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龍天禹煤業有限公司機電運輸安全投入保障製度
各單位、科室:
第一條 為加強安全投入管理,不斷完善礦井安全設施,提高安全裝備水平,增強礦井抗災能力,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局《煤炭生產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管理辦法》(財建[2004]119號),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機電運輸安全投入從礦井安全專項費用(噸煤15元的標準)中提取,必須專款專用,由公司集中管理、統一安排。
第三條 機電運輸安全投入費用的使用情況報永龍公司備案,接受監督。
第四條 機電運輸安全投入的範圍:
1)礦井主要通風設備更新改造支出。
2)完善和改造礦井瓦斯監測係統與抽放係統支出。
3)完善和改造礦井機電設備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4)完善和改造礦井供配電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5)完善和改造礦井運輸(提升)係統的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
6)完善和改造礦井防塵係統支出。
7)其他與煤礦機電運輸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五條 機電運輸安全投入使用計劃應與生產經營計劃同時編製,應根據輕重緩急的原則,優先解決安全生產急需的重大和關鍵問題。
第六條 總經理對生產安全費用計劃全麵負責;安檢科、供銷科是計劃管理綜合部門,負責計劃的日常管理。
第七條 供銷科負責計劃設備、材料的采購和保障供應,其它任何單位不得擅自購買。
第八條 經公司批準的機電運輸安全投入計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報公司審批。
第九條 各單位追加項目或計劃內項目執行過程中超過計劃資金的5%時,必須報礦批準後執行。
第十條 如不超過上述標準又確屬生產急需的項目,所增資金在本單位切塊資金內平衡的,可自行處理,但須報永龍公司財務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質量監督和工程、設備管理。工程竣工和設備到貨後,應及時進行驗收交接。未按規定程序驗收的計劃項目,財務部門不得付款。
第十二條 財務部門應有專人負責生產安全費用專項資金的管理,建立台帳,按規定向永龍公司財務部提交報表。
第十三條 機電運輸安全投入費用計劃的實施實行統計監督。必須按規定報送月、季、年度統計報表,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第十四條 安檢科、供銷科負責計劃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本製度與上級規定相抵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本製度解釋權屬永龍天禹煤業有限公司。
第十七條 本製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六日
主題詞:礦井 安全投入保障 製度
主辦:永龍天禹煤業有限公司機電科 2011年7月1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