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工傷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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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研究
提要:《工傷保險條例》於2004年1月1日起開始頒布實施後,標誌著我國工傷管理已經進入了法治軌道,也為司法實踐中準確地把握和處理工傷02manbetx.com
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提供了更為明確、權威的法律適用的原則依據。通過幾年來的實踐及調查研究,頻繁顯現出許多新的司法難題。新法的變化,在司法實踐中也產生了一係列亟需解決的問題,概言之,主要體現在工傷02manbetx.com
認定、訴訟主體的確定和歸責原則以及因工傷02manbetx.com
損害賠償的法律適用等方麵。
工傷事故不僅不利於經濟發展,而且對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庭也造成不可估量的損失。在世界範圍,目前每年有2.5億次以上的工傷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占世界各國國民生產總值之和的4%。就我縣而言,2007年煤礦企業共發生工傷事故97起,經濟損失近千萬元。因此工傷不僅是一個勞動生產問題,也成為一個社會問題。如何正確運用法律,解決這一社會的問題,筆者擬從以下幾個方麵加以論述。
一、煤礦工傷的常見爭議
工傷爭議在勞動爭議中占有較大的比重,它是指用人單位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之間,因實現工傷保險權利和履行工傷保險義務產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一般來說,工傷爭議本質上是工傷保險爭議。
工傷爭議從發生爭議的原因看,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1、工傷認定爭議:即雙方對發生的傷殘是否屬於因工傷殘存在分歧,由此對受傷一方能否享受工傷待遇產生爭議。具體又分以下幾種情況。①單位不肯上報或認定為工傷;②勞動關係是否存在;③客觀事實不明確或缺乏相關證明;④醫療診斷結論有疑難。
2、工傷鑒定爭議:即對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有爭議,由此影響工傷賠償數額的確定。
3、工傷待遇爭議:即雙方當事人對存在勞動關係和因工造成勞動者傷殘均無異議,但對勞動者一方的傷殘程度存在分歧。具體又可分以下幾種情況:①醫療期內的醫療費;②醫療期內工資福利待遇;③醫療護理費;④醫療費範圍;⑤醫療康複待遇爭議;⑥舊傷複發爭議;⑦計發一次性待遇的爭議;⑧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爭議;⑨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爭議;⑩一次性計發供養親屬撫恤金爭議。
二、煤礦企業工傷事故賠償、糾紛的救濟途徑
根據我國的現行勞動爭議處理體製,發生工傷事故,應由當事人之間進行協商。協商達不成協議,采取先仲裁後訴訟的審理體製,即當事人先申請仲裁,隻有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訴。
三、煤礦工傷事故賠償的法律適用
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應當提交“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這一規定說明,勞動關係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工傷認定是以發生工傷事故時存在勞動關係為依據。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工傷保險保護的勞動關係,是在勞動法調整範圍內的勞動關係,包括勞動法律關係的事實勞動關係。
1、勞動法律關係的認定。
勞動法律關係,是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即已納入勞動法調整範圍,並且符合法定模式的勞動關係。勞動法律關係,必須符合以下三個要件。
第一,主體合法。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是依照勞動法律規範參與勞動關鍵關係,並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於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律有明確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企業勞動者屬於勞動法調整範圍。另外,作為勞動者還必須符合實質方麵的條件。根據《民法通則》和《勞動法》的規定,作為勞動者應該是年滿18周歲的成年人。同時,年滿18周歲的自然人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在特定情況下國家允許一些用人單位使用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工,但必須提供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安全保障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未成年工可以作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包括:公司(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以及其它經濟組織,其中包括國外公司、企業設在中國的分支機構。當然,中國境內的企業設在國外的分支機構的工作人員所形成的勞動關係也應該按照勞動法辦理。
第二,程序合法,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從形成勞動關係的程序矛盾,勞動合同是判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形成勞動關係的前提和基礎,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並且具有法定的條款。另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12號《關於非全日製用工若幹問題的意見》中規定,“用人單位與非全日製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麵合同的,應當以書麵形式”。從中我們可以發現,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是以書麵形式為原則,以口頭形式為例外。
第三,勞動合同內容合法,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製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從該條規定可以看出,勞動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從目前規定來看,我國勞動法僅僅保護有效勞動合同所確立的勞動關係。
因此,隻有符合上述三個要求的,才能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法律關係。
2、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
事實勞動關係是相對於由勞動合同調整的勞動關係而言的,是指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在建立勞動關係或變更勞動關係時,沒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簽訂書麵的勞動合同,但符合確立勞動關係的其它構成條件,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雙方在實際工作中存在勞動關係的狀態。事實勞動關係,是在勞動法調整範圍內,但不符合法定法規的勞動關係。考慮到我國目前的勞動就業狀況,我國勞動法承認並保護事實勞動關係。《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幹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隻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成員,並為其提供有償勞動,適用勞動法”。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條例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也作類似解釋。這是我國目前關於事實勞動關係的規定。但由於這些規定還是非常抽象,我們很難對事實勞動關係做出明確具體的判斷。
一般來說,作為事實勞動關係,主要包括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兩個方麵。從實質要件而言,首先是勞動已經提供勞動行為;其次是勞動者已經成為用人單位成員。如用人單位提供報酬、得利待遇;第三是勞動者已納入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體係,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從屬關係;最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對此存在默認意思表示。從形式要件來說,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並沒有簽訂合同。因此,從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角度出發,若沒有書麵勞動合同,隻要具備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事件,就應該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
另外,結合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以及實踐中的具體做法,履行無效勞動合同也能形成事實勞動關係。雖然無效勞動合同自始無效,不受法律保護,但為了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若其具備作為事實勞動關係的實質事件,理應認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3、舉證責任的承擔。
勞動關係的存在,是工傷認定的前提。到底應該由誰來證明勞動關係呢?《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職工或直屬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2000年0月25日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規定,在認定雙方是否存在事實勞動關係時,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具體規定了5項認定勞動關係憑證的方法:①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障費的紀錄;②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③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記錄;④考勤記錄;⑤其它勞動者證言等。其中的①、③、④項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其他由勞動者舉證,5項隻要提供其中一項均可證明。這些規定,說明用人單位在勞動關係認定方麵負有不可推卸的舉證義。
4、工傷認定的根據及具體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工傷認定,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這是典型的工作,包涵了認定工傷的全部要素,而且都是典型的表現情勢。
(2)、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工作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是指在時間和原因方麵擴展它的合理外延,即在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工作有關的諸如運輸、清理、安全、儲藏、收拾工具和衣服等預備性和收尾性工作是受到事故傷害的。這種工作認定的關鍵在於工作時間的外延,將工作時間的前後認定為工作時間,其必要條件是從事的工作必須是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因此,履行工作職責的要素也有一定的變化,隻有工作場所的要素沒有變化。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這種情形是工作原因要素的變化,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並非工作原因,而僅僅是與履行工作職責有關。例如在銀行工作,遭受劫匪攻擊造成損害,是不是為了保護銀行財產,都應當認定為工傷。
(4)患職業病的。是指勞動者在生產勞動和在其他執業活動中,因接觸職業性的有毒有害環境而引起的疾病,這裏所稱的職業病是指通過國家的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職業病類型。凡是職業病均與工作有關,因此一律認定為工傷。
(5)、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的。因工外出,其全部外出時間都是工作時間,,其外出的地點以及沿途也都是工作場所,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自然屬於工傷,即使是在因公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應認定為工傷。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上下班圖中的時間是為了執行職責,並不是為了自己的目的而行為,因此是工作時間的延伸,應意外事故遭受損害的,也認為是工作時間。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5、工傷待遇的種類和內容
工傷保險待遇包括以下幾種:
(1)、工傷醫療待遇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穿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醫療待遇。這一待遇的內容是:
第一、治療。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
第二、治療費用。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第三、治療補助。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第四、康複補助。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康複性治療的費用,符合本條第三款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五、停工留薪。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六、生活護理。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為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第六、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第七、傷殘補助。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第八、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2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0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8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6個月的本人工資;(二)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九、工亡補助金。職工因工死亡,其直係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李清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