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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礦職工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培訓教案

作者:佚名 2011-09-10 09:21 來源:本站原創


煤礦職工職業安全健康知識培訓教案


三礦培訓中心

第一章管理和監測

1、煤礦企業必須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管理,做好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和勞動保護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製塵、互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
2、煤礦企業國家規定對生產性粉塵進行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總粉塵:
(1)作業場所的粉塵濃度,井下每月測定2次,地麵及露天煤礦每月測定1次;
(2)粉塵分散度,每6個月測定1次。
(二)呼吸性粉塵:
(1)工班個體呼吸性粉塵監測,采、掘(剝)工作麵每3個月測定1次,其他工作麵或作業場所每6個月測定1次。每個采樣工種分2個班次連續采樣,1個班次內至少采集2個有效樣品,先後采集的有效樣品不得小於4個;
(2)定點呼吸性粉塵監測每月測定1次。
(三)粉塵中遊離SiO2含量,每6個月測定1次,在變理工作麵時也必須測定1次;各接塵作業場所每次測定的有效樣品數不得小於3個。
(四)開采深度大於200m的露天煤礦,在氣壓較低的季節應適當增加測定次數。
3、作業場所的噪聲,不應超過85dB(A)時,需配備個人防護用品;大於或等於90dB(A)時,還應采取降低作業場所噪聲的措施
4、礦區水源和供水工程應保證礦區工業用水量,其水質應符合國家衛生標準
5、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對生產性毒物、有害物理因素等進行定期監測,並遵守下列規定:
(一)三硝基甲苯(生產車間)作業點,每月測定1次。
(二)鉛、苯、汞及其他有毒物質,每3個月測定1次,已達到職業衛生標準的可6個月測定1次。
(三)噪聲、放射線及其他物理因素每年至少測定1次。
監測結果必須建檔,並報有關單位。
第二章 健康監護
1、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煤礦企業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定期對接觸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等的作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二)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三)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
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機構承擔。
2、I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
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
3、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一)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二)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三)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四)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五)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4、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一)本01manbetx 第七百四十六條所列病症之一的。
(二)風濕病(反複活動)。
(三)嚴重的皮膚病。
(四)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5、癲癇病和精神分裂症患者嚴禁從事煤礦生產工作。
6、患有高血壓、心髒病、深度近視等病症以及其他不適應高空(2m以上)作業者,不得從事高空作業。
7、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8、本01manbetx 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01年頒布的《煤礦安全01manbetx 》同時廢止。煤炭行業施行的其他01manbetx 、規範同本規程相抵觸之處,以本規程規定為準。

第二章 煤礦職業安全健康相關規定

一、預防職業危害的有關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工傷保險條例》、《煤礦安全規程》等法律法規對預防職.業危害的主要規定:
(1)勞動者依法享有職業衛生保護的權利。
(2)煤礦企業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職工交納工傷保險費。
(3)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新入礦工人進行職業健康檢查,並建立健康檔案;對接塵工人的職業健康檢查必須拍照胸大片。
對檢查出的職業病患者,煤礦企業必須按國家規定,及時給以治療、療養和調離有害作業崗位,並做好健康監護及職業病報告工作。
查體時間間隔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①對在崗接觸粉塵作業工人,岩石掘進工種每2~3年拍片檢查1次;混合工種每3~4年拍片檢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4~5年拍片檢查1次。
②對離崗工人必須進行離崗的職業性健康檢查。
③對接觸毒物、放射線的人員每年檢查1次。職業性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職業病治療應由取得相應資格的職業衛生機構承擔。
(4)I期塵肺患者每年複查1次。疑似塵肺患者(0+):岩石掘進工種每年拍片複查1次、混合工種每2年拍片複查1次、純采煤工種每3年拍片複查1次。
(5)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接塵作業:
①活動性肺結核病及肺外結核病。
②嚴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氣管疾病。
③顯著影響肺功能的肺髒或胸膜病變。
④心、血管器質性疾病。
⑤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粉塵作業的其他疾病。
(6)有下列病症之一的,不得從事井下工作:
①上述(5)中所列病症之一的。
②風濕病(反複活動)。
③嚴重的皮膚病。
④經醫療鑒定,不適於從事井下工作的其他疾病。
(7)粉塵、毒物及有害物理因素超過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作業場所,除采取防治措施外,作業人員必須佩戴防塵或防毒等個體勞動防護用品。
(8)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職工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二、職工因公患塵肺病應享受的待遇
(1)塵肺病是煤礦職工的主要職業病,煤礦職工因.公患塵肺病屬於工傷,除此之外,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認定或視同工傷: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的;
②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02manbetx.com 傷害的;
③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④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發生02manbetx.com 下落不明的;
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的;
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煤礦職工工傷(包括因公患塵肺病)依法享受《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至四十三條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
(3)煤礦企業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人診斷或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在診斷和醫學觀察期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4)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的,其醫療費用和生活保障由最後用人單位承擔;最後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單位承擔。
(5)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其直係親屬對工傷認定不服或對經辦機構核定工傷認定有異議,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6)因公患塵肺病除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外,職工有權依法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三章 防護設備及個人防護用品的有關知識

一、煤礦工人的基本條件
1、熱愛煤礦事業,安心煤礦工作,遵守職業道德,熱愛集體,以礦為家,做一名具有高度政治思想覺悟的煤礦職工。
2、有健康的身體。新工人入礦前必須進行身體健康檢查,有禁忌症者不得從事煤礦工作。
3、學習掌握井下安全生產知識。每一個煤礦職工都必須接受安全教育培訓,學習井下安全生產知識和相關安全技術。《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煤礦企業必須對職工進行安全培訓。未經安全培訓的,不得上崗作業。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國家有關規定培訓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書。
4、要熟悉井下各主要井巷的路徑、避災路線和各種安全標誌,以免誤入危險地區和迷失方向,發生意外02manbetx.com 。新下井的工人,必須先由熟悉井下情況的人員帶領到井下熟悉路徑和安全出口。
5、認真學習和自覺遵守《煤礦01manbetx 》、《01manbetx 》和《作業規程》。互相監督,互相提醒,自學抵製違章作業、違章指揮、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二、煤礦企業職工的作業環境
煤礦井下的作業環境是複雜的、特殊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麵:
(1)勞動條件艱苦。比地麵田園、車間等任何場所的工作環境都艱苦得多,特別是地方小煤礦尤為突出。勞動強度大,一般礦井采掘工純工作8小時,在井下就需10小時左右,沒有陽光照射,上下、前後、左右無時無刻不受到安全威脅,甚至連呼吸空氣都要通風解決。雖無大的礦塵,但餘塵、餘煙仍存在,以及由於地熱作用、人體和機電設備散熱、水分蒸發等,井下的溫度、濕度、空氣質量等氣候條件,即使機械化程度很高的標準化礦井采掘麵也遠不如地麵環境。
(2)生產工藝複雜。井下生產是多工種、多方位、多係統立體交叉連續作業。不論是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排水等,哪一個工種、哪一個方麵、哪一個係統中的哪一個環節出了問題都可能釀成事故。
(3)自然災害嚴重。特別是瓦斯、煤塵爆炸,水、火災害和大冒頂事故破壞性很大,嚴重的礦毀人亡。機電操作、運輸環節也時常發生事故。機械設備運轉產生的噪聲(如局部通風機和風動鑿岩機尤為突出)、施工中所用材料(如水泥和錨固劑對人的腐蝕和毒害)以及井下的泥水環境等,每時每刻都對人產生著傷害。
為了防止職業危害,保護工人的身體健康,我們就要采取各
種可能的措施進行勞動保護,盡可能地防止或減少職業危害。
三、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的原則與任務
為了保障煤炭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煤礦必須為職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措施和勞動防護用品。對此,我國有關法律都有明確規定。《煤炭法》第8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煤礦企業必須采取措施加強勞動保護,保障煤礦職工的安全健康。國家對煤礦井下作業的職工采取特殊保護措施。”第39條規定:“礦務局局長、礦長及煤礦企業的其他主要負責人必須遵守有關礦山安全的法律、法規和煤炭行業的安全規章、規程,加強對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管理,執行安全生產責任製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傷亡和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第43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職工提供保障安全生產所需的勞動保護用品。”《安全生產法》第16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第38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問題,應當立即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1.勞動保護的原則
(1)“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原則。它既是我國指導勞動保護工作的方針,又是從事勞動保護管理工作的原則。這個方針要求一切經濟部門和企業在生產和安全發生矛盾時,要首先保證安全,采取各種措施保障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將事故和危害的事後處理轉變為事前控製。
(2)“管生產必須管安全”的原則。這一原則體現了安全與生產的辯證關係。它要求生產的領導者和組織者明確安全和生產是個有機整體,要安全和生產一起抓,哪一個都不可輕視。因為不安全因素和各種職業危害是企業在組織生產活動中產生的,隻有從生產管理上抓安全,才是最有成效的。
(3)“安全具有否決權”的願則。安全工作必須是衡量企業管理工作好壞的一項基本內容,在對企業各項指標考核和升級評比中,必須把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並使其具有“否決權”。
2.勞動保護的任務
(1)製定勞動安全衛生法規、建立勞動保護監察製度
(2)積極開展勞動保護科學研究工作。
(3)采取包括安全技術和工業衛生技術在內的各種技術組織措施。
(4)經常開展群眾性安全教育和檢查活動。
(5)搞好勞逸結合,保證勞動者良好的身心狀態,並根據婦女的生理特點,對婦女進行特殊勞動保護。
(6)對未成年工進行特殊保護。
四、煤礦企業職工勞動保護措施
煤礦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包括作業場所特殊保護和自我勞動保護。作業場所特殊保護可分為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和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
1.人身安全勞動保護
人身安全勞動保護,就是在特殊作業環境下所采取的特殊保護措施:
(1)必須建立井下通風係統,保證井下空氣流通,防止有害氣體對職工的危害;
(2)必須加強對井下瓦斯的監測,建立瓦斯監測係統,防止瓦斯中毒或爆炸;
(3)必須采取綜合防塵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塵係統,避免煤塵爆炸;
(4)必須采取防水措施,建立排水係統,防止水災事故;
(5)必須采取防火措施,建立消防係統,防止火災或因火災引起瓦斯爆炸;
(6)加強救護工作,建立救護隊伍,以便搶救事故。
2.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
職業病防治勞動保護,主要是防治塵肺病以及物理、化學因素造成的職業危害。塵肺病是煤礦嚴重的職業病,煤礦企業必須把防止塵害和防治塵肺病作為安全生產管理的重要任務之一。防止粉塵危害,一方麵應積極采取綜合治理措施,使粉塵濃度不超過國家衛生標準,另一方麵必須為職工配備防止粉塵的防護用品,避免或減少粉塵危害。防治塵肺病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點:
(1)定期對接塵職工進行健康檢查診斷。
(2)對已確診為塵肺病的職工,必須按規定調離粉塵作業崗位。
(3)對塵肺病患者,必須給予治療或療養,並享受國家規定的塵肺病特殊勞保待遇。
五、煤礦企業職工的勞動保護用品
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的發放,是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安全與健康的一種輔助性措施,它不能代替機械設備的安全防護和對塵毒有害物質的治理。職工個人勞動保護用品不是一般性福利待遇,應根據企業安全生產需要,按不同工種及不同勞動條件,發給職工。嚴禁將勞保用品折合現金發放,發放的勞保用品不準轉賣。
煤礦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保護用品,包括自救器、礦用安全帽、工作服、防塵口罩、護膝、安全靴(鞋)、安全帶等,使其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煤礦企業現有勞動保護用品有下列幾種:
(1)自救器。當井下發生瓦斯煤塵爆炸或火災等事故時,可能產生大量有毒有害氣體,為了防止人員中毒可戴“自救器”。自救器在礦工下井時隨身攜帶,以防不測。自救器分隔離式和過濾式兩種。
我公司現在使用的是隔離式自救器,它的使用條件和方法如下:
①使用條件是:發生瓦斯與煤突出、火災、爆炸等災害,造成環境缺氧或出現有害氣體危及安全時。
②使用方法是:扯下保護帶→用拇指扳起扳手,拉斷封印條→揭開上外殼→抓住頭帶,取出呼吸保護器,丟掉下外殼→拔掉口具塞,整理氣囊→拉起鼻夾,將口具片放人唇齒間,咬住牙墊→閉上嘴唇,向自救器呼氣進行呼吸→拉開鼻夾彈簧,用鼻夾墊夾住鼻子,用口呼吸→取下礦燈帽,戴好頭帶→戴上礦燈帽,撤離災區。
(2)工作服。煤礦井下不但有粉塵,且氣候潮濕,所以工作時要穿比較堅固結實的工作服。
(3)安全帽。礦工下井必須戴安全帽,以防頭被撞、砸傷。
(4)防護鞋(膠靴)。因為井下泥水環境較多,礦工往往要站在泥水中工作,所以必須穿膠靴。
(5)防護手套。在井下工作時,往往要接觸對人皮膚有傷害物品。如水泥施工或噴射混凝土施工和注樹脂錨固劑等都必須戴防護手套。
(6)呼吸護具。如防塵、防毒口罩。
(7)眼防護用具。如噴混凝土時要戴防護眼罩。還有用於防止紫外線、激光照射的眼鏡。
(8)聽力護具。耳塞、耳罩、帽盔等用於預防90dB(A)以上噪聲。
此外,還有防止墜落的安全帶、安全繩、安全網;用於護膚的護膚膏和洗滌劑等。
六、特殊勞動保護
煤礦行業不同於其他行業,有它的特殊性。所以在某些方麵需要進行特殊保護。《勞動法》規定,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井下勞動,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勞動者)從事井下勞動。
另外,為了使井下職工在作業過程中身體遭受傷害時獲得合理補償。《煤炭法》等44條規定:“煤礦企業必須為煤礦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這對於有效降低煤礦企業生產經營風險和職工職業風險,穩定煤礦職工隊伍,調動職工的勞動積極性,促進安全生產,發展煤炭生產力,都具有重大意義。煤礦井下職工意外傷害保險是法定強製性保險。所有煤礦企業都必須為井下作業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職工一旦發生人身傷亡事故,並具備有關條件,保險人應按規定的傷害等級和相應的補償標準給付保險金。給付對象為致殘職工本人、工亡職工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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