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全省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發證管理工作,依據《山西省煤礦安全培訓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全省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各級行業主管部門對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實施的監督管理,應依照本細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的煤礦企業其他從業人員(以下簡稱“從業人員”)是指除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外的從業人員。
第四條 煤礦企業是安全培訓的責任主體,應對從業人員進行與其所從事崗位相應的安全教育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第五條 煤礦企業應當將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納入本企業年度工作計劃,確保從業人員培訓經費足額提取、有效使用。
第六條 省煤炭工業廳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工作;各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按隸屬關係負責組織、指導、監督所屬煤礦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工作。
第七條 煤礦企業新招工人應按照“先招生後招工”、“變招工為招生”的原則,由各集團公司、市縣煤炭局統一組織招工和培訓。
第二章 安全培訓
第八條 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由四級以上(含四級)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承擔。
第九條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要本著“就近培訓、工學結合”的原則,以企業自主培訓為主;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煤礦企業,可就近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第十條 培訓按國家統一的培訓教學大綱,推薦使用省煤炭工業廳組織編寫的教材並結合具體工種要求選取規範的輔助教材組織教學。
第十一條 承擔培訓的機構應根據企業需要,製定相應的教學計劃,並向考核主管部門提出辦班申請,經批準後方可辦班,組織培訓。
第十二條 參訓人員報名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兩份;
2、縣級以上(含縣級)醫院出具的健康證明。
第十三條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初訓不少於72學時,複訓不少於48學時,每年接受再培訓不少於24學時(新工人安全培訓不得少於72學時,跟班實習不少於4個月)。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要重點加強實際操作技能培訓,新工人培訓要認真落實跟班實習製度,切實提高實際操作技能水平。
第十五條 從業人員改換工種崗位或離開本工種崗位一年以上重新上崗時,應當接受轉崗培訓或重新培訓。
第十六條 煤礦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或者使用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有關人員進行針對性的安全和技能培訓。
第十七條 安全培訓機構要嚴格按考核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健全管理製度,加強培訓教學管理,嚴格考勤,規範建檔。
培訓機構存檔材料包括:
1、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2、培訓授課安排表;
3、培訓人員花名表;
4、培訓人員報名材料(一套);
5、培訓人員考勤表。
第十八條 各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及時製定從業人員培訓及再培訓計劃和安排,並監督指導培訓機構組織實施。
第三章 考核發證
第十九條 從業人員安全培訓考核由各市、縣煤炭行業主管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按煤礦企業隸屬關係負責。
第二十條 考核按各市煤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製定的考核標準執行。各考核單位要按照規定的培訓大綱和考核標準,結合本轄區、本企業生產實際,組織編製考試題庫,規範培訓考核。
第二十一條 培訓期滿,考試合格的,由考核單位發放《培訓合格證書》。不合格者可隨下期培訓班參加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重新培訓。培訓不達規定學時的,不得參加考試。
第二十二條 取得《培訓合格證書》的新工人,企業要進一步結合本礦實際,進行為期不少於三天的針對本礦特點的安全生產崗前技能培訓,重點是《煤礦安全01manbetx
》、《作業01manbetx
》、《01manbe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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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特點、避災路線、應急避險等內容,並在有經驗的職工的帶領下實習4個月,實習期滿,方可獨立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 《培訓合格證書》有效期為3年,自取得證書次年起每年要參加1次再培訓,有效期滿複訓換證;未參加再培訓的,不得複訓換證。
第二十四條《培訓合格證書》證書編號共14位,編碼規則為:
第1-2位是大寫字母“MC”;
第3-4位為發證年份後兩位數字;
第5位代表證書延期情況(簡稱延期碼),0代表初次領證,1代表第1次換證,依此類推;
第6-7位為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詳細設定見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第8-14位為縣(區、分公司)分段管理碼和流水號,按照唯一性原則進行編製,各市煤炭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結合各自實際,自行製定縣(區、分公司)分段管理碼,規範發證工作。
《培訓合格證書》編號規則地區(集團)分段管理碼表
單 位 代碼 單 位 代碼
太原市煤炭工業局 01 西山煤電集團公司 13
大同市煤炭工業局 02 汾西礦業集團公司 14
陽泉市煤炭工業局 03 霍州煤電集團公司 15
晉中市煤炭工業局 04 華晉焦煤公司 16
長治市煤炭工業局 05 陽泉煤業集團公司 17
晉城市煤炭工業局 06 潞安礦業集團公司 18
臨汾市煤炭工業局 07 晉城無煙煤集團公司 19
呂梁市煤炭工業局 08 平朔煤炭工業公司 20
朔州市煤炭工業局 09 太原煤炭氣化集團公司 21
忻州市煤炭工業局 10 省監獄管理局 22
運城市煤炭工業局 11 山西煤炭運銷集團公司 23
大同煤礦集團公司 12 山西煤炭進出口集團公司 24
第二十五條 煤礦企業要合理安排好從業人員的培訓和再培訓工作。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即要按規定參加複訓;超過有效期3個月的,不再予以複訓換證。
第二十六條 考核主管單位要做好考核發證檔案管理,存檔資料包括:
1、培訓計劃;
2、培訓辦班申請審批表;
3、學員報名材料(一套);
4、考場報告單、考生簽字表、考試成績單;
5、驗印審批表、驗印人員名單。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各級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省監獄管理局要加強對所屬煤礦企業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持證上崗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不斷規範井下用工培訓管理。對無證上崗、未按要求組織人員參加培訓、用工培訓管理混亂的企業,要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處罰。
第二十八條 證書損毀或丟失的,要及時到原發證單位辦理補證手續,具體補辦程序由各發證單位自行製定。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山西省煤炭工業廳。
第三十條 本細則自下發之日起執行。