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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縣某煤礦職工工傷保險仲裁裁決書

作者:佚名 2011-09-10 09:23 來源:本站原創

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榮勞仲案字[2010]271號

申請人:XXX 男 XX歲 住犍為縣XXXXX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王定剛 榮縣榮州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請人:榮縣某煤礦

法定代表人:XXX

委托代理人:XXX 榮縣某煤礦法律顧問

XXX 榮縣某煤礦職工

主要爭議事實:

申請人於2010年8月14日向本委申訴請求:1.請求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等共計人民幣125793元;2.請求解除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本委收到申請書後經審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一章第二條之規定,於2010年8月17日受理此案,並組成了仲裁庭。本委於2010年9月15日對此案進行了開庭處理,申請人XXX和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王定剛,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XXX、XXX到庭參加了庭審活動,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XXX未到庭。

申請人在庭審中陳述:申請人XXX於2008年2月到榮縣某煤礦從事煤礦井下挖煤和運輸工作。2008年12月1日淩晨4:00分左右,申請人在井下運輸巷主龍坡抬跳道的煤車時,煤車下滑將右腳撞傷。經榮縣新城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清創縫合術後;2.右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減壓術後;3.右下肢部分皮膚軟組織壞死;4.右下肢假性張力性水泡形成;5.右跟骨牽引術後。申請人於2009年4月20日治療後出院休養,2009年9月27日在家休養下街陽坎時因傷痛滑倒導致原傷口再次破裂入住榮縣新城醫院,於同年10月23日出院休養。2010年7月20日再次住院取內固定鋼架,估計是8月5日出院。申請人於2009年4月20日向自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自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於2009年5月21日作出自勞社工決[2009]5-209號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XXX2008年12月1日所受傷害為工傷。及後向自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職工工傷傷殘程度鑒定,自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於2009年8月28日作出鑒字[2009]955號職工工傷等級鑒定結論“經鑒定,符合《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捌級無護理依賴。”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8月止期間的停工留薪期工資39000元,請求支付三次住院181天,每天按60元計算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500元等。申請人陳述在被申請人處工作中受傷前月平均工資為2000-2300元。申請人陳述在受傷後被申請人已支付7個月生活費2100元。

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其委托代理人在庭審中辯稱:對申請人請求停工留薪期工資認為應當計算到申請人第一次醫療終結時止,最多可計算到自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結論出具之日止。被申請人已支付的2100元生活費和申請人2009年9月27日在家休養下街陽坎時因傷痛滑倒導致原傷口再次破裂入住榮縣新城醫院的產生的醫藥費應當在工傷保險待遇中扣減,對申請人陳述的受傷前月平均工資2000-2300元不認可。

申請人提供的證據有:1.自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9年5月21日出具的《自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決定書》(自勞社工決[2009]5-209);2.自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2009年8月28日出具的《四川省職工工傷(職業病)傷殘程度鑒定表》[2009]955號;3.申請人XXX在榮縣新城醫院2008年12月6日至2009年4月20日出院記錄、住院病曆、病曆記錄、診斷報告表共13張;4.申請人XXX在榮縣新城醫院2010年7月20日至2010年8月5日出院記錄、住院病曆、病曆記錄、診斷報告表共8張;5.申請人XXX在新城醫院2009年9月27日至2009年10月23日出院記錄、住院病曆、病曆記錄、診斷報告表共6張。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的申請人XXX在榮縣新城醫院2009年9月27日至2009年10月23日出院記錄、住院病曆、病曆記錄、診斷報告表共6張有異議,對其它證據無異議。

被申請人未提供證據。

本委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均予以認可。

庭審查證:2008年12月1日淩晨4:00分左右,榮縣某煤礦職工XXX在井下運輸巷主龍坡抬跳道的煤車時,煤車下滑將在下方的XXX右腳撞傷。經榮縣新城醫院治療,診斷為:1.右脛腓骨開放性骨折清創縫合術後;2.右小腿骨筋膜室綜合征減壓術後;3.右下肢部分皮膚軟組織壞死;4.右下肢假性張力性水泡形成;5.右跟骨牽引術後。2009年5月21日自貢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自勞社工決[2009]5-209號《工傷認定書》認定為工傷,2009年8月28日經自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字[2009]955號鑒定為捌級傷殘,無護理依賴。

鑒此,本委認為:被申請人與申請人均未提供申請人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停工留薪期工資應以申請人受傷前上年度自貢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626.08元為計算基數。計算申請人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應以自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2009年8月28日鑒定之日上年度自貢市職工月平均工資1894.25元為計算基數。對申請人請求的停工留薪期計算到2010年8月止,本委不予采信,停工留薪期本委申請人2008年12月1日受傷到2009年8月28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時止。對申請人請求的護理費因無計算標準、營養費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交通費無票據,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請人請求的申請人2009年9月27日在家休養下街陽坎時因傷痛滑倒導致原傷口再次破裂入住榮縣新城醫院的醫療費用在工傷待遇中扣減,本委不予支持。被申請人支付的7個月生活費2100元應當在申請人的工傷待遇中扣減。經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未達成一致意見。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9.31.35條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貫徹〈工傷保險條例〉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3]42號)文件第8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由被申請人付給申請人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0×1626.08=16260.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26×1894.25=49250.5(元)、停工留薪期工資9×1626.08=14634.72(元)、住院期間夥食補助費141×21=2961(元),扣除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的7個月的生活費2100元,實際由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各項工傷待遇共計人民幣81007.02元(大寫:捌萬壹仟零柒元零貳分);

二、解除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雙方當事人如不服本委裁決,可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王純康

仲裁員:楊慶林 嚴 毅

榮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嚴毅(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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