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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作者:佚名 2011-09-16 21:55 來源:本站原創

山西省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全省煤礦安全培訓工作,規範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管理,嚴格持證上崗,根據《煤炭法》、《安全生產法》、《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3號令)、《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第20號令)、《山西省安全生產條例》以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炭工業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晉政辦發[2009]174號),結合山西省煤炭行業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煤礦安全培訓、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安全培訓實施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素質、管理水平及生產技能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第四條 煤礦企業從業人員是指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

主要負責人是指對煤礦生產經營和安全負全麵責任、有生產經營決策權的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業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總經理,各類煤礦(公司)礦長(經理)和法定代表人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指從事煤礦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人員,分為A、B、C三類:

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企業(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業集團)安全、生產、機電副總經理、總工程師;各類煤礦(公司)安全、生產、機電副礦長、總工程師、副總工程師、通風區隊長。

B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各類煤礦采煤、掘進、機電、運輸、地測、調度等安全生產區(科、隊、井)負責人;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及其分公司、地方煤炭企業集團安全生產部門的負責人和工作人員;外承包煤礦工程施工隊主要負責人。

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體指:煤礦井下生產班組負責人,即:采煤、掘進、機電、運輸、通風等班組長。

煤礦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瓦斯檢查工、井下爆破工、安全檢查工、井下電鉗工、采煤機司機、主提升機操作工等六大工種。

其他從業人員是指除以上人員以外的煤礦企業從業人員。

第五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企業各類人員應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參加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後,方可任職或上崗作業。

第六條 安全培訓要遵循“依法行政、服務企業”的宗旨,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統一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七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指導、協調、監督全省煤炭行業安全培訓工作。

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含五大省屬煤炭集團、省煤炭運銷集團、省煤炭進出口集團、平朔煤炭工業公司、太原煤炭氣化集團,以下簡稱: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按照煤礦隸屬關係,負責組織、協調所屬人員的安全培訓,“誰的人誰管理,誰考核誰發證”,並負責日常監督管理。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八條 安全培訓按照“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九條 安全培訓嚴格按國家統一製定的培訓大綱,使用規範的培訓教材,按規定的要求組織培訓。

第十條 安全培訓按照考核管理權限,由考核主管部門安排具備相應資質、管理規範的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一條 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由二級以上(含二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B類、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由三級以上(含三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由四級以上(含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十二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組織全省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培訓(國有重點煤炭企業集團的董事長、總經理按國家局安排參加培訓);

各市煤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負責組織所屬煤礦B類、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按煤炭隸屬關係負責組織。

第十三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培訓初訓不少於72學時,複訓不少於48學時,再培訓不少於24學時;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初訓不少於90學時,複訓不少於48學時,再培訓不少於24學時;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初訓不少於90學時,複訓(含複審培訓)不少於24學時;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初訓不少於72學時,複訓不少於48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不少於24學時(新工人安全培訓不得少於72學時,跟班實習不少於4個月)。

第十四條 各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合理製定培訓計劃,規範培訓辦班管理,並對培訓機構安全培訓開展情況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 培訓機構要嚴格按考核主管部門下達的培訓計劃組織辦班,按規定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要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各項培訓教學管理製度,不斷改善培訓條件,改進教學方法,完善培訓檔案管理,提高培訓質量,並接受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三章 考 核

第十六條 安全培訓考核按照“統一標準、教考分離”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按國家局統一製定的考核標準執行;

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考核標準由各市煤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按照國家局製定的培訓大綱,結合本地區、本企業實際自行製定。

第十八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A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由省煤炭工業廳負責;

B類和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由各市煤炭工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負責;

其他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考核由各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負責。

第十九條 各市、縣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按照本辦法規定,結合本地區、本企業的具體實際,製定相應的安全培訓考核管理製度,規範考核、發證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四章 證書管理

第二十條 參訓人員培訓期滿,考試合格,具備任職或上崗資格後,由考核主管部門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煤礦主要負責人考核合格後,頒發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擬擔任煤礦礦長的(包括兼任煤礦礦長的董事長、總經理及法定代表人),考核合格後一並頒發得《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和《安全資格證書》兩證。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考核合格後,頒發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書》(C類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即:班組長,考核合格後頒發班組長《安全資格證書》)。

特種作業人員考核合格後,頒發《特種作業操作證》。

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考核合格後,頒發《培訓合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由省煤炭工業廳按照國家局規定式樣統一監製;《特種作業操作證》由國家局統一監製,免費發放;《培訓合格證書》由各市煤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按省煤炭工業廳規定式樣統一印製。

第二十三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證書編號辦法按國家局統一規定執行;《培訓合格證書》的證書編號辦法由省煤炭工業廳統一製定。

第二十四條 《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安全資格證書》、《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均為3年,自取得證書次年起每年參加1次再培訓,證書到期複訓換證;

《特種作業操作證》有效期為6年,有效期內每2年複審一次,證書到期複訓換證。

第二十五條 《安全資格證書》和《特種作業操作證》全國範圍內有效;《煤礦礦長資格證書》全省範圍內有效;《培訓合格證書》隻在本企業範圍內有效。

第二十六條 資格證書為持證人任職或上崗的有效憑證,不得轉借他人使用。如證書丟失或損毀,要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補辦手續。

第二十七條 資格證書在有效期內,如所服務單位與證書載明的工作單位名稱不一致的,要按有關規定及時到發證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二十八條 各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結合工作需要,刻製相應的“安全培訓考核專用章”和“證書專用章”,明確培訓考核職能部門,按照“教考分離”的原則,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安全培訓考核發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按照培訓、考核管理權限,完善並落實好各項安全培訓管理製度,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加強對安全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條 各級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相關工作人員在安全培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對於不按規定組織辦班或培訓教學管理不規範的機構,取消其培訓辦班資格。

  第三十二條 煤礦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工整頓,並處20000元以下的罰款:

  ㈠從業人員未按規定參加培訓、無證上崗的;

  ㈡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前,未對相關人員進行針對性培訓的;

㈢無安全培訓工作計劃或培訓計劃未得到有效落實的;

㈣安全培訓經費得不到落實和有效使用的;

㈤未建立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檔案的;

㈥編造虛假安全培訓檔案,偽造證書的。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相關資格證書:

㈠因安全違法行為而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㈡有《煤礦安全監察條例》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條所列之行為,且情節嚴重的;

㈢有關部門明文要求吊銷證件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解釋權屬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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