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礦人員定位係統使用管理製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有效管理和使用人員定位係統,充分發揮其在礦井安全生產動態管理過程中可靠的安全保障功能,創建本質安全型高產高效現代化礦井,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煤礦安全01manbetx
》、《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與管理規範》等行業標準,結合集團公司及謝橋煤礦有關文件要求和係統使用管理實際,特製定本使用管理製度。
第二條 本管理製度適用於謝橋煤礦。
第三條 加強井下人員定位係統管理,明確分管領導和科室,充分保證係統運行使用、維護。 製定相應的崗位責任製、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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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係統安全、可靠、正常運行
第二章 安裝、使用與維護
第四條 按照《煤礦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使用與管理規範》(AQ1048-2007)規定,煤礦裝備的井下作業人員管理係統必須具備下列基本功能:
(一)考勤管理功能,能夠實時對煤礦各類人員出入井時間、下井班數、班次、遲到、早退等情況進行監測、並可進行分類分級彙總、統計查詢、報表打印;
(二)安全管理功能
1、能顯示井下巷道分布、設備安裝及運行狀態、當前各區域人員分布,人員的滯留等信息,並當有人員滯留超時、區域超員或設備運行異常時報警及異常信息進行統計顯示。
2、能對對任意指定編號或者姓名的攜卡人員下井活動實時定位跟蹤,活動軌跡顯示、打印、查詢、異常報警等。
3、有管理中心向攜卡人員呼叫時標識卡聲光提示及攜卡人員有向管理中心發出緊急呼叫信息的雙向呼叫功能。
4、有煤礦井下特殊區域限製員工非法進入,如果有未經許可人員接近該區域可發出聲光報警信號,同時地麵監控主機也會發出報警信號功能。
(三)人事及用戶管理功能,有與標識卡相關的員工基本檔案管理、工資輔助管理等簡單人事管理功能及登錄人員定位係統的用戶管理功能。
(四)在人員出、入井口應設置大屏幕LED顯示及語音報號檢卡係統,用於出入井人員考勤管理和檢測出入井人員標識卡的完好性,保證係統的正常運行。
(五)係統地麵中心站主機應采用雙機熱備,數據保存半年以上,當係統發生故障時,丟失信息的時間長不大於5min。
(六)係統可通過客戶端或網絡對監控信息進行查詢,03manbetx
。通過授予權限,能夠對係統進行查詢、增加、刪除、修改等功能。
(七)係統應具有故障自動診斷功能,可自動判斷出故障設備及定位到具體識別器、讀卡分站,自動彈出報警信息,並記錄故障時間和故障設備,以供查詢及打印。
第五條 人員定位係統的安裝
(一)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必須具有“MA”標誌證書。設備使用前,應按產品使用說明書的要求調試設備,並在地麵通電運行24h合格後方可使用。防爆設備應經檢驗合格並貼合格證後,方可下井使用。
(二)地麵中心站主機設置在監測隊網絡信息中心機房,環境應滿足主機設備安裝要求。煤礦調度室應設置顯示設備,顯示井下人員信息等。
(三)進入機房或入井口處的電纜應具有防雷措施,避雷裝置接地要可靠。
(四)各個人員出入井口、重點區域出入口、限製區域等地點應設置讀卡器,並能滿足監測攜卡人出入井、出入重點區域、出入限製區域的要求。
(五)巷道分支處應設置讀卡器,並能滿足檢測攜卡人出入方向的要求。
(六)分站應設置在便於讀卡、觀察、調試、檢驗、圍岩穩定、支護良好、無淋水、無雜物的支架或懸掛在距底板>=300mm位置。
(七)編製采區設計、采掘作業01manbetx
和安全技術措施時,必須對人員定位係統的分站的安設地點,信號電纜、電源電纜的敷設,監測區域等做出明確規定,並附詳細布置圖。
第六條 人員定位係統的使用
(一)所有下井人員必須攜帶識別卡,嚴禁一人攜帶多卡入井。
(二)攜帶識別卡下井人員通過井口專用檢卡設備時要檢查識別卡是否正常,如發現電量不足,卡號錯誤,信息不全時與維護人員聯係,換識別卡或更換識別卡電池,並能在換卡的同時進行信息關聯。
(三)井下工作人員嚴禁更換、隨意拆卸識別卡,若有問題,及時與維護人員聯係更換識別卡。
(四)井口檢卡人員,必須對下井人員是否攜帶檢識別卡進行審查。
第七條 人員定位係統的維護
(一)專業維護人員定期對人員定位監測裝置進行巡視和檢查,發現故障及時排查。
(二)各單位或監測人員發現監測裝置有異常情況要及時向有關單位彙報並核實。
(三)井下人員的工作單位(崗位)如有變動 ,所在單位及時通知人力資源和監測隊管理部門,專業維護人員24小時內將識別卡信息調整。
(四)各有關區隊要加強管轄區域內所安設的人員定位監測裝置的看護管理,每班要派專人對設備線路進行巡查,發現問題及時彙報。如有丟失損毀由責任單位負責找出責任人或照價賠償。
(五)專業維護人員要及時維修更換有問題的識別卡,不得因識別卡問題影響監測數據的準確性。
(六)專業維護人員要確保井下人員定位係統不間斷運行,出現故障及時排查,確保係統的安全可靠。
(七)各分站電源由保供隊負責、嚴禁長時間停電,如有開關跳閘,應及時恢複停電。
(八)分站和讀卡器嚴禁隨意移動、搬遷,影響巷道施工時,必須經監測隊及維護人員同意後方可作業。
第八條 人員定位係統設備更新的基本原則是,用技術性能先進的設備更換技術性能落後又無法修複改造的老舊設備。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申請報廢更新。
1、設備嚴重老化、技術落後或超過規定使用年限的設備;
2、通過修理,雖能恢複精度和性能,但一次修理費用超過設備原價的50%以上,經濟不合理的;
3、受意外災害,損壞嚴重,無法修複的或嚴重失爆不能修複的;
4、不符合國家及行業標準規定的,國家或有關部門規定應淘汰的設備。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九條 煤礦應配備滿足人員定位係統使用工作需要的操作、維護人員。操作、維護人員應了解係統的基本原理並能熟練地操作使用係統,經過培訓考核合格,持證上崗。
第十條 監測隊負責煤礦人員定位係統運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並編製人員定位係統發現問題應急處置預案。
第十一條 人員定位係統運行管理程序如下:
(一)監測隊負責係統日常使用管理。監測隊監控中心應認真監視監視器所顯示的各種信息。
(二)接到係統報警後,監控中心值班人員應立即通知隊值班領導,係統維護人員應立即采取措施,處理結果記錄備案。
(三)根據工作需要人力資源部考勤人員按照規定時間要求彙總打印上報相關入井次數、時間等相關考勤信息。
(四)煤礦各級管理人員必須經常通過人員定位係統終端了解礦井生產人員組織等相關情況,03manbetx
、研究係統的各類數據,掌握設備運行情況及入井人員活動規律,以提高安全生產科學管理決策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能力。
第十二條 建立人員定位係統技術資料管理與使用製度,技術資料要定期保存。
(一)要按質量標準化的要求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以下帳卡和報表:
a)設備、儀表台賬;
b)設備故障登記表;
c)檢修記錄;
d)巡檢記錄;
e)中心站運行日誌;
f)監測日(班)報表;
g)設備使用情況月報表。
(二)煤礦應繪製人員定位設備布置圖,圖上標明分站、電源、中心站等設備的位置、接線、傳輸電纜、供電電纜等,根據實際布置及時修改,並報礦總工程師審批。
(三)網絡信息中心應每3個月對數據進行備份,各份數據應保存1年以上。
(四)圖紙、技術資料應保存1年以上。
第四章 罰 則
第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實行經濟處罰:
(一)礦井人員定位係統分站、電源等入井設備無“兩證一標誌”或未按規定檢測、校驗入井使用的。
(二)未按規定配足人員定位係統操作、維修人員,或係統操作、維修人員未經培訓考核無證上崗的。
(三)值班人員值班期間未認真履行職責、玩忽職守的。
(四)下井人員攜帶他人目標識別卡入井的。
(五)私自拆卸識別卡或故意損壞識別卡的。
(六)井口檢查人員未按規定濫發識別卡,造成監測數據失真或其他影響的。
(七)故障排查不及時,凡故障8小時之內未及時處理影響安全生產的。
(八)不及時更新係統人員巷道定位界麵及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布置圖的。
第十四條 對故意破壞、盜竊人員定位係統設備及其附屬設施者,嚴格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