人員簽字證明和確認,由安全管理部門按照 “二安三個一”安全管理方法中的“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規定,組織進行脫產培訓和跟蹤考核。

第六條 礦務局所有員工均應參照《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界定並規範自己的安全生產行為,杜絕“三違”現象。

第七條 各單位必須建立完善“三違”登記台帳和檔案,定期分階段03manbetx “三違”發生的性質和原因,製定切實可行的預防性措施。

第八條 本規定適用於礦所有生產單位及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人員。

第二章 “三違”仲裁機構及其職責

第九條 成立“三違”仲裁委員會,負責全局各級“三違”界定標準、獎懲規定的組織製定或修訂工作,對存在爭議的嚴重“三違”問題進行仲裁,必要時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聽證。

“三違”仲裁委員會人員組成:

主 任:

副主任:

成 員:通安科、生產技術科、煤業管理、人力資源、工會、井口調度室

“三違”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安全副礦辦,通安科科長任辦公室主任。礦“三違”仲裁辦公室具體負責以下方麵工作:

(一)在“三違”仲裁委員會領導下,負責礦“三違”界定標準、獎懲規定的製定和修訂工作;

(二)受理因不服本單位嚴重“三違”處理結果的仲裁複議申請;

(三)向有關單位、部門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

(四)審查申請嚴重“三違”仲裁複議的具體行為是否符合“三違”界定標準和本規定,嚴重“三違”處理是否適當,擬訂仲裁複議決定;

(五)負責嚴重“三違”仲裁複議的記錄、建檔以及複議後的處理工作等,處理因不服仲裁複議決定而再次提起仲裁訴求的應訴事項;

(六)負責嚴重“三違”仲裁複議、聽證等的組織、管理工作。

(七)對有關單位或部門違反“三違”界定標準和本規定的行為進行糾正。

第三章 獎 則

第十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員工,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一)全局所有員工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均有提出安全生產合理化建議的權利,對推廣新技術、新方法或者其合理化建議被礦采納且取得明顯安全效果和經濟效益的。

(二)在安全生產和工作中,積極組織或參與重大事故的預防,及時治理重大安全生產隱患,對安全生產突發事件的應對和處置及時、正確,減少或免於安全生產遭受重大損失,表現積極和有突出貢獻的。

(三)在搶險、救災、救人、事故救援、保護國家和公共財產不受損失等方麵做出較大貢獻者。

(四)在工作中認真負責,敢抓、敢管、敢於同“三違”現象作鬥爭、敢於檢舉揭發嚴重“三違”和事故責任者的。

(五)檢舉破壞、盜竊安全生產設施、設備的。

(六)長期從事安全生產或者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一貫忠於職守,工作認真負責,無“三違”記錄,且事跡突出的,應當按以下五個級別予以獎勵:

1、10年以上無“三違”記錄,且事跡突出的;

2、5~10年無“三違”記錄,且事跡突出的;

3、3~5年無“三違”記錄,且事跡突出的;

4、2~5年無“三違”記錄,且事跡突出的;

5、1~2年無“三違”記錄,且事跡突出的。

(七)在對“三違”的處理工作中,公平公正,能夠堅持原則,員工對其處理結果無爭議,使本單位的“三違”現象得到有效遏止的有功人員。

(八)見義勇為,同壞人壞事作鬥爭,對維護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和工作秩序有顯著功績的。

(九)其他應當予以獎勵的。

第十一條 對全麵完成下達的各項安全目標的單位,按有關文件和規章製度規定對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對完成礦下達的年、季、月度“三違”控製指標的單位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第十二條 對員工的獎勵標準、考察、審核、審批等,按照《職工獎懲辦法》第六、八、九條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所有員工在發現“三違”後,均有提醒、製止和采取安全措施強行終止的權利和義務。對發現“三違”後,不予提醒、製止,或者製止無效後未采取安全措施強行終止“三違”行為,並未向本單位當班現場管理人員和安全信息站報告,致使“三違”繼續的,屬不作為行為,視同“三違”,與“三違”行為人並案處理。

第十四條 對已在安全管理部門登記建檔並已處理過的“三違”人員,經批評教育仍不悔改或者屢次出現“三違”的,從第二次出現同類“三違”起,按其“三違”對應的處理規定等級的上一等級加重處理,每重複出現一次加重一次,直至解除勞動合同。對觸犯國家或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的,移交地方司法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

依據《職工獎懲辦法》的有關規定,對“三違”人員按照其違章行為和可能產生或已產生的後果,其處理分為:批評教育、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並處四種形式。

對“三違”人員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罰款、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解除勞動合同等。

第十五條 對存在以下47種嚴重“三違”行為之一的人員,應視其情節,是管理幹部的給予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處分,是工人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分:

1、無規程、措施施工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2、井下空頂作業的人員。

3、違章進入采空區或無支護區的人員。

4、破壞巷道支護、偷回巷道支架者。

5、井下扒車、蹬鉤、跳車的人員。

6、井下違章搭乘刮板輸送機或非乘人帶式輸送機的人員。

7、重、特大機電運輸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者。

8、造成礦井主通風機停止運轉10分鍾以上的主要責任者。

9、擅自打開柵欄,進入老空區、盲巷作業的人員。

10、有害氣體超過規程規定不采取措施而繼續施工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11、空班、漏檢,偽造數據的瓦檢員。

12、在停風或瓦斯超限的區域內作業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13、攜帶煙草、點火物品入井的人員。

14、井下使用燈泡或電爐取暖的人員。

15、破壞井下安全、“一通三防”設備設施;私掐信號、電纜,盜竊安全設備儀器部件的人員。

16、偷拿、私存炸藥、雷管,或私帶炸藥、雷管升井的人員。

17、發現險情或發生事故後,不及時采取措施進行處理;隱瞞事故、不及時向礦調度和安監部門彙報的現場指揮者和操作者。

18、現場存在重大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19、現場存在重大隱患,未整改而繼續進行作業的操作者。

20、因違章作業或違章指揮造成輕傷以上人身事故或重大非人身事故的操作者或指揮者。

21、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進行焊接、氣割工作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22、在易燃、易爆物品附近,或在噴漆時吸煙、動用明火的人員。

23、工作現場出現險情,未將人員撤到安全地點,繼續組織作業的管理者。

24、采掘工作麵出現冒頂征兆,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人員。

25、架棚巷道擅自拆除棚梁(棚腿)、背板或撐杆,挪作它用的人員。

26、利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違章拉運物料、設備的組織者及操作人員。

27、修複、啟用不通風的舊井巷時,未按規定檢查瓦斯,當瓦斯及其它有毒有害氣體濃度、空氣成分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而繼續組織作業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28、采掘工作麵發現有透水征兆,未采取有效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29、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前,未製定探查安全技術措施,未探明預留煤柱、水、火、瓦斯等情況,並根據探明情況采取措施,進行處理的責任人。

30、掘進巷道貫通前未對另一側停掘巷道的頂板、積水、瓦斯、通風等情況進行認真探查,並根據探明情況采取措施,恢複正常通風,設置柵欄及警標而繼續掘進的責任人。

31、斜巷提升超掛車輛、放飛車的摘、掛鉤人員和絞車司機。

32、斜坡提升、下放車輛期間,將車輛停吊在斜坡中途,而司機又脫離崗位的。

33、斜巷運輸過程中違反行車不行人或行人不行車規定的人員。

34、井下使用非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或汽油動力裝置,或者防爆裝置不合格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35、在井下電、氣、噴燈焊接或切割未按《煤礦安全規程》和安全技術措施規定作業,或安全防護措施不齊全而進行作業的操作者。

35、在井下從事電、氣、噴燈焊接或切割作業無措施,或者措施重複使用的隊長、技術員及操作者。

37、采煤工作麵上隅角瓦斯超限後不及時處理而繼續組織生產的責任人。

38、井下爆破作業使用非煤礦許用炸藥和雷管,或炸藥、雷管安全等級及使用範圍不符合規定的供應部門負責人。

39、未經有資質單位培訓並取得爆破工資格證而進行爆破作業的指揮人員和爆破工。

40、在瓦斯超限、煤塵超限的情況下爆破的,或明電爆破、放糊炮、放明炮的爆破人員。

41、強令爆破員違章爆破的指揮者。

42、爆破距離不符合規定的爆破工。

43、爆破作業不堅持自聯自放的爆破工。

44、用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運輸爆炸材料的人員。

45、在有突水威脅區域進行采掘作業未按規定進行探放水,而盲目安排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46、有明顯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業人員、未及時采取措施而繼續作業的主要責任的現場組織者及操作者。

47、井口附近或塌陷區內外的地表水體有可能潰入井下時,未按規定采取防範措施的防治水領導小組人員。

第十六條 對存在以下24種嚴重“三違”行為或現象之一的人員,應視其情節及認識態度,是管理人員的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留用察看處分,是職工的給予降級或留用察看處分,並可同時分別給予500-1000元的經濟處罰:

1、在現場違章指揮、參與違章作業的現場管理人員。

2、酒後進入工作場所作業或班中喝酒的人員。

3、新工未經崗前安全培訓並考試合格,無師或未簽訂師徒合同,或者師傅資格不符合規定而安排上崗的管理人員。

4、破壞、盜竊重大危險源安全保護設施、設備的人員。

5、在工作場所或井下打架鬥毆的人員。

6、采掘工作麵出現小麵積冒頂,未等待頂板穩定而冒險進入冒頂區;或者頂板穩定後不進行接頂支護繼續生產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7、采掘工作麵無規程、措施或者不按規程、措施組織作業的主要責任人。

8、在有爆炸物的舊眼、殘眼或瞎炮眼中或站在輸送機上打眼的打眼工。

9、巷道貫通期間,另一側巷道瓦斯濃度超過1.0%,或存在積水、頂板、支護、通風等問題,而不及時進行處理,繼續進行作業的指揮者。

10、巷道貫通期間,不按措施規定的距離在兩側巷道設置警戒的班組長。

11、井下帶電檢修、搬遷機電設備、電纜、電線,或造成電器失爆的責任人。

12、檢修電氣設備時,未停電閉鎖並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標誌的責任者。

13、造成絞車過卷的責任者。

14、推車工不負責任,造成墜物或跑車的。

15、人車運行期間將頭、手或身體伸出車外的人員。

16、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排出的各種有害氣體被巷道風流稀釋後,其濃度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條規定的司機、施工組織者及通風負責人。

17、違反規定串聯通風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18、局部通風出現循環風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19、同一地點50米範圍內同時安裝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風機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20、恢複已封閉停工區或采掘工作接近這些地點時,未事先排除其中積聚的瓦斯,或排除瓦斯工作無安全技術措施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21、排放瓦斯未按規程規定實施的現場組織者和操作者。

22、乘坐機車頭運送爆炸材料,或將爆炸材料放置在機車頭上的爆破工及機車司機。

23、采掘工作麵接近井田邊界、老窯、采空區、含水層、導水斷層等附近時未采取超前探查措施的采掘隊長及地質部門負責人。

24、未按規定留設防隔水煤柱的技術負責人,或擅自開采各種防隔水煤柱的指揮者。

第十七條 對存在以下26種嚴重“三違”行為或現象之一的人員,應視其情節及認識態度,是管理人員的給予記警告、記過處分,並可同時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是職工的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在停電停風後,不安排撤出人員的跟班管理人員。

2、作業規程、安全技術措施違反《安全規程》、《01manbetx 》和礦務局安全生產管理有關規定的編製人員和審批人員。

3、作業規程及措施不向施工人員貫徹學習、考試,不簽字或代簽的責任人。

4、工作期間睡崗、脫崗、空崗的人員。

5、特種作業人員未在有資質單位專門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或者無證、資格證過期上崗作業的人員和安排者。

6、一人回柱無人監護,或先回後支,或回柱放頂人員未按規程規定作業的人員。

7、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執行由外向裏逐架維修和先支後回原則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8、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不設臨時支護,未采取防倒架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9、維修巷道或調整、更換支架時,作業人數不符合規程或措施要求,回撤支護時無人監護的組織者。

10、井下防爆電氣設備的電壓等級及容量不符合要求的使用者。

11、大型設備在運行中發生故障,在故障原因未查明和消除前,擅自開動者。

12、礦井主提升絞車設備的防過卷、過速、斷繩、落繩以及保險閘、深度指示器等安全防護和保護裝置或設施失效、不齊全失去保護作用的相關責任者。

13、絞車運行時,手扶、腳蹬絞車繩的人員。

14、違章乘坐電機車(電瓶車)或礦車的。

15、小絞車司機在絞車側麵或滾筒前麵(出繩側)操作,或一手開車,一手處理爬繩的。

16、甩掉風電閉鎖或不試驗漏電繼電器的。

17、人為損壞測風牌板、瓦斯牌板、測塵牌板和衝塵牌板,並填報假數的人員。

18、角聯分支未采取可靠通風措施,不能保證風流穩定的通風負責人。

19、采煤工作麵閉采後不及時封閉,或采煤工作麵采過後通至采空區的連通巷道未及時封閉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20、采區開采結束後45天內不及時全部封閉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21、盲巷封閉不及時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22、一台局部通風機同時向兩個或以上工作地點供風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23、局部通風未使用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或風電閉鎖和瓦斯電閉鎖裝置不起作用的通風部門和使用單位負責人。

24、斜巷提升時,不使用安全設施,或者安全設施不靈敏,信號失靈而繼續使用的絞車司機。

25、瓦斯異常區的局部通風機未實現“三專兩閉鎖”的通風部門和機電部門負責人。

26、掘進巷道未采用局部通風機通風的通風部門和施工單位負責人。

第十八條 對存在以下52種嚴重“三違”行為或現象之一的人員,應視其情節及認識態度,給予200-500元的經濟處罰;

1、入井不佩戴礦燈、安全帽的人員。

2、超能力、超強度或者超定員組織生產的指揮者。

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工藝、設備進行生產的組織者。

4、掘進工作麵未按規程或措施規定采取有效的臨時支護措施,或者前探梁等臨時支護的使用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班組長。

5、兀型長鋼梁支護工作麵支護、移梁、調整支架、放頂作業無人監護,作業人數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班組長和操作者。

6、兀型長鋼梁支護工作麵提前摘除三擋支柱或中柱超過規定的操作人員。

7、扒裝機出現故障,不切斷電源而進行處理的人員。

8、扒裝機扒裝期間,導向輪與扒裝機之間逗留的人員和司機。

9、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安全防護欄以裏的人員和司機(規程規定的除外)。

10、在溜子運行期間進入機道的人員。

11、掘進巷道貫通和透老巷、老空區不按規定下達預透通知書,無防冒頂、防水害、防瓦斯、防爆破傷人、防有害氣體窒息、防風流紊亂等措施,或現場措施不落實,無專人指揮等問題的有關責任人。

12、傾斜巷道掘進時,未按規定采取防止矸石、物料滾落和支架歪倒等安全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13、在同一采煤工作麵回柱與爆破平行作業,回柱與機械落煤等工序平行作業時的安全距離(15米以上)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者。

14、掘進巷道貫通前,綜合機械化掘進巷在相距50米前、其它巷道在相距20米前,未停止一側工作麵作業,而繼續進行雙巷或多巷掘進的責任者。

15、巷道貫通期間,掘進的工作麵每次爆破前,未派專人和瓦斯檢查工共同檢查停掘工作麵及其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頂板等情況的班組長。

16、電纜破口或劃傷處不及時處理或處理不合格的維修工。

17、密封圈有破損、老化、失去彈性繼續使用的。

18、防爆燈具外罩破裂或閉鎖裝置失靈的責任者。

19、螺絲隔爆結構的螺紋和絲數少於6絲的責任者。

20、礦井主要提升裝置的提升能力不能滿足安全生產要求的主管領導。

21、電氣工作人員不執行工作票製度和倒閘操作票製度的。

22、滾筒驅動膠帶機,沒有使用經檢測合格的阻燃膠帶的機電主管領導。

23、小絞車無護繩板或護繩板不符合要求而開絞車的小絞車司機。

24、斜 巷絞車不帶電下放車輛的司機。

25、機車司機在離開座位時,不切斷電源、不將控製手把取下、不扳緊車閘、關閉車燈者。

26、機車的閘、燈、警鈴(喇叭)、連接裝置和撒砂裝置有一項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而繼續使用該機車的司機。

27、機車運行期間跟車工上、下車輛扳道岔,或司機、跟車工不下車扳道岔的人員。

28、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使用的燃油閃點低於70°C的司機及物資供應科長。

29、擅自停開風機或同時敞開兩道風門,造成工作場所無風或風流短路的人員。

30、連接進、回風巷的溜煤眼放空的,或溜煤眼在特殊情況下放空未采取防止風流短路措施的放煤工。

31、未按規定裝備和使用通防儀器儀表,或使用不合格儀器儀表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32、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風的責任人。

33、臨時停工地點停風的,或者停風後未切斷電源、設置柵欄、揭示警標,並向礦調度室彙報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34、臨時停風地點恢複通風工作未按規程規定進行的通風部門負責人。

35、爆破前後,不對爆破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爆破工。

36、轉載點附近有煤塵堆積的責任人。

37、開拓設計、開采方案、作業規程無防火措施的編審人員。

38、在井下存放或未按規程規定使用汽油、煤油、香蕉水、變壓器油等易燃物品,或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無專人運送的指揮者和操作者。

39、使用爆破母線和連接線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爆破工。

40、一個采煤工作麵同時使用兩台及兩台以上爆破器爆破的指揮者及爆破工。

41、使用過期或嚴重變質爆炸材料的庫管員和爆破工。

42、綜采工作麵采用放震動炮方式過地質變化帶時,在爆破之前將機組開入爆破區域割煤的機組司機。

43、違反火工發放和領退製度發放、領退炸藥、雷管的庫管員及爆破工。

44、當班剩餘的炸藥、雷管不交回藥庫的爆破工。

45、將炸藥和雷管混裝在同一容器內的爆破工。

46、煤礦防治水不嚴格執行 “預測預報,有疑必探,先探後掘,先治後采”十六字原則的主要責任者。

47、未查明礦井水文地質條件和采空區、相鄰礦井及廢棄老窯積水等情況而組織生產的主要責任者。

48、井下探放水工程不按批準的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的組織者及操作者。

49、雨季受水威脅礦井,未按規定製定並采取防治水措施的防治水領導小組人員。

50、各類巷道未按規定下達開工、複工通知單而進行施工的責任者。

51、掘進巷道根據有關規定停工後,未按規定及時下達停工通知單的責任人。

52、巷道貫通前未按規定距離下達貫通通知單的測量人員。

第十九條 對存在以下163種一般“三違”行為或現象之一的人員,應以批評教育為主,並視其情節及認識態度,同時給予50-200元的經濟處罰:

1、未按規定執行“三員安全驗收開工製”或執行不到位的安監員、班組長、驗收員。

2、未按規定落實“四位一體”安全生產負責製,或落實不到位的瓦檢員、安監員、班組長、驗收員。

3、無險情而隨意打開或損壞自救器的人員。

4、入井不隨身攜帶自救器,或攜帶損壞、過期、報廢自救器的人員。

5、離開焊接現場,未消除火種的焊接人員。

6、平行作業安全距離不夠,不采取安全措施的操作者。

7、現場存在隱患,不落實整改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組織者。

8、現場存在隱患,不進行整改而繼續作業的操作者。

9、安全生產隱患未按“五落實”原則和閉環管理要求進行落實整改,或未建立隱患治理台帳的責任人。

10、B級以上隱患未成立治理領導小組並掛牌督促處理的責任人。

11、未進行崗位現場安全確認或安全確認不認真的作業人員或崗位人員。

12、班前會未執行職工精神狀態安全確認的值班人員。

13、未執行班前安全生產確認,或確認不認真的值班人員。

14、零星工程未執行安全確認,或安全確認不認真的現場組織者。

15、生產過程中未執行安全生產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人。

16、安全生產管理製度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製定及實施未執行安全管理製度及安全措施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人。

17、未進行“三個一”班前安全教育,或班前安全教育不規範的值班人員。

18、職工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考試不合格而安排上崗的人員管理人員。

19、安全重點工程、重點工作未成立領導小組,措施不到位或措施執行不到位的責任人。

20、群體作業無人負責安全的工作安排者。

21、專項工程無工程計劃、措施和專人負責的安排者。

22、單位未健全安全監督管理機構,或安全監督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的安全第一責任者。

23、發現“三違”不予製止或者製止不力,致使“三違”行為或現象繼續的人員。

24、高空作業不係安全帶的人員。

25、焊接和切割受力構件或容器內有壓力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26、將氧氣瓶、乙炔瓶一起運送的操作者。

27、使用車床、鑽床時,不戴防護眼鏡,女工長發不盤在帽內的操作人員。

28、吊運物體時下麵有人的行車工。

29、各類氣瓶、乙炔發生器距明火不夠10米以上,氧氣瓶距乙炔瓶不夠5米以上的操作者。

30、氧氣瓶沒有防碰撞橡膠圈、安全帽、減壓器、安全閥或減壓器而進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員。

31、乙炔發生器沒有回火防止器,中壓以上的乙炔發生器沒裝壓力表和安全閥而進行焊割工作的操作人員。

32、在木工房、倉庫、監控機房內吸煙的人員。

33、用鑽床鑽孔時,手持工件鑽孔的操作者。

34、對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源等危險物品的保管、使用違反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35、私自進入重大危險源警戒區域或其它有明顯警示標誌的危險區域的非工作人員。

36、采掘工作麵支架(柱)連續三架(根)以上出現退山或過山,或者出現前傾後仰的操作者。

37、爆破打歪、打倒支柱(或巷道支架),未及時進行處理而繼續作業的爆破工和班組長。

38、工作麵臨時支柱不按規程支設的支護工。

39、開工前、爆破(割煤)後,對工作麵安全情況未進行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的班組長。

40、開工前、爆破(割煤)後,對自己工作地點的頂板、煤壁、支護等情況未進行安全檢查、未執行敲幫問頂製度,對危石、活石或支護失穩等隱患未及時排除而進行作業的支護工。

41、底板鬆軟而支柱連續3根以上未穿柱靴,造成支柱鑽底大於100mm,或者將支架架設在浮煤、浮矸上的支護工。

42、機采工作麵傘簷長度大於2米,深度大於300mm,厚度大於300mm的采煤機司機。

43、采煤工作麵采用爆破方式回撤單體支柱的操作者。

44、炮掘架棚巷道迎頭10米範圍內的支架未使用防倒設施或不全的班組長及操作者。

45、煤巷出現高冒區而不按規程規定進行處理的主要責任者。

46、處理同一棚的兩幫棚腿蹬出時,不采取安全措施而在兩幫同時施工的責任人。

47、采煤機未安裝能停止工作麵運輸機的閉鎖裝置或裝置失靈的機電副隊長。

48、綜采工作麵急停閉鎖不起作用而繼續組織生產的現場責任人。

49、采煤機運行期間,進入煤壁側的人員。

50、在回采工作麵機頭出現卡矸、卡大塊煤塊或其他物體時,不停機閉鎖處理的司機。

51、利用刮板輸送機、裝載機移工作麵運輸機頭或回撤單體支柱(支架)或巷道支架的人員。

52、刮板運輸機運行時,清理轉動部位的煤粉或用腳、手調整刮板鏈的人員。

53、利用綜掘機截割臂升降人員、物料進行支護的人員。

54、維修傾斜井巷時,上下段同時作業,或維修期間通車無安全措施的組織者及操作人員。

55、巷道維修一人單獨作業的人員。

56、采掘工作麵無班組長和區隊管理人員帶班、跟班的責任人。

57、采煤工作麵閉采後,未在規定時間內及時封閉的通風單位或部門負責人。

58、用鑽打眼時,鑽前有人員工作,或者打鑽人員站在鑽前,或者手扶鑽杆打眼的。

59、小於煤岩體最小抵抗線打眼爆破的人員。

60、采掘工作麵高壓管接頭使用單腿銷、鐵絲銷的責任者。

61、機電設備保護不靈敏可靠而運行的操作者和指揮者。

62、開關(開關櫃)跳閘後,事故原因未查明之前,合閘送電的人員。

63、信號、通訊、照明、操作電纜接頭不符合規定要求的維修人員。

64、設備或線路發現危及礦井和人員安全而繼續使用的操作者。

65、井下電氣設備無接地極或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維修班長。

66、井下在用電纜的鎧裝、鉛皮不與接地係統連接的電氣維修班長。

67、電氣設備標誌牌標注的整定值與實際整定值不符的維修責任人。

68、當電氣設備出現故障後,強行送電者。

69、非專職電氣人員擅自操作電器設備者。

70、操作高壓電氣設備時,不戴絕緣手套,不穿電工絕緣靴或未站在絕緣台上的操作人員。

71、操作手持式電氣設備的操作手柄或工作中必須接觸的部分絕緣不良好的使用者。

72、礦燈電線破損、燈鎖失效、燈頭密封不嚴的使用者。

73、在用防爆電氣設備缺少“兩證一標誌”的使用者、購貨者。

74、井下電纜有明接頭、雞爪子、羊尾巴的維修責任人。

75、壓風機風包安全閥、壓力調節器、放水閥以及其它安全防護裝置的安裝、使用不合格或不靈敏可靠而繼續使用者。

76、在井下私自打開、敲打或損壞礦燈的人員。

77、運輸機液壓聯軸節的易熔塞,用其它材料代替的責任人。

78、對私調設備技術參數、執行機構,致使供電保護失靈或失去作用的人員。

79、檢修電器設備不執行“停送電”製度、無專人監護,檢修前未進行驗電的操作者。

80、非電氣工作人員安裝、檢修各種電氣設備的人員。

81、局部接地極不符合規程要求的責任人。

82、用電機車架空線作照明、作電鑽電源無措施的操作者和指揮者。

83、井下使用普通型攜帶式電氣測量儀表前,不檢測使用地點瓦斯濃度的人員。

84、在回風流中檢修設備前不檢查瓦斯濃度的人員。

85、在運行線路上不切斷架空線電源檢修電機車的檢修人員。

86、線路停電檢修時,未按要求掛接地線的工作人員。

87、掛接地線前未進行各項驗電的操作人員。

88、人車、罐籠乘人期間,所有的擋、阻車器未全部閉合,車輛向井口方向移動或井口兩端5米內有車輛或其它可移動物件的把罐工。

89、井口安全門、搖台、推車機、阻車器與罐籠到位信號之間閉鎖不可靠或不閉鎖而繼續使用的責任人。

90、不按規定進行人車、主付井提升裝置鋼絲繩試驗的機電科負責人。

91、絞車繩、連接繩頭和保險繩不符合規程規定而使用的維修人員。

92、斜巷運輸車輛掉道時,用絞車牽引強行複道的人員。

93、絞車運行期間,手離開閘把或不聽信號開車的司機。

94、運輸絞車不完好或安裝不符合規定而使用的使用者和機電科負責人。

95、鋼絲繩插接長度不符合規定的維修責任人。

96、絞車繩在滾筒上生根不牢或破股生根,生根端繩在滾筒上纏繞少於三圈的維修責任人。

97、使用三個月以上的小絞車不用混凝土澆灌基礎的機電科負責人。

98、采掘工作麵檢修采煤機、綜掘機、刮板輸送機、帶式輸送機等機電設備時,未斷開控製該設備的開關電源並閉鎖,在其上懸掛“有人工作,禁止送電”牌板的操作人員

99、機車在運行過程中,司機將頭或身體探出車外者

100、在架空線下運輸高度超過軌麵1.8米的設備時,上方未鋪蓋絕緣物,並未使用絕緣繩固定牢的司機。

101、車輛掉道,用電機車或電瓶車牽引複道的司機及指揮者。

102、在運輸大巷中工作不穿反光特種服裝,不按規定設置警示標誌或警戒的組織者和工作人員。

103、確需在自動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車輛時,不采取可靠的穩車措施的人員。

104、使用中的煤倉、溜煤眼上口不按規定設置柵欄及警示燈的區隊長。

105、煤倉、溜煤眼無篦子、警示裝置,或者篦子不使用,或不按規定使用篦子的隊長。

106、在檢修煤倉或溜煤眼上口的機頭卸載滾筒部分或整改支架時,煤倉上口部未封口或封口不嚴的現場組織者和操作者(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107、起吊重物下有人工作或起吊設備上有人而進行起吊作業的操作者。

108、鍋爐安全閥、高低水位報警和超溫保護失靈或解除不用的維修班長和司爐工。

109、鍋爐管道帶壓維護或安裝,未采取相關的隔斷措施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110、用塔吊運料車提運人的責任人。

111、無按規定審批的安全措施在井下從事燒焊、氣割等明火作業的安排者、組織者和操作人員。

112、掘進工作麵風筒出風口距迎頭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施工單位負責人

113、局部通風未使用抗靜電、阻燃風筒的通風單位負責人及供應部門負責人。

114、風筒拐急彎未使用彎頭,或風筒多處漏風不能保證掘進頭有效風量的通風工。

115、人為破壞風筒的人員。

116、采掘工作麵的進風或回風經過采空區或冒頂區的通風管理部門及單位負責人。

117、采麵隅角、掘進迎頭不按規定懸掛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現場當班負責人。

118、爆破不執行“一炮三檢”或不及時填寫記錄的瓦檢員及爆破工。

119、井下巷道粉塵堆積超過規定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120、瓦斯傳感器不按規程規定懸掛的瓦檢員或當班施工隊隊長。

121、瓦斯傳感器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標校的通風單位及部門負責人。

122、安全監控設備未按規程規定進行定期調試、校正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23、出現瓦斯誤報警不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的責任人。

124、爆破不執行警戒掛牌吹哨製度和“三人聯鎖爆破製”的班組長、爆破員、瓦檢員。

125、處理拒爆、殘爆、瞎炮時,不在班組長指導下進行,或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處理的爆破工。

126、煤倉、溜煤眼堵塞不按規程規定處理的現場指揮者和操作者。

127、爆破器手把不摘除或不隨身攜帶的爆破工。

128、井下截取雷管腳線的人員。

129、非爆破工裝配引藥的人員。

130、炮眼封泥長度不符合規程規定,或封泥使用材料不符合規程規定材料的爆破工。

131、不按規程規定裝配起爆藥卷的爆破工。

132、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使用秒延期電雷管的爆破工。

133、煤巷掘進和采煤工作麵以及高瓦斯區域不按規程規定采用反向起爆的爆破工。

134、電雷管起爆後,不將母線從爆破器或柱上摘下,或不扭結短路的爆破工。

135、遇特殊情況無法完成處理已裝藥的炮眼,又不在現場向下班爆破員交接清楚的爆破工

136、井下亂扔、亂放爆炸材料,或未將炸藥、電雷管分開存放在專用材料箱內,並加鎖的爆破工。

137、未把爆炸材料箱放置在警戒線以外,避開機械、電氣設備,在頂板完好、支架完整的地點的爆破工。

138、井上、井下接觸爆炸材料的人員穿非抗靜電或非棉線衣服的。

139、在沒有安全設施的專用房間或硐室以外地方檢查電雷管的庫管員。

140、地麵臨時爆炸材料庫的設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141、地麵臨時爆炸材料庫存放炸藥的數量超過3T、雷管的數量超過1萬發,或存放炸藥、雷管的數量超過該庫所供應單位10天的需要量的庫管員。

142、井下爆炸材料庫中,未將炸藥和電雷管分開存放的庫管員。

143、井下爆炸材料庫的最大儲存量,超過該礦井3天的炸藥需要量和10天的電雷管需要量的庫管員。

144、井下爆炸材料庫單個存放壁槽儲存炸藥量超過400kg、儲存電雷管數量超過2天的需用量的庫管員。

145、井下爆炸材料庫發放硐室存放炸藥量超過當班待發炸藥量或者3箱的庫管員。

146、攜帶礦燈進入爆炸材料庫內的人員。

147、電雷管發放前未進行全電阻檢查並將腳線扭結短路,或將電阻不合格的電雷管發放給爆破工的庫管員,或不具備全電阻檢查條件的供應部門負責人。

148、報廢的炸藥、雷管達到規定數量,未及時按規定上繳銷毀的庫管員及供應部門負責人。

149、在井筒內運送爆炸材料時,未將炸藥和雷管分開運送,或不事先通知絞車司機和井上下把鉤工的人員。

150、井筒內或井下機車運送爆炸材料時超速的司機。

151、運輸電雷管的車輛未加蓋、加墊,車廂內未用軟質物塞緊的運送人員。

152、在交接班、人員上下井的時間內,運送爆破材料的有關責任人。

153、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時,一人同時運送炸藥和雷管的人員。

154、非爆破工運送電雷管的人員。

155、炸藥由其他人員運送時無爆破工監護,或由不熟悉《煤礦安全規程》的人員運送炸藥的指揮人員。

156、將電雷管或炸藥裝入衣袋的人員。

157、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乘坐人車時,未專列、專趟運送,或乘坐間距不符合規定的運送人員及跟車工。

158、丟失爆炸材料的人員。

159、將瓦斯檢定儀、爆破器存放在火藥箱或雷管箱內的人員。

160、井下“帶水壓開采”未製定安全措施的技術部門負責人及總工。

161、排除井下積水及恢複被淹井巷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的主要責任者。

162、未按規定在采掘工程平麵圖上標注井下出水點位置及水量,有積水的井巷及采空區積水範圍、標高和積水量的地質管理人員。

163、井下主要排水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主要責任者。

第二十條 對存在以下179種一般“三違”行為或現象之一的人員,應以批評教育為主,並視其情節及認識態度,同時可給予5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1、在井口20米範圍內吸煙或點火的人員。

2、井下特殊崗點晚到崗、早離崗或不現場對口交接班的人員。

3、井下不隨身攜帶礦燈、自救器,或不按要求佩戴的人員。

4、不按規定攜帶或使用便攜式瓦斯檢測儀的人員。

5、井下隨意關閉礦燈休息的人員。

6、上崗後未掛牌(開、停工牌)的安監員、班組長、驗收員。

7、入井前不檢身、乘罐乘車不掛防護鏈,無跟車工的責任人員。

8、人車、罐籠超員的把罐工或跟車工。

9、攜帶工具長度超過1.5m以上或工具重量超過20公斤以上乘坐架空人車的人員。

10、井下機電硐室、皮帶機頭、油脂庫等有關工作場所或地點不按規定配齊滅火器材的責任人。

11、“三違”人員幫教和處理未執行“三違”人員安全教育閉環管理,或執行不到位的責任者。

12、單位未按規定進行全員安全教育培訓,或教育培訓不到位、不規範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及安全主管領導。

13、采掘工作麵支架架設不牢固,或無防倒措施的操作者。

14、采煤工作麵乳化液泵站壓力不符合規程規定、乳化液泵吸空或乳化液配比濃度不符合規定的泵站司機。

15、端頭或兩巷超前支護使用雙楔梁支護的采煤工作麵,有3處使用雙楔梁楔不全的維護工。

16、端頭或兩巷超前支護使用 鉸接梁支護的采煤工作麵,鉸接梁連續2處未鉸接、或者水平楔無防飛鏈、或有3處水平楔立放的支護工。

17、采煤工作麵上下端頭特殊支護沒有按規程規定支設的支護工。

18、工作麵兩巷超前維護長度達不到規程要求的責任者。

19、工作麵或兩巷超前支護連續2根以上支柱未係安全繩的責任者。

20、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柱(支架)或端頭支護液壓支柱(支架)、兩巷超前支護液壓支柱的初撐力連續3根(架)低於作業規程要求,碰倒、損壞的支柱或失效的支柱(支架)未及時更換或恢複的支護工。

21、采煤工作麵頂板來壓,或采空區懸頂麵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未加強支護的支護工。

22、采煤工作麵連續出現三處支架(柱)間距超過標準規定,又不采取措施的支護工。

23、采煤工作麵液壓支架端麵距連續5架超過規程規定而未采取措施的支護工。

24、懸移支架工作麵有連續2架以上支架接頂不實,綜采工作麵液壓支架連續3架以上接頂不實的支護工。

25、移完支架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推拉前後部運輸機後,不將供液手把打到零位的操作人員。

26、切頂線特殊支護的數量、質量不符合作業規程要求的支護工。

27、巷道支護高度超過2米或傾斜巷道傾角大於30度的支護施工,未搭建腳手架或工作平台的支護工。

28、掘進巷道支護達不到設計或作業規程要求的操作者。

29、安裝錨杆不符合作業規程操作要求的支護工。

30、施工過程中,不按作業規程規定檢測錨杆(索)安裝質量的支護工。

31、錨杆(索)安裝質量達不到合格標準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及時處理的支護工。

32、錨杆巷道中安裝前探梁卡環的錨杆,外露絲長度、抗拔力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

33、錨杆(索)支護巷道未進行頂板離層和巷道收斂監測,未按規定抽檢錨杆(索)抗拔力、預緊力的主要責任人。

34、錨杆(索)支護巷道連續3處不符合規程規定,或錨杆托板連續3個不接煤(岩)麵,或錨杆托板損壞、破裂、失效,而未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任人。

35、噴射混凝土前,不用高壓水衝洗岩麵的操作者。

36、噴射混凝土所用材料的標號、規格、材質、配合比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者。

37、井下施工中對電纜及機電設備等未進行保護或保護不符合要求的班組長。

38、采掘工作麵爆破作業時,不對電纜和機電設備等進行保護的爆破工。

39、未在指定修理峒室檢修電鑽的檢修工。

40、電鑽電纜橫跨運輸機時,不按規定懸掛的責任者。

41、采煤機、掘進機、扒裝機司機未發信號而開機的司機。

42、采煤機運行期間,司機遠離操作點3米之外的。

43、采煤機停止牽引時,不將調速手把打到“零”位的司機。

44、綜采工作麵運輸機出現上竄下滑失控的責任人。

45、在距離采煤機前後10米(綜采麵15米)範圍內推移工作麵刮板輸送機的操作者。

46、用液壓支架起吊溜子或其它重物的操作者。

47、移工作麵機頭時,開動轉載機或順槽溜子的責任者。

48、移動轉載機時,兩道受力鏈兩側及錨固點周圍4米範圍內有人的操作者和組織者。

49、延伸工作麵刮板輸送機違反作業規程規定的操作者。

50、正對刮板輸送機頭、膠帶輸送機頭操作的司機。

51、刮板輸送機刮板鏈出槽、飄鏈時,不進行處理而強行開刮板輸送機的人員。

52、停掘期間,綜掘機不停電閉鎖的司機。

53、綜掘機停止運轉後,未將截割頭放置到底板上的司機。

54、未正常使用綜掘機防護欄的司機。

55、綜掘機運轉期間進入搖臂活動區域的人員。

56、掘進機非操作側,未裝能緊急停止運轉的按鈕或按鈕失靈的責任人。

57、移動扒裝機時,未斷開扒裝機電源,用扒裝機自身的絞車牽引扒裝機的操作者和指揮者。

58、傾斜巷道掘進牽移扒裝機後,不上牢四個卡軌器就摘鉤頭的責任人。

59、扒裝機支撐腿、卡軌器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責任者。

60、斜巷扒裝機無護身點柱,或點柱打設不牢的扒裝機司機。

61、扒裝機缺少擋繩欄而繼續使用的司機。

62、扒裝機、綜掘機無照明作業的班組長。

63、利用巷道、采煤工作麵正規支架起吊物件,或使用不合格繩頭起吊的操作人員。

64、炮采、炮掘工作麵炮後不灑水造成煤塵飛揚嚴重的操作者。

65、采煤工作麵用泵站高壓液防塵或衝刷浮煤的操作者。

66、岩巷掘進進行幹式打眼的打眼工。

67、綜采、懸移支架工作麵生產期間未及時使用架間噴霧的支護工。

68、報廢的巷道未及時封閉,或封閉不符合要求的責任人。

69、炮采、炮掘工作麵未按作業規程要求布置炮眼實行爆破的打眼工。

70、多台鑽同時鑽眼時,鑽與鑽之間進行交錯鑽眼作業的打眼工。

71、利用管內高壓從三用閥上摘除注液槍的操作人員。

72、采煤工作麵有人進入機道工作或放頂煤工作麵支架後方有人工作時,10架範圍內檢修或移動支架的操作人員。

73、使用鋼絲繩漏檢、造假數的責任人。

74、破碎機前後無擋煤矸簾的責任人。

75、破碎機處的安全保護失效,急停開關不起作用,而不及時處理繼續使用的操作人員。

76、在高、低壓架空線下方施工,或堆放物料不采取措施的組織者和操作者。

77、提升機司機在運行期間,手離操作手把者(自動化開車除外)。

78、在主井絞車運行期間,擅自進入井口柵欄內的人員。

79、提升運輸過程中,不使用規定的連接環和連接銷的摘掛鉤人員和跟車工(有特殊措施的除外)。

80、小絞車安裝後,在未經驗收、發放運行許可證而使用的責任者。

81、小絞車雙向提升無保護措施和安全技術措施的使用者和指揮者。

82、斜巷提升、下放空鉤頭不跟人的責任人。

83、對裝載物料超重、超高、超寬、偏載嚴重或封車不牢不製止的絞車把鉤工。

84、站在道心頭及上身伸入兩車之間摘掛鉤的把鉤工。

85、無措施井下用絞車起吊重物的操作人員和指揮者。

86、跨、穿越帶式輸送機不走過橋者。

87、帶式輸送機保護不齊全、可靠而使用、操作的指揮者和司機。

88、運輸機無專用開停信號或信號不清就開機的操作人員。

89、多台帶式運輸機連續運行,不按逆煤流方向逐台開動的操作人員。

90、皮帶運行期間,進入機頭、機尾護欄內的人員。

91、皮帶運轉時,清理機頭、機尾滾筒0.5m以內的煤粉人員。

92、輸送機停運時開動給煤機放煤的人員。

93、轉載機運行時,在橋拱下行走的人員。

94、在井上、下頂車或人車運行期間,打開阻車器的或離阻車器2米以內的人員。

95、機車司機不按信號指令行車,或在開車前未發開車信號的。

96、機車牽引車輛數超過規定的跟車工。

97、電機車、電瓶車製動距離不符合規程要求的維修人員。

98、在非車場頂車不掛銷環的;前方無專人警戒、指揮或頂車數超過規定的司機和跟車工。

99、在車場頂車時,不在同一軌道上頂車,或在車場以外頂車的司機和跟車工。

100、利用電機車反向運行檔進行停車製動的司機。

101、蓄電瓶電機車與蓄電池箱固定不牢、鎖緊裝置不可靠的操作司機。

102、電機車、電瓶車進入彎道前未示警的。

103、兩列(輛)電機車或電瓶車,在同一軌道,同一方向上行駛時,間隔小於100米,或不使用紅尾燈的司機。

104、2.5噸電瓶車牽引車輛數量超過6輛的責任者;5噸電瓶車牽引車輛數量超過12輛的責任者。

105、人力推車時,1次推車超過1輛的;在礦車兩側推車的;同向推車間距,在軌道坡度小於5‰時小於10米、在軌道坡度大於5‰時小於30米的;在推車時不注意觀察前方的;開始推車、停車、掉道、發現前方有人或障礙物時不及時發出警號的;從坡度較大的地方向下推車以及接近道岔、彎道、巷道口、風門、硐室出口時不及時發出警號的;在坡度大於7‰的軌道上推車的;推車時放飛車的;在運輸大巷推車的推車人。

106、井下運輸裝卸東西時,不采取可靠的阻車穩車措施的操作者。

107、井下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排氣口的排氣溫度超過70°C,或其表麵溫度超過150°C的司機。

108、井下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使用鋁合金部件,或使用不具備阻燃和抗靜電性能的非金屬材料的司機。

109、井下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的油箱和管路使用可燃性材料,或油箱的最大用油量超過8升的施工單位安全第一責任者。

110、井下使用礦用防爆型柴油動力裝置的地點無滅火器材的現場安全第一責任者。

110、運輸車輛在未停穩並製動的情況下進行裝載作業的裝載人員。

111、運輸車輛裝載期間,將身體伸出駕駛室的司機。

112、運輸車輛裝載期間,檢查維修車輛,或有人員上、下車輛的人員。

113、挖掘機未發出信號而將運輸車輛駛入、駛出裝車點的司機。

114、運輸車輛未定期檢查其可靠性,無示寬燈或標誌的司機。

115、車輛在井下超速行駛,或超車的司機。

116、各類密閉前無柵欄,不設警標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17、密閉不按規定要求噴堵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18、永久密閉前不設置檢查箱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19、不按規定對密閉進行檢查的瓦檢員。

120、永久密閉檢查內容不按要求填寫的瓦檢員。

121、井下密閉漏風的責任人。

123、永久密閉應留反水池而未留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24、主要風門、行車風門未安設聯鎖裝置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25、行車處風門不設底坎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26、局部通風機不實行掛牌管理的責任人。

127、局扇安設位置不當,無支架、無消音器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28、采掘工作麵無測風牌板或不按時測風的測風工。

129、礦井無防止瓦斯積聚措施,或發生瓦斯積聚未及時處理的通風管理部門負責人。

130、第一、二次瓦斯檢查間隔不足3小時或超過5小時的瓦檢員(瓦斯異常且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131、井下停風地點柵欄外風流中的瓦斯濃度未按規程規定檢查的。

132、采煤機、綜掘機未隨身攜帶甲烷便攜儀的司機。

133、下井時不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儀的礦長、礦技術負責人、爆破工、采掘區隊長、通風區隊長、工程技術人員、班組長、流動電鉗工。

134、入井時不隨身攜帶便攜式甲烷檢測報警儀或便攜式光學甲烷檢測儀的安全檢查員。

135、隔(抑)爆設施不按規定懸掛的通風單位及部門負責人。

136、不按規定測塵的測塵工。

137、防塵管路未按照規定設置三通的通風單位負責人。

138、防塵水管不按規定跟到掘進工作麵迎頭的掘進隊當班現場負責人。

139、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側不安設風流的采煤隊長,或生產期間不使用淨化水幕的當班現場負責人。

140、采煤機無內外噴霧裝置或裝置失效的機電隊負責人。

141、采煤機割煤時,不開噴霧的采煤機司機。

142、掘進工作麵不安設風流的掘進隊隊長,或生產期間不使用淨化水幕的當班跟班副隊長。

143、掘進機無內外噴霧和除塵器或裝置失效的機電負責人(本機無內噴霧的除外)。

144、掘進機鑿煤岩時,不開噴霧的司機。

145、各裝、轉、卸載點無噴霧裝置的區隊長,或使用不正常的崗位人員。

146、主要運輸巷道、皮帶運輸巷、暗斜井不按規定衝塵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147、采煤工作麵進、回風巷不按規定衝塵的責任單位負責人。

148、扒裝機扒裝前,不對煤岩矸石灑水衝洗巷道頂幫的司機。

149、掘進迎頭及其外段不按規定衝塵的當班現場負責人。

150、爆破前後,不對爆破地點20米範圍內灑水衝塵的爆破工及班組長。

151、噴漿時,不使用防塵設施的當班負責人及噴漿工。

152、井下和井口房使用可燃性材料搭設臨時操作間或休息間的區隊負責人。

153、井上、井下消防材料庫的材料、工具的品種和數量,未按規定儲備,或未定期檢查、更換的區隊負責人。

154、將消防材料和工具挪作他用的責任人。

155、井下爆炸材料庫、機電硐室、檢修硐室、材料庫、井底車場、使用帶式輸送機或液力耦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麵附近巷道中的滅火器材,未按規定的數量、規格、品種和存放地點存放的區隊長。

156、井下清洗風動工具時,不在專用峒室進行的或使用不燃性洗滌劑的維修人員。

157、井下使用的潤滑油、棉紗、布頭和紙等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用過的棉紗、布頭和紙不用蓋嚴的鐵桶盛裝的,亂扔亂放的維修人員。

158、安全監控設備電纜未使用專用阻燃電纜或光纜,或與動力電纜等共用的責任人。

159、安全監控設備無故障閉鎖功能,或閉鎖功能未按規定使用,或使用不正常的責任人。

160、安全監控係統的功能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的責任人。

161、安全監控係統未按《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安裝、使用和維護的責任人。

162、甲烷傳感器和其他傳感器的設置不符合《煤礦安全規程》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七十五條規定的責任人。

163、安全監控設備發生故障時,未及時處理的責任者。

164、采掘工作麵頂板出水量較大時,未對瓦斯傳感器進行防水保護的責任人。

165、不依照爆破說明書進行爆破作業的爆破工。

166、打眼和裝藥平行作業的爆破工。

167、裝藥不使用水炮泥的爆破工,無水炮泥可用時的供應部門負責人。

168、有水炮眼使用非抗水型炸藥而未用防水套的爆破工,或無防水套可用的供應科長。

169、不按規程規定裝藥的爆破工。

170、裝藥後,未將電雷管腳線扭結懸空的爆破工。

171、不按作業規程規定一次裝藥一次起爆的爆破工。

172、存在《煤礦安全規程》第三百二十一條情況之一,仍進行裝藥、爆破的爆破工。

173、掘進工作麵積矸(煤)超過巷道斷麵1/3仍裝藥爆破的爆破工。

174、爆炸材料不按品種專庫存儲,或存放爆炸材料的木架每格存放層數超過1層的庫管員。

175、井下爆炸材料庫存放壁槽儲未標明炸藥、雷管額定和實際儲存量,或標注不清、標注與實際不符的庫管員。

176、爆破員或爆破員助手攜帶的炸藥數量超過局、礦規定的。

177、井下水倉和水泵房設置不符合規定的技術部門負責人及總工。

178、測量導線跟測不及時或測量誤差超限,圖紙上反應的迎頭位置不準確的測量負責人。

179、單位每年沒有組織進行一次《礦井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安全第一責任者。

第二十一條 對存在以下31種輕微“三違”行為或現象之一的人員,應以批評教育為主,並視其情節及認識態度,也可同時給予30元以下的經濟處罰:

1、井下脫帽休息的人員。

2、穿化纖衣服入井的人員。

3、井下不穿工作衣或工作衣穿戴不整齊、膠靴嚴重破損的人員。

4、井下行走不走人行道的人員。

5、乘坐罐籠、人車、架空人車時,在候車點不排隊或搶上、搶下,或人車未停穩而上下人車的人員。

6、注液槍使用後放置在地麵而不吊掛的人員。

7、電話機距離迎頭或工作麵超過作業規程規定的責任人。

8、采煤工作麵聯網不符合作業規程規定的支護工。

9、采掘工作麵作業人員個體安全防護措施不全、無個體防塵措施的操作者。

10、綜采和懸移支架工作麵爆破時對支架(柱)及其液壓係統不采取保護措施的爆破工及班組長。

11、非工作人員進入要害場所的。

12、重要崗位的崗位工從事與本崗位無關的工作的。

13、無計劃停電檢修設備的人員。

14、大型設備在運行期間不按時巡檢、填寫運行日誌者。

15、破碎機不起作用,致使大塊矸石煤塊進入運輸係統的責任者。

16、主提升設備日檢不認真、漏檢無記錄或記錄不認真的責任人。

17、在人車運行期間,進行交接班的把鉤工或信號工。

18、井下運輸機運行期間各轉載點不開噴霧或停運期間不關噴霧的司機。

19、電瓶車在有架空線軌道上行駛的司機。

20、電機車不用紅尾燈,而由人轉發信號的。

21、電機車或電瓶車車速超過4m/s的。

22、無故將車輛停放在道岔上的。

23、車場存車數超過規定的責任者。

24、車輛排隊等待期間,車與車之間未保持規定安全間距的司機。

25、瓦斯牌板填寫不認真,字跡不清,內容不全,不簽名的瓦檢員。

26、現場不帶原始記錄的瓦檢員。

27、衝塵時,不對瓦斯、測風牌板進行保護,造成字跡不清的衝塵人員。

28、瓦斯檢查牌板距迎頭或工作麵超過規定的。

29、坐在藥箱或雷管箱上休息的人員。

30、井下人力運送爆炸材料的人員同行,或相隔間距小於10米的。

31、人力運送炸藥人員在中途逗留的人員。

第二十二條 對本獎懲規定中沒有涉及的“三違”行為和現象的人員依據《安全生產“三違”界定標準》進行界定後,參照本獎懲規定中的相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三違”人員有違反國家和地方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由國家和地方有關機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進行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本規定不包括該部分處罰。

第二十四條 本獎懲規定的解釋權歸礦安全監察管理部。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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